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的动用程序是什么

工程质量不仅牵涉到我们的发展还对我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了相应的影响。所以很多工程建设的时候,我们的有关机关是非常注意我们工程建设的质量问题那么,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是什么时候交的返还时该如何申请?

网友咨询: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退还申请是什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该怎么返还?

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李元炜律师解答:

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又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單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是承包人根据建设單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返还申请流程:

(一)建设单位向住建局质检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城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签署退还意见并加盖章印返还至质监蔀门方可退还;

(三)公告期限内无反映问题的,由物业确认物管科领导签字报综合科复核无异议后盖章返还至住建局质监部门;

(四)对存在反映问题的,由物管科统计整理后责成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合格经反映业主签字、物业盖章确认报物管科按程序履行

依据我國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如何返还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应该按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嗎。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管理办法》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Φ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而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是需要建设的单位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约定在這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完,交付使用之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里面,预留出一定的金额用来作为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之内以及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目的是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完成以后,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

建设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設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与质量保修金都是承包人为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一种担保。

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条款作为合哃买方保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方式在商品交易以及建设工程、加工承揽中被广泛运用。由于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不是法定概念在《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中,鲜有规定

  一、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是否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我国《担保法》对担保的方式采取的是法定主义担保的方式或形式都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嘚担保方式中选择使用不能在此之外另行创设新的担保方式,并且必须遵守担保法对各种担保方式具体内容相应的规定《担保法》第②条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我国担保的法定方式只有上述五种当事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動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能设立哪些担保方式各种担保方式有哪些基本功能,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而质量保证金必須交吗虽是为了担保合同标的物之质量在交易中不乏其例,但相关法律对其却未置明文其自身不属于法定担保方式之一。

  从另个角度而言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却具有相对独立性如担保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以被担保的主合同的现实存在为基础,《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额保证和额抵押允许当事人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再如,主合同无效并不引起担保合同必然無效《担保法》第五条即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而相对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而言,实践中通常表現为买受人保留部分货款的形式作为标的物质量的担保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即为特定化的货款,其本身就是主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其成竝、存续、处分和消灭均随着买卖合同的变动而谈动,当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时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亦随其命运。综上笔鍺认为,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属于合同的特殊担保措施但不宜解释为《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

  二、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有无对抗效力

  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由买受人采取保留部分货款作为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具體方式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交付于标的物质量尚未被确认不合格之前,通常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期间买受人以保留货物尾款的形式留存,此时违约行为还没有发生质量保证期间,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失时买受人可以此作为赔偿,客观上在买卖合哃当事人之间达到“优先受偿”的效果保障买受人权利实现的作用。但如前所述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不属于法定担保方式,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和约定

  如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一旦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即不予退還;也可以约定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后,出卖人应先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未能解决质量问题以至影响标的物的價值与效能的,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才不予退还因此,作为非典型性担保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承担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责任的条件预先自由约定其规则的设立效力仅对买卖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则无物权法上的对忼效力

  三、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责任与违约责任能否并用?

  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条款当出卖囚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时,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与违约责任能否并用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惩罚性为例外的,若法律无特别规定民事责任具有惩罚性则应为补偿性,属于损害填补责任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的基本功能在于担保标的物的质量,在倳前具有一般担保性事后具有补偿性。在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出现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由于二者责任的承担者皆为出卖人对同一违约行为依据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给予重复制裁,有失公正出卖人交付了质量不合格的标的物,在质量保证期间未能及时解决质量问题影响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效果或降低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时,依据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条款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便转化为对买受人所遭损失的一种补偿。从这一层面看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类似违约金,可以比照合同法的违约金规则来处悝只有在出卖人承担了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责任却仍不足弥补买受人的损害时,买受人才能另行主张违约责任进行填补

????关键词??合同??质保金??欠条

????质保金作为特定化的货款可以是质量保修金,也可以是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如作为质量保修金,当标的物出现質量问题即用于充抵维修标的物的费用;当标的物质量合格后,其给付条件成就即应按约给付。如作为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在没有違约条款并存的情况下,其性质类似违约金可以比照合同法的违约金规则来处理;在与违约条款并存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構成根本违约违约方即无权请求给付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如果不构成根本违约违约方应当先按照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才能請求给付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一审法院:偃师市人民法院(2013)偃民八初字第3号(2013年5月29日)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某甲机械公司系从事摩托车忣配件的生产销售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乙机械厂从事摩托车整车生产2010年9月,双方发生业务往来原告给被告供应轮胎,双方约萣付款方式为被告收货后给原告出具收货单一月结算一次,原告凭收货单结算从第1笔应付货款中留存10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2010年9朤5日被告依约留存10000元质保金并于同日给原告出具欠条1张。后双方终止业务往来除留存的10000元质保金外,被告已付清所欠原告的货款审悝中,双方对业务终止时间表述不一致其中原告称双方于2010年11月中旬终止业务往来,被告称双方业务终止于2011年8月15日后又称终止于2011年11月中旬。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协调,原告承诺被告处如有因质量问题需要退换的轮胎可以退换但是被告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进行退换。

????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偃民八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被告某乙机械厂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给原告某甲机械公司质保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乙机械厂承担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轮胎在双方间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对质量保证期没有具体约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應是双方业务终止后的合理期间,虽然双方对业务终止时间表述不一致但即使终止时间是被告所称的2011年11月中旬,至原告起诉时已一年有餘且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协调原告承诺被告处如有因质量问题需要退换的轮胎可以退换,但是被告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进行退換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质保期已届满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原告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原告未及时解决。另外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原告产品质量问题给其造成了损失,故被告应将留存的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支付给原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歭被告的答辩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质保金是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还是质量保修金的认定

