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公职人员,如开公司可以用直系亲属做公司法定代表人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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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版)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为深入推进二次转型, 贯彻执行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业务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2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授信金额( 1 )500 万元(含)以内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和( 2 )个人经营贷款。其中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是指向小型、微型企业 (具体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对公贷款业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本办法中“借款企业”指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 “借款人”指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含个体工商户) ;“借款人经营实体”指向我行申请个人

2、经营贷款的借款人的用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经营字号商户。“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2.1企业单一最大持股股东,且持股10% 以上;2.2有股东会决议及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占总股东人数不低于2/3 ,且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的比例。对于此类实际控制人,客户经理在贷前实地调查中,应通过对企业员工、上下游企业或商户周边经营者进行调查进行认定。2.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现役军人)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

3、向我行申请贷款。2.4 我行暂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盈利性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用款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不接受承包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申请办理小微企业贷款。3 产品分类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化产品两类:3.1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 500 万(含)以内的 、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小微企业AUM 信用贷款、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小微企业POS 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该 7 个产品均须按照总行统一制定的三查模板开展业务。3.2分行区域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 500 万元(不含)以上

4、的 和小微企业其他担保贷款。分行开办该2 个产品前,须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并按照分行制定的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开办业务。4 质量记录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表格单据详见总行统一下发的质量记录, 总行未制定统一质量记录的,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质量记录。第二章基本规定1 贷款对象和条件1.1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人士)。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年龄加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60 岁,最高不得超过 70 岁。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

5、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对于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 (指小微企业抵押贷款、 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下同),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2 年以上(含)持续经营经验, 对于非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 (指除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以外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下同),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 3 年以上(含)持续经营经验。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应在三级(含)以上,无征信记录视同征信记录二级。个人经营贷款中,借款人须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前三大股东之一且持股 10% 以上(含),或借款人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对从事合法生产经营, 但按照当前政策规定无需办

6、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如农户、渔民)以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办私立课外辅导培训机构、 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者, 在其能提供相关合法经营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办理个人经营贷款。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中, 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为贷款提供全程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 已资不抵债(即家庭净资产 0 )的,不得办理小微企业贷款。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制裁类或监管类名单人员。1.2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有稳定的赢利模式和稳定的现金流。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无不良经营行为或从业记录。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

7、业所在地须与贷款经办机构处于相同城市行政管辖区, 且处于贷款经办机构有效管理半径内。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不受此限:足额抵押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位于经办机构相同城市行政管辖区或位于经办机构 2 小时汽车车程范围以内。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位于经办机构同一省份或位于经办机构2 小时汽车车程范围以内。对于符合我行行业导向, 且品牌企业属于各行业内优质企业的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 经过总行对项目进行核准后, 可突破借款人经营实体所在地的限制。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已办理贷

8、款卡并已经过年审。借款企业信誉良好, 贷款申请时贷款卡显示企业当前无不良贷款,无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商、 税务、物价行政处罚等)。因银行数据报送错误, 数据更新延迟等非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逾期或欠息,如能提供书面证明的,可不计入不良贷款记录。2 统一授信管理2.1准入要求 :企业已在我行对公条线办理企业贷款 (不含承兑或贴现业务)的,不得再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业务,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前三大股东也不得再以该企业作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在我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同一企业不得既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又办理以该企业作为借款人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反之亦然。2.2单户管理规定(本条规定不适用于

9、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经营多个自然人以同一企业用款需求贷款合计金额上限申请个人经营贷其中非抵押类款合计金额上限六大行客户或万1000500万元1000万元其他分行私钻元客户其他分行非私300万元500万元500 万元钻客户同一企业办理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合计金额上限其中非抵押类500300 万元万元注: 1. 六大行指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南京和广州分行;2. 私钻客户指持有我行私人银行卡或钻石卡的客户,下同;3. 非抵押类指除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和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外的小微企业贷款。3 小微企业行业准入要求3.1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应严格加强行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经营原则,企业

10、应具备经营资质,且不得有涉黄、涉赌、涉毒及涉黑行为。坚持绿色信贷原则, 优先支持清洁能源、 节能减排等绿色环保企业,对于“两高一剩” 、“五小企业”或环保不达标企业应予以限制。关注行业风险, 对于行业整体不景气的, 应谨慎办理小微企业贷款。3.2具体行业准入及行业信贷政策的规定须按照我行小微企业贷款行业政策相关规定执行。4 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4.1币种:人民币4.2金额: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个人经营贷款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且上述小微企业贷款的贷款金额须同时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其中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

11、的仅限于以自然人名义办理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且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借款人为我行私钻客户。贷款经办机构为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南京或广州分行辖内机构。4.3期限个人经营贷款及用于购买机器设备、 厂房等固定资产投入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贷款用途为其他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或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4.3.3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还须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4.4 利率4.4.1可以采用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4.4.2具体

12、利率要求按照总行利率管理及定价相关制度执行。4.4.3利率调整方式4.4.3.1个人经营贷款贷款期限 1 年(含)以内的,利率调整方式为“不变” ;贷款期限超过 1 年且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 , 利率调整方式为“立即”, 其他情况下利率调整方式可为“固定日”或“次期” ,其中通过周转易功能发放的贷款期限 1 年(不含)以上的,利率调整方式只能为“固定日”。小微企业对公贷款贷款期限 1 年(含)以内的,不重新定价;贷款期限超过1 年的,重定价周期为“ 1 年”,首次重定价日为贷款发放日次年同一天。4.5还款方式: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 1 年(含)以内

13、且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个人经营贷款还款方式具体规定如下: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500万元(含)以内的足额房产抵押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自主月供和本金归还计划方式归还贷款, 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 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 20 年;采用本金归还计划的,每年归还本金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 5% 。贷款期限 2 年(含)以内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足额房产抵押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 可采用等额还款、 等额本金和自主月

14、供方式归还贷款,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 20 年。贷款期限 1 年(含)以内且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除足额房产抵押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之外的小微企业贷款,仅能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自主月供还款方式,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 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10 年。贷款期限 1 年(含)以内且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小微企业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按照具体产品规定执行。上述个人经

15、营贷款的还款方式均同时适用于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5 贷款担保小微企业贷款可接受房产 (含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及厂房) 抵押、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品牌企业连带保证、自然人连带保证、自然人联保、质押等担保方式以及信用方式。5.1以房产抵押、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 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品牌企业连带保证、 质押担保的,须符合我行现有制度对担保管理的规定要求,且须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5.2以房产抵押的,还须符合以下条件:商品住房指由政府或开发商开发的直接向市场销售的住宅;符合以下条件的自建房或经济适用房,可视同商品住房办理:土地使用权性质已变更为出让性质,且已办妥土地使用权证

16、。抵押房产所有人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缴齐相关税费,房产在交易、抵押方面不存在任何障碍,与普通商品住房不存在任何差异。不得接受公益性用途的房产 (包括公益性组织 (含具有公益性质的组织, 下同)自有的房产以及租赁给公益性组织用于公益性用途的房产)抵押。公益性组织包括提供基础医疗服务的医院或诊所、提供幼教和小学、 初中和高中教育阶段的学校以及民营医院、 民营学校、民营牙科诊所等组织。体检中心,美容院,成人、早教、课外培训班以及非义务教育的培训组织不属于公益性组织。不接受外籍人士 (含港澳台人士) 或外商投资企业名下房产抵押 ,不接受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抵押。5.3以自然人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须

17、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人士)。具有合法的有效的身份证明, 年龄加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60 岁,最高不得超过 70 岁。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不符合条件不得准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保证人家庭在经办机构或借款人经营实体/ 借款企业所在地有自有产权房产(含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有产权证明的自建房或经济适用房,下同)。保证人在经办机构或借款人经营实体/ 借款企业所在地有稳定工作且属于我行优质行职业类客户。保证人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之间

