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烟地方吸烟导致自己烧伤,能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保险?

【精华】安全协议书集合9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书,签订协议书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一起来参考协议书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协议书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为加强船舶租用期间的安全管理,避免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和其它潜在安全隐患,使其更好的为海上作业服务,特签订租用船舶安全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海事部门的各项安全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组织施工生产时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放生。

  3、双方均应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遵守港监和航管部门的航行规定,按操作规程操作,保证安全、杜绝事故。

  4、甲乙双方共同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对水上施工的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用具等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人员落实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5、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

  1、乙方船舶除持有真实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船舶登记证书外,还应符合海事主管机关的其他要求。

  2、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适任船员。

  3、乙方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等安全设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在临水作业或在甲板上行走时,必须穿戴好救生衣。

  4、乙方必须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被租用船舶设备、人员的安全负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5、乙方人员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一经作业,就表示乙方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作业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后果由乙方自负。

  6、乙方对船舶载重必须每次检查,不能超载、每次载重必须按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7、租用期间,船舶及船员的自身安全由乙方自己负责。在作业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自行上报、调查、处理、赔偿、结案,并上报乙方上级主管部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制定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有效地执行。

  9、参加甲方召集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活动。提出改进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的建议。

  10、严格按照海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航路航行,严格在海事部门指定的位置穿越航道,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穿越航道管理规定。

  11、所有船舶严禁在禁锚区锚泊,严禁在禁航区航行。

  12、严格遵守海事部门及甲方制定的船舶避让管理规定,进行主动避让。

  13、制定并落实防风、防台、防雾等各项安全措施,严格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以策安全。

  14、认真收听每天气象预报,做好船舶避风工作。当风力达到抗风等级以上,要安排船舶撤离施工现场,到指定的避风水域避风,并落实人员值班,落实防御措施。

  15、在冬季施工作业中,要落实好船舶防冻、防滑、防火和用电的安全措施,保障人员和作业的安全。

  16、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水上施工安全管理方案、管理制度、规定措施,严格服从甲方安全管理。

  17、乙方海上作业必须保证船舶航行安全,如甲方有违反安全之处,乙方有权拒绝航行作业。

  (1)乙方租用的船舶必须参加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复印件。

  (2)乙方租用的船舶所属船员必须有人身保险并提供保险单复印件。

  1、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安全生产,向乙方公布企业、本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乙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在安排乙方工作时针对其施工内容、工艺要求,提出施工方法,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施工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由甲、乙双方签字备案。

  3、对乙方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严重的违章违纪和事故隐患,应立即责令停工,监督整改并按双方商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严重者终止合同,清退出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4、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四、本责任书经签字后立即生效,直至本船退场后失效。

  本安全协议一式贰分,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未经签订船舶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在公共信息服务中传播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精神,为了加强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上海点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IDC用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为了保证信息安全上海点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IDC用户须遵守国家公共信息服务的有关规定:

  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煽动颠覆国家主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犯罪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

前段时间这个问题成为热点,有感而发,写了个回复,因字数较长,干脆收入专栏。

在此声明,对事不对人,也不针对这款产品。

关于保险的一些看法与法律问题,写在这个回复里了,有兴趣的可以点击链接。

在现阶段,信息不对称是保险行业倍受诟病的原因之一,通过信息不对称,投保人可能会买了与自己预期相差甚远的保险产品,得不到理赔,产生了很多纠纷。销售人员的生存压力,有时候会加剧这种信息不对称,因为说得太清楚,可能投保人心生顾虑反而不买了。

而在互联网销售重疾险,信息不对称更严重。

一、 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

有时候,保险公司为了销售保险,不得不借用其他机构的信用,比如银行,比如网络平台、各类支付机构,通过代销方式销售保险。互联网保险,就是创新的销售方式之一。

但是,互联网销售保险,在降低人力成本的同时,由于种种不完善,反而会加剧信息不对称。这一点,笔者专门写过一个文章,提到“再回过来反观我们的互联网保险投保流程设计,许多根本不是主动弹出保险条款的页面,而是用一行小字作成一个不显眼的链接,把条款放在页面角落中,保险人如要阅读保险条款,还需要找半天才能找到链接,然后主动点击链接,打开保险合同条款。以这种方式来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很难说符合了法律的要求。因为提示与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应主动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基于投保人请求(点击链接)才被动产生的。投保人只有主动点击才会出现保险格式条款,实际上类似于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请求提供格式条款。在条款都没有阅读的情况下,许多网站的设计,点击下一步,竟然就进入付款页面了。这对于消费者而言,属于不负责任。因为离开合同条款来大谈保险保障,无异于让投保人凭想象去投保。投保人想象的空间比保险公司愿意理赔的空间大多了,长久以往,便形成了恶性循环”。

因此,通过网络平台代销保险的机构,在出现纠纷时,无疑是要第一时间背黑锅和透支自己的信用的。不过,在商业社会,信用如果不转化成利润,又有什么用?因此,对于许多机构来说,要的是销量与业绩,职业经理人任期制之下,股东压力之下,透支信用又有什么关系呢,生存要紧,包括机构的业绩,个人的职位。

