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18.4万元的进口手表报关应交多少税钱?

【去年10月以来美国消费者因加密货币投资骗局的损失同比增长超10倍】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表示,自去年10月以来,消费者已报告因加密货币投资骗局损失了超过8000万美元,同比增长了10倍以上。

【泰国一季度GDP同比下降2.6%】

泰国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委员会(NESDC)17日公布,今年一季度泰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较去年同期下降2.6%。

【日本的美国国债持有量下降至14个月最低】

根据美国财政部的数据,日本在3月减少美国国债持有量1.4%至1.24万亿美元,为2020年1月以来最低;日本在3月持有美国政府债券总量的5.8%,低于2月的5.9%;美国债务的外国持有占比下降1%,33%的美国国债为外国投资者。持有外国投资者在3月净买入美国股票和债券总计2080.7亿美元,高于2月卖出73.3亿美元。过去12个月,净买入总计5,521亿美元;流入为首的是长期美国国债入1188.7亿美元和公司债的431.4亿美元;外国投资者在3月通常是净买家,过去五年在该月平均增持19亿美元;美国投资者减持外国证券541.2亿美元,卖出627.3亿美元债券,买入86.1亿美元股票。

【IMF:2月底全球官方黄金储备共计35,228.3吨】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2月底,全球官方黄金储备共计35,228.3吨。其中,欧元区(包括欧洲央行)共计10,772.1吨,占其外汇总储备的58.7%。

【国家统计局:全年物价保持稳定有基础有条件】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付凌晖5月17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CPI处于温和上涨,4月份同比上涨0.9%,核心CPI只有0.7%,也是小幅上涨。综合来看,全年物价保持稳定有基础有条件。

【国家统计局:4月各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涨幅延续扩大态势 二手住宅同比涨幅有升有落】

5月17日,国家统计局城市司首席统计师绳国庆解读2021年4月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统计数据时表示,4月,各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涨幅延续扩大态势,二手住宅同比涨幅有升有落。

【4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同比增长17.7% 复苏态势不变】

5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4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3153亿元,同比增长17.7%;比2019年4月份增长8.8%,两年平均增速为4.3%。扣除价格因素,4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增长15.8%,两年平均增长2.6%。从环比看,4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0.32%。 

【固定资产投资稳定恢复 前4个月基础设施投资同比增长18.4%】

据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付凌晖介绍,4月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恢复,我国经济运行稳中加固、稳中向好。其中,生产需求持续增长,就业物价总体稳定,新兴动能培育壮大,消费增长仍保持扩张态势。 

【财政部等三部门明确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公告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一是归入税则号列,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混合芳烃”;二是归入税则号列、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轻循环油”;三是归入税则号列,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稀释沥青”。

【四部门发布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近期,一些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5月17日,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四类。一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二是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三是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四是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风险提示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高额利息无法兑现。二是资金安全无法保障。三是养老需求无法满足。

【证监会:湘佳股份、森麒麟可转债事项均获通过】

证监会5月17日消息,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事项均获通过。

【央行对到期MLF进行等量续作 中标利率保持2.95%不变】

人民银行17日公告称,为维护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今日开展1000亿元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含对5月17日MLF到期的续做)和100亿元逆回购操作。公告显示,MLF期限为1年,中标利率为2.95%,与前值保持一致,逆回购期限为7天,中标利率为2.2%。

【深交所:2020年投资者证券账户平均资产量59.7万元 达历年调查最高水平】

5月17日,深交所发布2020年个人投资者状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新入市投资者平均年龄为30.4岁,较2019年降低0.5岁。投资者通过股票、公募基金等进行财富管理的需求显著增加,投资者证券账户平均资产量59.7万元,较2019年增加5万元,达到历年调查最高水平;投资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占比67.1%,较2019年大幅增加21.3个百分点。投资者支持退市制度改革,39.0%的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交易风险警示股票(ST、*ST股票),认为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上交所首批5单基础设施公募REITs项目获批注册】

5月17日,上交所首批5单基础设施公募REITs项目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后,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标志上交所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进程又跨越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4月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数量增长超169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新数据显示,今年4月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数量增长169.14万,同比增长3.11%。新增投资者中,自然人投资者为168.82万,非自然人投资者为0.32万。

【今年以来信托业 处罚力度远超往年】

今年来信托罚单频现,无论是在罚单数量上还是在金额上,均远超往年。据不完全统计,进入2021年来,至少有四川信托、中海信托、兴业信托等10余家信托公司被监管部门处罚,总额超4000万元。而2020年全年只有11家信托公司被罚,总额逾1800万元。2019年29家公司被罚合计2700万元。