18、有合理关系(如互为亲属或为同一企业股东) ,但保证人不得为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配偶。保证人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得互保。保证人征信记录中对外担保金额与本次担保金额合计不得超过 300万元(保证人为非足额抵押贷款提供连带保证的,保证是针对整个授信额度或单笔贷款, 本条计算担保金额时以超出足额抵押部分计算)。具体产品另有规定的,按照产品规定执行。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中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连带保证或在符合现有产品制度基础上额外增加的担保,不受以上条件限制。5.4自然人联保是指由3 5 名自然人组成联保体, 联保体内成员自愿为联保体中除自己以外的其他成员的授信或单笔贷款提供全程不可撤销连

19、带保证的担保模式。以自然人联保方式提供担保,须符合以下条件:采用自然人联保方式的仅能办理个人经营贷款,同一借款人只能在我行办理一笔自然人联保方式的个人经营贷款,同一联保体授信额度之和扣减保证金金额后最高不得超过1000 万元。联保体内任意两名成员不得为直系亲属(含父母、配偶及子女)或互为关系人, 关系人是指相互间具有主要收入来源于同一企业的股东关系、 交叉持股关系、 控股关系以及其他导致财产收入来源相同或经营风险无法分散的关系的自然人。贷款发放后,若联保体内任一成员的贷款出现逾期,联保体全体成员的贷款授信额度应立即暂停,逾期款项全部归还之后, 方可重新启用贷款授信额度。联保体要解散的,联保体所

20、有成员须结清我行贷款本息以及其他相关债务后方可向我行提出联保体解散申请,经我行审核同意后方可解除联保协议。6 保证金管理6.1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可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来降低贷款风险。除以定期存款或存单为质押担保方式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外,收取保证金属于风险控制手段,管理上不视为单独的担保方式。但业务实际操作中, 仍应与客户签署相关质押协议,明确约定定期存款或存单作为质物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我行享有优先受偿权。6.2采用自然人联保方式的, 联保体成员须在我行存入不低于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10% 的自有资金作为联保体保证金,为所有联保体成员的授信或单笔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联保体成员数不足

21、5人的,分行应考虑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6.3具体缴纳规定及收取和释放流程总行将另行下发制度。7 贷款用途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或固定资产投入。7.1固定资产投入贷款仅能由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用于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入用途。用于固定资产投入的小微企业贷款应符合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及行内有关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方面的制度要求。7.2贷款不得用于企业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进入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市场;不得用于购买住房;不得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领域;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禁止银

22、行贷款进入的领域。8 放款模式8.1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 可采用标准放款或特殊放款两种模式。标准放款模式是指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放款的模式。特殊放款模式是指凭抵押登记回执放款的模式。 应审慎采用特殊放款模式, 授信项下单笔贷款、 单笔贷款以及开通周转易功能均可采用特殊放款模式。采用房产抵押与其他非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组合担保的,贷款发放前须落实其他非房产抵押担保的担保手续。8.2非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 不得采用特殊放款模式, 须在办妥相关担保手续后放款。9 最终收款账户的规定9.1柜面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最终收款账户原则上为交易对手账户。因借款人事先无法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或单笔贷款

23、金额不超过50 万元(含)的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自主支付的方式。且贷款发放应注意符合以下要求:对于客户有明确贷款用途且能够确定具体交易对手的,应采用受托支付。不得通过短时间内集中多次提款变相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各分行每年新发放贷款中, 受托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 。9.2 周转易功能管理按照 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 相关规定执行。授信金额 50 万元(含)以内的,定向收款账户可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对公结算账户。10 还款账户个人经营贷款还款账户须为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一卡通”账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还款账户须为借款企业在我行开立的对公结算账户。11 业务流程11.1面谈面签小微企业贷款必须严格遵循面

24、谈面签原则,对于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和小微企业POS 流量贷款,要求在经办网点由面签专员专人面签或由客户经理面签。 确有特殊需要无法在网点面签的,可上门面签。须对面签场景拍照,且面签人员及借款人(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中为借款企业的有权签字人)须同时入镜。11.2贷前调查申请授信额度或单笔贷款时,除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外, 经办人员均须对借款人经营实体进行实地调查,抵押物为商业用房或厂房的,必须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中, 也应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具体调查标准及其他贷前调查规定按照三查模板相关要求执行。11.3贷款审批按照三查模板的相关规定开展贷款审批工作。若客户当前申请的授

25、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未超过500万元,但客户在我行个人经营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合计超过500万的,在经过分行零售分管行长审批后,可按照三查模板要求开办业务。11.4贷后管理按照总行预警策略开展各项贷后管理工作,预警策略未触发动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开展贷后管理工作。为加强贷后风险监控,我行将对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结算量进行监控,对于账户结算量低于预警线的,应采取贷后检查、 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控制贷款风险。具体预警策略及贷后管理要求按照我行零售贷款贷后风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11.5尽职免责各岗位业务人员已按照三查模板、贷后预警策略及相关要求履行了相应岗位职责, 且未出现道德风险、

26、 发生内外部案件及重大违规等行为,即认定为已尽职,若贷款出现各类风险,对上述相关人员免于处罚。11.6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不含小微企业质押贷款)超过500万元的个人经营贷款不适用以上模版化作业流程。各分行须参照我行对公条线小企业贷款相关规定开展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工作,并制定三查模板, 其中由总行集中审批的业务按照集中审批相关规定执行。在贷后管理上, 分行须按季度收集企业财务报表、开展贷后现场检查。12 相关功能产品个人经营贷款可开通周转易功能, 周转易功能的管理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中“周转易”功能相关规定执行。12.1 周转易功能的审批流程如下:周转易功能与循环授信同时申请的

27、,由循环授信额度审批人员(机构)一并审批。存量循环授信额度申请开通周转易功能的,采用双人审批,终审人须具有终审权限。第三章小微企业抵押贷款1 定义1.1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是指向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发放的,以借款人或借款企业自有或第三方所有的产权明晰,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作为抵押物的小微企业贷款。1.2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分为足额抵押贷款和非足额抵押贷款。足额抵押贷款是指商品住房抵押率不超过70% ,商业用房抵押率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60% 或评估现值的 50% ,厂房抵押率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50% 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非足额抵押贷款是指抵押成数高于足额抵押贷款最高成数上限的小微企业抵

28、押贷款。 金额超出足额抵押最高抵押率对应金额的部分称为超出足额抵押部分。足额抵押贷款可以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或厂房抵押; 非足额抵押贷款只能以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抵押。2 基本规定2.1须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2.2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或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2.3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3 贷款对象和条件3.1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3.2仅以房产抵押的非足额抵押贷款,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须在二级(含)以上。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4.1金额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最高不超过

29、 1000 万元,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金额的要求。其中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只能以自然人名义办理。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净资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借款人为我行私钻客户。贷款经办机构为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南京或广州分行辖内机构。4.2 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0 年,且不超过抵押物产权有效期,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 年。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期限的要求。4.3贷款利率、还款方式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5抵押率5.1足额抵押贷款商品住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现值的70%,商业用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

30、房产评估净值的60%或评估现值的50%,厂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50%。5.2非足额抵押贷款在抵押基础上增加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超出足额抵押部分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 万元,且抵押率须符合以下要求:以商品住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现值的120% ;以商业用房抵押的, 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110% 或评估现值的 100% 。在抵押基础上增加自然人连带保证或自然人联保的,超出足额抵押部分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50万元;仅以房产抵押的非足额抵押贷款,超出足额抵押部分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同时,上述两种情况下抵押率须符合以下要求:以商品住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

31、产评估现值的100%;以商业用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90%或评估现值的80%。6贷款担保6.1抵押物须符合以下条件:原则上用于抵押的房产与贷款经办机构须位于同一行政管辖区域。异地房产抵押的,我行在抵押物所在城市须设有网点,抵押房产须由当地分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已办妥产权证明, 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变现的情况。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不存在纠纷和问题,不在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原则上不接受闲置超过6 个月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为我行“金

