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的规划条件需要根据新的控规去变更么?

交汇点讯 3月12日,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获悉,由南京市建委和南京市规划资源局共同修订的《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正式印发,为改变使用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办理消防审验手续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路径,进一步了规范既有建筑活化利用,助力“十四五”城市有机更新。

据了解,《办法》修订后,将为企业带来五大便利。

1、正面清单进一步扩充

在充分调研梳理市场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政策导向,在正面清单中增加以下内容:

(1)商业互换增加月子会所、托育机构、诊所等新业态;



(2)利用风景区(非规划核心景区内)配套用房增设服务游客商业设施;

(3)允许各级人民政府为主体所有或者管理的文化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商业服务配套设施。


2、负面清单进一步规范

在政策范围内允许改造单位依法申请功能变更,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以下活动: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酒店式公寓;将建筑用途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等功能;将地下车库、交通通道改做他用;封闭架空层、增加隔层等增加建筑面积进行使用。


3、函询清单进一步完善

将利用既有建筑改为教育设施、租赁住房纳入函询清单。将原正面清单中的“利用既有建筑增加文化展示、民生设施、公益性服务等功能”移入函询的情形,解决了以往名词定义模糊、增加面积比例难以界定、实践难以操作的问题。


4、变更路径进一步优化

功能变更申请函询主体由消防审验部门修改为房屋产权方或建设单位,函询的时间节点由过去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阶段前移至开展工程设计前,规划资源部门及时出具认定意见,避免后置把关造成企业走弯路和经济损失。


5、审查内容进一步拓展

功能变更确认意见不仅是建设单位办理消防审验的前置条件,也将成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功能变更属于负面清单或者未取得规划资源部门确认意见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避免企业盲目投资造成后期无法投入使用。


南京市建委在对该文件进行了解读。

《办法》修订的背景是,根据《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审验工作由原公安消防局移交建设主管部门,功能变更手续既是办理消防审验的前置条件,也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新型业态不断涌现,原规定中的功能转换形态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求,需进行扩充;近年来各级政府大力倡导的婴幼儿托育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租赁住房建设等民生项目,需要从各类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和配套,需进行衔接;房屋产权方或建设单位作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主体,缺少申请功能变更的有效路径,容易走弯路造成经济损失。

《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打通阻碍既有建筑申报消防审验手续的堵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使其成为推进我市城市有机更新的有力支撑,激发城市存量建筑发展活力;鼓励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城市品质、改善民生设施、完善公共服务,严格控制对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项目,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建设。

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申报消防手续如下:

1、功能转换属于正面清单的,无需征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可直接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

2、功能转换属于负面清单的,无需征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直接不予受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

3、其他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由房屋产权方或建设单位在开展方案设计前提出申请,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确认意见受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未取得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擅自施工造成无法办理后续消防审验手续、进而无法投入使用的,由房屋产权方或建设单位自行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哪些情形属于正面清单?

1、商业、办公(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公除外)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办公、酒店、旅馆、超市、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月子会所、培训机构、托育机构、金融保险服务、眼科、口腔、体检、美容、诊所、宠物医院等;

2、各级人民政府为主体所有或者管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建筑内部(除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外),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商业服务配套设施的;

3、利用住宅从事创新创业活动,不产生光、电、音等干扰的,如:民宿、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

4、利用风景区(非规划核心景区内)配套用房,增设服务游客的商业设施;

5、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增加物流功能或建筑功能相互调整的;

6、其他同一规划用途下建筑内部经营业态的调整。

哪些情形属于负面清单?

1、未经批准擅自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酒店式公寓的;

2、利用住宅建筑改为有安全、噪声、光、油烟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项目,包括:餐饮、机械加工、建材库房、宠物医院、娱乐场所、棋牌室、健身房、游泳馆等;

3、未经批准擅自将建筑用途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等功能的;

4、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改做他用的;

5、未经批准擅自将地下车库、交通通道改做他用的;

6、未经批准擅自封闭架空层、增加隔层等增加建筑面积进行使用的;

7、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

8、其他明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途不符的。

哪些情形属于变更申请函询清单?