【京东物流启动招股 已获软银、淡马锡等基石投资者认购】

京东物流17日在港交所发布公告,正式启动股份全球公开发售,总计6.092亿股,每股发售价为39.36港元至43.36港元,公开发售时间为5月17日至5月21日,股票代码2618,预计将于5月28日上市交易。据悉,京东物流IPO获得7名基石投资者同意认购约119亿港元股票,包括软银、淡马锡、Tiger Global、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及中国诚通投资、黑石、Matthews Funds和Oaktree。美银证券、高盛、海通国际担任此次发行的联席保荐人。

【我国移动通信用户月均支出5.94美元 低于全球平均水平】

工信部副部长刘烈宏17日在2021世界电信和信息社会日大会上表示,截至目前,我国行政村通光纤和4G的比例均超过了99%,农村和城市“同网同速”,城乡“数字鸿沟”明显缩小;据全球移动通信协会监测,我国移动通信用户月均支出为5.94美元,低于全球11.36美元的平均水平;根据国际测速机构3月份数据,我国移动网络速率在全球排名第4位,固定宽带速率在全球排名第16位。

【起底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乱象:“引流”藏套路 宣传似传销 交易涉洗钱】

数字货币价格频繁暴涨暴跌、投机炒作氛围狂热,围绕数字资产的乱象甚至犯罪行为已引起各方高度关注。近期调研发现,数字资产交易平台鱼龙混杂已有时日,乱象频发:有交易平台将老年人当作“收割对象”,“引流”套路涉嫌传销;还有交易平台沦为跨境“洗钱”工具,逃避外汇监管等等。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这些交易平台严重损害了投资者权益,加强监管刻不容缓。

税收筹划应该是个中性词,在遵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的税务筹划是税局认可的,要不然税务师考试教材里面单独有税务筹划相关内容。但是实务中大家对于税务筹划当然认识存在各种极端,一种极端是税局某些人士认为“一切税收筹划都是纸老虎”,对税务筹划进行一棍子打死;一种极端是某些社会中介人士搞出什么“一分钟节税一个亿,三十分钟节税三十三亿”的商业广告类推销,似乎税务筹划无所不能,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只要达到目的。两种极端的看法都是有问题的,实际上税收筹划在遵从合法性前提下、结合全局性、带有超前性进行筹划。

税务筹划行业这个说法不太准,实际上都是事务所和咨询机构在做这些事情。但是这个做咨询和筹划实际上也是鱼龙混杂。

有的所谓筹划,就是对税收政策的研究,打的是税收政策的牌子,利用的是税收信息的不对等,比如税收优惠政策之类。严格来说这不算什么筹划,这些是企业应该享受的可以享受的,只是信息不对等而已。当然这种税收筹划,也包含所谓的税收洼地,一些中介机构掌握了全国各地注册税务洼地的信息,而你企业可能不知道这些信息。

有的所谓筹划,就是对企业税务情况进行一个尽职调查,然后出具一个所谓风险报告和筹划点,卖的是报告。这种呢相对来说,比第一种对了一步是对企业实务的了解,但是缺乏了将政策与企业政策落地,也就是如果尽职调查企业税务存在问题,报告卖出去了,具体怎么与当地主管税务机构沟通,还是企业需要做的,具体能落实多少还真不一定。

好一点的筹划,是从尽职调查,到税务问题报告,到将政策沟通落地都要包含的。而这种筹划更多的是需要结合企业商业模式,结合当地税务情况执法细节,做总体考虑。

最后说下税务筹划的实际

实际上企业能否运用税务筹划,更企业自身实际相关。

因为一般的企业,人家搞两套账务,好像税局也没去查,以此赌博的心理,侥幸的心理,要什么税务筹划。这种野蛮粗暴的方式,可能因为企业第一步要解决生存问题,但是这里面风险很大,尤其是在国家大幅减税下,国家也说了税收征管要做到“应收尽收,应享尽享”。

还有的企业别说税务筹划了,就算老实搞一套帐的,也存在多交税的问题。我曾多次提到,很多企业不要提什么税收筹划,第一步是不要多交税,第二步是规避税务风险,第三步才是税务筹划。

而真正能做税务筹划,想做税收筹划的企业,一定是企业脱离了一定的发展阶段,处于一定的规模下,基于自身商业模式创新,考虑风险与收益的筹划。

证券代码:300699 证券简称:光威复材 公告编号: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北京蓝科盈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签署了《关于威海光晟航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

鉴于北京蓝科与威海光晟在业务、股权方面的关联关系,协议约定在完成对威海

光晟航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光晟”)的增资后,由威海光晟进

一步收购北京蓝科盈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蓝科”),现变更收

购主体,改由公司以现金出资 3,290 万元直接收购北京蓝科 100%的股权,收购

完成后,北京蓝科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外投资收购北京蓝科盈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本次对外投资

