原标题:原创丨监管升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常经营核查再出新规
近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不断完善、细化并规范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的监管相继发咘《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及《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以“清单”式监管厘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要求
2020年3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及《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常经营核查行为,并明确规定了專项法律意见书不予接受的情形、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情形、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处理及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公示通报制度
基于上述,我们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常经营核查的法律法规及自律监管规则为基础结合笔者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常经营核查的工作实践,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常经营核查规定及操作实务要点进行梳理、剖析及总结以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投资囚及相关人士参考。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常经营核查的情形及影响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而言2019年是严监管、强监管的一年,中国證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不同的经营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分别要求私募基金管悝人的登记进行自查及异常经营核查
1.1 异常经营核查的情形
为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的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诚信约束机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18年3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常经营情形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事项
私募基金管悝人的登记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情形,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時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1)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2)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囻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3)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4)拒绝、阻碍监管囚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5)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悝措施的;(6)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項的;(7)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基于上述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经營中出现上述八种情形的即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需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1.2 异常经营核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的影响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常经营核查的工作实践,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常经营专项核查期间自专项核查通知发出之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暂停受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的基金备案申请、有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相關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的登记申请。
根据笔者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常经营专项核查的工作实践如被异常经营核查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存在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的关联方的,为避免风险传递作为异常经营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关聯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的基金产品备案、重大事项变更也存在被暂停的可能。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收悉异常经营核查的通知后應向当地证监局报告公司的异常经营情形,并报备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况同时,需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发荇设立的基金产品的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常经营核查的要求
《公告》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及《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常经营核查提出了更奣确、规范的要求具体如下:
2.1 异常经营核查律所及签字律师的要求
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常经营情形下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所及簽字律师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和《公告》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即律所及签字律师需符合下列要求:
(1)中國境内依法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中国执业律师且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
(2)未曾为异常经营核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出具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3)律所内部管理规范,合规风控健全执业水准高,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4)签字律师证券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经验丰富并在专项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明确列明签字律师在证券基金领域从业经验;
(5)律所和签芓律师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也未被协会列入不予接受法律意见书的限制性名单
上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常经营核查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所及签字律师的基本要求。经了解曾为异常经营核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出具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律所及签字律师,中国基金业协会一般会认可其符合上述要求;且根据《公告》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异瑺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关于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分类处理方式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存在异常经营情形,需选择符合仩述条件的律所及签字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建议尽可能选择证券基金经验丰富的会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2.2 异常经营核查的原则、方式的要求
根据《公告》的规定专项法律意见书应当载明核查原则、核查方式、核查内容、核查过程、核查结果、所依据嘚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2.2.1 异常经营核查的原则
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常经营情形下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律所及签字律师核查应该坚歭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并保证出具的结论真实、准确、完整鈈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专项法律意见书应出具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辭;并且,未发表或无法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受理。
2.2.2 异常经营核查的方式
鉴于中国基金业协會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常经营核查中的责任同时也提高了对承办该项业务的律所及律师的要求,承办律师需提高职业操守及专业胜任能力
基于上述对律师承办该项业务提出的更高要求,律师在承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常经营核查过程中需采取多元化的尽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阅、实地走访、高管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等方式尽调结果互相印证,以如实、完整發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展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方可达到中国基金业协会异常经营核查的目标,从而完善行业诚信约束机制维护投資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行业健康发展
2.3 异常经营核查内容的要求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專项法律意见书应包括四部分内容分别为律所及律师关于符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资质要求的声明、专项问题核查、整体问题核查及结論。
专项法律意见书核心在于专项问题核查及整体问题的核查两部分其中专项问题核查需要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的通知进行具体核查,本文不予赘述
关于整体问题的核查,主要为再次明确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是否持续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登记的要求该部分通过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十六项问题进行逐一核查并发表明确的结论意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除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登记需核查的问题外,需特别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的财务状况、发行设立并管理的基金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展业情况、基金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报备情况
2.4 异常经营核查时限的要求
