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临时存欠账户使用难点?

2021年,2月5日,央行开出2021年首张罚单,针对中信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四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890万元。本文对人民银行2021年度重点领域处罚事由及重点关注央行监管规则进行梳理,重点阐述人行年度处罚概况、罚单分布区域、受罚机构分析、2021年人民银行监管动态、银行机构重点处罚领域、非银机构重点处罚领域以及年度大额罚单等。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在宏观审慎、货币政策、信贷政策、金融市场、统计调查、支付体系、国库管理、反洗钱等领域履职尽职。2021年,人民银行(统计口径:除外管局)对金融机构开出1251余张监管罚单,合计罚没金额为/)。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监管处罚案例

(3)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人民银行重视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1-4季度累计开出129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未按规定要素、格式和填报要求报告大额交易报告、未按照规定要素、格式和填报要求报告大额交易报告、未按规定标准报告大额交易、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未按照规定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未按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银行机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人民银行开出82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与不明身份的客户进行交易、与身份不明的客户发生交易。

82张监管罚单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等25个派出机构做出。

(5)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银行机构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收到16张行政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账户。

16张行政罚单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开出。

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监管处罚案例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1-12月,客户风险等级方面,银行机构受到46次监管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调整和审核,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定期审核,未按规定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调整,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评估、调整和审核,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调整,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调整和审核。

46张罚单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开出。

客户风险等级 监管处罚案例

3. 处罚依据法律条文分析

处罚依据涉及的法律规定有3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其中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使用次数排名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50次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十五条:3次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2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条:2次

2021年,支付结算方面,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开出142张罚单,罚没合计6185.82万元。

142份罚单针对银行机构类型有:城商行、村镇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大型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农商行。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监管部门开出78张行政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主要表现为一是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二是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监管部门开出5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为存款人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违规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12月31日,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中国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5万元。

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处罚案例

▲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机构开立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及时向人行备案受到4次行政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开立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按规定期限向人民银行备案、开立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备案、开立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超过期限向人民银行备案、开立备案类账户未在5个工作日内备案。

4次行政处罚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临夏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玉溪市中心支行做出。

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监管处罚案例

1-12月,银行机构由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不到位受到4次监管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核准类基本存款账户在核准前办理业务、核准类账户未经人民银行核准即开立和使用、开立单位核准类账户未向人民银行备案、未经核准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4次监管处罚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百色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开出。

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处罚案例

(2)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1-12月,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受到54次监管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撤销等资料,超过期限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资料,超过期限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撤销资料,超过期限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未按规定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未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资料,超过期限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等资料,未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资料。

54次监管处罚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做出。

(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账户管理方面,监管部门开出5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撤销企业类基本存款账户未备案,核准类基本存款账户在核准前办理业务,基本账户撤销未进行销户报备,取消许可后变更、撤销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未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备案,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未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基本账户 监管处罚案例

一般存款账户管理方面,监管部门开出4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撤销一般存款账户超期报告,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一般存款账户开立超过时限备案。

4张罚单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做出。

临时账户管理方面,人行开出8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临时存款账户超期未销户,个别临时账户到期后未及时销户,开立3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备,临时存款账户超期使用,临时户到期未销户,取消许可后开立企业临时存款账户未在当日内向人民银行备案,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临时账户。

8张罚单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普洱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大理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做出。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方面,1-12月人民银行开出59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主要集中在账户备案和资料报送方面。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不及时、不到位,银行机构收到48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超过规定期限备案,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超期向人民银行备案,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期限向人民银行备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备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未备案及超期备案,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超过规定期限向人行备案,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备案,按照规定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备案,超过期限备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备案不及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未备案或超期备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超期备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未按规定期限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个人账户超时备案,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超过期限备案,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未备案,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未及时备案,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未向人民银行备案。

资料报送方面,银行机构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超期向人民银行报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料。5张罚单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开出。

1-12月,银行机构违规开展收单业务受到7次监管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违规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未按规定设置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非个体工商户商户使用个人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单位类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收单机构超范围使用外包服务。

银行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收到3张监管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未按规定开展条码支付业务、违规直连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并持续新增商户。

3张罚单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做出。

条码支付 监管处罚案例

票据业务方面,人民银行开出5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不严格。

5张罚单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开出。

3. 处罚依据法律条文分析

处罚依据涉及的法律规定有2部: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结算管理办法》。

其中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使用次数排名为: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30次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13次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3次