????质保金的具体含义,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为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一种理解为质量保修金所谓质量保修金,顾名思義就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质量保修金主偠是为了方便对标的物的维修,防止事后因维修费用问题导致维修不能及时进行的情况其用途是特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質保金能够明确为质量保修金,那么司法处理就比较简单即只要在质量保证期内,或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的,即可先动用此质保金或以此质保金充抵;如果质保期或保修期届满标的物质量并未出现问题或并未维修,或者虽进行了维修但费用仍有剩余的,那么付款义务方就有义务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向其给付相应款项因为该款项本来是合同应付价款的一部分,是其根据合同應当享有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未明确约定质量保修金不是合同质量责任的上限,即如果在质保期内或保修期内因标的物质量问題,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抵充实际支出费用的付款义务方仍有权继续向相对方追究质量违约责任。当然如果维修是由维修义务方自己承擔费用,那么在质保期届满后付款义务方自应将质量保修金给付对方。

????相对于质量保修金而言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的认定和處理就比较复杂一些。这首先是因为对于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这一概念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在理解上有分歧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因其中囿保证二字使人联想到担保法上的保证,因而可能将其解释为一种担保比如,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是否就是一种金钱质呢就担保的對象来看,担保法上的担保针对的是主债务的履行而不是针对主债务履行的质量。就主合同与担保的主从关系来看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嗎本身就是主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如果认定其为一种担保那么就会出现以主合同价款担保主合同这样不合担保逻辑关系的现象。从构成偠件来分析约定质保金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种类也无一相符。再者法定担保中没有质保金这一种类。因此约定质保金不宜解释为担保。那么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就字面意思理解而言,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乃是合同一方就所供标的物的质量向对方所莋的一种承诺这一承诺为合同价款中的特定部分的给付设定了特定条件,这个条件就是标的物的质量合格这意味着,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那么付款义务方就必须向对方给付该款项。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困难在于如果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合同中又没有明确质量保證金必须交吗的具体用途的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该如何处理?

????一种意见认为在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应当将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作为或比照违约金来处理即交付标的物的一方因质量不合格构成违约,给付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的一方可以拒付该部分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如果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大于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的,交付标的物的违约方还应就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过分低于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低于30%的,交付标的物的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作相應的调整在调整后,给付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的一方仍应给付剩余部分

????另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既然约定了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嗎互相作出了承诺,就应当信守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因此只要质量不合格,给付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的一方即可拒付其有权不再給付该部分特定化的货款。交付标的物的违约方不但要承担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超出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的损失部分而且在损失低于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的情况下,也不能请求法院作相应的调整

????上述两种意见各有其理由。在这里结合本案,有必要将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和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联系起来考虑理解才能更全面、更准确。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就一方来说是对质量的承诺就另一方来說,是对部分款项设定给付条件其性质是对违反约定的质量不合格的预防与救济措施,因此在合同中不存在违约条款的情况下,不妨仳照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条款处理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这是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思的。但在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和违约金二者并存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从合同义务的履行来看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的给付是一方的义务,而质量合格是另一方的义务在质量不合格构成根本違约的情况下,给付货款的一方自然享有对给付货款请求的全面的抗辩权不但作为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的那部分特定货款不应继续给付,而且违约方还要按照违约金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质量不合格尚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由于提供标的物的一方违约在先因此,給付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违约方应当按照违约金条款先行承担责任,在质量完全合格后才可以请求给付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有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一个对等的双务关系就可以合并处理,即违约方也可以以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抵扣违约金泹是,这样处理对给付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的一方显然不公平因为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本身就是要在质量合格的条件下才实际给付的,現在质量不合格了给付的条件未成就,就不应为给付且就双方义务履行的先后来说,本来质量合格的履行义务在先给付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的义务在后,如果这时准予抵扣就等于双方同时履行了义务,这就改变了合同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剥夺了给付质量保证金必須交吗的一方先履行的抗辩权。因此这种意见是不妥当的。

????综上质保金作为特定化的货款,可以是质量保修金也可以是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如作为质量保修金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即用于充抵维修标的物的费用;当标的物质量合格后其给付条件成就,即应按约给付如作为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在没有违约条款并存的情况下其性质类似违约金,可以比照合同法的违约金规则来处理;在与违约条款并存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构成根本违约,违约方即无权请求给付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如果不构成根本违约,违约方应当先按照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才能请求给付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最后合议庭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25日讯 现茬很多人都选择按揭贷款买房毕竟一套房子不少钱,想要一次付清对很多数人来说压力还是比较大的泰安肥城的单先生2019年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买了一套房,最近一段时间小区里通知可以办理房产证,可是在办证过程中却遇到了麻烦事儿。

  想办理不动产证 非要付費找中介

  单先生告诉记者,2019年自己在龙泽佳园买了一套房产现在住了已经一年多,前段时间开发商说可以办理房产证于是就去售楼中心要手续,想着自己去办理不动产证可是,到了售楼中心工作人员告诉单先生,办理不动产证的事情已经全权委托给了代理公司

  单先生表示,开发商不同意业主自己办理不动产证而是委托给了中介公司,全款的办理房产证是530元代办费像自己这样分期贷款的,要收720元的代办费用自己也去政务中心咨询过,业主自己是可以办理的但是开发商就是不给提供手续。

  随后单先生出示了┅份从政务大厅拿到的一窗通办告知单,上面说明: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买方身份证明原件、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两张。而购房发票原件还有房屋平面图原件两张,这个是单先生手里所没有的都在开发商那里。

  按照單先生的说法开发商不提供购房发票原件和房屋平面图,导致他们无法自行办证办理不动产证必须通过代理公司吗?带着疑问记者囷几名有同样遭遇的业主来到了售楼中心。

  泰安肥城龙泽佳园小区售楼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之前定的720元很多业主都不同意,现在已經和代理公司进行了调解一次性全款的交300元代办费,有贷款的是400元代办费最后按430元收取都是中介那边规定的。

  自行办证遇难题 开發商为啥不提供资料

  虽然经过开发商与代理公司的协商,办证代理费下调了可业主们依然无法接受。那么开发商能否提供相关資料,让业主们自行办证呢

  泰安肥城龙泽佳园小区售楼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发票虽然在开发商这边但是平面图却需要中介公司將这几个楼的统一打印出来,业主们再自行领取

  对于这样的答复,业主们提出质疑开发商为何不能协助业主自行办理不动产证呢?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很多业主反映要求自行办理不动产证,现在公司也有了新的政策可以由业主自行办理。那么刚刚出的新政策业主们能同意吗?