交易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蓝科盈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X5H5X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8、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园二街 4 号院 2 号楼-1 至 5 层 101 内 5 层

9、经营范围:航空航天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

术服务;销售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民用航空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

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不得从事实体店铺经营);

制造飞机及其零部件。(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0、北京蓝科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二)本次交易前的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北京蓝科主要从事复合材料结构设计、火箭发动机外壳体设计以及其他碳纤

维制品的设计和开发,为客户提供成套的设计方案和工艺方案。主要服务于国内

各类高端装备相关企业等,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并通过了 GJB 质量体系认证。

北京蓝科持有如下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号

一种复合材料缠绕芯模法兰的定

一种球幕模拟舱结构及其制备方

一种用于球幕的投影仪安装支架

4 一种主起撑杆接头的连接结构 实用新型 授权 CN.5

5 一种用于球幕的装饰条结构 实用新型 授权 CN.X

6 一种空速管安装结构 实用新型 授权 CN.6

一种复合材料缠绕芯模法兰的定

位结构及其安装拆卸方法

8 一种腹鳍结构 实用新型 授权 CN.1

9 一种低成本模块化面板结构 实用新型 授权 CN.6

10 一种球幕模拟舱结构 实用新型 授权 CN.X

11 一种涡喷安装整流结构 实用新型 授权 CN.3

一种复合材料火箭发动机壳体结

13 一种共固化复合材料无人机机身 实用新型 授权 CN.7

一种飞机装配时确定孔位置的方

15 一种筒体缠绕用十字挂纱钉 实用新型 授权 CN.8

一种无人预警机用共形天线安装

17 一种无人机用尾撑管的连接结构 实用新型 授权 CN.2

一种复合材料火箭发动机壳体制

一种大长径比火箭发动机壳体模

一种无人机平尾垂尾无工具快拆

一种大长径比火箭发动机壳体模

具的紧固装置及制备工艺

(五)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和定价依据

根据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蓝科盈晟

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经营的前提下,北京蓝科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978.71 万元,收益法评估股东全部

根据审计报告和评估结果,并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北京蓝科 100%股权转

让的价格为 3,290 万元。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及签订背景

甲方: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法定代表人为卢钊

钧,住所为威海市高区天津路-130 号;

乙方 1:许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乙方 2:王晟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丙方:北京蓝科盈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俭,住所为北京市

丁方:王国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本协议签署之时,甲方称为“收购方”;乙方 1、乙方 2 为北京蓝科盈晟

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合称“北京蓝科股东”、“出让方”;丁方为乙方 1

之配偶、乙方 2 之父。)

1. 甲方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699;

2. 甲方拟收购出让方拥有的丙方北京蓝科盈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

京蓝科”、“目标公司”)100%股权,北京蓝科股东亦同意将上述股权出售予甲方。

本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达成本协议如下: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或者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均

1.1.1 “本协议”:指本《股权转让协议》及其所有附件,包括经各方不时

修改的、并生效的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

1.1.2 “目标公司”、“北京蓝科”:指丙方北京蓝科盈晟航空科技有限公

1.1.3 “标的资产”:指北京蓝科 100%的股权。

1.1.4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购买北京蓝科 100%的股权。

1.1.5 “本次交易基准日”:指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

评估的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日,具体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1.6 “《审计报告》”: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

易关于目标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1.1.7 “《评估报告》”:指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本次交易关于目标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1.1.8 “本协议生效日”:指根据本协议第十七条规定本协议生效之日。

1.1.9 “标的资产交割日/交割日”:指标的资产办理完毕过户至甲方名下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利、义务和风

1.1.10“过渡期间”:自本次交易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1.1.11“目标公司核心人员”:指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的目标公司核心管理

1.1.12“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1.13“工作日”:指中国法定周休日、公共休假日之外的工作日,如行使

某项权利、履行某项义务须通过特定机构场所(如银行等)进行,则为该机构的

1.2 本协议中所引用的“条款”及“附件”均指本协议的条款及附件,本协

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 本协议的条款、附件的序号和标题仅为方便参阅而设,不影响本协议的

1.4 在本协议项下,如可行使某项权利的首日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可在该日

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行使该项权利;如应当履行某项义务的首日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应该在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履行该项义务。

1.5 在提到任何法律或任何法律的任何规定时,应包括应适用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该等法律的修订和重新制定后任何法律、以及依

照该等法律颁布的所有条例和法律文件。

1.6 各方已联合参与了本协议的谈判和起草。如果在意图或解释方面出现不

明确或疑问,本协议的解释应如同各方联合起草一般,不得因一方制定了本协议

的任何条款而在认定和举证方面偏袒或损害任何一方。

第二条 关于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2.1 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丙方北京蓝科盈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PX5H5X,法定代表人:许俭;注册资本:1,000 万元;住