32、葵花”及以上客户,且抵押物变现能力较强的可酌情接受。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抵押物为厂房的,还须满足以下条件:厂房附属的土地应办妥产权证明,且厂房所有人已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不接受闲置的厂房作为抵押物。用以抵押的厂房应位于成熟工业区内,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良好,用途明确。6.2非足额抵押贷款增加的担保还须符合以下条件:追加的担保是针对整个授信额度或单笔贷款的担保。追加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 专业担保公司的准入和管理按照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追加自然人连带保证的, 保证人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保证人的准入要求。追加自然人联保的,联保体成员必须同时在我行办理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小微企业抵

33、押贷款,且均须追加自然人联保方式,同时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自然人联保的要求。7 贷款流程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第四章小微企业配套贷款1 定义小微企业配套贷款是指向已在我行办理以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抵押的房产抵押类贷款(以下称为“主贷款”,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房产抵押的个人消费贷款、 个人抵押购房贷款和足额抵押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发放的个人经营贷款。2 基本规定2.1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2.2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在系统中须关联一笔主贷款额度,一笔主贷款只能关联一笔配套贷款。2.3 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只能以自然人名义申请。2.4小微企业配

34、套贷款借款人须与主贷款借款人一致。2.5主贷款须已办妥 (预)抵押登记手续后, 方可发放小微企业配套贷款。2.6 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3 贷款对象及条件3.1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的要求。3.2借款人应已在我行办理或同时在我行申请办理以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抵押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房产抵押的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抵押购房贷款或足额抵押个人经营贷款。3.3采用信用方式的 ,借款人征信记录须在二级(含)以上。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4.1金额以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或自然人

35、联保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0 万元,信用方式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主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与小微企业配套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合计须符合以下条件: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主贷款抵押物为商品住房的, 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主贷款抵押房产评估现值的 100% ;主贷款抵押物为商业用房的, 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主贷款抵押房产评估净值的 90% 或评估现值的 80% 。自然人联保、自然人连带保证或信用方式主贷款抵押物为商品住房的, 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主贷款抵押房产评估现值的 80% ;主贷款抵押物为商业用房的,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主贷款抵押房

36、产评估净值的 70% 或评估现值的 60% 。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金额的要求。4.2 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且授信额度到期日原则上不得晚于主贷款额度到期日; 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期限的要求。4.3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5 贷款担保5.1采用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 专业担保公司的准入和管理按照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5.2 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的, 保证人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保证人的准入要求。5.3 采用自然人联保的,联保体成员必

37、须为同时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配套贷款的自然人, 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自然人联保的要求。6 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6.1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6.2主贷款和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同时出现逾期的,原则上要求借款人优先归还小微企业配套贷款。第五章小微企业 AUM 信用贷款1 定义小微企业 AUM 信用贷款是指向我行金卡及以上客户以信用方式发放的用于借款人经营企业经营资金需求的个人经营贷款。2 基本规定2.1小微企业 AUM 信用贷款只能以自然人名义申请。2.2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3 贷款对象及条件3.1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38、3.2借款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借款人须为经办机构本地户籍。借款人家庭须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有自有产权房产。3.3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3.4贷款申请时,借款人应在我行有至少12 个月的 AUM 记录。3.5借款人须为我行金卡及以上客户,且客户在我行近12 个月平均月日均 AUM 不得低于 30 万元。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4.1金额最高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申请人在我行近12 个月和近 3 个月平均月日均AUM(不含第三方存管)孰低金额当前AUM中已质押资产) 80%- 借款人名下信用方式办理的配套贷款额度。借款人为我行私钻客户的, 同一借款人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 5

39、00 万元;借款人为我行非私钻客户的,同一借款人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授信或贷款金额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金额的要求。4.2 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期限的要求。4.3利率及还款方式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5 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5.1贷前调查、贷款申请、审查审批流程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及三查模版的规定执行。5.2 私钻客户申请的小微企业 AUM 信用贷款业务经办人员须为管户私钻客户经理, 且贷款在上报分行个贷业务部门前

40、, 须由分行私钻客户经营机构负责人审核通过并签字确认,审核重点为客户身份、持卡情况及AUM 资产情况。5.3非私钻客户申请的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业务经办人员须为个贷客户经理。第六章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1 定义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或以信用方式发放的个人经营贷款。2 基本规定2.1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2.2小额信用小微企业贷款只能以自然人名义申请。2.3小额信用小微企业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3 贷款对象及条件3.1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3.2借款人家庭须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有自有产权房产。3.3借款人征信记录三级(含)以上;采用信

41、用方式的,借款人征信记录须在二级(含)以上。3.5借款人必须为本地户籍或借款人已婚且夫妻双方在本地居住和工作。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4.1金额:采用信用方式的, 同一借款人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方式的,同一借款人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金额的要求。4.2期限: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5 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期限的要求。4.3利率及还款方式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5 贷款担保可采用信用方式或自然人连带保证的担保方式,采用

42、自然人连带保证,保证人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保证人的要求。6 贷款流程贷前调查、贷款申请、审查审批流程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及三查模版的规定执行。第七章小微企业 POS 商户贷款1 定义小微企业 POS 商户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 POS 收单特约商户以及采取 POS 集中收银收款方式的商场 / 市场内经营商户(以下合称“商户”)或其实际控制人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POS 集中收银是指在固定的经营场所内,由商场或专业市场经营者为场内经营商户提供集中的POS 刷卡或现金方式代收购买者的消费资金,经过一定周期后, 商场或专业市场经营者再将代收的资金划拨给商场或市场内商户的方式。2 基本规定

43、2.1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2.2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或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2.3小微企业 POS 商户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3 贷款对象及条件3.1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3.2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还须符合以下条件: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三级(含)以上,采用信用方式的,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家庭须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有自有产权房产。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为POS 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内经营商户的,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还须在所在商场或专业市场内连续经

44、营 2 年以上(含)。3.3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为可受理银行卡刷卡业务的POS 收单特约商户或为POS 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内经营商户。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申请贷款时,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最近 3 个月月均 POS 收款金额(不限于我行账户)不低于10 万元。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申请贷款时, 提供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至少近 3 个月的 POS 收款交易流水记录(不限于我行账户) ,且交易流水连续,每月没有间断。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为 POS 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内经营商户的, 可提供商场或专业市场出具且盖章确认的商户至少近 3 个月的收款交

45、易流水记录。3.4行业选择应选择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小、 市场需求持续稳定的消费行业经营商户,商户企业所属行业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行业准入要求, 具体行业准入名单以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三查模版规定为准。3.5 POS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准入准入要求分行应充分调研当地市场情况, 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和区域风险程度,选择经营存续期长、辐射范围广、客流旺盛的商场或专业市场作为开发目标。商场或专业市场经营管理体制完善、 治安良好、交易活跃,并已稳定经营 3 年以上(含),商场或专业市场的开发商或经营管理者无不良记录。商场或专业市场须具备POS 集中收银系统并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商场或专业市场内的商铺或摊位

46、出租率高,原则上要求出租率不低于 80% 。分行应定期对已准入的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进行重新评估,原则上要求每年至少1 次。准入审批分行须对 POS 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进行准入及限额审批,项目的审批由分行零售信贷业务分管行长终审。对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进行准入时, 分行应对商场或专业市场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包括经营情况、股权及管理方背景、财务管理、商户资金清算情况等内容,并明确目标贷款客户、授信条件、贷后管控等要素。贷后管理已准入的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应配合我行开展贷款商户贷后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商户收款交易数据、提供商户经营及签约情况等,原则要求须与我行签署相关合作协议,

47、合作协议须经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评审通过后签订。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4.1金额:采用信用方式的, 同一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的,同一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且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 =借款人商户近3 个月月均POS 收单交易金额 A。(3 A0.5 ,A 的大小由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属行业决定,具体以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三查模版为准)。4.2期限: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5 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到期日。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

48、定对期限的要求。4.3利率及还款方式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5 贷款担保可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或信用方式, 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的, 保证人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保证人的要求。6 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6.1贷前调查、贷款申请、审查审批流程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及三查模版的规定执行。6.2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作为POS 收款回款账户,对于集中收银模式,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商场或市场管理方代收款返还账户。我行将对借款人在我行账户情况进行监控, 具体监控策略及贷后管理要求按照总行预警系统和三查模板的要求为准。第八章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1 定义小微企业