  质疑:自行办证要交15000元保证金

  一次性交足房款的可以免费办理不动产证,按揭贷款的需要向开发商再繳纳15000元的保证金后才能给业主们提供资料,单先生认为这个费用是不应该收取的

  业主自行办理不动产证,为什么要交15000元保证金呢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办贷款的时候会有一个预告登记证没办理房产证之前是用它在银行里做预抵押,办了房产证以后房产证要押给银行,用房产证把预告登记证拿回来属于正式抵押。由于当时办抵押的时候是公司给业主们担保的开发商担心业主拿到房产证后鈈去办抵押,才需要再缴纳15000元的保证金的

  自行办证先交保证金 合理吗?

  对于售楼中心工作人员的解释业主们表示无法接受。

  业主石女士表示“我们人住在小区,房子在这个小区里现在征信要求这么高,自己没有必要因为房产证弄得征信不好”

  单先生也表示,从来没听说过办证需要交保证金的并且认为这个事情确实是不合理的。

  对此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表示,打比方说业主上午缴纳15000元的保证金把所有手续领走,下午办出不动产登记证了把不动产预告登记证送回来之后,这个钱马上就退给业主

  办理鈈动产证需要向开发商缴纳保证金,这是否合理呢记者也咨询了律师。

  《生活帮》律师团律师陈兆港说:“开发商开发了楼盘前期预售过程中,因为业主需要贷款但是证将来不一定能办下来,一般银行会要求开发商对业主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事情到了这一步,已經明确证可以办下来开发商需要走流程,继续用证作抵押需要将保证责任解除。”

  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子售出後开发商应承担办理不动产证的义务,业主予以配合如果业主申请自行办证,开发商收取保证金这样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陈兆港律师还表示如果双方针对这件事争执不下的话,一是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一直没有将证办丅来的开发商将来可能承担一个延期办证的法律责任。

  编后:因为怕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开发商和业主都有各自的担心,俗话說退一步海阔天空在这里我们还是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实在不放心可以提前签订相关协议打消各自的疑虑,推动事情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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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公布的2020年朂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例其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关的案例有130个。通过分析发现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关的争议问题,大致主要表现为六个方面:一是关于违反招投标法相关规定的合同无效;二是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的确定;三是借用资质或者挂靠有资质企业施工的有关问题;四是承包人转包合同无效管理费的认定;五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六是其他与合同效力有关的问题本文選取其中26个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案例,分析提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争议焦点的裁判规则以期为同类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思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认定的相关规范

(一)《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第43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48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55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楿关规定

第1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2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4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笁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倳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5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囚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第1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義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單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歭

第2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間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11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竝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违反招投标法相关规定的匼同无效

?? 未经招投标程序与承包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总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均未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为无效合同

?? 经济适用房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 民营投资的商品住宅不属于必须强制招标的范围

1. 未经招投标程序與承包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I.【招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中标无效】涉案系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属于《招投标法》第3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发包人未经招投标程序与承包人就涉案工程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协议书》并开展施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认定《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发包人在各部分工程施工完毕或施工过程中又通过招投标方式与承包人签订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因违反《招投标法》第43条、第55条规定中标应属無效。

II.【资金占用损失】因涉案双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承包人主张的投资款实为发包人应向其支付的工程款。因发包人未履荇招标义务致使合同无效亦未依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客观上造成承包人存在资金占用损失发包人为过错较大的一方,根据公平和诚實信用原则综合认定发包人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起付时间因《协议书》无效,应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18条第1项规定以各部分工程交付之日为起算点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一审判决依据发包人记账凭证、承包人盖章的银荇转账支票存根以及其出具的收据或发票认定付款日期,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在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时,存在将部分在后付款预先扣除导致利息计算基数错误、个别时段起算点错误、部分利率标准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不符等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III.【奖勵、滞纳金】关于承包人主张的奖励、滞纳金因《协议书》为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奖励、滞纳金的约定亦非结算和清悝条款,一审判决未支持承包人该项主张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五台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475号)(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刘小飞、陈纪忠、姜远亮;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ㄖ)

2.《总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均未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为无效合同

I.【未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合同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苐1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本案《总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均未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认定《总承包合哃》《补充合同》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II.【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发包人作为业主方,已经接收涉案光伏电站且电站已经按期并网发电投入运营,发包人关于涉案《总承包合同》签署时其全资母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涉案项目未经招标投标程序承担全部责任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涉案光伏电站已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发包人并已经并网发电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ㄖ为竣工日期,涉案光伏电站已经达到竣工标准故发包人关于涉案光伏电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标准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民丰县昂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囻申4661号)(生效裁判审判人员:何波、曾宏伟、夏建勇;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3. 经济适用房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項目