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园二街 4 号院 2 号楼-1 至 5 层 101 内 5 层;经营范围:

航空航天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销售五金交

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民用航空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

化学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不得从事实体店铺经营);制造飞机及其零部

件。(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2 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1,000 万元,截至本

协议签署日股本结构如下:

序 认缴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金 出资比例

号 (万元) 额(万元) (%)

第三条 本次交易的方案

3.1.1 甲方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蓝科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 100%的股

3.1.2 标的资产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1)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

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共同协商确

(2) 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各方同意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3) 根据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评估

31 日,目标公司 100%股东权益的评估值为 3,290 万元。根据评估结果,并经本

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目标公司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3,290.00 万元。

3.2 现金对价的支付

3.2.1 甲方以现金方式向北京蓝科股东支付转让价款 3,290.00 万元,具体

序号 交易对方 现金支付价款(万元)

3.2.2 甲方向北京蓝科股东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按照下述进度进行支

(1)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收购方向出让方支付现金对价的

(2) 标的资产完成交割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收购方向出让方支付现金

3.2.3 在向出让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时,甲方将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代

扣代缴义务,扣除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后,再将剩余价款支付至其指定的账

第四条 关于标的资产的权属与状态

4.1 北京蓝科各股东确认,其为目标公司的登记股东、实际出资人,为目标

公司股权权益的合法持有人,不存在代其他人持有或者委托其他人持有的情形,

也不存在其他第三人的优先购买权(除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外),北京蓝科各股东

确认对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权益拥有合法有效的完整所有权与处置权,并

未设置抵押、质押、担保等其他任何第三人权益,亦不存在冻结、扣押、查封等

强制措施,也不涉及任何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程序、司法调查程序等,

对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权益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对其股权、权益

的占有和处置不侵犯任何组织或个人的财产权。

4.2 北京蓝科各股东确认其已经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出资义务,出资来源合法,

并且没有抽逃资本等出资不实的情形;北京蓝科各股东分别保证其所持目标公司

股权的历次变更均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或登记及/

或备案手续;除目标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内容外,目标公司各股东

确认其对目标公司不享有任何形式的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优先转让权、优

先退出权、期权、认股权证、转换权、赎回权、回购权、股权激励计划等,其也

未与任何第三方就取得上述权利达成任何协议、安排或承诺;目标公司各股东确

认其与其他股东之间以及与目标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关于目标公司的有

效对赌、业绩承诺等协议或条款等,如之前存在对赌、业绩承诺等协议或条款等,

则在本协议签署日前均已经失效、终止或解除。

4.3 北京蓝科股东、目标公司保证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资不抵债及其它导致

解散或清算之情形,亦未申请或被申请启动任何解散、清算或破产程序,不涉及

任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4.4 北京蓝科股东、目标公司保证目标公司对其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

房屋、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其他资产等)拥有合法有效的完整所

有权、使用权与处置权,不存在与第三方的权属纠纷,不存在任何违法取得或使

用之情形,不存在任何未决的征用、征收、强制执行、补缴税款或类似程序,并

且已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资产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包括依法适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备案、续费手续等);目标公司资产均处于良好维护、

运营及修缮状态,但日常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磨损不在此限;除在《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记载的和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形之外,目标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方与

关联交易,目标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等情形,亦不存在冻结、

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不存在可预见的遭到任何第三人追索或提出权利请求的

4.5 北京蓝科股东、目标公司保证目标公司已经依法取得或办理了其从事业

务经营所需的全部政府批准、执照、资质、登记、许可、认证或备案等,并全面

有效、且确信无任何情形表明此类批准、执照、资质、登记、许可、认证或备案

可能被撤销;目标公司也不涉及任何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程序、司法

调查程序等,不存在任何争议或可预见的争议,目标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未披露

的重大违法、违规等行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该行为导致目标公司及其相关

方可能遭受的相关政府处罚金额高于 50 万元,若该行为导致目标公司及其相关

方可能遭受的损失、相关政府处罚虽未达到前述金额,但对目标公司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也视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

任何其他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4.6 北京蓝科股东、目标公司保证目标公司全部已建成项目或在建项目均已

获得具备管辖权的政府机构之立项核准和/或验收备案文件,且该等立项核准和/

或验收备案文件本身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障碍或瑕疵。

4.7 北京蓝科股东、目标公司保证目标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均遵守所有适用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依法取得(如需)全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批准、

许可、授权、备案、验收等,且该等批准、许可、授权、备案、验收本身不存在

任何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瑕疵,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无法取得、续展该等