(4)《人民银行结算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1次

2021年,支付结算方面,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开出115张罚单,罚没合计4399.06万元。

115份罚单针对银行机构类型有:农商行、国有大型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

2021年1月5日,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征信内控制度未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对单位予以警告,罚款69.9万元。对陈克枫、黄玉彬、张俊峰、王虎、杨锦国分别罚款1.2万元;对李永虹、周有珲分别罚款0.4万元。此处处罚事由为征信内控制度未备案。

银行机构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1-12月,由于授权管理不到位,银行机构收到18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未经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未取得客户授权、未经同意查询个人征信信息、未授权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2021年,银行机构对征信查询用户管理不到位受到7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查询用户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个人前置征信查询用户变动未及时报备、个人征信查询用户变动未及时报备、商业银行查询用户未按规定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商业银行查询用户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未及时停用征信查询用户、未经审批创建查询用户。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2021年,银行机构征信异常处理不到位受到24次监管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未按规定处理异议、征信异议处理超期、未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个人征信异议、未进行异议标注、对征信异议处理不规范、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超期、未按规定处理异议信息、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异议处理超期、征信异议处理不合规。

信用信息报送方面,人民银行开出6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未按规定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未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未准确、完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逾期信息等。

信用信息报送 监管处罚案例

2021年12月24日,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管理要求,中国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处4万元罚款。

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处罚案例

3. 处罚依据法律条文分析

处罚依据涉及的法律规定有2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征信业管理条例》。

其中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使用次数排名为:

(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3次

(2)《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3次

(3)《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2次

(4)《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1次

1-12月,人民币管理方面,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开出127张罚单,罚没合计7508.14万元。

127份罚单针对银行机构类型有:城商行、村镇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大型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农商行。

银行机构由于反假制度空白、不健全等原因受到5次行政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未按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反假管理制度缺失,未按规定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反假制度 监管处罚案例

1-12月,银行机构在假币鉴定、鉴别方面开出12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违反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规定,违反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假币柜面收缴时未向收缴人告知鉴定权利,违反假币收缴鉴定管理规定,违反假币收缴鉴定管理相关规定、违反人民币管理相关规定,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收缴假币,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1-12月,银行机构违规开展假币收缴受到61次监管处罚。此处处罚事由分布在假币收缴登记、收缴报告、收缴凭证管理、假币缴纳等流程管理方面。

收缴凭证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各开出1张罚单。

收缴凭证管理 处罚案例

已收缴假币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普洱市中心支行各开出1张监管罚单。

已收缴假币管理 处罚案例

假币解缴方面,5家银行机构受到属地人行行政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假币解缴信息未序时逐笔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薄》、收缴的假币未按月解缴、未按规定按时全额解缴收缴的假币、未按规定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未按规定将假币解缴当地人民银行、未按月解缴收缴的假币。

假币收缴报告,1-12月银行机构由于未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假币收缴受到3次监管处罚。

假币收缴报告 监管处罚案例

银行机构兑换残损币方面,中国人民银行鹤壁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合计开出3张罚单。

兑换残损币 监管处罚案例

2021年,18家银行机构由于对外支付残缺、污损人民币等原因受到属地人民银行监管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对外支付残缺、污损人民币,对外支付不宜流通残损人民币,对外支付残损人民币,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对外支付不易流通残损人民币,对外支付残缺人民币,对外支付残损币,对外支付现金夹杂残缺污损人民币,将残缺、污损人民币对外支付。

▲残缺、污损人民币的整理

2021年,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未按规定挑剔残缺、污损人民币收到人民银行监管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未按规定挑剔残缺、污损人民币。

残缺、污损人民币的整理 监管处罚案例

现金清分方面,监管部门开出8张罚单。处罚事由集中在清分中心、中心人员管理,反映出现金清分中发现假币未得到合规处理。

银行机构现金机具管理不到位,如点钞机、现金清分机、冠字号码等管理不到位受到4次监管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部分现金机具不能正常采集、存储冠字号码数据,部分营业网点现金机具鉴别能力不足,点验钞机具不能有效识别变造假币,现金机具管理不规范。