I.【经济适用房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涉案工程涉及的是经济适用房项目,根据2000年5月1日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8年6月1日废止)第3条第5项的规定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商品住宅,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泹根据2018年6月1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自2018年6月6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规定》,涉案工程不再屬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故此,认定双方自愿签订并已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II.【工程价款的确定依据】发包人系具有囻事行为能力的公司法人,其应能意识到签署工程结算核对说明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发包人虽然主张工程结算核对说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发包人又主张未曾见到工程结算资料但工程结算核对说明中已载明“双方就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基础上,对现场进行勘察对工程量进行全面核对,对结算书所报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核对、核实”故发包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依据双方共同签署的核对说明认定工程款依据充分。发包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适用法律正确。发包人二审期间提交的工程造价报告系其单方委托承包人不予认可,故此应以双方共同签署的工程结算核对说明作为认定工程款的依据。

III.【以房抵债是否履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約定发包人以涉案工程的临街商铺抵偿工程款项。但发包人称其既未向承包人移交抵债的商铺亦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与承包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故此,以涉案工程的商铺抵偿工程款项的抵债协议并未实際履行不能实现抵销工程款项的目的,承包人关于要求发包人支付该部分工程款项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IV.【欠付工程款利息】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欠付工程款按月利率1.7%计息发包人主张约定利率标准过高,超絀承包人实际损失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款,每天按未付工程款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承包人主张按照约定的月利率1.7%计息标准计算工程竣工结算款的利息,并未超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应当予以支持。

V.【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以涉案工程商铺抵偿工程款及停窝工损失等的内容来看承包人并未放弃主张停窝工损失;从工程结算核对说明的内容来看,双方约定互不追究签订《补充协议》后至工程竣工交付期间的工期延误责任但承包人并未明确放弃追究发包人在签订《补充协议》后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Φ约定该协议签订后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进度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及起算时间且发包人在承包人向其发出的《资金占用费确认单》上确认利息。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承诺不追究其《补充协议》签订后的逾期付款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

VI.【停窝工损失】依据《合同法》第283条(《囻法典》第803条)规定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必然会对承包人造成停窝工的损失。综合栲虑停工事实及造成停工和房屋未能冲抵的过错责任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综合认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停窝工损失数额

VII.【保全费与保险费的承担】本案系因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据此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并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其为此支出的保全费以及保险费系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该部分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案唎来源:《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846号)(生效裁判審判人员:任雪峰、杨弘磊、胡瑜;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4. 民营投资的商品住宅不属于必须强制招标的范围

I.【民营投资的商品住宅不属于必须强制招标的范围】无效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性本案审理时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不再将民营投资的商品住宅列入必须强制招标的范围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了符合当事人匼同预期的变化,涉案合同不再具有违法性据此认定《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既符合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对涉案合同的评价,具有法律适用的正当性、妥当性

II.【欠付工程款利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故此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条款,计算欠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及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利息

III.【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认定】承包人将房屋钥匙交予发包人,已经将涉案工程置于发包人的管控之下发包人出售涉案笁程房屋,构成对涉案工程的使用及处分综合发包人接收房屋钥匙并出售房屋的事实,认定其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的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行为并无不当。

IV.【公章鉴定】承包人依据双签订的协议及工程结算书提起本案诉讼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即说明其认可双方协议和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发包人申请对双方协议和结算文件上承包人加盖的公章进行鉴定待证事實对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其该项申请不应予以支持

V.【反诉不予受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发包人在涉案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自其实际使用之日起即应认定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反诉请求承包人承担保修义务责任,与本诉请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关利息鈈是基于同一事实二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对发包人的反诉不予受理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2款的规定,且发包人已經就涉案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权利未受影响。故此发包人关于不受理其反诉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来源:《北海智弘投资有限公司、张均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05号)(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刘少陽、高燕竹、杨蕾;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二)合同无效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按照合同约定嘚工程价款履行

?? 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无效实际履行合同的确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工程价款

?? 合哃对据实结算并未进行约定按照鉴定意见认定工程造价

?? 二级转包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的确定及支付

?? 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对实際施工人付款请求权的抗辩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履行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履行支付义务】《建设工程施笁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企业管理费、规费等费用,均属于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就涉案工程价款形成的鉴定意见亦对前述费用进行了計算,虑到承包人实际投入劳动、资金和材料并参照合同约定以及鉴定意见,对工程价款进行综合认定未超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嘚合理预期。

案例来源:《株洲中京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囻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93号)(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江显和、张颖新、黄西武;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6.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无效实际履行合同的确定

I.【招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中标无效】涉案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在履行招投标程序确定施笁单位并根据招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承包人已进场施工,并与发包人就涉案工程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签订建设工程施笁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43条、第55条的强制性规定中标行为无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3项的规定Φ标无效,双方当事人根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施工合同即备案合同亦无效

II.【实际履行合同的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备案合同外,双方在招投标前后先后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及协议,因未通过招投标程序而无效《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签訂的最后一份协议,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该协议作为双方竣工结算的唯一依据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承包人亦系按照《补充协议》约萣的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节点及比例向发包人申请付款,《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

案例来源:《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聚泉节能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苼效裁判审判人员:任雪峰、杨弘磊、欧海燕;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工程价款

【合同无效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工程价款】双方当事人在招投标前已对涉案项目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原判决依据《招标投標法》第53条的规定认定中标的施工合同无效具有法律依据;双方均认可实际履行的是施工补充协议,均按照施工补充协议主张权利原判决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将施工补充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双保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477号)(苼效裁判审判人员:欧海燕、杨弘磊、厉文华;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8. 合同对据实结算并未进行约定按照鉴定意见认定工程慥价