1、利用既有建筑改为养老设施、教育设施、文化设施、租赁住房、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小企业创新基地等;

2、工业、研发建筑内部增加餐饮、商场、超市、健身房等配套设施的;

3、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内部改造,改变现有功能的;

4、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公建筑内部改造,改变现有功能的;

5、其他不涉及土地用途和不动产登记用途调整的。

新华日报·交汇点 刘霞 通讯员 宁建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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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座里程碑引领基础设施REITs迈入新境界—— 深入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徐成彬

2022年5月25日,国务院重磅推出《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简称“国办19号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时期被赋予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特殊使命,成为推动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和构建基础设施投融资新机制的法宝利器。

国办19号文既是对我国近年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的肯定和总结,也对未来提出新的要求和希望。这是继2020年4月30日《关于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简称“40号文”)开创中国公募REITs发展的新时代,2021年3月“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正式纳入《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之后,关于基础设施REITs发展的第三座里程碑式文件,是在国务院层面首次对REITs发展作出明确具体的安排和要求,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大意义。

一、基础设施REITs发行有望进入快车道

国办19号文的第四条:“进一步提高推荐、审核效率,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上市。”

(一)基础设施REITs加速前行正当时

自2021年6月21日首批基础设施REITs成功上市以来,市场表现总体稳健,目前上市的12单REITs的绝大多数涨幅超过10%,上市项目共发售基金458亿元,其中用于新增投资的净回收资金约188亿元,可带动新项目总投资超过2700亿元,对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产生了良好示范效应。其中,上市首日开盘涨停,锁死30%涨停线;华夏中国交建REIT发行累计吸金超1500亿元,公众配售比例为0.84%,刷新了公募基金产品配售比例的历史最低纪录。公募REITs市场的火热让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原始权益人、金融机构开始参与进来,希望更多的优质项目发行上市。“国办19号文”充分反映了市场的热情和呼声,也对试点项目推荐、审核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试点项目所属行业看,亟需扩大试点行业范围,保障性租赁住房、清洁能源、市政、数据中心、水利等短板和新经济领域项目应脱颖而出,产生示范效应。从试点项目所属区域看,更多的中部省市和西部地区的优质项目将在REITs市场有一席之地,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从原始权益人所有制成分看,“国办19号文”明确要求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预计越来越多的民营和外资企业将成为公募REITs的原始权益人。

(二)基础设施REITs试点一直处于高效推进中

我国公募REITs试点从基础设施切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证监会作为基础设施REITs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坚持“双向评审”机制,探索了保障项目和产品质量的根本机制。

在确保试点项目质量的前提下,试点进度也是十分高效的。相比经历30多年磨砺才日臻完善的国内企业股票发行IPO审核,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在没有任何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的情况下稳步推进,从首批试点48单项目申报到9单产品公开上市,仅用了不到8个月的时间,可谓创造了公募REITs试点的中国效率。目前已有16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至中国证监会,12单在两个交易所公开上市并稳健运行,另外还有多单项目正处于申报和评估中,REITs试点项目推进工作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二、特殊项目的运营年限和收益集中度可灵活确定

“对于维护产业链稳定、强化民生保障等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在满足发行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等前提下,可进一步灵活合理确定运营年限、收益集中度等要求。”

(一)运营年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我国REITs试点政策要求,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对已能够实现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运营年限要求。

一般项目要求运营3年以上,主要是保障进入稳定运营状态。对于维护产业链稳定、强化民生保障等具有非常重要作用的资产,例如仓储物流行业中的高标仓或冷库、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风电或光伏发电等,项目投入运营以后一般很快达到满租水平或设计能力,具备稳定收益条件,需要灵活合理确定运营年限。

(二)项目收益来源合理分散

我国REITs试点政策要求,项目收益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直接或穿透后来源于多个现金流提供方。因商业模式或者经营业态等原因,现金流提供方较少的,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应当资质优良,财务情况稳健。

根据国办19号文的要求,项目收益来源一般应具有适当分散度,主要是为了规避市场风险。对于项目收益相对集中的资产,如果资产管理者与实力较强的租户签订了长期租赁协议,租金也反映公允水平,其收益集中度要求需要根据项目特点进行具体分析。