现金机具 监管处罚案例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对属地银行机构现金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开出4张罚单。现金管理人员一是参加属地人民银行反假币培训,经过考试获取反假币从业资格。二是反洗钱培训和内部定期考核培训等。

3. 处罚依据法律条文分析

处罚依据涉及的法律规定有2部: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其中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使用次数排名为:

(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6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5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2次

(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1次

(5)《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1次

1-12月,国库业务方面,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开出28张罚单,罚没合计2863.44万元。

28份罚单针对银行机构类型有:农商行、国有大型银行、城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1-12月,银行机构代理国库业务方面受到5次监管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违反代理国库业务相关规定、代理国库存在违规问题、代理国库业务方面未及时将预算收入款项划缴国库。

国库支付方面,监管部门开出8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办理财政集中支付业务存在“先清算后支付”情况,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存在先清算后支付现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存在先与人民银行清算后实际支付、集中支付退回资金划转国库不及时的情况,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授权支付退款退回国库不及时,未及时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退回业务,占压国库集中支付退回资金。

10月与12月,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由于违反国库科目设置和使用规定被属地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违反国库科目设置和使用规定。

3. 处罚依据法律条文分析

处罚依据涉及的法律规定有1部: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统计,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1-12月,金融统计方面,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开出153张罚单,罚没合计10190.22万元。

153份罚单针对银行机构类型有:城商行、村镇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大型银行、农村信用社、农商行。

1-12月,银行机构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数据等受到68次监管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虚报、瞒报金融统计数据,虚报金融统计资料,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虚报金融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部分农户贷款存在虚报问题,金融统计数据存在虚报、瞒报,虚报、瞒报人民银行统计报表,虚报、瞒报涉农贷款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虚报瞒报金融统计数据,虚报统计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分别对金融统计工作进行评比,如银行机构在完成金融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

金融统计准确性方面,1-12月,监管部门开出28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分布在专项统计、统计口径、数据分类等方面。

2021年,银行机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方面,监管部门开出12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违反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部分农户贷款存在虚报问题,部分涉农贷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城市企业涉农贷款统计不准确,存在农村企业贷款统计错误问题,将城市企业非涉农贷款纳入城市企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统计,农户贷款统计及涉农企业贷款统计错误,企业涉农贷款统计错误,涉农贷款统计总量错误,涉农贷款专项统计不实,虚报、瞒报涉农贷款统计数据。

涉农贷款 金融统计 监管处罚案例

小微贷款统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分别开出1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统计错误、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统计错误。

小微贷款 金融统计 处罚案例

8-9月,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对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单位存款统计错误分别开出1张罚单。

存款 金融统计 处罚案例

2021年12月21日,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统计科目归属和金融数据统计,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警告并处罚款24.96万元。

3. 处罚依据法律条文分析

处罚依据涉及的法律规定有1部:《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其中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使用次数排名为: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8次

(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银行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1-12月,消费者权益保护,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开出55张罚单,罚没合计3492.3万元。

55份罚单针对银行机构类型有:城商行、村镇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大型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农商行。

202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分级授权管理方面,银行机构受到9次监管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未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未建立并落实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未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金融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未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制度。

9张监管罚单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吕梁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开出。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银行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制定本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工作措施。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明确部门及人员职责,确保部门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并定期向高级管理层、董(理)事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1-12月,牵头部门管理不到位,银行机构收到5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人力、物力不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独立开展工作,不配合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相关工作、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独立开展工作,未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牵头部门 监管处罚案例

2021年银行机构向消费者信息披露金融产品方面,监管部门开出8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未按规定披露贷款年化利率、未按规定披露贷款产品年化利率、未按规定披露年化利率、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费者披露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未按照规定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年化利率等内容、未向金融消费者披露贷款产品年化利率。

8张罚单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晋中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运城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开出。

信息披露—贷款年化利率 监管处罚案例

银行机构未向消费者披露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重要内容受到4次监管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未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重要内容,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重要内容。

金融产品重要内容 处罚案例

2021年,银行机构投诉数据报送方面,人民银行开出20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漏报投诉数据,迟报投诉数据,错报投诉数据,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存在迟报、漏报和错报,漏报、错报投诉数据,未按规定报送投诉数据,未正确报送投诉数据。

投诉分类管理方面,银行机构收到3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未按要求对金融消费者投诉进行正确分类,未对金融消费者投诉进行正确分类。