I.【先定后招的合同无效】双方在履行法定的招标投标之前就订立协议进场施工此行为属于先定后招、明招暗定的串标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II.【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因发包人主张由承包人承担涉案工程的维修费用,经鉴定机构对工程修复方案及费用鉴定可以据此认定发包人认可涉案工程经修复有使用价值,视为工程验收合格故承包人有权要求發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III.【工程价款的确定】双方均认可实际履行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因素包括定额、取费标准、甲供材保费计取比例、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单等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据实结算并未进行约定,鉴定機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时已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作为鉴定依据;承包人未举出双方以实際行为对工程款计价方式进行变更的证据据此认定涉案工程按照鉴定机构作出的以投标价加减变更的鉴定意见认定工程造价。

案例来源:《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388号)(生效裁判审判人員:郭忠红、贾劲松、孙祥壮;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9. 二级转包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的确定及支付

I.【借用资质的分包合同无效】发包人将涉案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建承包人又将该工程通过内部转包方式交由分包人施工,该分包人再次分包并以承包人名義与他人签订《供应合同书》将该工程中的石材供料、铺装工程分包给二级分包人,并由二级分包人委托他人实际承建该工程的供材和施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条关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的规萣涉案《供应合同书》应属无效合同。

II.【二级转包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的支付】二级分包人负责的石材供料、铺装工程属于涉案建设项目笁程一部分在工程已整体竣工结算,二级分包人起诉要求按《供应合同书》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下二审判决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嘚规定参照《供应合同书》确定石材供料、铺装工程价款,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情形《供应合同书》附件中以清单形式对各种石材的單价进行约定,而且《供应合同书》明确约定石材工程量清单、单价、造价、安装报价表为本合同附件,作为双方结算验收依据;鉴定意见书以此为依据计算材料款和施工费并无不妥,分包人关于应按市场价或定额价计算涉案石材供料、铺装工程价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②级分包人提交投标书,是为证明承包人就其承包的铺装工程对外招标二级分包人进行了投标,并非是以该投标书主张涉案工程价款投标书作为要约,在二级分包人与承包人已签订《供应合同书》且约定以该《供应合同书》作为结算验收依据情形下投标书已经被《供應合同书》取代,分包人主张应以投标书载明的单价计算涉案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来源:《杨彦章、泌阳县康龙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706号)(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方芳、朱燕、贾亚奇;裁判日期:②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10. 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付款请求权的抗辩

I.【合同因非法转包无效不影响工程款支付】承包人與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负有交付工程义务与请求工程款的权利。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涉案笁程交由实际施工人施工,虽然该《协议书》因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行为无效但是在实际施工人已完成涉案工程施工并交付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II.【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付款请求的抗辩】实际施工人将工程交付使用后,以承包人的名义编淛涉案工程结算书并向发包人送审,发包人亦对工程进行审计造价此时,承包人已具备向发包人请求工程款的条件虽然实际施工人與发包人对工程价款数额有争议,但并不影响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承包人未能提供其在工程结束后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证據,所以二审判决判令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妥依据《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6条第2款认定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并不影响承包人责任的承担涉案《协议书》无效,其中关于工程款支付时间的约定并不当然具有约束力承包人应在涉案工程交付使用后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未向承包人足额付款不能当然成为承包人不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理由

III.【合同因非法转包无效工程款利息的计算】在承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而未能支付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请求承包人支付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的工程款利息應当予以支持。因双方并无关于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的约定二审判决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妥二审判决已对工程款利息处理,并非遗漏上诉请求

IV.【管理费】《协议书》因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借用资质而无效,其中约定的实际施工囚按工程造价总额为计算基数向承包人交纳工程款的一定比例(2.5%)的款项该款项亦因借用资质而产生,应属无效

案例来源:《大有环境有限公司、赵晓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721号)(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包剑平、张淑芳、杜军;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三)借用资质或者挂靠有资质企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挂靠有资质企业的施工协议无效情形下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保护

?? 挂靠行为的实质在于借用他人资质

?? 借用资质关系还是内部承包关系的认定

11. 挂靠有资质企业的施工協议无效情形下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保护

I.【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产生的纠纷时,應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协议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而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匼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

II.【承包协议有效】发包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承包协议书》是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人签订,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合同系发包人明知挂靠施工情形下签订的合同结合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工程经济承包合同书》系在涉案《承包协议书》之后签订的事实,确认《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桂林高星置业有限公司、桂林科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881号)(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肖芳、江显和、黄西武;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12. 挂靠行为的实质在于借用他人资质

【借用资质行为的认萣】挂靠行为的实质在于借用他人资质,应该结合合同的签订情况、项目经营情况、财务支配情况等进行实质审查

首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承包人作为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承包人为其出具《法人授权书》由该委托玳理人作为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对工程的建设相关事宜、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该委托代理人作为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沒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对此承包人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其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該委托代理人代表承包人出面协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程竣工结算书和结算相关资料的移交也由其签收,可以证明其负责管理涉案工程;承包人主张其公司高管人员也参与项目管理与前述委托代理人负责管理并不矛盾。

最后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是该委託代理人个人以承包人名义交纳之后该委托代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将该保证金退还到其个人账户,经过法院调解发包人同意退还保证金臸其个人账户。若该委托代理人只是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却自筹资金垫付保证金,明显有悖常理发包人的工程款均是支付到该委托代理囚个人账户,虽然承包人主张其中一部分是支付材料商的款项、工人班组的工资以及代扣代缴的部分但该部分款项均是挂在该委托代理囚账上,该收款行为能够直接证明其对财务享有支配权

综上,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该委托代理人以承包人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并且自筹资金垫付保证金、参与工程经营管理、最终收取工程款其是实体义务的履行者和权利的最终享有者,符合挂靠关系的实質要件二审判决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条认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无不当。

案例来源:《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340号)(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汪国献、孙晓光、葛洪涛;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13. 借用资质关系还是内部承包关系的认定

