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办理病退后医保未交够二十五年的该怎么办理?

平凉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认定及一次性补缴经办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序地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一次性补缴工作,根据《平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9〕84号)、《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一次性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平医保发〔2020〕8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经办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在职转退休认定,是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由经办机构对其参保年限和连续缴费年限进行认定,达到15年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一次性补缴,是指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职工,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2001年1月1日,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政策规定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第二章  缴费年限认定

  第五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的认定: 

  2020年1月1日之前的参保年限累计计算;2020年1月1日之后,需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至退休,若缴费年限中断的,在退休时需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再认定缴费年限。 

  在劳动关系中断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登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在退休时计入实际缴费年限。 

  第六条  2020年1月1日以后首次登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至退休,退休时连续缴费年限需达到15年以上。 

  第七条  2020年1月1日起,以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的认定: 

  (一)2020年1月1日之前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时间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为准),需从2020年1月开始,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至退休。 

  (二)2020年1月1日之后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从解除劳动关系且终止缴费的次月起,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至退休。 

  (三)职工在失业期间,由失业保险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时间,在退休时计入实际缴费年限。从失业保险代缴结束后次月起,职工应以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保,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至退休。 

  第八条  从统筹区域外转入市本级的参保人员,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后,退休时需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 

  第九条  缴费年限认定采取单位申报、个人申报和申请经办机构查询认定的方式进行,经办机构针对以下不同的情况,在认定过程中可以采取分期、分批认定的方法。 

  (一)信息系统记录能完整、准确反映用人单位及退休职工历年参保缴费情况的,经办机构可即时完成认定,向单位出具《职工在职转退休年限认定通知单》,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其及时办理参保核定等相关手续。 

  (二)信息系统记录不完整的,不能准确反映参保情况的,用人单位需提前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向经办机构预约认定时间,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有效参保资料: 

  (1)单位出具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证明原件; 

  (2)历年参保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医疗保险历年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有效参保凭证。 

  (三)经办机构应即时审核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结合信息系统记录的参保时间和单位提供的参保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向单位出具《职工在职转退休年限认定通知单》,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其及时办理参保核定等相关手续。 

  (一)本人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不存在等原因,无法由用人单位提供参保资料的,由个人申报认定。 

  (二)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记录能完整、准确查询本人参保缴费情况的,可即时完成认定,向本人出具《职工在职转退休年限认定通知单》,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其及时办理参保核定等相关手续。 

  (三)信息系统记录不完整的,不能准确反映参保情况的,需由参保职工本人向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中心驻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经办服务窗口)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2) 本人在原单位的《平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中断期间的其他有效参保凭证。 

  (三)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检查个人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结合信息系统记录的参保时间和本人提供的参保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向本人电话通知认定结果,出具《职工在职转退休年限认定通知单》,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其及时办理参保核定等相关手续。 

  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中无法查询历年缴费记录,且用人单位及个人均无法出具有效参保凭证,无法认定参保年限的,需向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中心驻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经办服务窗口)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以用人单位申报的,需提供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证明原件,并说明无法出具参保凭证的原因。 

  (二)个人申报的,需联系至少两名证明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人的有效凭证(《平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等)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承诺书,由经办机构负责面向社会公示7天。 

  (三)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检查单位、个人申报的资料是否规范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查阅现存档案资料,单位和个人也可申请陪同查阅。  

  (四)经办机构根据现存档案资料及公示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单位、个人认定结果,出具《职工在职转退休年限认定通知单》,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其及时办理参保核定等相关手续。 

  (五)单位、本人及以上途径均无法认定参保时间的,经办机构可认定该职工此段时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若参保人员未在市本级退休,经办机构可根据认定结果向单位或本人出具《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并为其及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已到退休年龄,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需要按照政策要求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 

 2019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退休,退休后中断参保,未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一次性补足退休后中断之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后,在我市累计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正常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未达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后,正常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愿放弃补缴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  2020年1月1日之后在职转退休的参保人员,若缴费年限中断的,在退休时需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且缴费年限达到15年。 

  第十七条  2019年12月31日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退休后中断参保未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继续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  2019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且正常缴费享受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受最低缴费年限限制。 

  第十九条  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标准:以用人单位登记参保的,一次性补缴标准为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9%(单位7%,个人2%)×差额月数。 

  以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参保的,一次性补缴标准为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5%×差额月数。 

  第二十条  2019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且正常参保缴费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20年1月1日后到达到退休年龄,且认定职工医疗保险已交至规定年限的,正常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以用人单位登记参保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用人单位当月内持批准文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从次月起退休人员不再缴费,同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政策规定划转个人账户。未在当月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界限以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中断缴费的,其中断时间未超过3个月的,在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未达到6个月的,在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补缴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按首次参保对待。 

  第二十三条  以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解除劳动关系在6个月以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不受等待期限制,从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年份不再补划个人账户,不追溯享受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2020年1月1日后按病退、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的人员,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按照正常退休人员最低缴费年限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已按有关文件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正常享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并按相关政策划转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市对特定人群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对个人及单位提供资料的有效性有权进行认定,对提供的无效资料有权驳回。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对参保年限认定后,出具《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通知单》,由单位或本人签字,经办机构初审、复核签字(盖章)。 

  第三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经办机构认定的结果有争议的,或有特殊情况需明确政策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平凉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解释,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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