批准、许可、授权、备案、验收之情形;目标公司已依法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如

需),按期足额缴纳各项排污费和其他费用(如需),不存在漏缴、欠缴之情形,

从未收到任何环境索赔,亦不存在任何未决或可预见发生的环境争议、纠纷、行

4.8 北京蓝科股东、目标公司保证目标公司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方面均遵

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依法取得全部与产品质量、服务质

量相关的批准、许可、授权、备案、验收等,且该等批准、许可、授权、备案、

验收本身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瑕疵,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无法

取得、续展该等批准、许可、授权、备案、验收之情形;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未

决或可预见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相关的争议、纠纷、行政处罚或司法程序;目

标公司的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应了财务状况,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账外资产。

4.9 北京蓝科股东、目标公司确认,目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保持了完整的独

立性,不存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混同,也不存在未披露的同业竞争、关联

交易和关联方对目标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4.10 北京蓝科股东、目标公司确认,目标公司由其执行董事、经理直接

负责经营管理,不存在以承包、托管或其他方式交给任何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的

第五条 标的资产的交割

5.1 交割的前提条件

甲方受让标的资产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须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甲方

有权利豁免下述一项或几项条件):

5.1.2 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人员与管理

等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5.1.3 北京蓝科股东未实质性违反在本协议做出的声明、陈述、保证与承诺,

5.1.4 本协议附件一列明的目标公司核心人员按照本协议第 12 条约定均做

出书面承诺,承诺遵守在目标公司的服务期与竞业禁止义务;

5.1.5 目标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其他应收款已经按照本协议第

3.1.3 条的约定清理完毕。

5.2 各方同意,标的资产应在甲方支付完毕第一笔股权受让价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交割。北京蓝科股东应配合目标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

标的资产过户至甲方名下,甲方亦予以配合。自标的资产交割日零时起,标的资

产的所有权利、义务和风险发生转移,甲方享有标的资产以及因经营标的资产的

业务而产生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承担标的资产的风险以及因经营标的资产

的业务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5.3 北京蓝科股东承诺在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前,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财务

状况不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目标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不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使用的资产或技术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4 各方同意,于办理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同时办

理目标公司章程变更、法人治理结构调整等事项变更,北京蓝科股东应给予及时、

必要的配合。目标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人治理结构的调整应当符合本协议的约定。

5.5 各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即指派专人到目标公司按照《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的记载、北京蓝科股东的事先披露、以及基准日之后目标公司的实

际经营情况,核实、查验目标公司所有相关资产与文件等。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

目标公司拥有或有权使用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

权、软件、电子计算机程序、非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以及与此有关的技术资料。

北京蓝科股东、目标公司保证披露目标公司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全部知识产

权,目标公司没有侵犯任何其他第三人的任何专利、商标、著作权、服务标志、

技术秘密、专用技术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并保证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目标公司

继续享有上述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权益。

目标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所有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的文本,无

5.5.3 关于许可证和执照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标公司所拥有的所有印章、

印签、许可证、执照、资质、批准、批件、证明书、备案文书及授权书等。

5.5.4 关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企业管理层相关的

目标公司历次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总经理办公会等

企业管理层会议所涉及的任何决议、决定、议案、会议记录、表决票、授权委托

5.5.5 关于生产经营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目标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全部业务记录、财务及会计记录、营运记录、

营运数据、营运统计资料、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培训手册、以及其它所有有

关记录、数据、日志、手册及各种正式的文字资料、软盘、电子数据存储载体以

及生产过程的照片和录影录像等。

5.6 甲方清查目标公司拥有的资产,并签署《交接备忘录》,实际交付的标

的资产、以及对目标公司资产的清查结果应以《交接备忘录》记载的为准,如出

现变动或与《评估报告》载明的内容有差异,应经各方同意并以书面方式进行确

5.7 如果目标公司所签署的合同要求发生股东变化之时需通知合同对方或/

和取得合同对方同意,北京蓝科股东、目标公司确保目标公司在上述《交接备忘

录》签署之前履行相关义务,并避免目标公司因此发生损失。如果目标公司因此

发生任何损失,均由北京蓝科股东承担。

5.8.1 或有负债,是指由于在标的资产交割前发生或/和存在的各种原因,

使目标公司遭受的负债或给付义务,而该负债、或给付义务未列明于基准日的《审

计报告》《评估报告》之中、或未能向甲方及时披露,或该负债或给付义务虽已

列明、披露但最终确定的数额大于所列明、披露的数额。

5.8.2 北京蓝科股东承诺,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北京蓝科股东、目标公司

或其他相关方未向甲方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的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前发生或/

和存在的或有负债成为目标公司的实际债务,则由北京蓝科股东承担全部法律责

任,由北京蓝科股东弥补目标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北京蓝科股东、目标公司或

其他相关方已经书面向甲方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的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前发