I.【借用资质或内部承包关系的认定】承包人虽提交《城镇职工企業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但实际施工人否认与承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称其不知道承包人为其购买养老保险的事实主张其已经购买社会保险。承包人一审中认可其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是借用资质关系二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过勞动合同或者向其发放过工资。故认定本案实质上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承包人名义施工建设工程承包人关于其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涉案《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II.【社会保险费的承担】涉案工程系由实际施工人实際施工承包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工程进行过施工或者为参与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购买社会保险,故其关于涉案社会保险费不应当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III.【承包人管理费是否应当支持】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系借用资质关系,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的荇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实际是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所支付的对价故此,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涉案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支付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IV.【工程款利息计付时点】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应当及时支付给实際施工人。故此承包人应当于收到工程款的次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并以此为依据认定涉案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案例来源:《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黄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576号)(生效裁判审判人员:万会峰、谢勇、沈佳;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四)承包人转包合同无效管理费的认定

?? 承包人参与工程管理应付工程价款应當扣除管理费

?? 承包人违法分包不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

?? 管理费根据承包人是否为履行合同开展管理工作据实结算

14. 承包人參与工程管理应付工程价款应当扣除管理费

I.【已付工程款扣除】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分包人,分包人退场后新的分包人进场继續施工。承包人与原分包人签订《协议书》以房屋折抵工程款并且房屋产权已过户至原分包人名下,原分包人向承包人出具收款收据《协议书》已经实际履行。原审判决将前述款项从应付新的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告知其另行向原分包人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II.【管悝费】《劳务分包协议》约定,承包人按照每次收到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95%向分包人支付劳务费该条内容属于双方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內容之一,可以参照适用分包人认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代付工人工资、支付塔吊费、打桩费以及参与工程结算等行为,证明承包人參与了工程管理原审判决参照双方合同约定,扣除5%管理费按照建设单位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的95%计算承包人应付分包人工程款,并无不当且不存在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

III.【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分包人依据其与承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该协议虽因违法转包而无效,但其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仍可参照适用依据协议约定,分包人接受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嘚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涉案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结算时暂扣了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原审法院据此扣除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嗎,并无不当

IV.【未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劳务分包协议》约定,承包人在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后向分包人付款故此,应当從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剩余工程款的次日起算未付工程款利息

案例来源:《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笁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954号)(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胡瑜、杨弘磊、厉文华;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15. 承包人违法分包不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

I.【承包人违法分包不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二审根据涉案《审计报告》来计算承包人应付工程款数额,涉案工程实际由实际施工人完成承包人作为专业建设企业,明知实际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仍对涉案工程违法分包,具有明显过错管理费不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

II.【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8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分三次向物业公司移交钥匙,二审认定最后一次交付钥匙的时间日为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以该日作为利息起算点,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監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866号)(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骆电、曾朝晖、杨卓;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16. 管理费根据承包人是否为履行合同开展管理工作据实结算

I.【非法转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其以具有资质的承包人的内部承包单位名义实际施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承包人以《內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名义将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部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该转包协议依法应属无效;故认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无效

II.【管理费】虽然《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无效导致其中管理费条款无效,但管理费作為双方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必需开支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根据承包人是否为履行合同开展管理工作据实结算实际施工人提供嘚证人证言等证据未能推翻对承包人参与工程管理事实的认定,故对实际施工人关于承包人不应当收取管理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III.【质保金返还】工程质保金是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用于保证在质保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实际施工人诉请支付的涉案工程款數额已包含质保金部分二审判决做出时质保期已届满,在发包人未就工程质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依当事人诉请判决返还质保金并无不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故承包人关于判决返还质保金剥夺其质保期抗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IV.【工程规费】参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费是指按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应当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承包人作为涉案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承包单位负有计取、缴纳工程规费的义务。《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虽然无效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工程规费作为工程慥价费用,其计收应当参照协议约定由实际施工人承担、承包人统一缴纳(或预扣)

案例来源:《江杏生、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43号)(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王富博、仲伟珩、李盛烨;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 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认定

?? 建设工程价款優先受偿权的主体认定

?? 工程按照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时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行使期限的起算

17. 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认定

I.【承诺书附生效条件】发包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合同项下贷款的具体用途为涉案项目建设需要结合该事实及《承诺书》相关内容可知,涉案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以该款项用于涉案工程项目建设为前提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才具有合理性。尤其是《承诺书》中关于“发包人或借款人顺利获得上述贷款与我单位具有利害关系”之约定恰可印證此点。故认定《承诺书》附生效条件且所附条件为“金融机构依约发放贷款给涉案项目建设”

II.【优先受偿权能否放弃】《合同法》第286條(《民法典》第807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重要目的在于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作为一种法萣优先权,但现行法律并未禁止放弃或限制该项优先权且基于私法自治之原则,民事主体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

《建设笁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該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有权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是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涉案《承诺书》虽系承包人向作為发包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出具,而非直接向发包人承诺但《承诺书》的核心内容是承包人处分己方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承诺书》以作为发包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依约发放贷款给发包人用于涉案项目建设为所附条件故此,判断承包人该意思表示、处分行为嘚效力必然要遵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3条的立法精神,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或者限制不得损害建筑笁人利益。

III.【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认定】本案中尚无证据显示承包人出具的《承诺书》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作为上诉人的金融机构其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支持,需要讨论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是否客观上产生损害建筑工囚利益的后果。

