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向外部投资者公开信息

【摘要】: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新股抑价指新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系统地低于股票在二级市场上市后的第一天收盘价的现象。在他们研究所收集的样本中,所有首次公开发行市场均存在新股抑价现象。美国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数据表明新股抑价现象并非是股票市场的一个暂时现象,而是一个持续的现象。

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抑价的含义及特征_我国首次公开发行制度研究:

第三章 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效率的学分析

我国政府一直在进行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监管制度变革的探索。在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监管模式方面,我国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经历了从具有浓厚色彩的审核制到核准制的变革,在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新股定价和配售方面,先后采用上网发行、配售、累计询价法等。那么这些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监管制度改革的效果如何是我们进一步需要研究的问题,而如何确定评价标准是对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监管制度改革效果评价的。

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效率显然是考察我国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政府监管制度改革效果的关键指标。如果政府监管制度改革显著提升了我国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效率,那么监管制度改革就是有成效的;否则,就认为监管制度改革的成效不显著。因而如何衡量和判断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效率,就成为评价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政府监管制度改革效果的关键。

本章认为,以下三个指标从不同侧面反映了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效率:第一,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新股抑价( underpricing)程度或者新股初始收益率( initial return,简称IR)。由威廉·夏普和林特纳提出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简称CAPM)表明,风险资产的收益高低与风险大小成正比关系,承担高风险是获取高收益的前提;然而首次公开发行市场存在的新股抑价现象却与上述经典理论不一致,高新股抑价意味着者没有承担风险却获得了超额回报,因而新股抑价程度可以成为判断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效率的标准之一。第二,首次公开发行市场信息利用情况。Fama ( 1970)提出的有效市场假说( Efficient Market Hypothesis,简称EMH)从信息角度考察了的效率。尽管关于有效市场假说的表述有多种形式,但基本含义就是:在市场是有效率的情况下,利用已有信息并不能获得超额收益。而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定价过程中既包括公司特定信息,又包括公开信息和私人信息,那么对上述公开信息利用也可成为判断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效率的重要依据。如果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监管制度改革促进了新股定价过程对上述信息的利用,那么监管制度改革就是有成效的。第三,中介机构声誉机制能否发挥作用,包括事务所和投资银行在内的中介机构声誉能否在降低首次公开发行市场信息不对称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也是判断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政府监管制度改革效果的重要指标。如果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监管制度改革有助于中介机构声誉发挥作用,那么说明监管制度改革产生了显著效果。下面对新股抑价程度、信息利用情况和中介机构声誉机制能否发挥作用这三个因素作为判断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效率标准的合理性作进一步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新股抑价与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效率

一、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新股抑价的含义及特征

1990)认为如果IPO市场确实存在时尚的话,那么价值被高估的股票必然存在一个价格向价值回归的过程,这意味着新股上市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表现会不如市场指数。如果能发现新股上市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表现弱于市场指数,那么表明IPO市场存在时尚现象。根据这个思路,Aggarwal和Rivoli收集了美国股票市场1977~1987年期间发行上市的1435家公司作为样本来论证“时尚”假说,并且得到了新股上市定价过程中存在投资者追求时尚行为的证据。

总而言之,“时尚”假说认为,由于新股投资者非理性预期的作用,新股上市后受到投资者的追捧而使价值被高估,从而造成新股的抑价。不同于理性投资者假设下的理论假说,“时尚”假说强调IPO抑价的原因不是发行定价无效率,而是新股上市后的早期交易中存在的投资者追求时尚行为造成价值高估而形成的。

2.“羊群行为”假说与新股抑价

1)“羊群行为”概述。“时尚”假说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IPO抑价现象,但是该理论本身也面临着许多局限性。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时尚”假说缺乏理论基础。“时尚”假说的倡导者只是从的追求时髦和流行的现象得到启发来解释资产定价,但是他们在为什么存在时尚现象、时尚的存在是否就意味着行为人的非理性、时尚持续时间的影响因素等方面未做出令人满意的理论解释。而“羊群行为”理论的出现和发展克服了“时尚”假说理论基础的不足,并为研究模仿行为奠定理论基础和提供检验方法。

Bikhchandani和Sharma ( 2000)把“羊群行为”定义为“一种特殊的非理性行为,在信息不确定情况下,投资者在决策时容易受到其他投资者行为的影响,并倾向于模仿他人的决策,而不考虑自己的私人信息的行为”。根据引起“羊群行为”的原因和动机的不同,“羊群行为”可以划分为三类:声誉羊群行为( Reputation-based herding)、补偿羊群行为(

首次公开发行市场主要面临的是信息不完全所引起的信息“羊群行为”,又称为信息串联效应( information cascades)。而Welch ( 1992)、Bikhchandani、Hirshleifer和Welch ( 1992)则在把“羊群行为”理论用于解释首次公开发行定价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 2)投资者的“羊群行为”与新股抑价。Welch ( 1992)认为,由于投资者难以确切把握首次公开发行公司的价值,因此他们会通过观察承销商的股票销售和在他们之前的投资者购买情况来决定是否认购新发行的股票。如果承销商在销售股票时,最初销售情况比较好,那么后来的投资者会认为在他之前的投资者拥有关于公司价值的有利信息,而这种信念将会激励投资者进行投资。相反,如果承销商在销售股票时,最初的销售进展不理想,后面的投资者会认为前面投资者之所以不购买股票是因为他们拥有关于公司价值不利的信息,而这种信念必然会诱发后续投资者不进行投资。Welch指出,前面投资者行为的信息外部性造成了后面投资者模仿前面投资者的行为,从而形成羊群效应。

“羊群行为”的存在意味着股票发行成功与否决定于投资者之间所拥有信息的次序。后续投资者仅根据他所观察到的前面投资者的购买行为迅速做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而不会考虑自己的私人信息。如果最初的几个投资者拥有关于公司价值的不利信息,那么他们就不会购买公司的股票,这必然导致后续的投资者模仿前面投资者的行为而忽略自己的私人信息,这样即使后面所有投资者均拥有关于公司价值的有利信息,公司股票发行也将失败。相反,如果最初几个投资者拥有关于公司价值的有利信息而购买,那么将导致后续投资者即使私人信息是不购买也会模仿最初几个投资者的行为,从而使公司股票能够顺利发行。由此可见,“羊群行为”导致了后续投资者的私人信息并不能被反映到新股的定价中去,最初几个投资者的信息类型决定了股票发行是否能够成功,这说明信息串联效应具有路径依赖(

