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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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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 发展规划,列入党政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军分区(警备区)或人武部党委工作报告有双拥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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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双拥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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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双拥工作列入党政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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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双拥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报告.(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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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双拥工作列入驻崇部队党委(组)工作报告。(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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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议军会议、军政座谈会议、双拥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党政军主要领导带头参加双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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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党委议军会议。(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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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实军政座谈会议。(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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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落实双拥联席会议。(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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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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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党政军主要领导带头参加双拥活动。(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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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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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设有相对固定的联络员,积极参加和开展双拥活动,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每年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进行工作述职(或书面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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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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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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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设有相对固定的联络员。(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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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和开展双拥活动,有图片、有资料、有台帐。(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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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领导小组成员双拥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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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进行工作述职(或书面述职)。(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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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以上市双拥办有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军地合署办公;县级双拥办有相对固定的地方工作人员和部队人员参与工作;乡镇、村(社区)等基层单位有人负责双拥工作;双拥办工作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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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双拥办有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军地合署办公。(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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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编办、县双拥办、驻崇部队、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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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区)双拥办有相对固定的地方工作人员和部队人员参与工作。(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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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镇、村(社区)等基层单位有人负责双拥工作。(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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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拥办工作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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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部队建设、走访慰问部队、重点优抚对象等双拥工作经费及双拥办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费保障满足双拥工作需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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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部队建设、走访慰问部队、重点优抚对象等双拥工作经费及双拥办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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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费保障满足双拥工作需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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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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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部队教育规划,列入地方党委、政府及组织、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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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部队教育规划。(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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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驻崇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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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列入地方党委、政府及组织、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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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国防和双拥教育阵地或教育基地,每年集中组织开展1次以上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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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国防和双拥教育阵地、教育基地。(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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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年国防教育日集中组织开展1次教育活动。(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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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主要媒体开辟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专栏;城区主要公共场所有永久性双拥标志或宣传牌;运用手机报、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定期发布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用语;利用阅报栏、宣传橱窗、电子屏幕等公共设施进行教育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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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社、电视台、电台、政府门户网站不定期开辟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栏。(0.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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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县双拥办、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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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区主要公共场所有永久性双拥标志或宣传牌。(0.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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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用微博、微信、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定期发布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用语。(0.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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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阅报栏、宣传橱窗、电子屏幕等公共设施进行教育宣传。(0.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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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烈属家庭挂光荣牌;官兵立功受奖喜报及时送达并予以宣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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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为军烈属家庭挂光荣牌。(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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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官兵立功受奖喜报及时送达并予以宣扬。(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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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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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印工作刊物、开办双拥网站或网页,交流双拥工作经验做法、反映双拥工作动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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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至少编印1期双拥工作简报。(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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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双拥工作网站或网页。(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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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拥文化产品创作推广富有成效,群众性双拥文化活动经常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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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出新的双拥文艺作品。(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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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县文联、县双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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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常开展群众性双拥文化活动。(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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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培养和宣扬双拥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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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典型在中央媒体集中宣传的得1分;在省级媒体集中宣传的得0.5分;在本级媒体集中宣传的得0.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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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民融合有效推进。(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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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宣传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重大战略思想,军地各级军民融合发展意识普遍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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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宣传计划并落实。(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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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信局、县委宣传部、县双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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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制定军民融合发展规划措施,有条件的设立军民融合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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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发展规划措施。(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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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军民融合发展项目。(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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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制度机制等相关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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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并完善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制度机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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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其他保障措施。(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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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民融合有效推进。(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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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动军地科技成果、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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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军地科研合作项目。(0.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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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信局、县 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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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科技转化成果。(0.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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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军地共育人才的机制,共育人才有成效。(0.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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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军地信息共享机制。(0.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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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兼顾国防和军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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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设施满足军事运输需要。(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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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县人防办、县住建局、县城投中心、县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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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信设施军地兼容发展。(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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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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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电气暖设施军地同步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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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部队住房、医疗、装备维修等保障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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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住房纳入地方保障性住房范畴并优先优惠解决。(0.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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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委、县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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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地方优质定点医院为驻军部队服务。(0.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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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队装备维修需要的专业力量充足。(0.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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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战备物资实现军地联储联用。(0.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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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部队装备、设施、场地等的民用效能,支持地方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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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部队装备、设施、场地等为地方建设提供服务。(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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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拥军工作扎实有效(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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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支持部队完成战备执勤、训练演习、科研试验、海洋维权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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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计划措施和服务保障机构。(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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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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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时解决部队执行任务需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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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训练演习群众损失得到妥善解决。(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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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科技、教育、文化、法律、医疗等拥军,支持部队加强新型作战力量建设、培养新型军事人才、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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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科技、教育、文化、法律、医疗等拥军活动计划并落实。(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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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局、县体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县司法局、县卫健委、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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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队建设土地、资金、优惠政策等需求得到及时解决。(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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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在规划审批、土地征用、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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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优先优惠政策并落实。