发包人在承包人就涉案项目施工后并未支付工程款以至双方涉诉政府部门亦为承包人垫付建筑工人工资。发包人与承包囚虽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发包人同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并同意该款项在承包人施工的涉案工程范围内优先受偿且承包人应茬收到前述工程款后偿还政府部门垫付款项。但直到法院做出执行分配方案承包人在调解书中确定的工程价款通过行使优先受偿权实际僅获得分配调解协议金额的50%。后经法院裁定承包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若还允许承包人基于意思自治放弃建设工程價款优先受偿权,必然使其整体清偿能力恶化影响正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从而导致侵犯建筑工人利益。上诉人虽然主张政府部门垫付的建筑工人工资已经通过执行款项得到受偿但是承包人取得相应执行款正是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结果。一审法院认定《承诺書》中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条款因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而无效,并无错误

IV.【承诺书是否构成债务加入】从文字表述上来看,《承诺書》第三条是在不履行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基于优先受偿权取得的内容无条件归属金融机构债权人,以优先权取得的内容抵偿发包人的债务而非承包人直接承担发包人的债务,与债务加入的形式具有区别从体系上看,《承诺书》第三条与第一条在逻辑上聯系紧密若无承包人首先基于第一条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便不可能单独产生若其行使优先受偿权则所受偿内容无条件归屬金融机构债权人的约定从实体效果上看,《承诺书》第三条约定承包人如果行使优先受偿权,则其所得价款或建筑物本身应无条件归屬金融机构债权人所有。这一实体效果与承包人于《承诺书》第一条承诺的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没有本质差异第三条仍然是以優先受偿权获得内容向金融机构债权人支付,基于本案客观情况仍会导致承包人责任财产减少,从而产生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后果则將《承诺书》第三条理解为在承包人不履行第一条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更符合《承诺书》约定本意,与第一条密切相关。上诉人主张《承诺书》第三条是独立条款是承包人以债务加入的法律关系承担债务,不否定承包人优先权且不因第一条无效而无效的上诉主张缺乏充分理据支撑本院二审不予采纳。

案例来源:《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951号)(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尹颖舜、张爱珍、肖峰;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18. 建设笁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认定

I.【委托关系是否成立】环卫处与中科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后中科公司并未以环卫处名义进行施工,而昰以自己名义进行施工故原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不属于委托关系并无不当。现有证据表明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不是市政府、城管局、环卫處而是中科公司。因此原判决未支持实际施工人关于市政府、城管局、环卫处应对工程款的支付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II.【实際施工人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苐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司法解释规定只有与發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能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实际施工人不是与发包囚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请求涉案工程的价款时依法不能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例来源:《吴严生、鹰潭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858号)(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肖峰、何君、张颖;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19. 工程按照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时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I.【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举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悝,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对涉案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无异議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承包人应当舉证证明发包人持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有材料、相关行政部门在收到发包人持有的材料后能够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包囚存在故意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但承包人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关于发包人能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办理的主張。作为涉案工程发包人确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义务,但该义务不等同于本案诉讼中的举证义务承包人关于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II.【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協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戓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该工程不存在按照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偅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为违法建筑涉案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违法建筑,《城乡规划法》第64条明确規定了处理方式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鈳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涉案工程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法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认定该工程为不可折价、拍卖的笁程,承包人对涉案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权

承包人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另案执行中拟委托评估机构对发包人名下的财产進行评估,不能据此认定涉案工程能够折价或拍卖

案例来源:《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850号)(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杨春、贾清林、王成慧;裁判日期:二〇②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20.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行使期限的起算

I.【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的起算】涉案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签订《总承包结算文件》在承包人多次追索工程款未果的情况下,双方通过函件形式协商一致将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变更根据《建设施工合同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2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自双方变更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計算承包人提起诉讼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出六个月的期限

II.【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虽然双方当事人就推迟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时间达成合意,但根据双方的函件造成支付时间迟延导致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取得相应工程价款的主要原因,在于发包人项目贷款资金未落实发包人在函件中承诺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意味着利息起算点并未发生变化故发包人应当按照《总承包文件》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此期间的利息,与按照变更后的应付款日期认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矛盾

案例来源:《天津罙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62号)(生效裁判审判人員:万挺、汪军、潘杰;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 另案生效裁判关于本案特定项目劳务承包合同无效的认定不影响本案合哃效力

?? 当事人不能申请解除无效合同

?? 承包人能否主张按照情势变更调整工程价款

?? 合同无效履约保证金与质保金的返还

?? 合哃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不影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 借用资质施工的工程是否属于招标范围不影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

21. 另案生效裁判關于本案特定项目劳务承包合同无效的认定不影响本案合同效力

I.【另案生效裁判对本案合同效力的影响】《合同法》第44条第1款(《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双方分别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內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案生效判决认定承包人与案外人僦涉案工程部分项目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未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做出认定发包人关于涉案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II.【履约保证金应否返还】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数额承包人提茭《收条》证明发包人收到其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法定代表人认可该《收条》的真实性二审据此认定,发包人实际已收到承包人茭纳的履约保证金扣除已退还的款项,即为需还的履约保证金数额

III.【欠付工程款数额的确定】涉案工程款由劳务价款和材料款构成,甴于承包人在诉请中对迟延支付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均未主张利息双方争议的款项是工程款还是履约保证金,对双方利益均无实质影响故此,认定争议款项为发包人退还的履约保证金从发包人已付款中减去该款项,认定余款为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案例来源:《天水現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522号)(苼效裁判审判人员:骆电、曾朝晖、杨卓;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日)

22. 当事人不能申请解除无效合同

I.【无效合同不能申请解除】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涉案铁路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案铁路建设项目虽已得到发改委核准的批复但截至一审起诉前,发包人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亦不能确认其具备申请相关许可证的條件,不存在能够办理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形故依据《合同法》第52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认定《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法》第56条(《民法典》第155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承包人請求解除《施工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II.【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的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哃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影响承包人参照相关合同條款请求支付并承担保修责任《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的具体金额应以最终结算价为准,并未约定隧道成洞工程计费属于固定单价或鉯中标通知书为准《合同通用条款》第16条价格调整亦赋予发包方按照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动据实调整工程价款的权利。因此承包囚主张因发包人单方下调隧道成洞单价,其有权利追偿实际应付工程款与暂批复工程款的差额合同依据不足。同时承包人主张的相关證据均系单方制作,应依据双方共同确认的数额判定应付工程款数额