信息串联及其路径依赖的特征意味着,对于发行人和承销商而言,重要的是采取适当的措施使最初的投资者相信购买股票是有利的,从而使后续投资者模仿最初投资者的购买行为来保证股票的顺利销售,而新股抑价则是诱发羊群效应的重要手段。

五、新股抑价、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效率与政府监管

1.新股抑价与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效率

新股抑价意味着一级市场投资者可以不承担风险而获取超额收益,这个似乎与现代金融学理论中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和有效市场假说相冲突的现象的形成原因在于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不完全性。承销商的市场势力、信息不对称和投资者非理性行为均会造成首次公开发行市场失灵,从而形成新股抑价,只不过不同理论假说所强调的因素不同。

市场势力假说认为,承销商在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拥有市场势力,他们通过公开或非公开的串谋行为把新股定价在市场预期价格之下以降低自身的法律责任风险,从而形成新股抑价。根据市场势力假说,承销商的市场操纵行为是造成新股抑价的主要原因,承销商的市场势力越强,新股抑价程度越高,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效率越低。

而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新股抑价与投资者、承销商和发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关。信息不对称假说从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角度解释新股抑价现象,并认为新股抑价是发行人消除信息不对称不利影响的重要手段。只不过在Baron提出的理论假说中,发行抑价是发行人对具有优势信息的承销商的补偿;在Rock的“赢者的诅咒”模型中,新股抑价是发行人和承销商对不知情投资者的补偿;但是他们都认为新股抑价程度与信息不对称程度成正比。而信号传递假说主要从发行人(内部股东)与投资者(外部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角度来解释新股抑价现象。Allen等直接把新股抑价视为高质量发行人向外部股东发出的低质量发行人难以模仿的甄别信号。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新股抑价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新股抑价程度越高,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效率越低。

投资者非理性行为也影响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定价。“时尚”假说和“羊群行为”假说都强调了投资者的从众和模仿行为对新股定价的影响,信息不完全程度和投资者结构均会影响模仿和从众行为,进而影响新股抑价程度。信息不完全程度越高、机构投资者比例越低,投资者非理性行为对新股抑价影响越大,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效率越低。

尽管以上假说从不同侧面强调了首次公开发行市场不完全性对新股抑价和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效率的影响,然而由于上述假说都得到了部分经验证据的支持,因而新股抑价程度和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效率更可能是上述因素综合的结果。下面通过图3. 1描述上述因素对新股抑价和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效率的综合影响。

2.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政府监管与市场效率

首次公开发行市场存在的承销商市场势力、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非理性行为等因素造成首次公开发行市场部分失灵,影响新股抑价和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效率,而纠正市场失灵是政府进行市场管制的重要原因和目的所在。

针对首次公开发行市场中承销商的市场势力,政府可以通过放松对投资银行业进入的管制来增加承销业务的竞争,避免承销商利用市场势力进行公开或非公开的串谋;针对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来缓解和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影响,提升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效率;针对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增加机构投资者比重、加强投资者教育等措施来降低投资者非理性行为的影响。

图3. 1 新股抑价和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效率形成的综合影响因素

从新股抑价与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效率角度来看,政府监管的效果体现在纠正承销商市场势力、信息不对称和投资者非理性行为所造成的市场失灵。如果政府监管制度改革富有成效,那么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市场失灵程度下降,新股抑价程度降低,市场效率提高;反之,如果政府监管制度改革并没有降低市场失灵程度和新股抑价程度,那么政府监管制度改革成效就不显著。

第二节 信息利用与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效率

一、有效市场假说与证券市场的信息效率

市场效率始终是研究者关注的重点问题,但是对于不同的市场,考察效率的视角是不同的。经济学通过帕累托最优这个概念来描述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而现代金融学则主要从信息角度来考察股票市场的效率,其理论核心就是Fama ( 1976)提出的有效市场假说。

1.有效市场假说的含义

Fama ( 1976)认为“有效资本市场就是一个能够有效地处理信息的资本市场”。[5]在有效的资本市场中,市场价格已经充分反映了可利用的信息。如果资本市场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那么证券价格就充分体现和反映了证券的价值。

Fama ( 1976)还对有效市场假说进行了形式化的描述。假设时间是离散的,t-1,t,t +1,…,并定义如下信息集和股票价格联合分布函数:

φt-1是包含在t-1时刻所有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集合;

φm是t-1时刻市场用于决定证券价格的信息集合,它是φ的一个子

pj,t-1是时刻t-1证券j的价格,其中j =1,2,…,n,n是市场中总的证券数量;

fm( p1,t,…,pn,tmt-1)是在时刻t-1基于信息集φmt-1,市场预期时刻t +τ(τ≥0)股票价格的联合分布密度函数;

f ( p1,t,…,pn,tt-1)是在时刻t-1的信息集φt-1下,时刻t +τ(τ≥0)真实的股票价格的联合分布密度函数。

Fama认为,如果市场是有效的,那么就意味着下列等式成立:

Fama把证券市场信息集划分为三个子集以及与之对应的三种类型的证券市场有效性,以进一步刻画有效市场假说所强调的信息与证券市场效率之间的关系。三个信息子集分别为过去信息集( stale information)、公开信息集( public information)和所有信息集( all information),分别对应市场的弱式有效( weak-form

图3. 2 证券市场有效性的三种类型

在弱式有效市场中,所有关于证券的历史信息,包括历史价格走势和成交量等,都已经在价格中得到了充分反映,因而根据这些信息并不能获得超额收益。弱式有效市场意味着以历史信息(价格和成交量)来预测未来股票价格趋势和变化的技术分析是没有用的。

在半强式有效市场中,所有公开信息已经被反映到市场价格中,根据所有已公开可利用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报告、重要事项公告等,都不能获得超额收益。半强式有效市场意味着基本分析也是没有用的。