三、稳健运营是实现项目投资目标的重要保障

国办19号文的第二十条:“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能够引入或组建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运营管理机构,保持基础设施稳健运营”“推动基础设施REITs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运营机制,更好地发挥原始权益人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专业作用”。

(一)运营管理机构应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

基础设施运营质量不仅关系项目经营性现金流的稳定性,也影响到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投资人接受存量资产后,必须高度重视底层资产的运营管理, 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根据国办19号文的要求,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必须具备丰富的项目运营管理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实现提升运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公募REITs获得稳定现金流回报和履行社会责任奠定运营专业基础。

(二)原始权益人在项目运营管理中专业作用不可替代

REITs是基于金融创新的轻资产商业模式,绝大多数原始权益人在发行REITs以后仍然希望继续担当运营管理者的角色。

从专业能力看,基金管理人和ABS管理人主要擅长资本运作,对复杂的资产运营管理缺失基本能力,因此国办19号文要求必须更好地发挥具有良好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原始权益人的作用,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这些规定确立了原始权益人在基础设施REITs产业链中的特殊地位,有利于调动原始权益人的积极性。

四、扩募机制将REITs打造为资产上市平台

“建立健全基础设施REITs扩募机制,探索多层次基础设施REITs市场。”

(一)扩募机制强化了REITs市场先行者的优势地位

REITs是资产的IPO,扩募机制是首次公开募集之后,依托市场机制增发份额收购资产的行为。通过扩募机制实现规模增长是境外成熟REITs市场的通行做法,扩募机制有利于将REITs打造为“资产上市平台”。

2022年4月中旬,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就基础设施REITs扩募规则公开征求意见。随着国办19号文的贯彻落实,REITs扩募机制将会加快建立和完善,更多的优质存量资将通过扩募路径源源不断地进入REITs市场,REITs市场先行者在REITs产业链的优势地位将进一步得到加强。

(二)探索建立多层次基础设施REITs市场

国办19号文首次提出我国要探索建立多层次基础设施REITs市场,将使得社会各界对我国未来基础设施REITs市场的全方位发展给予更多的期待,极大提振投资者和原始权益人对未来我国基础设施REITs发展的信心。

在扩募机制建立健全以后,外部资产收购将成为REITs市场发展的重要源头,这将促进基础设施Pre-REITs市场的发育和壮大。

五、补办相关手续为更多资产盘活创造了有利条件

国办19号文的第十一条:“针对存量资产项目具体情况,分类落实各项盘活条件。”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要求“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对项目前期手续不齐全的项目,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加快履行竣工验收、收费标准核定等程序”;对项目盘活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求“探索制定合理解决方案并积极推动落实。”

(一)积极落实盘活存量条件

产权登记是参与公募REITs的基础。基础设施REITs试点首先要求项目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依法合规直接或间接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经营收益权,通过尽职调查和资产重组,界定目标资产的权属及其权属范围,项目公司依法持有拟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的底层资产。

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前期手续主要包括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由于各种原因,绝大多数试点项目的前期手续都不是完备无缺的,需要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国办19号文为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完善规划和用海政策

针对资产盘活过程中的规划、用地用海等关键手续,国办19号文的第十三条专门做出规定,提出“依法依规指导拟盘活的存量项目完善规划、用地用海、产权登记、土地分宗等手续”,并要求相关部门或机构“积极协助妥善解决土地和海域使用相关问题,涉及手续办理或给予证明的积极予以支持”。

对盘活资产过程中需要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海域用途的项目,“应充分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积极支持将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良好条件和营商氛围。

六、所有基础设施REITs项目均应符合投资管理合规性要求

国办19号文的第十八条明确:“所有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 的项目均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保障项目质量,防范市场风险。”

(一)投资管理合规性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任何资产都是在特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背景下投资建设形成的,合规性审查主要判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合规性要求,投资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主要包括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建筑施工等方面的手续。这些法定手续不仅是我国70多年建设管理经验的总结,而且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投资管理合规性审查是保护投资人利益的