投诉处理方面,2021年12月7日,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和服务中未按要求公开纠纷处理方式及投诉途径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监管处罚。

投诉处理 监管处罚案例

3. 处罚依据法律条文分析

处罚依据涉及的法律规定有2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中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使用次数排名为:

(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六十条:3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3次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2次

六、非银机构重点处罚领域

2021年,人民银行对非银机构重大处罚领域集中在反洗钱、高管任职、机构管理、人民币管理、商户管理、外包管理、信用评级、征信管理、支付结算、金融统计等领域。

1-12月,人民银行对信托公司开出4张监管罚单,罚没合计92.2万元。处罚领域分布在反洗钱、金融统计。

4份罚单涉及信托公司有:中海信托、昆仑信托。

7月,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收到3张监管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3月,中海信托固有贷款业务统计错误、资金信托业务统计错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警告,罚款70.2万元。

3. 处罚依据法律条文分析

处罚依据涉及的法律规定有2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其中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使用次数排名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2次;

(2)《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1次。

1-12月,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开出6张监管罚单,罚没合计85.8万元。处罚领域分布在货币政策、征信管理。

6份罚单涉及财务公司有:贵州茅台集团财务、江铃汽车集团财务、内蒙古电力集团财务、首钢集团财务、万向财务。

2021年,财务公司由于存款准备金管理不到位受到5次监管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存款准备金欠缴、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征信管理方面,2021年12月31日,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未按规定对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陈伟萍、蔡蔚各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征信管理 监管处罚案例

3. 处罚依据法律条文分析

处罚依据涉及的法律规定有2部:《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

其中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使用次数排名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2次

(2)《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1次

(3)《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1次

1-12月,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开出39张监管罚单,罚没合计1041.14万元。处罚领域分布在反洗钱与人民币管理。

39份罚单涉及保险公司有:国华人寿、国任财险、国寿财险、合众人寿、和谐健康、君康人寿、平安财险、人民财险、太平财险、阳光财险、阳光人寿、永安财险。

1-12月,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受到人民银行23次监管处罚,合计罚没993.85万元。此处处罚事由为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2021年2月8日,阳光人寿保险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对单位处罚款人民币70万元;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此处处罚事由为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监管处罚案例

▲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1-12月,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方面,保险公司受到人民银行7次监管处罚,合计罚没333.25万元。此处处罚事由为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7次监管处罚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开出。

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监管处罚案例

现金管理方面,5家保险公司受到监管处罚,分别为人民财险、平安财险、永安财险、国寿财险、合众人寿。此处处罚事由为拒收现金、拒收人民币现金、拒收人民币。

14张罚单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开出。

流通人民币管理方面,5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违反流通人民币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武胜县支行对单位: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个人:警告,并罚款1万元。

流通人民币 监管处罚案例

3. 处罚依据法律条文分析

处罚依据涉及的法律规定有2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其中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使用次数排名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条:2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2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1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1次。

1-12月,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开出76张监管罚单,罚没合计12047.51万元。处罚领域分布在反洗钱、机构管理、商户管理、外包管理、支付管理。

76份罚单针对支付机构有38家:乐刷科技、钱宝科技、宝付网络科技、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银联商务、银盛支付、嘉联支付、联动优势、杉德支付、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新生支付、畅捷通支付、拉卡拉支付、上海瀚银信息技术、双乾网络支付、西安长安通支付、易联支付、邦付宝支付、北京恒信通电信、传化支付、富友支付、合利宝支付、九派天下、卡友支付、开店宝支付、辽宁新天数字科技、美的支付、随行付支付、网易宝、网银在线、武汉城市一卡通、易宝支付、银通商务、榆林元亨商务、中付支付、中汇电子支付、中金支付、中网支付。

客户身份识别方面,1-12月支付机构收到23张罚单,罚没合计6230.66万元。此处处罚事由为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未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

2021年,支付机构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收到9次行政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资料保存义务。

1-12月,支付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受到15次行政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15张监管罚单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开出。

可疑交易报告 监管处罚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1-12月,支付机构开立假名、匿名账户受到6次监管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开立假名匿名账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2021年,支付机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受到17次监管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与身份不明客户交易、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与其进行交易等。

2021年7月,福建省银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实际控制人未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处7万元罚款。