在强式有效市场中,所有信息,包括公开信息和没有公开的内幕信息,都已经被综合到股票价格中去了,证券价格主要受未来信息的影响,而未来信息是不确定的,因而股票价格的波动是随机和不能预测的。强式有效市场意味着,包括公司大股东、高级管理者在内的内部信息掌握者都不能获取超额收益。

二、首次公开发行市场信息利用与市场效率

有效市场假说认为证券价格已经充分地反映了所有可利用的信息,投资者根据已经公开的信息不能够获得超额收益。有效市场假说的另一种表述形式就是根据过去的信息并不能预测未来价格走势或者收益率,而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定价过程也涉及发行人和承销商对发行人特定信息和市场公开信息的利用,上述信息是否在新股定价过程中被充分利用构成判断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效率的重要依据。

1.信息收集、利用与新股定价

新股定价和配售方式不同,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信息收集过程也不一样,下面以目前被广泛采用的累计投标询价发行方式( book-building)为例来说明新股发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情况。图3. 3简要地说明了累计投标询价发行的流程。

图3. 3 信息收集与新股定价

在累计投标询价发行过程中:在第一个阶段,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发行人信息(盈利情况、财务状况等)和市场公开信息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区间;在第二个阶段,承销商路演,收集市场投资者关于股票需求和价格的私人信息,并结合第二阶段的市场公开信息确定最终的股票发行价格;在第三个阶段,新股在二级市场上市交易,形成新股抑价和首日收益率( Initial Return,简称IR)。

累计投标询价发行过程中涉及三类信息:公开信息(三个区间的公开信息分别以θ1、θ2、θ3表示)、发行人特定信息(信息集i1)和投资者私人信息(信息集P2)。在上述三类信息中,公开信息集θ1、θ2,公司特定信息集i1以及投资者私人信息集P2是承销商在新股定价过程中可以利用的信息,如果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定价过程是有效的,即承销商在定价过程中充分地利用了上述信息,那么这些信息是不会影响新股在二级市场的定价的,即IR不受信息集θ1、θ2、P2、i1的影响。但新股发行价格确定之后到新股在二级市场上市这段时间内( t2与t3之间)的公开信息没有被反映到新股定价中,因而公开信息集θ3会影响首日收益率或新股抑价程度。

按照以上的分析,如果首次公开发行市场定价过程的每个环节是完全有效的,那么意味着下列等式成立,即E ( IR |θ3)=E ( IR |θ1∪θ2∪θ3∪P2∪i1),其中θ1∪θ2∪θ3∪P2∪i1代表所有信息集的并集。基于承销商的新股定价过程是一个信息收集和利用的过程( Benveniste和Spindt,1989),许多学者通过研究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过程中各个环节如何利用已获得的公开信息和私人信息来判断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效率。下面分别分析私人信息、公司特定信息和公开信息利用情况与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定价效率。

2.私人信息利用与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效率

在新股定价过程中,如果承销商能够充分利用私人信息,那么在新股上市后私人信息对首日收益率( IR)就没有影响。由于承销商在路演过程中所收集的私人信息往往不披露,因而研究者一般以第二阶段确定的最终发行价与第一阶段所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的中间值之差(ΔP)来表示承销商所收集到的私人信息,上调发行价格意味着承销商获取了关于新股定价的正面私人信息;反之,收集到的信息则是负面的(

以ΔP来表示私人信息集,如果新股定价过程中的信息利用是充分的,那么意味着E ( IR |θ3)= E ( IR |θ3∪ΔP)成立,然而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 Hanley,1993; Lowry和Schwert,2004),通过ΔP可以预测新股抑价程度或者首日收益率( IR),这是否意味着新股定价过程是无效的呢?

Benveniste和Spindt ( 1989)提出的动态信息学习假说( dynamic information learning hypothesis)认为,私人信息没有完全反映到新股价格中去并不一定代表着新股定价过程是无效率的;相反,这是一种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诱使信息披露的激励相容机制。

Benveniste和Spindt假设在关于发行公司价值方面,部分知情机构投资者比承销商具有信息优势。为了在账簿登记( book-building)过程中获得机构投资者对股票需求和估价的私人信息,承销商必须建立一个激励相容机制来诱导机构投资者提供私人信息。机构投资者透露自己对股票的估价和需求信息能使承销商更准确地对发行股票进行定价,但机构投资者有激励隐瞒关于发行定价的正面消息,从而使定价偏低,自己能够从中谋取更大的利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承销商只把知情投资者所提供的正面私人信息部分调整到发行价中去。如果承销商把获得的私人信息全部反映到发行价中,那么发行价将等于其二级市场的预期价格,从而导致知情投资者无法获得超额报酬,相应地,知情投资者就不会有动力提供他们真实的私人信息。相反,对于机构投资者提供的负面私人信息,承销商将全部反映到价格中去,从而使股票定价不会偏高而发行不出去。由于承销商只把部分正面的私人信息反映到新股发行价中,从而造成新股抑价。在Benveniste和Spindt提出的模型中,承销商通过部分把正面私人信息反映到价格中,以形成新股抑价作为对机构投资者透露私人信息的回报,该假说又被称为“市场反馈假说”或“信息收集假说”(

1993)的实证研究发现了支持Benveniste和Spindt观点的证据。她发现承销商上调发行价与新股抑价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发行价上调的公司的抑价程度要远远超过没有上调的公司。这表明承销商在路演中获得了关于发行定价的正面消息进而上调发行价,但即使是上调发行价后,新股上市的抑价程度仍旧很高,这说明承销商并没有把所有的正面私人信息全部反映到新股的定价中。此外,Ljungqvist和Wilhelm ( 2002)也发现承销商向路演期间透露正面私人信息的机构投资者配售更多的股票。

由此可见,对于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私人信息利用方面,动态信息学习假说认为承销商通过把获得的私人信息部分地反映进发行价的方式形成新股抑价,并且在私人信息处理方面,对于有助于提高定价的正面信息承销商将部分反映到发行价中,而负面信息将全部反映到发行价中,从而通过新股抑价的形式给予提供私人信息的投资者激励。由于承销商把部分私人信息反映到新股定价中是诱使投资者透露私人信息的激励相容机制,因而私人信息(以ΔP来表示)可以预测首日收益率( IR)或者新股抑价程度并不表示首次公开发行市场定价过程是无效的。