在基础设施REITs试点过程中,底层资产质量是推进基础设施REITs工作的关键。首批REITs试点项目上市以来的稳健表现,与底层资产质量过硬紧密相关。

项目公司的所有权属通过ABS完全转让给公募基金之后,如果投资管理关键风险没有排除,风险将随之转移至投资人,某些风险可能是颠覆性的,且无法弥补。开展投资管理合规性审查是规避投资风险、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关键举措,也是推动中国基础设施REITs市场行稳致远、健康发展的核心所在。

(三)首发和扩募项目都必须履行投资管理合规性审查

按照国办19号文的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内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标准和要求,应与基础设施基金首次发售一致,即所有拟扩募项目都必须高度重视投资管理合规性审查,都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扩募资产自身质量始终是实现REITs战略价值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七、国有资产豁免进场交易统一规则

“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国有资产转让个案处理机制得到确认

基础设施REITs试点阶段涉及众多国有资产交易,一直采取了个案处理、一事一议的方式。2020年10月12日,深圳市国资委率先破局,批准本地基础设施REITs项目所涉国有资产“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发行,无需另行履行国有资产交易程序。”随后,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分别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同意豁免进场交易。

国办19号文充分借鉴了首批基础设施REITs先行先试的经验,对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统一了审批流程和交易规则,增添了对国有企业发行REITs产品的信心。

(二)公募REITs市场定价机制反映了国有资产公允价值

公募REITs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询价、定价机制,更能反映资产的公允价值,有利于实现国有产权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效果。试点实践证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风险可控。

八、抓实基础设施REITs税收支持政策及服务等工作

国办19号文的第十四条:“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REITs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在现有税收政策框架下助力盘活存量资产。”

(一)REITs设立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递延

2022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 3 号),提出在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REITs税收支持政策需要落实落细

基础设施REITs产品生命周期包括设立、运营、分配、退出等环节,各环节都存在纳税问题。对参与REITs的相关利益主体而言,税收成本是影响融资成本和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甚至直接影响到是否发行REITs的决策。

根据国办19号文的要求,我国需要进一步细化REITs的税收中性政策,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REITs税收支持政策体系,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主动作为,在现有税收政策框架下助力盘活存量资产。

九、通过价格调整机制和资产重组提高项目收益水平

国办19号文的第十二条:“完善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依法依规按程序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健全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

(一)公共产品或服务定价需要政府调控

基础设施项目一般具有自然垄断性、公益性等特征,其产品或服务价难以通过市场机制有效形成。为了保证充足有效的公共产品供给量,同时保护好社会公众的利益,诸如污水处理收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水利工程水价等基础设施服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均不能由原始权益人或公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确定,必须由政府有效管理或引导调控。

(二)资产重组可以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

基础设施公募REITs可以看作并购重组+资产IPO。为提高项目收益水平,国办19号文的第十二条还对整体收益较低的项目提出“支持开展资产重组,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

基础设施REITs试点要求项目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原则上不低于4%,对于公益性较强且建设投资很大的基础设施,如水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文化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整体资产收益率往往难以达到最低收益率要求,选择具有独立收益能力的资产进行重组是非常必要的。

(三)资产合理组合打包可以提升资产吸引力

国办19号文的第十二条还要求“研究通过资产合理组合等方式,将准公共性、经营性项目打包,提升资产吸引力”。基础设施REITs试点要求首次发行项目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对于污水处理、仓储物流等单个资产规模较小的项目,合理打包、肥瘦搭配具有规模经济性,也是提升资产吸引力的重要途径。

十、回收资金以资本金形式再投资促进投资良性循环

国办19号文的第十五条:“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

国办19号文的第十七条:“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

(一)引导做好回收资金使用

基础设施REITs鼓励将回收资金以资本金形式投资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或新基建项目,以存量带增量、以融资促投资,形成资产-资本-资金-投资-项目的良性循环,将有效弥补新建项目的资本金缺口,或者显著改善新建项目的资本金融资能力,为项目的债务融资提供了良好的信用基础。

目前12个REITs项目发行上市,净回收资金约188亿元,带动新项目总投资超过2700亿元,杠杆率约为1:14,杠杆效应显著,为引导试点项目对存量带动增量形成良性循环做出了贡献。

在我国经济增长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的相对困难时期,积极发挥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和促进有效投资的关键性作用,将对提振投资,促进发展和形成良性循环产生持续性的深远影响。