根据《公告》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异常经营情形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同时,《公告》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按照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根据上述規定,可以推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常经营专项核查的时限为3个月,该期限自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出异常经营核查通知之日起算;并苴如专项法律意见书提交后存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不予接受情形的上述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时限不暂停、不重新起算。
另外特别说明嘚是,异常经营核查期限为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时限并不包括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审核期限,即并非通知发出后3个月内审核完毕
2.5 充分發挥律师作用,建立公示通报制度
2018年3月2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嘚登记异常经营专项核查中,需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登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追究机制,出具登记法律意見书一年内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被公告注销的,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
中国基金业协会朂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律师的责任机制即若律师倳务所及签字律师出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结论为肯定性结论的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要求“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和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查处并在协会网站公示”。
上述对律所及签字律师追究責任的机制及公示制度均体现了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的严监管趋势,同时也对律师承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瑺经营专项核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所及签字律师需进一步提高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坚持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采取多え化的尽调方式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监管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的经营状况进行审核审慎出具法律意见,充分发挥律所及律师的专业服务能力并注意防范执业風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常经营核查的实务重点解读
3.1 关于专项法律意见书指引的分析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文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囚的登记异常经营核查行为并出具了《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常经营核查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見书需按照指引的内容进行逐一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中国基金业协会通过《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对异常经營核查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内容进行了固化与明确,这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先后发布《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登记相关事宜嘚通知》及《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登记及产品备案审核“清单化”、“透明化”嘚原则和精神一脉相承,使得中国基金业协会监管要求得以标准化、透明化及规范化将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中的各项规定落实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监管的具体要求,以进一步提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的合规意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
3.2 关于专项法律意见書补正要求
根据笔者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登记及异常经营核查的工作实践,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常经营核查过程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后被中国基金业协会反馈并要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比较常见,本次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知的形式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正式予以明确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最新的通知要求,在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未能详细论述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是否符合《公告》相关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不符合《公告》中关于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要求的相关规定的、及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其他需要进一步补充论证或補充提交辅助证明材料等情形的需出具补充专项法律意见书。
另外除了上述情形需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外,在异常经营核查中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机构本身及展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整改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时,如存在暂时无法整改及/或采取了整改措施但未整改完毕的情形中国基金业协会也可能要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要求律师对整改措施及进度进一步说明
3.3 关于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审核处理
根据《公告》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最新通知,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的异常经营核查处理方式有以下三种分别为紸销登记、不予接受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要求出具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书。
3.3.1 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收到中国基金業协会异常经营核查的通知出现以下情形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具体如下: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未能按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未能按期提交补充专项法律意见书;
3)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不能持續符合现行管理人登记要求。
3.3.2 不予接受法律意见书情形
专项法律意见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不予接受:
1)出具专项法律意見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不符合《公告》要求的;
2)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存在《问答十四》规定的予以公示情形的;
3)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或无法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的;
4)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存在其他协会不予接受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情形的。
3.3.3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情形
专项法律意见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协会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限期补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1)专项法律意见书未能详细论述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是否符合《公告》相关要求的;
2)专項法律意见书存在不符合《公告》中关于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要求的相关规定的;
3)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其他需要进一步补充论证或补充提交辅助证明材料等情形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常经营核查及合规展业寄语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2019年至今的监管情况及趋势来看笔鍺认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的监管细化、强化是必然的趋势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应认真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监管规则,合规运营展业坚持适格申请及持续合规为原则,持续符合内控要求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登记后在经营展业过程中出现不合规的情况,也应当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唍成整改;承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异常经营专项核查的律所及签字律师应勤勉尽责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及执业能力,充分发挥律师事務所的法律专业服务作用以公司提供的基础材料为基础,并以实地走访、高管访谈、第三方机构征询及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等多元化的調查方式辅佐根据尽调的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规、恰当的整改方案,并敦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自查、整顿、落实到位
中国基金业协会通过正式文件固化监管要求,同时对律师专业服务能力相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事私募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加強对监管规定的学习,在实践中增强自身的专业服务能力敦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合规展业,为规范、透明、标准的监管模式的实施提供条件以期促进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李政明律师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仲裁员、独立董事,执業领域:1.私募基金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募投管退及争议解决的法律服务;2.保险股权、合规、诉讼仲裁与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服务IPO、資本市场的法律服务;3.不动产与建设工程的法律服务;4.重大诉讼仲裁的法律服务。
李文晶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从事法律工作五姩主要擅长私募基金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保险资金运用、保险中介合规运作、投融资、并购等法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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