49、供销流量贷款是指向有稳定进销货流量记录的品牌供应商或经销商发放的用于其企业经营的小微企业贷款。其中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为品牌特许经营户、代理销售商、分销商等品牌下游经销商的称为经销商模式;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为向品牌企业提供原材料或专业服务的供应商的称为供应商模式。2 基本规定2.1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2.2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可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或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2.3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3 贷款对象及条件3.1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3.2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三级(含)以上,采用信用方式的,借款

50、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3.3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原则上与品牌企业须合作2 年以上(含),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与品牌企业签订了明确合作协议或供货或采购协议或品牌企业能够出具对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的供应商或经销权资格认定的,可适当放宽上述合作年限要求的限制。3.4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未在其他银行叙做以品牌企业为卖家的应付账款融资业务, 也未在其他银行叙做以品牌企业为买家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或者保理业务且未在其他银行办理存货质押业务。3.5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与品牌企业、品牌企业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无关联关系。3.6品牌企业的准入及限额管理品牌企业原则上应为经办机构属地企业,分行在开办业务前,须对品牌企业进行准入及限额审批。 品牌企业准入及限额审批由分行零售信贷业务分管行长终审。 对品牌企业进行准入及限额审批时,分行应对品牌企业经营模式、 品牌企业供应商或经销商的分布情况等进行调查,包括行业前景、品牌企业经营模式,经营周期、存货周转率、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并明确目标贷款客户、授信条件、贷后管控等要素。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4.1金额以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或品牌企业连带保证的,同一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以自然人联保

2022年度第二批次公开招聘

根据工作需要,应急管理部所属单位计划面向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在职人员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招聘详情已在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网址:/gk/rsxx/index_/qgsydwzp/2022/bj/04memosc/)进行网上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所有报考信息一经提交不得修改。应聘人员应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如应聘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人员在我单位任职或担任应急管理部机关处长及以上领导干部和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必须如实填写。若有瞒报,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报名日期为2022年5月8日上午9时—2022年5月20日下午16时。

(二)资格审查。用人单位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报名资格条件和岗位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笔试。同一岗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的比例达到3:1方可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该岗位招聘。

笔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信息为准。2022年5月30日上午10时起,进入笔试的应聘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平台自行打印准考证。

应聘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应聘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考试。笔试主要测查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等,总分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笔试成绩于笔试结束后一周左右公布,应聘人员自行登录报名网站平台查询。笔试成绩达到及格线方可具备面试备选资格。

。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所有报考信息一经提交不得修改。应聘人员应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考资格。

(三)报名材料及有关要求

报名人员填写《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公开招聘应届毕业生报名登记表》(详见附件2),连同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成绩单、外语合格证明等材料的扫描件及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电子照片,压缩打包后发送至报名邮箱。

如考生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人员在我单位任职和担任应急管理部机关处长及以上领导干部、应急管理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必须如实准确填写。若有瞒报,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报名资格条件和岗位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笔试。同一岗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拟聘人员数的比例达到3:1方可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该岗位招聘。

/qgsydwzp/2022/bj/04ndrcc/)进行报名。请仔细阅读报名注意事项,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所有报考信息一经提交不得修改。应聘人员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考资格。

(二)资格审查:报名开始后,根据发布岗位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报名条件和专业能力水平资格审查。报名截止后,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岗位拟聘人数未达到3:1的,则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岗位拟聘人数满足3:1要求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直接进行面试考评。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满分为100分,参加人员面试成绩应达到75分(含)以上方可进入体检考察阶段。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调整安排,面试规则及安排另行通知。

根据面试成绩排名,按体检考察人数与招聘计划2: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不足2:1的,以实际参加人数为准。

出现体检不合格情况或考生本人自愿放弃的,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进入体检和考察人员将由人事部门电话通知,并告知体检和考察有关要求。

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坚持公平公正、人岗相适、优中选优原则深入考察比选,择优确定拟聘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应急管理部官网、国家减灾网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经过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新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一)资格审查将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应聘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人员在本单位任职或担任应急管理部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担任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必须如实准确填写;凡与本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或者人事、财务、纪检岗位。应聘人员报考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二)应聘人员发生下列违规违纪情形,应当严肃处理: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涂改证件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在考试过程中作弊,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工作人员提醒后仍不改正的;其他影响公平、公正招聘行为的。

(三)本次公开招聘通过综合考察应聘人员与岗位匹配程度决定是否聘用,减灾中心保留取消或核减招聘岗位的权利,招聘信息解释权归减灾中心。

(四)部分重要通知将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发送,请应聘人员确保在报名时提供真实有效的电子邮箱和手机号码。如联系方式有变化,请及时与减灾中心联系。因电话联系不畅造成无法通知到本人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

(五)咨询电话:010-

(六)监督电话:010-,邮箱:jbxx@

应急管理部国家减灾中心

应急管理部干部培训学院

应急管理部干部培训学院(应急管理部党校,以下简称干部培训学院)是应急管理部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应急管理系统党员教育、干部培训、人才培养、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等工作,是应急管理系统党员教育主阵地、干部培训主渠道。

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4人,其中:应届毕业生3人(北京生源1人、京外生源2人)、社会人员1人,具体岗位信息分别见附表1、2。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及干部培训工作,品行端正。

(三)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国(境)外留学毕业生、委培生、定向生。北京生源指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不含学生集体户)。

(四)应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后出生),且须在2022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其中,京外生源要符合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条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1992年1月1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后出生)。社会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五)应聘的社会人员应当具备北京市居民常住户口。

(六)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较强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流畅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的;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曾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曾有学术不端不良行为的;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单位处分的;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一)网上报名。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应聘人员填写《应急管理部干部培训学院(党校)2022年第二批次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报名表》,并将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学历学位证书(未毕业者由所在学校院系开具在读证明、成绩单并加盖公章)、职称证书、学术成果、奖励证书等的扫描件按时限要求投送至电子邮箱(gbpxxy@)。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应聘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三)岗位取消。报名截止后,如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与岗位需求人数的比例未达到3:1,取消该招聘岗位,并在国家应急管理培训网公布。

(四)笔试和面试。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方式进行,综合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组成,均按百分制计算,分别占40%和60%。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应聘人员参加考试时须出具本人身份证。

)发布,请及时关注。部分重要通知将通过电话或短信发送,请应聘人员确保在报名时提供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如联系方式有变化,请及时与干部培训学院工作人员联系,如未主动联系视为放弃资格。未进入下一环节的应聘人员,将不再告知。

(五)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本公告由干部培训学院负责解释。

联 系 人:翁老师、王老师

应急管理部干部培训学院(应急管理部党校)

研究中心是应急管理部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围绕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开展理论、政策、法规、规划等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和矿山安全、灾害风险评估、城市安全发展等实践研究,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提供支撑服务。

本次面向2022年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3人,不包括国(境)外留学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毕业生。招聘岗位信息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

(三)热爱应急管理和矿山安全事业,适应应急管理实战化要求。

(四)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专业、学位学历及其他条件要求。岗位要求的专业条件均为报名应聘人员获得的最高学位学历所对应专业。

(五)应届毕业生京外生源应当符合进京落户条件。北京生源指已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报名应聘人员,不含来京院校就读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人员。

(六)应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京外生源要符合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条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岁(1992年1月1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35周岁(1987年1月1日后出生)。

(七)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的;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的;曾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曾有学术不端不良行为的;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单位处分的;聘用后会构成回避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报名时间:从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

报名方式:应聘人员填写《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2022年度公开招聘报名表》(附件2),并将报名表电子版(word版)和本人签字后的扫描件(pdf版),以及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在同一页面上)、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学历学位证书(未毕业者由所在学校院系开具在读证明和成绩单并加盖公章)、学术成果、奖励证书、资质证书等材料的扫描件打包发送至电子邮箱(zhaopin@),应聘人员可登录网站查询。报名截止后,组织开展笔试的岗位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该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达到3:1方可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并在研究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对矿山安全政策研究(京外生源)和灾害风险评估(京外生源)2个要求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岗位,通过专业能力答辩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答辩采取PPT形式进行,答辩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业绩成果介绍以及专业测试答辩。专业能力答辩满分为100分,最低合格分数为80分。答辩合格者直接进入面试,不合格者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三)打印准考证。工作人员将通过电子邮件向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发放电子版准考证,由应聘人员自行打印。