(二)加强配套资金支持

2021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1〕252号),重点支持采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将净回收资金主要用于新增投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委托,中咨公司先后组织专家对2021年度和2022年专项计划项目进行了评估,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与专项支持的新建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杠杆率)分别为1:145和1:95,充分发挥了本专项“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

十一、REITs立法将为长远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国办19号文的第四条提出“研究推进REITs相关立法问题。

(一)“公募基金+ ABS”结构是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的重大创新

我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采用了“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ABS)”独特内核结构,这是基于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的重大创新设计,实践证明是现实可行的方案,但客观上也带来了REITs治理结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各方权责界定和协调难度较大等情况。

(二)基础设施REITs立法是试点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本质上是在试规则,通过不断总结和修订政策固化经验,体现了独特的实践主义特征。从长远看,只有通过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立法,才能将REITs作为独立的金融品种,从法律上确立REITs的市场地位及证券法律性质,优化产品交易结构,系统构建符合REITs特点的申报、推荐、审核、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制度安排,为REITs真正进入快车道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市场动荡之下,相信任何的投资都会渐趋谨慎,而能否找到确定性的投资方向,本质上是建立在对行业贝塔的理解之上。

纵观过去五年,在需求不断上升的确定性逻辑驱动下,只要投资了高贝塔行业,比如说新能源,大部分与之相关的投资或能产生正的收益,这就是一个行业成长带来贝塔效应的典型例子。

而笔者相信,政策的“声音”才是行业贝塔的最强音。聪明的投资者都会知道,从政策出发捕捉行业贝塔信号的手段、方式,是永不过时的。

央行罕见表态支持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水发兴业能源或持续深度受益

近期,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领域再获政策暖风。5月9日晚,央行发布的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出,将大力推动建筑业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加强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严格管控高耗能公共建筑建设,推动零碳建筑建设试点。

央行在该行业的积极表态实属罕见,支持声浪之大,可谓前所未见。

此外,央行报告也提到一点,即倡导建筑绿色低碳设计理念,加强基础共性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提升绿色建筑发展质量和节能水平。从这里可以看到,当前的央行已给出了较为具体的发展实现路径。

而早在4月初,在央行召开的2022年研究工作电视会议上提到今年要实现绿色与转型金融的有序有效衔接,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举措。由此可见,央行及货币政策,在推动双碳目标,支持经济往绿色低碳大方向升级转型等方面是不遗余力的。

因此可知,央行在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领域表达积极支持的观点,实际上跟以往是一脉相承的,代表了政策力度的边际加强,信号的深化。

2022年3月11日,住建部发布的《“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文件中提及,到2025年,需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3.5亿平米以上(其中包括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亿平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5亿平米)。

而据公开资料,早在在“十三五”期间,全国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14亿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 1.85 亿平方米,若据此结果去看规划,无疑“十四五”所设定的目标是非常的保守。

另外,规划提到,到2025年,建设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0.5亿平方米以上,相较于“十三五”期间0.1 亿平米的完成情况大幅提升400%。

因此,速度加快、容量加大及打开天花板,便是这一赛道的最为显著的发展特征及内在诉求。

截至2020年底,我国累计建成绿色建筑面积超过66亿平方米,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超过238亿平方米,据(002926)研究估算,截至2020年底我国全建筑面积存量或超700亿平方米,由此可估算出,目前国内建筑整体的绿色节能化程度仍处于相对较低水平,折射出未来较大的发展前景。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在广义的角度下,必定拥有一个广阔的空间,可轻松过万亿规模的市场正摆在眼前。

按照50年建筑生命周期,即每年2%的改造/翻新率进行估算,每年则有14亿平方米建筑面积待改造的需求,若按照50%-70%进行建筑节能绿色改造,也差不多有近7-10亿平方米,5年则折合35-50亿平方米的潜在空间,约为“十四五”规划既定目标的10-15倍左右,从总量上可直接体现出个中所蕴藏的巨大预期差。

巨大的预期差,也代表着潜在较高的行业贝塔效应在等待释放,再次证明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这一赛道的长期吸引力是存在的。