(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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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部队进行体制编制、政策制度等调整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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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妥善安置部队精简的人员。(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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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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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支持部队部署调整。(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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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完善与部队政策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法规政策。(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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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合部队搞好营院营产营具等管理。(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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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拥军工作扎实有效(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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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军案件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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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政策规定。(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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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立涉军维权领导和工作机构,完善涉军维权运行机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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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涉军案件或涉军案件和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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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供站编制、人员、车辆、经费按规定落实,设施、设备完善,保障能力强,为过往部队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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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县无军供站,此项不计(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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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码头、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设有残疾退役军人、烈属和现役军人等优先优惠服务标志,积极主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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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站、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设有优先优惠服务标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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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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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站、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优先优惠服务工作落实到位。(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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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收费交通站点,免收军车通行费用;各类公共收费停车场所设有军车免费停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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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桥梁、渡口等收费交通站点,免收军车通行费用。(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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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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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公共收费停车场所设有军车免费停放标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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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各种社会拥军组织,社会化拥军活动开展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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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社会拥军组织。(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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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化拥军活动经常开展。(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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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军部队每年年初有拥政爱民工作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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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落实。(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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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于承担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预案健全,准备充分,完成任务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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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工作预案。(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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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准备充分,圆满完成任务。(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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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扶贫帮困,积极参加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行动和驻地新农村建设或城市社区建设,有扶贫联系点和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援建点,援建有项目、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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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扶贫联系点和援建点。(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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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援建计划、项目落实的得1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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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助学兴教,帮助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开展德育美育体育等特色教育,组织团以上领导干部与贫困学生结对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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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各种形式援建贫困学校。(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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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持开展德育、美育、体育等特色教育。(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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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团以上领导干部与贫困学生开展结对助学活动。(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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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医疗扶持,团以上单位医院(门诊部)积极为驻地群众开展医疗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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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贫困群众义诊,经常送医送药。(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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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帮助驻地医疗单位改善医疗条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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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加为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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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驻地受灾和贫困群众定期开展送温暖活动。(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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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参加军地统一组织的捐赠活动。(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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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驻地生态文明建设,在植树造林、环境整治等方面成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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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驻地植树造林、环境整治成绩突出。(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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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军用土地和部队营区绿化美化成效明显。(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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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积极为驻地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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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团结影响群众工作。(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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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年为驻地少数民族群众办一至两件有影响的实事好事。(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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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地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和谐创建,加强军警民联防联治,协助地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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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部队参加平安建设、和谐创建。(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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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预案。(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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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驻地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支持小学和初级中学开展少年军校活动;开放部队军史馆、荣誉室、武器装备陈列馆等场所支持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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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学生军训任务。(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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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持少年军校活动成绩突出。(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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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放军史馆、荣誉室、武器装备陈列馆等场所支持开展全民国防教育。(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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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学雷锋”便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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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活动计划。(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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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经常结对关爱残疾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及便民服务等活动(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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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武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驻军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成绩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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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协调驻军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计划和总结。(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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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调驻军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工作有力。(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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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地区和驻军部队实际,出台综合性双拥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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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综合性的双拥政策规定。(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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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双拥办、县教体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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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明确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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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明确的奖励办法。(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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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实奖励办法,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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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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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辖区内军事设施保护完好。(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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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开发建设没有影响军事设施安全或部队正常训练、工作和生活(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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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乘坐县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残疾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县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参观游览当地公园、博物馆、风景名胜区享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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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优待。(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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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观游览享受优待。(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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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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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退役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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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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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规定标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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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落实;省(自治区)辖市、直辖市辖区和县级财政预算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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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并落实。(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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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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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预算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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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医疗等实际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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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医保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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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达到或高于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实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城乡一体发放的地区,可参照城镇户口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本地区结合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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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到标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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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时足额发放。(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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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落实编制、人员、车辆、维修改造和日常运行经费,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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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烈士陵园人员、经费落实到位。(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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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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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烈士陵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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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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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医院、光荣院的编制、人员、车辆、经费按规定落实,功能发挥良好;开展医疗巡诊,承担短期疗养服务;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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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荣院的编制、人员、车辆、经费按规定落实。(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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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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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巡诊和短期疗养服务。(0.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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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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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0.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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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得到及时妥善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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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年度安置任务。