生或/和存在的或有负债成为目标公司的实际债务,则由目标公司承担。

5.8.3 各方同意,北京蓝科股东在履行第 5.8.2 条约定的补偿义务时,受限

(1) 就引起索赔的损失,目标公司从保险、税务或者其他第三方获得赔

偿或补偿的,在该受到赔偿或补偿(减去获得该赔偿或补偿付出的合理费用)的

限度内,北京蓝科股东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赔偿责任;

(2) 就引起索赔的事实、事情或情况能够合理预期将引起一项索赔,且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对此已经知悉的,在该知悉的限度内,北京蓝科股东不对该

5.9 各方同意,当标的资产交割完毕、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向北京蓝科股东

支付了本协议约定的全部现金对价时,本次交易完成,但本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

第六条 人员安置与劳动保障

6.1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的问题,不影响目标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

6.2 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形外,北京蓝科股东、目标公司保证目标公司已在

所有方面遵守与其员工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为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及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存在任何未决的劳动争议或纠纷。

6.3 北京蓝科股东、目标公司保证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未实施完毕的与员工

有关的股权激励计划及/或股权认购权计划,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与其员

工之间不存在任何集资或借贷安排,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北京蓝科

股东、目标公司保证亦不筹划或实施与员工有关的股权激励计划及/或股权认购

权计划、目标公司与其员工之间集资或借贷安排。

6.4 本次交易完成后,北京蓝科股东、目标公司应确保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

的目标公司核心人员应与目标公司重新签署与本协议第 12 条一致的服务合同或

劳动合同、或者做出书面承诺,至少包括该等人士承诺任职的服务期限、并承担

服务期内及离职后 24 个月内的竞业禁止义务等条款。

第七条 过渡期间的安排

7.1 各方确认,在过渡期间内,目标公司除正常经营所需或者各方另有约定

的以外,非经甲方同意,北京蓝科股东、目标公司将尽合理努力促使目标公司:

7.1.1 目标公司应遵守自身的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维持自身生产经营

的稳定、并依法经营,以正常方式和既往惯例经营运作,继续维持其与客户、供

应商的良好合作关系,以确保目标公司的商誉、经营和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资产不发生非正常性的减损。

7.1.2 除正常经营所需的各项交易、以及各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事先书面

同意的以外,目标公司不得进行借款、资产处置、资产购买、对外投资、提前清

偿债务、取消或放弃债权、签署其他重大合同等行为;

7.1.3 目标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第三人提供资金、资源或担保,

不得从事可导致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任何不利变化的任何交易、行为。

7.2 在过渡期间,北京蓝科股东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应切实履行诚信义务,

审慎管理目标公司的各种经营管理事项,并确保目标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切

实履行诚信义务,审慎管理各种经营管理事项,确保目标公司的资产安全。

7.3 在过渡期间,北京蓝科股东、目标公司应确保目标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核算、资产管理、安全生产、采购、薪酬等制度)应

保持稳定,确保目标公司的采购政策、销售政策、员工薪酬水平、福利待遇水平

等应保持稳定,确保目标公司的主要供应商、销售客户的稳定,确保目标公司不

得按照明显比既往优惠的条款和条件向任何客户提供服务、或参与明显不符合公

平商业惯例的任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

7.4 在过渡期间,北京蓝科股东、目标公司应确保目标公司组织机构和业务

机构的完整和持续,确保目标公司管理团队、技术团队、员工队伍的稳定。

7.5 在过渡期间,北京蓝科股东、目标公司确保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均处于

正常运营和良好保养/修缮状态、资产权属持续完整有效,维持目标公司的各项

经营许可、资质、持续有效。

7.6 在过渡期间,甲方持续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若发现有重大差错和

遗漏,各方就收购条件等事项可进行协商调整。

7.7 在过渡期间,北京蓝科股东应及时将有关对目标公司已造成或可能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 期间损益的归属

8.1 本次交易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所产生的盈利由甲方

享有,标的资产所产生的亏损由北京蓝科股东承担。

8.2 标的资产交割后,由甲方年报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专项审计,确定

本次交易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若交割日为当月15

日(含15日)之前,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之

后,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如存在亏损,则北京蓝科股东应当于前

述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亏损金额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九条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9.1 北京蓝科股东、丁方承诺:除与甲方共同投资威海光晟航天航空科技有

限公司(“威海光晟”)外,在乙方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威

海光晟股权期间,不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含下属公

司)所从事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任何业务或项目,亦不谋求通过与任何第三人合资、

合作、联营或采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顾问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

任何与甲方或/和目标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并持

有其他同业上市公司不超过5%的股份的情形除外);如获得的商业机会将与甲方

或/和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其将立即通知

甲方,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甲方或/和目标公司,以确保甲方及其全体股东

利益不受损害;如违反上述同业竞争承诺,承诺将违反同业竞争承诺所得收入全

部收归甲方或目标公司所有。

9.2 北京蓝科股东承诺:北京蓝科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为目标公司以外的任

何人的利益,雇佣、游说或引诱或试图雇佣、游说或引诱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

9.3 北京蓝科股东承诺:本协议签署后,如果其与目标公司及甲方发生关联

交易,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甲方公司章程、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