3.公开信息利用与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效率

在新股定价过程中,如果承销商能够充分利用公开信息(信息集θ1、θ2),那么在新股上市后公开信息集θ1、θ2对首日收益率( IR)就没有影响,即E ( IR |θ3)= E ( IR |θ1∪θ2∪θ3)成立。Loughran和Ritter ( 2002)就认为,根据Benveniste和Spindt提出的动态信息学习假说,承销商只把私人信息部分地综合到发行价中,而对于所有的公开信息应该全部反映到发行价中。由此可见,如果公开信息没有被充分地利用,即E ( IR |θ3)≠E ( IR |θ1∪θ2∪θ3),那么说明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定价效率不高。目前,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公开信息利用情况的研究主要对象是美国,由于不同研究所选取的样本期间不一样,得到的结论也是模棱两可的。

2002)对美国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实证研究表明,发行价不但部分地反映私人信息,同时也只部分地反映公开信息。Loughran和Ritter以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Kahneman及其合作者Tversky提出的展望理论解释信息部分调整现象。不同于传统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展望理论认为人在决策时关注的不是财富的绝对水平,而是财富的相对变动情况。潜在的投资者往往以最初招股说明书所公布的发行价区间的中间价作为参照点( reference point),形成展望理论所称的“锚定”( anchoring)现象。如果最终的发行价比最初公布发行区间的中间价提高很多,即使这种调整是对公开信息的反映,但是根据公开信息过多地提高发行价将使“锚定”于中间价的投资者不认购新股,造成发行困难。因此,承销商也不愿意把全部的公开信息反映到发行价中,从而形成发行价部分反映公开信息的现象。

2004)以美国1985~1999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方式发行的3878家公司作为研究对象,研究了累计投标询价发行的两个定价阶段中承销商如何利用公开信息和私人信息确定发行价。在累计投标询价发行的第一阶段,承销商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初步的招股说明书并确定发行价的区间。在第二阶段,承销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路演获取投资者对发行定价的私人信息并结合路演期间的公开信息决定最终的发行价格。

Lowry和Schwert研究发现,在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的第一阶段,承销商并没有把全部的公开信息反映到价格中去,而只是把包括发行前的市场收益率、发行公司的相关信息、发行信息等公开信息部分地反映到价格中去。此外,他们还发现承销商对于不同的公开信息的反映程度是不同的,对于负面的公开信息反映程度比正面的公开信息高,也就是说大部分负面的公开信息会被反映到新股定价中去,而只有少量正面的公开信息会被反映到价格中去。

而在发行定价的第二阶段,承销商不但没有把路演期间所获得的潜在投资者对股票需求和价格的私人信息全部反映到最终定价上,而且路演期间的公开信息也没有全部反映到最终定价上。并且在处理私人信息方面,承销商对于正面的私人信息只部分地反映到最终定价中去,而对于负面的私人信息将更多地反映到最终定价中去。

Lowry和Schwert认为,他们发现的最终发行价只反映了部分私人信息是与Benveniste和Spindt ( 1989)及Hanley ( 1993)的观点相符的。同时他们认为,虽然已公开的信息没有完全,但绝大部分已经被反映到最终发行价中,并且从经济意义上看被承销商所忽略掉那部分公开信息的影响是非常小的,因此首次公开发行的定价过程是一个有效的定价过程。

2002)对能否利用已公开信息来预测新股上市首日收益率进行了实证研究,他们研究的问题与Lowry和Schwert相似,但是结论却不相同。在对1990~1999年公开发行上市的3325家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为样本的分析中,他们发现原股东保持的股份比例、是否有风险资本支持、以往的新股抑价程度、发行价调整情况四个变量可以解释35%~50%的新股抑价变动,而上述信息在发行日前已经是公开信息,这表明在发行定价中已公开信息只被部分地反映到发行价中。Brandley和Jordon还发现与Lowry和Schwert相反的结论:新股定价对公开信息反映不足程度要高于对私人信息反映不足程度。因此,他们认为根据Fama ( 1970)的有效市场假说,发行定价过程并不是一个有效的过程。

由此可见,在对于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公开信息利用方面,美国新股定价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利用所有的公开信息,但这是否意味着发行定价过程是无效的仍旧存在着争议,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另外,在美国首次公开发行市场定价过程中,对于公开信息集θ3是否显著影响首日收益率( IR)的关注并不多,原因在于美国新股发行与上市之间的时间间隔非常短。相比之下,在我国首次公开发行市场中,新股发行与上市之间的间隔较长,那么上述公开信息是否影响首日收益率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4.发行人特定信息的利用与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效率

除了私人信息和公开信息之外,还有一类信息就是发行人的特定信息,包括诸如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股权结构等。从理论上讲,在新股定价过程中,如果承销商充分利用发行人特定的信息(信息集i1),那么在新股上市后发行人的特定信息集i1对首日收益率( IR)就没有影响,即E ( IR |θ3)= E ( IR

然而,许多实证研究表明,发行人特定的信息对新股抑价程度和首日收益率有显著的影响。如Clarkson和Simunic ( 1994)发现,美国上市公司的成立年限对新股抑价有显著的影响,此外,还有其他研究者发现发行人的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比率、股权结构等都对新股抑价产生显著影响。这是否意味着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无效呢?

根据新股抑价的信息不对称理论( Rock,1986),通过上市公司的特定信息可以预测新股抑价或首日收益率并不代表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无效率。由于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是发行人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新股价值确定存在着不确定性和投资风险,而新股抑价就是作为对投资者承担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风险的补偿。并且不确定性越大,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越大,所要求的补偿越高。

而公司的某些特征就反映了公司股价的不确定性,比如公司成立的年限越长,资产规模越大,对其估值的不确定性就越低,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越低,因而所要求的风险补偿就越低。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年限越长,新股抑价程度就越低,两者之间存在着Clarkson和Simunic ( 1994)所发现的反向关系。这种特定的关系并不意味着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无效,而可能是对市场风险的体现。因此,对于不同的公司特定因素就需要具体分析。