回到本章分析的开端,从央行新发布的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其中关于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表述要点和关键字眼当中,笔者发现在上市的水发兴业能源与之甚为相符,契合度较高。

据了解,水发兴业能源已在绿色建筑行业深耕多年,并拥有多项专利与核心技术、人才梯队、品牌美誉、项目经验及行业标准参与者和制定者角色身份等多维度综合领先优势。

水发兴业能源,近年正快速向综合型清洁能源和绿色建筑运营商转型,并致力于成为低碳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领域的领跑者。

按照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水发兴业能源的绿色建筑业务,将以推广超低能耗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项目为着力点,充分整合“国企平台+”的核心优势,在“十四五”期间重点推进节能环保的低碳建筑、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规模化推广。这跟目前政策主导的、力推的方向是如出一辙的。

水发兴业能源的绿色建筑业务正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从2021年公布财报业绩可看到,绿色建筑业务表现亮眼,2021年实现营收16.63 亿元,同比增长约46%。

同时,公司相关在手订单近30 亿,其中包括单体大型绿色建筑项目2.5 亿。目前公司正以大型项目、标杆项目作为抓手,满足城市更新过程中出现的?大量节能改造需求,积极探索以优质项目打开各大城市局面的“以点带面”模式实现快速拓展和扩张。

“绿色建筑+新能源”双主业模式得到巩固深化,母公司资产注入正式启动

水发兴业能源的控股母公司为水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其为山东省属国企水发集团专注清洁能源主业的一级平台公司。自2019年水发集团入主以后,水发兴业能源持续聚合优势资源和能力,定位发展绿色建筑+新能源双主业,在疫情出现的近两三年间,受到内外环境颠簸的挑战,公司依然能够顶住巨大压力逆流而上,实现营收的稳健快速增长,并且使得双主业发展模式渐入佳境。

除了受益于公司自身的业务基础和技术实力之外,实力雄厚的控股股东水发集团的全方位赋能支持,更是功不可没,这也是水发兴业能源持续释放利润增长潜力,不断兑现成长逻辑背后的重要因素。

5月25日,水发兴业能源盘中一度大幅上涨28%,最终收盘涨幅26%。主要原因为24日晚间,公司发布公告称,全资附属公司湖南水发兴业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母公司水发能源集团达成谅解备忘录,计划收购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的500MW风电场项目。

此等交易无疑将有助于上市公司快速扩充资产规模,提升盈利水平,按市场走势来看,投资者对公司这一发展举措无疑是充满了期待和信心,从大方向来看也是相当认可的。

尤记得,在今年业绩公布后举行的投资者交流会上,公司管理层曾透露,2022年母公司计划将1GW优质风光电站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而此次签订的备忘录预计收购的项目即为第一批启动注入的资产,而眼下公司呈现的强劲走势,或反映出的是公司兑现预期的逻辑。

站在中长期角度,结合此前的战略规划,公司曾对外表示,拟计划在“十四五”末达到20GW的资产规模目标,笔者认为2022 年将是公司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的关键一年,在本年度,公司规划增加2GW资产规模。

一旦“开始键”被按下,便是开弓没有回头箭。水发兴业能源最新公告的资产注入,实际上仅为进程兑现的开启与开端,意味着接下来将迎来陆续释放的利好消息。

结合近日不断召开有关稳经济主题的重要会议和预期将发布重磅的刺激政策,实际上,符合我国经济转型方向和时代大潮流的新能源、绿色建筑行业和新基建领域均有机会成为经济刺激政策的重心。

因此,笔者仍会继续把目光更多的聚焦在“绿色建筑+新能源”双主业且拥有强大国企背景的水发兴业能源。我认为,公司有机会站在新一轮行情的中轴线。继而被市场不断的挖掘其被低估的内在价值和长期价值,跻身龙头企业和行业标杆的优势凸显。

2022年,不但是水发兴业能源兑现增长预期和发展逻辑的关键转折年,也许也将成为公司全面走向市场,在股价呈现强大生命力和增长潜力的势头,充分展现市场前景与政策受益的无比广阔空间,同时不断强化龙头标签的重要时间点,因此2022年的水发兴业能源,质变与突破的成长主题、主线或许将贯穿全年,值得投资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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