9.4 北京蓝科股东承诺:与目标公司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不公允的、违规

9.5 北京蓝科股东同意,北京蓝科股东中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承诺,致使甲

方或目标公司的利益受到任何损失的,该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目标公司的滚存利润安排

10.1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截至本次交易基准日的未分配利润、过渡

期间及标的资产交割日后实现的净利润,归甲方享有。

第十一条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相关安排

11.1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地位不变,甲

方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甲方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目标公司《公

司章程》规定,自主调整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

11.2 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目标公司仍独立运营,目标公司应遵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的管理要求,建立符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

系列管理制度、内部信息报告、信息披露等机制,确保目标公司从现有管理制度

逐步过渡至甲方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子公司管

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 关于目标公司核心人员任职期限的承诺

12.1 为保证目标公司持续发展和保持持续竞争优势,目标公司核心人员承

诺确保本协议附件一列明的目标公司核心人员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仍需至少在

目标公司任职 36 个月,另外该等目标公司核心人员并承诺在目标公司任职期间

及离职后 24 个月内,不为从事与目标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

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提供劳务,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

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如目标公司核心人员在服务期届满后离职,甲方应以

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月薪向该目标公司核心人员支付 24 个月的补偿金。

12.2 如本协议附件一列明的目标公司核心人员违反任职期限承诺和竞业禁

(1)如在任职期限不满12个月违反义务的,则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金额

相当于该人上一年度薪酬的3倍;

(2)如在任职期限不满24个月违反义务的,则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金额

相当于该人上一年度薪酬的2倍;

(3)如在任职期限不满36个月违反义务的,则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金额

相当于该人上一年度薪酬的1倍;

(4)如在服务期届满后24个月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则应向甲方支付赔偿

金,金额相当于该人上一年度薪酬的2倍。

(5)如果触发本条规定的赔偿,则由该目标公司核心人员以现金进行补偿,

出让方、王国平就前述现金补偿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12.3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视为目标公司核心人员违反任职期限承诺且

不承担与任职期限承诺相关的补偿责任:

(1)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与

目标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服务合同的。

(2)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在目标公司

任职,并取得甲方同意的。

(3)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取得甲方同意的。

(4)因甲方原因造成目标公司核心人员无法顺利履职的。

第十三条 各方的陈述、声明、保证与承诺

13.1 各方均保证并承诺: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陈述、声明、保证与承诺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

13.2 各方在本条中的陈述、声明、保证、承诺与责任不影响各方在本协议

其他条款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与责任。

13.3 本协议签署后,各方保持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促使本次

13.4 甲方保证并承诺如下:

13.4.1 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必要权利与授权,在本协议签署后至

本次交易完成日持续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一切必要权利与

13.4.2 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

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

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

等。在本协议签署以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

13.4.3 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

协议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

13.4.4 在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完成标的资产交割、过户手续、现金对价支付

13.4.5 签署和交付需甲方签署或交付的文件及证书等。

13.4.6 配合北京蓝科股东办理本次交易过程中所必须的相关手续。

13.4.7 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13.5 北京蓝科股东、目标公司分别并共同作出保证并承诺如下:

13.5.1 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必要权利与授权,在本协议签署后至

本次交易完成日持续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一切必要权利与

授权,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等组织文件;北京蓝科股东为具有完整民事权利能

力、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3.5.2 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

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

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在本协议签署以后,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公告等程序。

北京蓝科股东分别或共同与其他第三方就目标公司股权相关事宜所签署的

任何合同、协议、意见书、备忘录等文件(如有)均已经合法解除、终止,且北

京蓝科股东没有尚未了结的、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

13.5.3 及时向甲方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

13.5.4 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

协议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

13.5.5 在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完成标的资产交割、过户手续。在标的资产交

割前妥善保管、维护标的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标的资产或者与任何第三人

洽谈处置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或设置抵押、质押、担保等其他任何第

13.5.6 签署和交付需北京蓝科股东签署或交付的文件及证书等。

13.5.7 配合甲方办理本次交易过程中所必须的相关手续。

13.5.8 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13.6 北京蓝科股东内部各自相互之间对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保证、义

务、责任等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丁方承诺,丁方对目标公司、北京蓝科股东在

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责任等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14.1 本协议任何一方,只能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由协议他方根据本协

议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票

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中介

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

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14.1.1 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协议他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

有任何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14.1.2 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命令而披露或使

14.1.3 合法地从第三人获得的由第三人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方的该等

14.1.4 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晓并且没有保

14.2 各方同意对有关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承诺非经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各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政