有效市场假说认为,在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中,证券价格已经充分反映了所有公开信息,凭借公开信息不能预测证券价格走势或者获得超额收益。根据以上的原理,我们认为可以从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信息利用角度来考察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效率,而就目前广泛采用的累计投标询价发行方式,主要涉及公开信息集、私人信息集和发行人特定信息集,其中,私人信息集和发行人特定信息集的不充分利用并不一定代表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低效率,但公开信息不能充分利用反映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低效率。因而在考察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政府监管效果时,如果政府监管制度改革促进了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信息利用程度,那么可以说监管制度改革增进了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效率,这也成为后面我们分析我国政府监管制度改革效果的思路之一。

第三节 中介机构声誉机制与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效率

以上主要以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新股抑价和信息利用为依据判断和分析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效率,下面将从另外一个角度———首次公开发行市场中介机构作用来分析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效率。

Akerlof ( 1970)提出的“柠檬市场”( the lemons market)模型指出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造成“劣币驱逐良币”,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市场失灵。纠正上述市场失灵有两条基本的途径:一条是依靠政府干预或管制;另一条是依靠市场机制。

信息不对称意味着卖方相对于买方拥有产品质量信息优势。理性的买方将会预期到卖方的信息优势,因而市场价格将只能反映市场产品的平均质量,而产品质量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卖方将承担信息不对称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高质量的产品提供者有激励来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斯班斯( 1974)提出的信号传递模型指出了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信号传递在甄别不同质量交易者中的重要作用,并且该模型强调了市场机制在解决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方面的作用,而不需要依靠政府部门的管制。在他的模型中,信息优势的一方通过某些行动或信号向信息劣势的一方传递他们的私人信息以证明他们的能力,而且经济代理人所发出的信息是其他人难以模仿的,进而使交易对方确信他们的能力或其产品的质量,以避免不利选择。

在首次公开发行市场中,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而也面临着Akerlof所提出的“柠檬市场”问题。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导致市场失灵,一方面,依靠政府的管制,加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另一方面,首次公开发行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承销商,能够在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中发挥重要作用。下面主要从声誉机制角度来分析中介机构对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效率的影响。

一、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

Leland和Pyle ( 1979)、Campbell和Kracaw ( 1980)、Diamond ( 1984)认为金融中介机构在金融市场中扮演了信息生产人的角色。在传统的银行间接融资中,银行自己生产和消费信息,并将自己财富投资到其拥有特殊信息的资产中以解决家庭和厂商所面临的道德风险和信息成本问题。而在股票市场的直接融资中,由于信息处理方面的规模效应和信息生产技术上的专业性特点( Diamond,1984)主要由审计师、承销商和咨询机构等市场中介承担信息生产和认证的功能。与银行同时作为信息生产人和消费人不同,审计师、承销商等中介机构自身并不直接消费信息,这可能引发中介机构的道德风险进而影响信息的质量,而信息的质量是影响金融市场效率的关键因素( Fama,1976)。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如何保证市场中介信息生产的可靠性,进而提高金融市场效率,而声誉机制被认为是金融中介信息生产可靠性的保证源泉,资本市场中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承销商———的声誉资本( reputation capital)是关键(胡军辉,2003)。

作为一种特殊行业,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的资本为人力资本和由以往信誉所形成的无形资产,而实物资本往往并非其主要的资本要素。由于缺乏足够的实物资本作担保,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以合伙制方式组建,形成内部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监督机制。相比之下,由信誉这种无形资产所形成的声誉资本在维持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方面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与人力资本、实物资本一样,声誉资本能够产生财富,声誉度越高,越容易获得投资者的认可和揽得业务,其收费也越高,从而创造财富的能力越强,因而会计师事务所有动力维持自身的声誉。相反,若审计师不能够保持和恪守独立、客观的自律原则,对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进行纵容,一旦被监管机构或市场投资者发现,那么以前建立和积累的声誉将毁于一旦,从而使声誉资本发生损失,并严重影响今后的业务。声誉资本具有提高审计师“免疫力”和自律性的作用。声誉机制对不同审计师的约束力是不同的。审计师声誉越高,机会成本越大,约束力就越强。相反,对于刚成立不久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声誉资本和非自律行为的机会成本低,自律的动机就不强。

承销商也面临着会计师事务所相同的问题,承销商的主要资本也是其声誉资本。而且在承销过程中,承销商往往要求发行人选择声誉比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的财务审计机构,这样可以通过连带责任来降低自身的风险。

De Angelo ( 1981)、Titman和Trueman ( 1986)分析了审计机构的声誉对信息质量的影响,他们认为高声誉的审计机构能够为投资者带来更为可靠的信息。

Puri ( 1998)、Chemmanur和Fulghieri ( 1994)的研究表明,建立和维持声誉促进了金融中介保持自律并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大量高声誉中介机构的存在将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信息生产的质量进而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Puri ( 1998)建立了一个金融中介机构声誉度对行为影响的模型。她证明,金融机构的声誉越高,其维持自身声誉的动机就越强,这将导致更高质量的信息认证和价格。她的结论说明,存在大量高声誉的中介机构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

二、中介机构的选择与首次公开发行市场发行人价值信号的传递

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在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运行中,以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为主的中介机构在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和提升市场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Carter和Manaster ( 1990)认为,抑价程度与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事前不确定程度正相关。发行人要降低抑价程度,必须通过各种措施向投资者传递公司价值信息来降低事前不确定性,而其中金融中介机构的选择就是发行人向投资者传递公司价值信息、降低事前不确定性的重要手段( Titman和Trueman,1986; Allen和Faulhaber,1989; Welch,1989)。通过信息的生产和对信息质量的认证,承销商和审计师在降低投资者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而承销商和审计师的声誉则是上述信息认证可靠性的保证。

Titman和Trueman ( 1986)认为,发行人选择主承销商和审计机构的行为就是向投资者传递关于公司价值信息的信号。高质量的主承销商和审计机构往往能够提供关于公司更准确、更可靠的信息,代表其服务的发行人的风险低、质量高,因而发行人选择高声誉的主承销商可以降低IPOs的抑价程度。

Chemmanur和Fulghieri ( 1994)则从承销商声誉资本形成角度解释了为什么承销商声誉能在IPOs过程中发挥可靠的信息认证作用。承销商的声誉形成是与其过去的表现密切相关的,而承销商的过去表现可以通过以往所承销的IPOs公司上市后的表现来证实。投资银行必须在承销过程中制定更为严格但高成本的标准,并长期遵循和执行选择高质量上市公司原则,方能建立和维持声誉。