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聘人员参加考试时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按照新冠疫情防控政策及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笔试。主要测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基础素质,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相关知识和岗位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等。笔试形式为闭卷,总分为100分,最低合格成绩要求为60分。

(二)面试。组织笔试的岗位,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参加面试人选与拟聘用人员的比例为5:1,达不到5:1的,按照实际通过笔试合格线人员确定面试人选;不组织笔试的岗位,资格审查通过者直接进入面试。面试人选确定后,在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和研究中心网站发布面试公告。面试主要测查应聘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总分为100分,最低合格成绩要求为80分。

研究中心在面试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对未提供或者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面试的,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名顺次递补(需符合最低分数线要求),并在研究中心网站发布递补公告。应聘人员自愿放弃面试的,须提交放弃声明材料。面试当日参加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以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为准。

(三)综合成绩。组织笔试的岗位,综合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组成,分别占40%和60%;不组织笔试的岗位,面试成绩即为应聘人员的综合成绩。

(四)时间和地点。具体安排在研究中心网站上另行通知。

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与拟聘用人员的比例为2:1,达不到2:1的,以实际参加考察人数为准。体检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原则上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考察或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完整档案的人选,视为自动放弃。自愿放弃考察资格的人选须提交放弃声明。体检不合格、考察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聘人员。

如因人选体检不合格或者人选自愿放弃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按照综合成绩排名由高到低进行递补。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按照公平公正、人岗相适、优中选优原则深入比选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和研究中心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确定聘用人选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新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一)公开招聘有关信息将在研究中心网站发布,请及时关注。部分重要通知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请应聘人员报名时按要求填写联系方式,并务必保持通讯工具畅通。未进入下一环节的应聘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二)资格审查将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应聘人员报考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伪造、编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三)回避要求。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应急管理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中关于人员回避的纪律要求,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如应聘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人员在我单位任职或担任应急管理部机关处长及以上领导干部和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必须如实准确在报名表上填报。

(四)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五)公开招聘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应聘人员理解并支持配合。

应急管理部大数据中心是应急管理部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应急管理信息采集与加工处理、信息分析与提供、信息系统建设与运维、信息技术开发、大数据技术应用、网络安全保障等工作,是应急管理信息化及大数据技术、通信技术专业支撑机构和研发中心、示范基地。

本次公开招聘应届毕业生5名,社会人员5名,均为事业编制。招聘岗位信息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政治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热爱应急管理信息化事业,适应实战化要求;

(四)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专业、学历学位或技能要求;

(五)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能力素质,身心健康;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应届毕业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后出生);北京生源指已具有北京市居民常住户口,不含来京院校就读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的,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的,曾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曾有学术不端不良行为的,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单位处分的,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一)网上报名。应聘人员从即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中午12时,登录“应急管理部大数据中心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系统”(/qgsydwzp/2022/bj/04memtic/)进行网上报名。请仔细阅读报名注意事项,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所有报考信息一经提交不得修改。填报的个人信息应准确、完整、有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如考生有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人员在我单位任职,或者担任应急管理部机关处长及以上领导干部和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必须如实准确填写。

(二)资格初审。报名开始后,工作人员根据发布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资格审查。报名期间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可以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三)岗位取消。报名截止后,对通过报名资格初审人数与拟招聘人数未达到3:1比例的岗位,将取消或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人数。

(四)打印准考证。经资格初审进入笔试的应聘人员,可登录报名平台自行打印准考证,未打印准考证者视为放弃笔试资格。

(一)笔试。笔试内容为应聘岗位所需的公共知识和基础知识,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基本素质和应急管理等相关知识。满分为120分,达到72分者为合格,方可进入面试。

1.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在北京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以届时自行打印的准考证有关信息为准。应聘人员参加笔试时,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原件。

2.成绩查询:考试成绩将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发布,届时请应聘人员自行登录报名平台查询。

(二)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满分为100分,达到70分者为合格,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1.面试人选的确定:根据该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参加面试人选与拟招聘人数5: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时,以实际参加人数为准。面试公告在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和应急管理部大数据中心网站发布。

2.资格复审:进入面试人员应根据面试公告具体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发送到指定邮箱进行线上复审。对于未提供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以及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面试的,按该岗位笔试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如递补人员,及时发布递补公告。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调整安排,笔试和面试安排另行通知。

按照百分制,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参加体检考察人选与拟招聘人数2: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达不到规定比例时,以实际参加体检考察人数为准。

因人选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原则依次递补。

本次公开招聘坚持公平公正、人岗相适、优中选优原则深入考察比选,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应急管理部大数据中心网站等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进行聘用。

新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一)资格审查将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应聘人员报考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二)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应急管理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中关于人员回避的纪律要求,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三)应聘人员参加笔试和面试时,必须出具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行程码、健康宝绿码并自觉服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四)大数据中心保留取消或核减招聘岗位的权利,招聘信息解释权归大数据中心所有。

(五)公开招聘将电话或短信通知有关事项,请按要求填写手机号码,并保持通讯畅通。如联系方式有变化,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因电话联系不畅造成无法通知到本人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

应急管理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

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是应急管理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应急管理社会动员促进保障工作,承办社会力量救援行动联络工作,以及应急资源管理体系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有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面向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2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邮件标题格式为:应聘岗位+姓名+专业+学历。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并确保在报名时提供真实有效的电子邮箱和联系方式。如考生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人员在我单位任职,或者担任应急管理部机关处长及以上领导干部和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必须如实准确填写。

(二)资格审查。我中心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考试,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不再通知。

报名结束后,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与该岗位计划招聘人数的比例达到3:1方可开考,达不到该比例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三)笔试。笔试主要测试报考岗位履职所需的基本素质及相关专业能力,总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70分。笔试成绩合格者具备面试资格。笔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笔试人员名单及有关事宜,请于2022年6月9日以后登陆“应急管理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查询。

(四)面试。根据每个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参加面试人选与拟聘人员5: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成绩相同,一并进入面试);若出现面试人员主动放弃的,则按该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不足5∶1的,以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实际人数为准。在面试前24小时内面试人员自愿放弃的,该岗位不再按顺序进行递补。面试和资格复审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分析问题能力、专业水平、语言表达能力等,总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80分。面试成绩合格者具备体检和考察资格。面试前,对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综合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组成,按照百分制计算综合成绩,其中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与拟聘用人员2: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达不到2:1的,以实际参加体检、考察人数为准。体检一般在北京市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体检合格的,列入考察对象。考察将深入考察对象所在学校,采取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进行,并根据需要进行延伸考察。

体检不合格或进入体检、考察环节个人放弃的,按照综合成绩排名依次进行递补。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按照公平公正、人岗相适、优中择优、深入比选的原则确定拟聘用人员。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以及应急管理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网站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确定聘用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如无特殊情况,为符合落户政策的应届毕业生解决北京户口。

(一)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的不确定性,上述笔试和面试以及体检的规则和安排将视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确定,并另行通知。

(二)应聘人员对应聘过程所有环节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三)公开招聘有关信息将在应急管理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网站(/)发布,请随时关注。部分重要通知将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发送,请确保在报名时提供真实有效的电子邮箱和手机号码。如联系方式有变化,请及时告知。因电话联系不畅造成无法通知到本人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未进入下一环节的应聘人员,将不再告知。

本公告由应急管理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是应急管理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安全生产战略规划、政策理论、法规标准等基础研究,开展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城市、农村、交通等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救援、调查评估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面向2022年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5名。现将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聘人员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政治立场坚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和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工作,适应实战化要求。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专业、学历学位及其他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不得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报名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一)2022年应届毕业生