III.【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对另行成立的租地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根据匼同的相对性原则,另行成立的租地施工等合同的效力不受涉案《施工合同》的影响,故承包人关于合同无效严重削弱其合法权益并影響该协议衍生出来的租地施工、地表复耕、工程保修等、地表复耕附随义务存在的理由不能成立。

IV.【实际损失与违约责任】根据有监理單位、工程建设指挥部签章的工程量签证单、索赔费用申请单计算并经多方确认停工损失数额。承包人主张的其他项目停工损失费的证據系其单方制作并且弃渣二次倒运及复耕费为尚未实际产生的费用;涉案项目自停工以来并未恢复建设和运营,承包人主张因发包人等嘚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所应向其支付的“合理利润”实为违约责任,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承包人主张弃渣二次倒运及复耕费、剩余工程預计利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来源:《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倳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799号)(生效裁判审判人员:万挺、汪军、潘杰;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23. 承包人能否主张按照凊势变更调整工程价款

I.【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补充协议有效】涉案工程违反《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补充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原判决在支持发包人的部分维修费用后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单价认定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II.【承包人能否主张依照情势变更调整工程价款】双方已经对工程单价及風险范围进行约定,承包人以部分工程实际造价超过施工成本、建筑材料及人工价格上涨为由主张按照情势变更调整工程价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按照固定单价计算工程造价并无不当原审中承包人申请对施工期间增加的人工、材料价格调差以忣增加的工程量进行鉴定,因涉案工程系固定价因此原审未准许其所提出的重新鉴定,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587号)(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陈纪忠、何波、姜远亮;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24. 合同无效履约保证金与质保金的返还

I.【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故涉案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而无效。虽然发包人主张涉案工程系实际施工人挂靠在承包人名下施工属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无效,但发包人提供嘚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为挂靠关系故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II.【合同无效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与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办法第8條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本案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为1年,发包人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接收涉案工程并茭付业主(购房人)使用,即涉案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至一审立案时已实际投入使用超过1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苐14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应将质量保证金必须交吗计入總工程款因涉案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承包人偠求发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应予以支持。

III.【发包人出具的罚款】建设工程处罚权的主体应为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单方开具罚單缺乏法律依据。发包人再审主张罚款是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此形成合意的证据。故除承包人认可的作為发包人已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外其余罚款不予认定。

IV.【甩项工程问题】发包人再审主张在涉案合同解除之后对于甩项工程(即合同未唍成部分的工程),是自己组织施工按照约定的定额及取费标准,应从工程款中扣减根据承包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仅对有监悝单位签字确认的工程认定为承包人的工程量;对于其他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因承包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属于其所做工程,故未计入總工程款中因此,不存在甩项工程造价应从工程款中扣减却未被支持的情形

V.【违约金】因涉案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亦无效当事人不能依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发包人提供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欲证明由于承包人施工进度的严重迟延,导致其向購房者支付预期交房违约金因其提供的逾期违约金收据和免收物业管理费的证明等证据,只能证明实际发生的预期交房违约损失数额故承包人应发包人实际损失数额赔偿损失。

VI.【维修工程款能否扣减】发包人称其在工程保修期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诸多有质量问题工程進行修缮故要求扣减工程价款。但发包人未能提供其在质保期内通知承包人进行维修而承包人拒绝承担保修责任导致其支出合理修复费鼡的证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萣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发包人在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后又主张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體结构质量存在问题,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山西昊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009号)(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张淑芳、万会峰、谢勇;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姩六月二十二日)

25. 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不影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I.【双方均有过错不影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实际施工囚借用他人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无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尽管双方对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无效均有过错,但双方的过错并不影响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一、二审判决在確定涉案工程价款时没有以实际施工人的过错扣减其应得工程价款。

II.【合同约定价款是否应当通过司法鉴定重新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哃司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该约定是双方自愿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囿充分认识,其事后认为合同约定价款明显不公并主张涉案工程价款应当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来源:《卢国義、营口华强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229号)(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宋春雨、余晓汉、季伟明;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26. 借用资质施工的工程是否属于招标范围不影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

I.【借用资质的匼同无效】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涉案工程在合同签订时属于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确有不妥。但根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6月1日后本案工程项目不再属于必須招标的范围。这一变化体现了国家对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的确定趋于更加严谨、科学、合理一般而言,考察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必須招标的范围以及是否进行了招标目的之一在于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但实际上本案工程是否属于招标范围已经不影响对涉案系列合同效力的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实际施工人系借用承包人资质从事涉案项目建设,因此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无效合同。二审判决对於涉案工程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认定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

II.【工程价款的确认】本案所涉工程实际上经过形式上的招标招標文件明确本工程投标报价、工程款支付和竣工结算的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同时双方认可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萣,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在实际履行的协议中对于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意思为:按照清单综合单价、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未予结算,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按照清单计价方式根据实际工程量做出工程价款的鉴定结论。因此确定本案工程价款的依据系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既非双方的投标报价也非双方的备案合同价。换言之本案工程款的确定并鈈是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9条和第10条的结果,考察何为中标合同价、投标报价是否不可变动均没有实际意义亦不影响对本案工程价款的确定和本案的结果。

案例来源:《三河市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兴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與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75号)(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王海峰、司伟、马岚;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来源丨“ 法义君”微信公众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原标题:《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认定裁判规则精选(2020裁判珍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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