承销商的声誉具有向投资者传递IPOs公司价值信息和提高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效率的观点获得了众多经验研究结果的支持。Tinic ( 1988)和Carter、Dark和Singh ( 1998)发现由高等级投资银行承销的IPO其抑价程度显著降低。Johnson和Miller ( 1988)进一步发现,承销商的声誉越高,其承销的股票的风险(波动率)越小,上市后的表明更好。Carter和Manaster ( 1990)、Michaely和Shaw ( 1994)的实证研究也表明,承销商的声誉越高,其承销的新股抑价程度越低,上市以后的表现越好。

三、中介机构声誉的作用与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效率

以上分析表明,以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为代表的中介机构凭借自身的声誉在首次公开发行市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聘请高声誉的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向市场投资者传递了发行人是高质量的信息,进而降低新股的抑价程度。因而会计师事务所和承销商的声誉是否在新股定价过程中发挥显著作用可以成为判断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效率的重要依据,如果市场中介能够发挥显著作用,这说明中介机构声誉机制在缓解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方面起到了作用,进而提高了市场的效率。

胡旭阳( 2003)以1997~200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578家公司为样本,考察了我国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中介机构声誉与新股抑价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作为我国首次公开发行市场主要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主承销商的声誉并不具备显著信息含量,声誉机制难以起到保证中介机构信息生产可靠性的作用。他认为,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监管制度是造成中介机构声誉机制失灵的重要原因。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政府监管体制的不断改革,这种局面是否得到了改善呢?中介机构的声誉是否发挥了显著作用呢?这将成为我们考察政府监管制度改革效果的重要依据。

[4]其实,从信息经济学角度解释新股抑价现象的理论还包括动态信息学习假说( dynamic information learning hypothesis),该假说主要从承销商信息收集和利用角度来分析新股抑价,我们把它放在本章第二节加以介绍。

项目1:江苏某AA城投有个小公募公司债,债项AA+,寻找资金认购,要求资金成本不超过9.5%,有兴趣私聊微信ibonds1

项目2:江苏某国企租赁公司寻找同业资金,要求资金成本不超过7%,有强AA+城投可以提供担保,有兴趣私聊微信ibonds1

随着转型步伐不断加快,城投公司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股权投资需求,比如参股投资、收购股权、子公司增资、项目资本金出资及各类基金出资等。本文将围绕着城投公司股权投资着重回答以下几个问题:城投公司为什么要开展股权投资?城投公司可以发行哪些债券用于股权投资?城投公司股权投资债券的发行情况如何?城投公司该如何选择适宜的股权投资债券品种?

(1)城投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主要是出于几个目的:一是,拓展业务领域,增厚公司盈利;二是,落实国家重大战略,推动重大项目建设;三是,发挥帮扶作用,履行社会责任。

(2)城投公司可以选择多个债券品种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一是基金债,截至目前城投所发行的存量基金债规模为255.21亿元,共涉及17个主体;二是双创孵化专项债,截至目前尚未有城投公司发行此类债券用于股权投资;三是权益出资型票据,截至目前城投所发行的存量债规模为190.5亿元,共涉及18个主体;四是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截至目前城投所发行的存量债规模为221.1亿元,共涉及16个主体;五是双创公司债券,截至目前城投所发行的存量债规模为102.35亿元,共涉及12个主体;六是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截至目前城投所发行的存量债规模为397.9亿元,共涉及17个主体。

(3)从募集资金用途可用于股权投资的比例、使用灵活性安排、发行经验等角度综合考虑,城投公司若要发债用于股权投资,应优先选择基金债、权益出资型票据,其次是纾困专项公司债、双创公司债券,之后是双创孵化专项债,最后才是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不过,如果城投公司主要希望通过发行创新债券品种以达到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的目的,同时拟将大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偿债、补流或项目建设等常规用途而非用于股权投资,则应优先选择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

近年来,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预算管理的强化、国企改革的深入实施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攻坚战的大力推进,城投公司所面临的外部环境更为复杂,融资政策也趋于收紧。受此影响,城投公司在职能定位、发展战略、业务实践路径和方式等各个方面逐步演变,甚至有不少城投公司已经开始偏离以往聚焦土地、基建、市政工程、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等传统业务的发展轨道,而是将业务触角更为广泛地伸向各种新领域,转型步伐不断加快。在这一过程中,城投公司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股权投资需求,比如参股投资、股权收购、子公司增资、项目资本金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出资等,而顺利实施股权投资计划离不开大规模、低成本资金的支持。为此,近年来债市监管部门陆续推出了多个债券品种,以支持城投公司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的股权投资。本文将围绕着城投公司股权投资着重回答以下几个问题:城投公司为什么要开展股权投资?城投公司可以发行哪些债券用于股权投资?城投公司股权投资债券的发行情况如何?城投公司该如何选择适宜的股权投资债券品种?

一、城投公司为什么要开展股权投资?

根据笔者对相关案例的调研分析,本文认为城投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主要是出于几个目的:

( 1 )拓展业务领域,增厚公司盈利

随着监管环境的持续趋紧和传统基建业务的逐渐饱和,城投公司的生存发展面临越来越多的约束和挑战,经营亏损、债务高企的情况十分普遍。这种背景下,城投公司出于拓展业务领域、增厚公司盈利的目的,会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去参与到更多的行业,以实现多元化业务战略并创造新的盈利增长点。以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例,2020年其获得11.37亿元投资收益,较上年大增70.5%,主要系由对联营企业渝资光电的投资收益和处置重庆两江长兴电力有限公司产生的收益所致,且投资收益在营业利润中的占比高达35.2%,对公司盈利形成重要补充。

( 2 )落实国家重大战略,推动重大项目建设

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力军,城投公司(也可能是其负责基建业务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往往会参与区域内重大项目的承建,比如路桥、机场、港口、水利等。实践中,有不少城投公司是通过参股投资、向子公司/项目公司增资等方式来参与项目承建的。以江门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例,其于2021年8月发行了一期4亿元的权益出资型票据,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向子公司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增资,并最终用于银洲湖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而该项目是广东省2021年重点建设项目,也是江门市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先行工程,建成后有利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符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 3 )发挥帮扶作用,履行社会责任