2022年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国(境)外留学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毕业生,在校期间无受学校或院系处分情形,无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一般应在2022年7月底前毕业并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不超过35岁(1987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京外生源要符合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条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岁(1992年1月1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岁(1987年1月1日后出生)。

岗位要求的专业条件为应聘人员获得的最高学历所对应专业。北京生源指已具有北京市居民常住户口的应聘人员(不含北京高校集体户口)。

社会人员为已具有北京市居民常住户口、出站博士后或具备留学回国落户政策的人员,一般不超过35岁(1987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放宽至40岁(1982年1月1日后出生)。岗位要求的专业条件为应聘人员获得的最高学历所对应专业。

此次招聘涉及15个岗位、计划招聘15人,其中面向2022年应届毕业生招聘10人,面向社会人员招聘5人。具体岗位及资格条件详见附件。

应聘人员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可登录“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2022年公开招聘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网址:/qgsydwzp/2022/bj/04chinasafety/),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应聘人员如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人员在我单位任职或担任应急管理部机关处长及以上领导干部和部所属事业单位担任领导人员的,必须如实准确填写、主动报告。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报名期间根据公告中要求的资格条件及招聘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应聘人员可登录“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2022年公开招聘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得再报考其他岗位;报名期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报名结束后,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与该岗位计划招聘人数的比例达到3:1方可开考,达不到该比例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笔试主要测试报考岗位履职所需的基本素质及相关专业能力。笔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成绩不合格的,不得进入面试。笔试时间和具体安排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官网另行通知。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研究所危化品安全技术研发岗、工业安全研究所事故技术分析岗、技术开发部救援装备研发岗、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中心技术装备研发岗等要求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岗位,考生不参加笔试,进行专业能力答辩。采取PPT形式进行,答辩内容包括个人业绩成果介绍以及专业测试答辩。答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80分。成绩不合格的,不得进入面试。答辩时间和具体安排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官网另行通知。

根据笔试(答辩)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参加面试人员与岗位计划招聘人数5: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笔试或答辩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达不到5:1的,以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为准。

面试前对考生进行现场资格复审,未提供或者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参加面试。面试前对考生组织心理测试,心理测试结果作为面试评分参考,不单独计入考试总分。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80分。成绩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考察环节。如考生明确表示不参加面试的,按笔试(答辩)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按笔试(答辩)、面试成绩各占40%、60%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照考察人选与岗位计划招聘人数2: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达不到2:1的,以实际参加考察人数为准。体检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选体检不合格或者人选自愿放弃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坚持公平公正、人才标准、适应应急管理实战化需要、人岗相适、优中选优原则,深入考察比选,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官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有关部门备案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

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一)应聘人员报名时必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中关于考试纪律、回避情形等规定,提交的报名材料及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准确、有效,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应聘资格。

(二)笔试公告将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官网首页发布,面试公告将在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官网发布,请随时关注。未进入下一环节的应聘人员,将不再另行告知。部分重要通知将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发送,请应聘人员确保在报名时提供真实有效的电子邮箱和手机号码。如联系方式有变化,请及时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因未及时联系导致错过通知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程老师 010-

本招聘公告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以下简称“信息研究院”)是应急管理部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情报信息研究、法规政策规划研究、矿山安全技术研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图书期刊出版等方面业务。

(一)2022年应届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京外生源要符合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条件,本科生不超过26周岁(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1992年1月1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后出生)。

北京生源毕业生是指具有北京市常住人口户籍的毕业生(不含高校集体户口)。

岗位要求的专业条件均为应聘人员获得的最高学历所对应专业。

社会人员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适当放宽至40周岁(1982年1月1日后出生)。岗位要求的专业条件为应聘人员获得的最高学历所对应专业。其中,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能够认定留学人员身份和留学经历的证明材料,并已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国外高校学历学位证书。

本次招聘涉及16个岗位,计划招聘16人,其中:应届毕业生岗位9个(京外生源岗位5个,北京生源岗位4个),留学归国人员岗位4个,社会在职人员岗位3个。其中应急管理出版社有限公司岗位为企业编制。

具体招聘岗位及要求详见附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政治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热爱应急管理事业,能适应应急管理实战化需要;

(四)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专业、学历学位或技能要求;

(五)适应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的,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的,曾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单位处分的,曾有学术不端不良行为的,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一)网上报名。应聘人员从2022年5月8日起,到2022年5月20日下午4时,可登录“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2022年度第二批次公开招聘平台”(/qgsydwzp/2022/bj/04nios/)进行网上报名。

请仔细阅读报名注意事项,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所有报考信息一经提交不得修改。填报的个人信息应准确、完整、有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报考资格。

如考生有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人员在信息研究院任职,或担任应急管理部机关处长及以上领导干部和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必须如实准确填写、主动报告。

(二)资格审核。报名开始后,工作人员根据发布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报名期间未通过审核的应聘人员可以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对于2个招聘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的能源安全研究所煤矿安全科研岗位(京外生源)和矿山安全研究所金属非金属矿山科研技术岗位(社会在职人员),不进行笔试。通过资格审核后,全部进入面试。

对于其余4个京外生源岗位、4个留学归国人员岗位、4个北京生源岗位及2个社会在职人员岗位,所有报名人员不分学历,须达到3:1的开考比例后,全部进行笔试。

(三)笔试。笔试主要测查从事事业单位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满分为120分,合格分数线为80分。笔试时间和具体安排在信息研究院官网另行通知。

(四)面试人选的确定。参加笔试的14个岗位,根据每个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照参加面试人选与拟聘人员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环节的考生。不足3:1比例的,按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实际人数进入面试。

面试在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和信息研究院网站发布公告,并电话通知进入面试的考生。

(五)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80分。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六)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组成,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博士研究生学历岗位人员的面试成绩即为综合成绩。

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与拟聘用人员2: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达不到2:1的,以实际参加考察人数为准。

体检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体检不合格或者人选自愿放弃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按照公平公正、人岗相适、优中择优的原则,深入比选,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和信息研究院网站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备案后聘用。

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其中应急管理出版社有限公司岗位签订劳动合同。

(一)资格审查将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应聘人员报考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二)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应急管理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中关于人员回避的纪律要求,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三)本次公开招聘通过综合考察应聘人员与岗位匹配程度决定是否聘用,信息研究院保留取消或核减招聘岗位的权力,招聘信息解释权归信息研究院所有。

(四)招聘过程中严格遵守北京市疫情防控政策和应急管理部工作要求,如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调整安排,笔试和面试规则及安排另行通知。

(五)公开招聘有关信息将在信息研究院网站即时发布,请随时关注。部分重要通知将通过电话通知,请应聘人员确保在报名时提供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如联系方式有变化,请及时告知。因电话联系不畅造成无法通知到本人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

联系人:李老师  王老师

应急总医院是应急管理部直属事业单位,公益三级综合医院。2021年10月,经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卫健委批准,依托应急总医院组建国家应急医学研究中心,建立集医疗、教学、科研、救援、转化于一体的应急医学学科体系,建设具有应急特色的一流现代化医院、为应急管理事业发展服务保障的医院、全国应急医学研究的牵头医院。

根据工作需要,计划面向2022年度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公开招聘共计划招聘工作人员46名,其中应届毕业生21名(京内生源15人、京外生源6人),社会人员25名。各招聘岗位信息及具体要求见附件1《应届毕业生招聘岗位信息表》、附件2《社会人员招聘岗位信息表》。

/qgsydwzp/2022/bj/04egh/。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所有报考信息一经提交不得修改。应聘人员应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如考生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人员在我单位任职,或者担任应急管理部机关处长及以上领导干部和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必须如实填写。

(二)资格初审。报名开始后,根据发布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资格审核。笔试开考比例为3:1,报名截止后,通过报名资格初审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岗位,核减或者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三)考试。综合成绩为百分制,其中笔试成绩占比40%,面试成绩占比60%。笔试和面试的时间、地点在医院官网上另行通知。

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所有报考信息一经提交不得修改。应聘人员应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还应如实报告家庭成员信息,凡与应急管理部机关处长及以上领导干部、应急管理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报社中层管理及以上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应聘资格。