(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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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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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业干部进公务员岗位比例和团以上转业干部职务安排达到有关规定要求。(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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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安置随调家属(含货币化安置)(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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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政策落实到位。(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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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扶持政策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助、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且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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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落实。(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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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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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次性经济补助、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列入财政预算或经费保障到位,并及时足额发放。(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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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妥善安置公务员和事业编身份随军家属,积极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未就业随军家属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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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公务员和事业编身份的家属随军一年内安置率达到90%(含)以上的得1.5分,达到70%(含)以上的得1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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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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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身份随军家属就业率达到90%(含)以上的得1分,达到70%以(含)上的得0.5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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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就业有生活补助。(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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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入学入托按政策享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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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台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入学入托地方性优待办法。(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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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入学入托优待政策落实到位。(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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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干部得到妥善安置,政治、生活、医疗待遇落实;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编制、人员、车辆、工作经费、附属用房设施落实,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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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队离退休干部年度安置任务完成。(0.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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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军休干部待遇落实。(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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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军休机构编制、经费、附属用房设施落实。(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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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0.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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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按政策接收安置,地方补助补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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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按政策接收安置。(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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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助补贴得到落实。(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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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群体性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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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因双拥相关政策不落实引发群体性(50人以上)上访事件。(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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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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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军队退役人员到省会城市和北京上访。(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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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严格执行军队群众纪律,在驻地群众中形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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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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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违反军队群众纪律。(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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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拥活动制度化、经常化,年度有计划,节日有安排,平时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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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拥活动年度有计划。(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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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拥活动节日有安排。(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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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拥活动经常化,平时有活动。(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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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开展关爱功臣活动,为重点优抚对象办好事实事成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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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泛开展关爱功臣活动。(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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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重点优抚对象办好事实事成效明显,重点优抚对象对活动感到满意。(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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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走访慰问驻军和重点优抚对象;驻军部队领导到地方有关部门走访,并慰问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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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走访慰问驻军和重点优抚对象。(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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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县政府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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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驻军部队领导到地方有关部门走访,并慰问困难群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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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军,每年烈士纪念日组织开展公祭烈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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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县政府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驻崇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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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创新富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点的群众性双拥活动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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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创新群众性双拥活动载体。(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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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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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群众性双拥活动取得成效。(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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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与驻地基层单位结成共建对子,军地双方有共建公约和共建活动制度,经常组织共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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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成军民共建对子、有共建公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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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崇部队、地方接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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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常组织共建活动。(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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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军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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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计划、措施并落实。(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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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弘扬社会文明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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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加创建活动。(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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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共建(拥军)活动成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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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共建(拥军)活动。(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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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地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互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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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互办实事计划。(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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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县政府办、驻崇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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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划得到落实。(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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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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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遗留问题或有遗留问题但得到妥善处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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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县政府办、驻崇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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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预防和处理军民纠纷的规定措施,当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军地双方及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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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预防和处理军民纠纷的规定措施。(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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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崇部队、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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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军民纠纷或有纠纷但得到妥善处理。(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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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对象满意度测评,重点测查对优抚安置政策落实情况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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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问卷调查或电话调查。调查对象随机抽样,样本容量≥100。满意率80%(含)以上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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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官兵满意度测评,重点测查对驻地拥军优属工作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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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问卷调查。调查对象随机抽样,样本容量≥100。满意率80%(含)以上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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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重点测查对当地军政军民关系、驻军拥政爱民工作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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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问卷调查、网络调查或电话调查。调查对象随机抽样,样本容量≥100。满意率80%(含)以上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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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领导小组专题会传达学习《意见》精神,对标对表、因地制宜,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法,细化具体措施,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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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领导小组专题会传达学习《意见》精神,对标对表、因地制宜,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法,细化具体措施,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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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双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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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做好退役军人信访工作,及时处理化解退役军人矛盾问题,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群体性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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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做好退役军人信访工作,及时处理化解退役军人矛盾问题,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群体性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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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县委政法委、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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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拥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肯定并作出批示的;工作经验被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以文件形式转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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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肯定并作出批示的每次加1分;工作经验被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以文件形式转发的每次加1分。同一事项同时得到批示和转发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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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的双拥先进典型被列为全国重要典型进行广泛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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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推出一个全国重要典型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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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拥办自身建设好,工作成绩突出,职能作用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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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区级以上重大军事演习和重大科研试验中保障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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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地区,驻军部队级别高、人员数量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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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军部队级别和人员数量总体居本省前3名的,分别加1.5分、1分、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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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优抚安置对象占人口比例高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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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地区,辖区内优抚安置对象占人口比例高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水平的,酌情加0.5—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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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加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组织的全国性双拥活动,成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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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通报表彰的每次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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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评标准总分110分(不含加分),加分最高为10分;(二)根据《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凡有不能申报和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6种情况之一的城(县),均不参加考评:1、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在国家和省级双拥机构、公安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2、双拥办无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的;3、年度征兵任务没有完成的;4、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任务没有完成的,或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5、伤病残退役军人年度安置任务没有完成的;6、因其他拥军优抚安置政策规定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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