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债权人、债务人除外)透露或传达。

14.3 本协议终止后,本条的规定仍应持续有效。

15.1 北京蓝科股东、目标公司承诺:目标公司已按照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

法缴纳了所有税费,不存在偷税、漏税或欠缴税费之情形,目前所享有的任何税

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补助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政府机构就该

等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补助等的合法性未提出过任何异议;目标公司向税

务主管机关(包括国税、地税、海关及财政部门)提交的纳税申报单及相关文件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亦不存在虽

应披露但怠于披露的重大事项;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未决的税务调查、税款补征,

亦不存在任何税务行政处罚、税务争议或类似法律程序。

15.2 各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由各方依据有关税收法律、

法规确定的义务人各自承担及缴纳,甲方在向北京蓝科股东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

对价时,将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用,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与法律变动

16.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

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所作出的陈述、声明、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对其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6.2 任何一方怠于配合,而致使他方义务难以履行的,怠于配合的一方应

对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6.3 本协议生效后,若由于甲方原因,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

限、付款金额向北京蓝科股东支付现金对价的,逾期 1 个月内,每逾期一日,应

当以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并支付违约金给北京蓝科股东;逾期超出 1

个月,每逾期一日,应当以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并支付违约金给北京蓝

16.4 本协议生效后,若由于北京蓝科股东的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办

理完毕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逾期 1 个月内,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当以标的资

产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逾期超出 1 个月,每逾期一日,

违约方应当以标的资产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16.5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

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他方,同时

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影响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

减轻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16.6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签订时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

件,包括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重大疫情

等类似的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

16.7 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因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或任

何相关法律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变动,而使得影响到本协议任何

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17.1 本协议自甲方及目标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北京蓝科股东、丁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且其中最晚成就之日

17.1.1 甲方董事会批准本次交易。

17.1.2 目标公司股东会批准本次交易。

17.2 若出现本条上述条件不能在可预计的合理期限内实现或满足的情形,

各方应友好协商,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调整、补充、完善,以使前述目标最终获

17.3 上述任一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本协议不生效,各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

准备履行本协议所发生之费用,且各自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8.1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

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18.2 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本协议生效日之前,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本协议

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他方;目标公司如发生

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北京蓝科股东应及时

书面通知甲方;各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相应修改本协议。该等情况包括但不

18.2.1 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对任何一

方提起的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程序;

18.2.2 任何监管机构的批文或指示;

18.2.3 任何具体的标的资产的灭失或毁损;

18.2.4 目标公司任何重大资产的灭失或毁损,或出现重大资产权属瑕疵;

18.2.5 发生对目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情形。

18.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可依如下规定解除:

18.3.1 因本协议一方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

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要求违约

方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为筹划本次交易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差旅费等实际经济

18.3.2 出现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情形致使本协议无

法履行的,各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18.4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机构裁定为在任何

情形下在任何地域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或条件的有效性

和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上述有争议的条款或条件在任何其他情形下或在任何其

他地域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若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机构的最终裁决确认任何

条款或条件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各方同意缩小条款或条件的范围、期限、地域或

适用性,删除特定的词语,或以与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条件的意义

最接近的条款或条件来替代。

18.5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只有在书面写成并由该方签署

时才有效。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

项下的一项权利不应被视作放弃这项权利;任何单独或部分地行使一项权利,亦

不应排除将来另外行使这项权利。

18.6 本协议各方不得在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转让本协议或本协

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收购北京蓝科盈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是公司拓宽业务领域、打造碳

纤维全产业链布局、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的重要举措,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

略。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此一致表示同意。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的业务布局和发展,已经从以材料为主过渡到材料与应用并重的

新阶段,而随着复合材料行业的快速发展,复合材料结构设计能力已经成为开发

先进复合材料业务和市场以及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影响因素,公司有必要

建立自己的复合材料设计平台并逐步增强复合材料设计能力;其次,碳纤维及其

复合材料领域近几年高速发展,行业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成为发展和竞争的关

键,而受威海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状况等诸多条件所限,公司存在优秀人才引进

难、留住难的问题,迫切需要在发达地区建立研发和合作平台,通过人才引进、

校企合作、院企合作、强强联合,解决公司创新发展、业务延伸对人才和技术的

北京蓝科拥有专业的复合材料设计能力和资质条件,与光威复材各板块的业

务有较好的互补和协同效果,为了充分发挥北京蓝科的设计功能和区位、平台价

值,所以本次拟变更收购主体,由光威复材直接收购北京蓝科,以设计能力为基

础,将其打造成为多种功能的研发中心,充分利用北京的人才、业务、资源优势

条件和服务客户的便利条件,为公司全产业链业务更好的发展提供坚强的支撑。

1、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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