城投公司虽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地方国企,但与一般国企一样,都要主动或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之下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发挥对区域内其他企业的帮扶作用,促进当地优势产业的培植壮大和整体经济实力的持续提升。事实上,有很多城投公司通过直接股权投资、出资成立产业基金等方式来支持发展前景好但缺乏有效融资路径或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以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例,其于2018年1月设立全资子公司安徽安诚资本有限公司(简称“安诚资本”,之后安诚资本于2018年3月成立安诚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基金,截至2020年末基金注册规模已达到50亿元,定位为母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子基金、股权直投等方式投向“中医药制药企业+中药基地布局”、“医药零售”、“医疗服务”等领域,以更为充分地利用亳州中医药产业优势,加快将亳州打造成为“世界中医药之都”。

二、城投公司可发行哪些债券

综合监管部门发文、债券发行情况等可知,目前城投公司可以选择多个债券品种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本节将逐一介绍各债券品种的特点及发行情况。

)基金债:从债券类型上来看,基金债属于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但它并不是一个专设的债券品种,发改委并未就基金债推出过专门的发行指引。在界定一只企业债是否为基金债时,主要依据是其募集资金用途是否投向基金,包括发起设立基金、出资认购基金份额或股权、扩大基金资本规模等。此外,其发行主体未必是基金管理人,除政府外的任何主体均可发行基金债,比如一家城投公司虽然没有基金管理人资格,但其仍可为对产业基金出资而发债募资。

截至11月30日,存量基金债共计60只,规模746.92亿元,其中城投公司发行的数量共计24只,规模255.21亿元,共涉及17家发行主体。在上述17家城投公司中,AAA级、AA+级、AA级的数量分别为9家、6家、2家,对应的存量基金债规模分别为166.01亿元、74.2亿元、15亿元,集中在高信用级别的特征十分显著。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较多地集中在对产业基金等出资、增资或缴纳公司已成立基金的出资额,其中有19只债券的募集资金100%投向产业基金或直接用于股权投资(比如浙江省湖州市某县级城投公司所发的8亿元基金债——“21环太湖债”,详见表1),剩余4只债券中则有部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或者投向建设项目。

)双创孵化专项债:从债券类型上来看,双创孵化专项债是发改委企业债的一个创新品种,推出时间在2015年11月。根据发行指引,双创孵化专项债的发行主体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提供“双创孵化”服务的产业类企业或园区经营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涉及双创孵化服务的新建基础设施、扩容改造、系统提升、建立分园等项目;第二类是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双创孵化投资基金及其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城投公司可作为有限合伙人),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投资双创孵化项目或扩大双创孵化投资基金资本规模。此外,发行指引还对募集资金用途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允许发债企业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再比如,运营情况较好的园区经营公司可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条件下,将募集资金用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不过指引未明确具体的使用比例上限(预计在50%-100%之间均可)。

目前,存量双创孵化专项债的募集资金均由城投公司发行,基本都投向了双创孵化园或孵化基地等项目的建设,截至11月30日此类债券数量共计40只,规模252.85亿元;值得注意的是,城投公司尚未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发行过双创孵化专项债,用于投资双创类项目或扩大双创孵化投资基金规模,不过这也提示了新的发债思路和一定的发债机会。

)权益出资型票据:从债券类型上来看,权益出资型票据属于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主管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系由并购票据升级而来。2020年12月,协会在之前公布的《并购票据信息披露表》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升级,修订形成《权益出资型票据信息披露表》,明确权益出资型票据的募集资金可用于股权投资和基金出资。具体来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其募集资金用于权益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人拟出资总额的60%,若要将该比例提升至60%以上乃至100%则必须就本次权益投资符合国家重大战略提供专项证明;此外,若募集资金最终用于项目资本金,则不得超过发行人拟出资本金总额的50%。从发行期限上来看,权益出资型票据理论上应偏中长期,原因在于其用于权益出资,而权益出资通常没有期限限制,或者说期限是很长期的。

截至11月30日,存量权益出资型票据共计34只,规模336.5亿元,其中城投公司发行的数量共计21只,规模190.5亿元,共涉及18家发行主体。在上述18家城投公司中,AAA级、AA+级、AA级的数量分别为8家、9家、1家,对应的权益出资型票据存量规模分别为130亿元、56.5亿元、4亿元,集中在高信用级别的特征尤为显著。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较多地集中在对子公司增资(并用作项目资本金)、偿还并购贷款等,其中有3只债券(为中票)的募集资金100%投向权益类出资(详见表2),有12只债券(为中票)中则有部分资金用于偿还有息债务,剩余6只债券(为PPN)则未披露募集资金用途。从发行期限来看,考虑含权因素的话,最长期限是不确定期限,也即长期存续,但这种情况仅有两例;不考虑含权因素的话,最长期限为5年,超八成均为3年期,低于理论预期水平,显示投资者对更长期限权益出资票据的接受度不高。作为创新品种,其募集资金用于权益类投资,而权益类投资本身具有高风险性,这与债券投资者低风险偏好的特点相悖,这是5年以上甚至长期存续型权益出资票据较难发出来的根源所在。

)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从债券类型上来看,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属于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主管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根据协会2019年9月修订后的《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其发行主体应为注册或主要经营地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国家高新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双创资源集聚区域内的园区经营企业,募集资金则通过投债联动的模式用于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具体来看,募集资金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企业营运资金、园区项目建设等常规用途,同时要求不超过30%的资金需以股权投资或委托贷款的形式投入园区内的创新型企业。其中,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的部分,只限于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可用于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包括定增),且单笔股权投资金额不超过对该企业总投资的60%,且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对拟投资企业基本情况、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募集资金匡算依据、拟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投资方式、退出方式、风险控制等进行披露,暂无具体投资企业名单的则需披露拟投资企业遴选标准和遴选范围。