(二)资格审查。报名开始后,根据发布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岗位取消。报名截止后,对通过报名资格初审人数未达到3:1比例的,取消该招聘岗位招聘计划。

(四)领取准考证。进入笔试范围的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笔试确认并登录报名网址自行打印准考证(请及时关注有关通知信息)。

(一)笔试。笔试采用闭卷形式,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基本素质和应急管理相关知识等。总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方可具备面试备选资格。笔试成绩可登录报名网址自行查询。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缺少证件的应聘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二)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形式,主要测查专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总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每个岗位按照参加面试人选与岗位招聘人数5: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不足5:1比例时,按照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为准。

进入面试人员应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于未提供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以及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面试的,按该岗位备选人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如面试当日有应聘人员不到或放弃,缺位不再递补。

(三)时间和地点。具体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综合成绩计算。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总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综合成绩合格的方可具备体检和考察备选资格。

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与该岗位招聘人数2: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不足2:1比例时,按照实际参加体检和考察人数为准。体检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标准原则上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考生本人自愿放弃或体检不合格的,按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一)公示。坚持公平公正、人岗相适、优中选优,深入比选,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报社所属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二)聘用。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备案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新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有关规定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一)报名时请按要求填写联系方式,并务必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无法联系考生本人的,由考生本人承担相关后果。有关信息将及时在中国安全生产网(/)、中国煤炭网(/)发布,请考生随时关注。未入围下一环节的考生,不再另行通知。

(二)资格审查将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应聘人员报考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伪造、编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三)回避要求。参加公开招聘面试考生,面试前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否与应急管理部机关处长及以上领导干部、应急管理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报社中层管理及以上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关系。考生书面说明如有隐瞒,查实后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开招聘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应聘人员理解并支持配合。

(五)本次公开招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综合考量应聘人员与岗位匹配程度决定是否聘用,我单位保留取消或核减招聘岗位的权利,招聘信息解释权归我单位所有。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炭报社)

应急管理部国家自然灾害防治研究院

应急管理部国家自然灾害防治研究院(以下简称“国家灾研院”)是我国第一家国家级自然灾害综合性防治科研机构和应急管理科技创新、技术支撑平台,公益二类科研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自然灾害防治重大政策、基础理论、关键技术、重要装备研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等工作。

国家灾研院立足我国自然灾害综合减灾实战需求,结合国家灾研院发展和核心业务能力建设需要,以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能适应应急管理实战化需要、能支撑保障应急管理主责主业的干部队伍为目标,打造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自然灾害防治科研平台,旨在引领我国重特大自然灾害防治科技发展方向,全面支撑国家构建新时代高效科学的重特大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科技体系,为全面提升我国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提供科技支持。

二、招聘岗位、数量及专业要求

国家灾研院2022年度第二批次公开招聘涉及14个岗位,计划招聘18人,具体招聘岗位及要求详见附件《国家灾研院2022年接收应届毕业生岗位信息表》及《国家灾研院2022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社会人员岗位信息表》。

。如应聘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人员在我单位任职或担任应急管理部机关处长及以上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务必如实准确填写。

应届毕业生材料包括:报名登记表、个人简历、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学位学历证书或学校出具的能够按期毕业证明、最高学历学习期间成绩单、英语水平证书等,应届毕业生请将邮件主题及简历命名为:姓名+专业+学历+毕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如是北京生源(北京市常住户口)请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社会在职人员材料包括:报名登记表、个人简历、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学位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英语水平证书等,社会在职人员请将邮件主题及简历命名为:姓名+专业+学历+最高学历毕业院校(社会在职或博士后)。

(二)资格审查 根据发布岗位和条件要求,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对于社会在职人员(含博士后出站人员),除基本资格审查之外,将组织专家围绕岗位职责要求、与岗位匹配度、个人科研成果和专业水平等方面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能力水平资格审核。

(三)笔试和面试 对应届毕业生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占综合成绩40%)和面试(占综合成绩60%)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社会在职人员(含博士后出站人员)不进行笔试,通过资格审查后进入面试,面试成绩就是综合成绩。

对于应届毕业生应聘人员,如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拟聘人员数量未达到3:1比例的岗位,将适当核减相关招聘岗位人数直至取消。根据其笔试成绩排序结果,由高到低按参加面试人选与拟聘人员数量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时,以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为准。笔试、面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须分别达到60分(含60分),方能进入下一环节。

对于社会在职人员(含博士后出站人员),根据资格审查的结果确定面试人选,参加面试人员与拟聘人员数量比例达不到3:1的,以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为准。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须达到60分(含60分),方能进入下一环节。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笔试或面试方式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四)体检和考察 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人选和拟聘人员数量2: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若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时,按实际人数进行体检和考察。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招录标准执行,体检合格确定为考察人选后,国家灾研院按规定组织考察,主要考核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同时审核人事档案,复核人选资格条件。

列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出现体检不合格或者考生本人自愿放弃的,我院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人选。

(五)公示 按照公平公正、人岗相适、优中选优原则深入考察比选,依据体检与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应急管理部官网和国家灾研院官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备案同意后进行聘用。新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入职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确定工资待遇及有关优待事项。

(一)应聘人员应按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和信息,对提供虚假材料、证件、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笔试面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二)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三)本次公开招聘通过综合考察应聘人员与岗位匹配程度决定是否聘用,研究院保留取消或核减招聘岗位的权力,招聘信息解释权归我院所有。

(四)公开招聘有关信息将在研究院网站即时发布,请随时关注。部分重要通知将通过电话通知,应聘人员报名时务必提供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如联系方式有变化,请及时告知。因电话联系不畅造成无法通知到本人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

我院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我院各级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该负责人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或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回避规定要求的其他情形。

我院2022年公开招聘严格落实北京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cn),文件夹命名方式“报考岗位+姓名”。

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考岗位一经确认不得改报其他岗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必须一致,个人信息及照片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报名时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凡与评定中心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本次应聘;应聘人员与应急管理部机关处长及以上领导干部和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如实准确填写,由评定中心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资格审查。根据发布岗位和条件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确定为参加笔试人员,名单将在评定中心官网公布(.cn)。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未达到3:1的,减少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三)笔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政策理论水平、综合分析能力和基本素养等。笔试形式为闭卷,实行百分制,合格分数为60分。

笔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应聘火灾事故消防产品质量工况评估项目研究人员岗位的,通过资格审查后,不参加笔试,直接面试。

(四)面试。根据笔试合格成绩由高到低顺序确定面试人选,参加面试人选与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为3:1,未达到3:1面试比例的岗位,按实际人数组织面试,但需达到笔试合格分数60分。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应急管理部官网()及评定中心官网公告。面试主要测查应聘者的专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前组织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对未提供或者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面试的,按招聘岗位笔试合格成绩排名顺次递补。

综合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由笔试和面试成绩组成,分别占40%和60%,应聘火灾事故消防产品质量工况评估项目研究人员岗位的面试成绩即为综合成绩。

四、体检考察及公示录用

综合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与拟聘用人员的比例为2:1。如遇体检不合格或考生自愿放弃等情况,可按综合成绩顺序递补人选。未达到2:1比例的岗位,按实际人数组织体检和考察。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合格人员方可进入考察。

考察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和政治倾向,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一票否决”。

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按照公平公正、人岗相适、优中选优的原则,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应急管理部官网和中心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按程序报备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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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所属单位2022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应急管理部所属单位2022年度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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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2月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武汉市人社局作出武人社工险决字(2020)第0100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文亮作为医护人员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并经抢救无效去世,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这是媒体公开的第一例因新冠肺炎而进行工伤认定案件,对于新冠肺炎引发的工伤认定不仅仅是民意和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本文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进行深入探讨,请各位同行和专家不吝赐教。