而投保人作为消费者,则要反过来思考。金融市场上,千万不要只看机构信用,而是要看到机构背后的利益关系、盈利模式,尤其是当你与金融机构是对手关系而不是利益走向一致时。比如保险行业,保险代理人是靠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生存的,佣金来自成功地销售保险产品。而保险经纪人,根据法律原理应该是由投保人支付费用的,为投保人利益服务的,如果保险经纪人从保险公司那里拿佣金时,你能相信他是为了你的利益吗?一句话,在这个金融市场上,如果没有独立思考能力,基于“人性本恶”去思考问题,不是在这个产品吃亏,就在那个产品上吃亏。有的亏,可能会让你人生极为惨痛。

二、医学知识的信息不对称

许多人身方面的保险,比如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是与医疗、医生是密切相关的。发生纠纷时,亦不例外。医疗知识,非专业人士进入壁垒高,许多词语,每个字都认识,仍然脑子里一片空白。

医生职业,读那么多年书,背那么多稀奇古怪的单词,比读法律辛苦多了。知识不是白学的,医学知识对老百姓而言,信息不对称更大,一般人很难去了解这些专业医学知识,可能发烧感冒还略知一二,而重大疾病方面的知识,一般人知之甚少。身处法律行业,见过不少的人,自己查法条加咨询,不请律师自行诉讼,医疗行业,生大病时,你敢自己给自己或者别人动手术吗。讼争财产重要,但人命更关天啊!

以下举一些例子说明,保险与医疗行业/医生密切相关。

1、许多“意外伤害”是需要医生诊断的。比如在一个案例中,一个老太太,跟着烧香旅行团去烧香,

爬山累了,休息一坐椅子摔倒受伤送医院后死亡。诉讼争议的焦点是,先发病再倒地,还是先倒地再发病?前者意外险不赔,后者意外险要赔。这时候就要医生拍片诊断,这种诊断极为重要。比如拍片显示是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还是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这种诊断结果就决定了赔不赔。还有意外腰扭伤了,保险条款往往也是要求医生诊断的。

2、有些疾病是通过医疗手术进行定义的。比如有的保险合同约定,“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是指需要进行坏死组织清除手术治疗的疾病”,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希望不仅要按照规定的条款生病,还要按照规定的方式去治疗,极为苛刻。在一个案例中,被保险人就诊时采用胰床插管引流术,不用原来的坏死组织清除手术,保险公司就拒赔了。可是,医学会进步的,这种拒赔,司法中是难以得到支持的。连保监会都看不下去,中国保监会出台了规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学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被确定为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经在2015年12期公布过一个案例,该案例中,保险条款约定,“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形成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被确诊为主动脉夹层(StanfordB型),实施了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不按合同规定开胸开腹,拒赔。发生诉讼后,医学鉴定机关认为,主动脉夹层(StanfordB型)属于主动脉疾病;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比保险条款约定的开胸手术创伤更小、手术死亡率和并发症的发生率低;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是主动脉手术,但其无需实施开胸进行;患者的病情更加适合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属于介入主动脉修补范畴。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法院裁判要旨认为: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进步,原有的、陈旧的治疗方式逐渐被新的、更为先进的治疗方式所取代。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时格式条款限定的治疗方式来限定被保险人患病时的治疗方式,既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也违背保险合同签订的目的。被保险人根据自身病情有权选择最佳的治疗方式,而不必受当初保险合同关于治疗方式的限制。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没有选择保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

3、某类疾病与告知义务的因果关系是需要医学研究结果或者医生作证的。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什么是“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往往争议不休,这种因果认定,就需要医学界的知识了。比如不告知吸烟,最后生肺癌了,有无影响?多年的禁烟宣传深入人心,应该会认定有影响。又比如投保时未告知5年前全身大面积烧伤,对投保之后发生的红斑狼疮,有没有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拒赔时会申请医生出庭作证认为有严重影响。投保人能反驳吗?估计举证能力有限。那么吸烟对胃癌有没有影响?不知道,等医学界大神来说。

4、某些保险的理赔条件就是医生结论。比如有的重疾险的理赔条件之一就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因此,这个时候,诊断证明书上的每句话,每个指标,可能都会影响到理赔的结果。当然,国有国法,行有行规,如果为了理赔配合患者乱写,可能会因骗保而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顺便扯一扯重疾险,个人感觉,重疾险在保险品种里面信息不对称是最为明显的,因为一般的意外保险,凭字面意思基本还能理解,比如意外伤害伤残等级,无非是断手断脚手指缺失(当然也有个别词语需要进一步了解),医疗险则是喜欢东扣西扣,减少赔付。而重疾险,要么获赔,要么一分钱也拿不到,但重疾险条款里面不仅有病名,疾病定义中还有各种各样的指标,非医学界的普通人几乎不可能把这些指标搞明白。实务中的感觉是,保险条款中定义的重大疾病,要符合能够理赔的,真的是极为重大的疾病,基本上离死亡已经不远了。因此,千万不要仅看保险广告宣传页中载明的疾病名称去投保。那能不能涵盖更多的疾病或者轻一些的疾病呢?可以,但保险公司要涨价的,他是商业机构。

至于重大疾病保险有没有必要去购买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于极端情形,可能有用,比如癌症晚期(原位癌不赔),赔付问题争议不大,可以减轻点医疗负担,也可以选择不治疗留一笔财产给家人(这一点重疾险与医疗险不同)。而大部分疾病,是无法纳入这个范围里面的。换言之,你想赌赢的机率是极小的,因此,要考虑清楚,或者咨询医学界朋友后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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