截至11月30日,存量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共计26只,规模287.1亿元,其中城投公司发行的数量共计22只,规模221.1亿元,共涉及16家发行主体。在上述16家城投公司中,AAA级、AA+级、AA级的数量分别为6家、6家、4家,对应的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存量规模分别为120.6亿元、80亿元、20.50亿元,呈现出向高信用级别集中的特征。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大部分资金均投向常规用途(如偿还有息债务、双创基地项目建设等),仅有较小部分用于向创新型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这主要是受到了股权投资占比30%上限的约束,不过实际上也有一些城投公司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时突破了该限制(详见表3)。另外,有不少债券在命名时未体现“双创”,但从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及资金投向来看,其确实属于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比如“19德阳经开MTN001”,其发行规模为3.5亿元,其中3.15亿元用于偿还发行人本部及其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租赁融资、PPN利息,0.35亿元用于向入驻德阳经开区的双创企业(四川德阳金士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用于股权投资的占比为10%,低于30%的监管上限。

)双创公司债券:从债券类型上来看,双创公司债券属于证监会主管的公司债。根据证监会2017年推出的《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其发行主体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其判断依据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及相关政策文件、国家及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等,募集资金不作特殊限制,可用于研发中心/创新园/等项目建设、偿还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等;第二类是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公司,如公司制创投基金、创投基金管理机构等,募集资金应专项用于向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双创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投资方式可以是直接投资,也可以是投资或设立基金。今年7月,上交所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简称“《指引(2021)》”),扩大了双创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范围,除以上两类企业外,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达到AA+或以上的产业类企业、园区经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亦可发行双创公司债券以支持双创企业发展。不过,除了第一类企业——也即创新创业公司外,其他两类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双创企业发展的金额应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具体用途包括:通过直接投资或基金投资等方式,对双创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用于为双创公司提供服务的园区经营或基建项目等;还可用于对发行前3个月内的创投项目投资进行置换。

截至11月30日,存量双创公司债券共计66只,规模377.62亿元,其中城投公司发行的数量共计13只,规模102.35亿元,共涉及12家发行主体。在上述12家城投公司中,AAA级、AA+级、AA级的数量分别为6家、4家、2家,对应的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存量规模分别为73亿元、22.35亿元、7亿元(私募),呈现出向高信用级别集中的特征。需要提示的是,目前存量双创公司债中城投公司的发行占比偏小,这与最初发行指引中对发行主体的设定有关,今年7月经修订后发行主体扩容,由城投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双创公司债规模有望增大。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城投公司所发双创公司债的资金主要通过直接投资或设立基金等方式,专项投资于双创公司股权,少部分(不超过30%)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偿还有息债务(见表4)。

6)纾困专项公司债券:从债券类型上来看,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属于证监会主管的公司债。根据沪深交易所相关监管问答、答记者问等公开表态其发行主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投资或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企业等,有关规定明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则被排除在外,不过实践中仍有不少涉足投资\资产管理业务的城投公司成功发行了纾困专项公司债,后面我们会介绍相关案例。另外,发行主体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主体评级为AA+以上;(2应是所属地方政府设立纾困计划的参与方,且以适当方式获得所属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认可,认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所属政府部门或机构对本次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发行出具批复文件、相关会议纪要或其他认可方式等。募集资金用途方面,要求主要用于支持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融资、缓解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流动性压力;若用于投资纾困基金,相关纾困基金原则上应当由政府或其指定的国有资本运营主体出资,不得向社会资本方募集;另外,募集资金运用不得违反资管新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今年7月,上交所发布的《指引2021》将产业链核心企业新增为纾困专项公司债发行主体,募集资金可通过投资纾困基金、购买企业资产、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支付预付款、清偿应付款项或发放委托贷款等形式用于纾困用途;同时,《指引2021》明确纾困专项公司专项债的募集资金用于纾困用途的比例不低于总额的70%

截至11月30日,存量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共计66只,规模780.5亿元,其中城投公司发行的数量共计31只,规模397.9亿元,共涉及17家发行主体。在上述17家城投公司中,AAA级、AA+级的数量分别为6家、11家,对应的纾困专项公司债存量规模分别为217亿元、180.9亿元,AAA级主体的单只债券规模远大于AA+主体。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城投公司所发纾困专项公司债的资金主要通过设立纾困基金、置换前期已投入的纾困基金出资、购买股权/债权(如应收账款)等方式,主要用于支持辖区内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融资,以缓解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流动性压力,少部分(不超过30%)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偿还有息债务。以“19义纾01”为例,其发行主体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承担着义乌市棚改、基建等重要任务,在项目来源及回款、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获得较多政府支持,此次发行纾困专项公司债所募集的资金不低于 70%部分用于置换前期已投入的纾困资金,剩余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从纾困标的的情况来看,发行人子公司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前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了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即“华鼎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744万股,支付转让价款总计61208万元,同时该子公司还通过出资杭州越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500万元,参与认购华鼎股份4070.80万股,均符合义乌市政府相关纾困会议要求。

三、城投公司该如何选择适宜的

综上可知,城投公司发债用于股权投资,可以选择发行包括基金债、双创孵化专项债、权益出资型票据、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双创公司债券、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在内的多个品种,但从募集资金用途可用于股权投资的比例、使用灵活性安排、发行经验等角度综合考虑,城投公司若要发债用于股权投资,应优先选择基金债、权益出资型票据,其次是纾困专项公司债、双创公司债券,之后是双创孵化专项债,最后才是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见表5)。具体来看,除了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其他5类债券的募集资金均可100%用于股权投资;从资金使用灵活性的角度来看,双创公司债/纾困公司债<双创孵化专项债<权益出资型票据<双创债务融资工具<基金债;从发行经验丰富程度看,除了尚未有城投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用于股权投资外,其他5类债券均有10个以上的主体有过发行经验,其中权益出资型票据、基金债、纾困专项公司债所涉主体最多。 鉴于此,本文建议:城投公司发行股权投资债券时,应优先选择基金债、权益出资型票据;如果城投公司所进行的股权投资活动带有明显的正外部性,比如支持创新创业、纾困上市公司等,则应优先选择双创公司债(要求主体或债项评级达到AA+级以上)、纾困专项公司债(要求主体评级达到AA+级以上);此外,如果城投公司主要希望通过发行创新债券品种以达到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的目的,同时拟将大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偿债、补流或项目建设等常规用途而非用于股权投资,则应优先选择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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