一、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及初步分析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工伤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社会保险法规定看,只是规定了工伤需要认定和认定鉴定的原则,以及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排除情形,没有规定具体工伤认定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性文件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是对社会保险法的细化规定,工伤包括两类,工伤和视同工伤。具体包括九类具体情形,1类其他法律规定作为兜底条款。人社部门认定某伤害(疾病)事件是否为工伤,应当符合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含兜底条款,需要同时援引他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同时还需要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排除情形(除该法第(四)项规定外完全相同,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5年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其中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规定,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

该规定从立法法的规定看,不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只能是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可以依据该文件制定相关规章。其中明确规定要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但该文件下发后,国家的职业病种类中的职业性传染病目录没有进行调整。目前已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传染病只有五种,即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

3、其他法律涉及工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该条款是2004年修改增加的条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规定,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职业性传染病包括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

从上述规定看,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没有明确规定为工伤认定情形,只是规定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有关规定是什么?能否指向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执行其他。从同时期的立法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刚刚开始施行,有可能推断立法者是希望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补助和抚恤。

对于职业病国家是施行分类和目录管理的,只有列入分类目录的才能够被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对于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的具体情形,才能够享受工伤相关待遇。在目录中没有预留其他传染病纳入职业病的兜底条款和空间。只能是由职业病管理机关联合下文进行增加、调整。

4、司法解释规定的涉及工伤认定的情形

最高院先后出台涉及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因工外出期间”、“上下班途中”等进行解释和界定。同时,第四条还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本规定是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具体情形的扩展。

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工伤的具体情形的补充性规定。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规章或者行政法规对新纳入工伤的具体情形,进行工伤认定(实施行政确认行为)。当然从立法法上讲,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也有明确规定,工伤的具体情形地方性法规有无立法权也存在争议,从工伤保险条例看,没有授权地方对工伤认定情形进行新增。如果从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空间考虑,只能对某些情形进行细化性规定,不能新增工伤的情形。广东省的规定增加了两类视同工伤的情形即(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其中第一种前半段规定的是职业病以外的其他有害物质导致急性中毒,扩大了职业病的范围,后半段规定在食堂就餐导致的急性中毒相当于食物中毒,可以归类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事故范畴;第五项规定了疫区工作感染疫病,是指是将工作感染传染病纳入了工伤的范围,没有具体指向职业病目录的传染病,也是扩大了传染病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显然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地方进行适用,不能被其他地方援引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

6、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工伤情形

2003年5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电[2003]2号)规定,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因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浙江省高院《关于规范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一、4、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和相关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5、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6、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依据《企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严格意义上,政策性文件是不能够直接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的。2003年5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出台文件,《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制定并公布(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五条是视同工伤的规定,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时,本条未做任何修改。)但该文件明确规定,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因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个人认为是属于视同工伤中的第二项,即抢险救灾条款的比照适用。此规定没有援引工伤认定的其他条款,只是视同工伤。

对照2020年文件,前半部分表述一致,后半部分处理表述不一致,此次没有“可视同工伤,比照……”的表述,直接表述为“应当认定工伤,依法享受……”。对此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视同工伤也是工伤的一种,与其他工伤没有区别,不必要再表述为视同工伤;另一种理解为人社部门的观点发生变化,新冠肺炎直接符合某个工伤认定的具体条款,属于工伤,依法享受待遇。

二、新冠肺炎的工伤认定法律适用分析

新冠肺炎从本质是讲是一种因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而引发的疾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字面理解只有第十四条第(四)(患职业病)和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够符合直接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

(一)关于李文亮工伤认定的法律评析

武汉市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武人社工险决字[2020]第010001号),根据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李文亮作为医护人员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并经抢救无效去世,属于工伤。

我们不是对李文亮被认定为工伤的政治正确性存疑,只是对该行政行为从法律适用角度存疑。

首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工伤保险司联合编的《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一版,P38)“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例如煤矿工人在瓦斯爆炸中所受到的伤害应属于事故伤害。“事故”是指意外的损失或者灾害(云南出版社2008年第一版,现代汉语词典P1047)。从字面意思理解也无法将罹患疾病进行直接关联。

其次,新冠肺炎根据目前规定不属于职业病范围或者说尚未纳入职业病范围(具体论述可以参见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周缘求律师在子非鱼说劳动法刊发的《认定李文亮医生属于工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七、传染病列入职业病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正如武汉市人社部门认定的事实中表述的李文亮作为医护人员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并经抢救无效去世,笔者认为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主要理由如下:新冠肺炎是国家列入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疫情,是属于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国家专门成立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形成联防联控机制,并派专家组现场指导,对于国家来说不能不说是抢险救灾。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李文亮的染病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形,适用该条没有问题。

再次,其他可能存在的适用条文空间。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适用问题。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首先,武汉由于疫情爆发已经出现较大感染人群,李文亮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从事眼科医生)工作中不能排除接触了新冠肺炎患者,在从事诊疗过程中完全有可能被感染新冠病毒。即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履行医务工作职责受到病毒意外伤害。但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因果关系的障碍。上文周缘求律师引用徐旭东律师在批驳《人民日报》微信解答时的观点,认为因为工作原因感染传染病的因果关系基本无法判断(工伤认定理论业务起因性)。因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时有些人并无明显反应,其有7-14日甚至更长时间的潜伏期。待到病发确诊时,由于每日在家庭、上下班路途、社会活动场所等等接触不确定的人员太多,根本无法判断职工究竟是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还是在其他处所被感染,或者被多人感染。职工不能举证,单位无法反证,工伤保险行政机关无法查明患病者是否在用人单位被感染。《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从此种意义上讲,单位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李文亮不是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感染也存在较大难度,按照有利于职工的原则,适用该规则认定李文亮的工伤完全能够成立。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结合适用《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认定工伤的可能性。正如上文分析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2004年修改该法时正是《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实施后进行的,完全可以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作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进行适用。确定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补助、抚恤待遇的依据。

(二)其他罹患新冠肺炎工伤认定的依据

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依据进行工伤认定,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围。

1、关于从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罹患新冠肺炎的工伤认定问题

对于从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可以按照上文分析的李文亮大夫的工伤认定法律适用规则,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结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进行认定工伤。

2、关于从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外的公职人员

根据目前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要求,非医务人员的公职人员如交通、警察等其他公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感染新冠病毒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即“(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进行工伤认定。

3、关于从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志愿者

对于对于从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志愿者,如果有工作单位的,也可以依据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如已经退休或者无工作单位的,进行工伤认定将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工伤保险关系),政府相关部门可以考虑比照工伤由财政承担相应的工伤抚恤待遇。

4、关于在工作过程中罹患新冠肺炎的物业公司等单位职工

对于在工作过程中罹患新冠肺炎的物业公司等单位职工,在目前法律基础上只能考虑从事单位安排的临时性工作,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项进行工伤认定。

5、关于非因工作原因罹患新冠肺炎的其他职工

对于既没有从事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又不属于本职工作且不是志愿者的单位职工罹患新冠肺炎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够按照《企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享受医疗期等待遇,不能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等工伤待遇。

三、关于新冠肺炎对工伤认定相关法律修改的建议

《工伤保险条例》是区分伤和病分别进行工伤类型的确定的,两者之间存在相对界限,如果目前法律规定相对完善就不会存在上述的法律适用障碍。

首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分类目录过死,没有兜底条款和弹性,这也是2003年非典期间工伤认定和2020年新冠疫情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难点所在。关于职业病中的职业性传染病实行明确的列明方式,没有新类型恶性传染病的适用空间,必然导致对于参与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人员的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认定的前提)产生障碍。建议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进行修改: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恶性传染病毒(增加事项)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国家和地方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纳入新的职业病目录。

其次,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传染病,对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修改,建议修改为:“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工伤(因公负伤)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给予补助、抚恤。”从而明确其与《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衔接关系,明确法律适用的依据。

再次,对《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十五条第二项进行修改,建议修改为:“(二)在抢险救灾重大疫情防控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增加重大疫情防控的内容,将医务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从事疫情防控的公务人员、企业职工和志愿者等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以上是笔者对于新冠肺炎引发的工伤认定问题的个人观点,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专业性问题,浅陋之处还希望有关专业人士予以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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