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 处罚案例

10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对深圳市美的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与嘉联支付有限公司违反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各开出1张行政罚单。

支付机构商户管理是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1-12月,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商户管理开出24张罚单,合计罚没6591.16万元。

2021年,6家支付机构由于制度缺失受到人民银行监管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未建立落实商户培训制度、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制度、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特约商户信息管理制度。

5月、7月,中金支付与畅捷通支付商户结算账户管理不到位受到人民银行监管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商户结算账户设置不规范、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不到位。

商户账户 监管处罚案例

1-12月,支付机构违规为商户提供资金结算受到3次行政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为不满足条件的特约商户提供 T+0 资金结算服务、为商户提供T+0结算服务、向不符合条件的特约商户提供“T+0”结算。

6月、7月,支付机构在收单业务方面收到人民银行2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收单业务风险监测不到位、未按规定设置发送收单交易信息。

7月、9月,北京恒信通电信与乐刷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由于特约商户检查责任落实不到位受到监管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未落实特约商户检查责任、未按规定履行特约商户检查责任。

商户巡检 监管处罚案例

特约商户资料保管方面,7月,嘉联支付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福建省银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受到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未按规定保管特约商户身份资料、变更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保管商户资料未报告。

12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未与商户签订受理协议开出罚单。

商户协议 监管处罚案例

7月、12月,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违规开展外包业务做出3次监管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将外包商作为特约商户并受理其发起的银行卡交易,违反外包管理规定、超出核准业务范围和将业务外包。

外包管理 监管处罚案例

支付管理方面,1-12月人民银行开出28张罚单,罚没合计4071.5万元。此处处罚事由为支付交易信息不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的要求;未按规定对支付账户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未确保交易信息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未准确标识并完整发送交易信息,未能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未准确标识并完整发送交易信息,以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整个支付全流程中,未按规定上送完整交易信息。

7张罚单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开出。

支付管理 监管处罚案例

3. 处罚依据法律条文分析

处罚依据涉及的法律规定有3部:《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其中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使用次数排名为: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4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3次 。

2021年,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开出18张监管罚单,罚没合计725.45万元。处罚领域集中在反洗钱管理。

17份罚单针对支付机构有7家:安信证券、国金证券、开源证券、兴业证券、招商证券、中泰证券、中国国际金融等。

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收到人民银行13张监管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客户身份识别 人行监管罚单机构分布图

▲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1-12月,证券公司未按监管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收到6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大额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人行监管罚单机构分布图

1月,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次行政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 监管处罚案例

3. 处罚依据法律条文分析

处罚依据涉及的法律规定有3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其中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使用次数排名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2次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2次

(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十五条:1次

(六)其他机构(小贷公司、金控、资信评估公司等)

其他机构如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控公司等罚单数量较少,本文归为其他机构进行分析研究。2021年度,人民银行对评估公司、小贷公司、金控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征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做出16次监管处罚。处罚内容为罚款2459.3万元,警告7次。2021年罚单分布情况如下表。

其他机构 2021年人民银行监管处罚分析

2021年1月26日,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违反商户管理规定与违反清算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8万元罚款。

5份罚单针对支付机构有3家:大公国际资信评估、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内蒙古北开资信。

6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开出3张罚单,合计罚没1477.5万元。处罚事由为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违反独立性要求、未按规定办理信用评级从业人员备案、违反评级作业的一致性原则等。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 监管处罚案例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

1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94.5万元。此处处罚事由为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违反独立性要求、违反评级作业的一致性原则等。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 监管处罚案例

2021年1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对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及首席风险官丁陆夷,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开出2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

期货公司 监管处罚案例

2021年5月26日,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罚款人民币27.8万元。此处处罚事由为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 监管处罚案例

2021年3月26日,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违反信用信息查询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Ebru Umut Deniz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此处处罚事由为违反信用信息查询规定。

消费金融公司 监管处罚案例

2021年,3家小贷公司及1位从业人员由于征信管理不到位受到人行行政处罚。此处处罚事由为个人征信异议回复超期、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7月,山东诚易成企业征信有限公司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变更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此处处罚事由为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变更备案。

人民银行年度大额罚单是处罚金额大、社会影响程度大等监管罚单。从人行处罚领域看,反洗钱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会出现大额罚单,究其背后原因主要是相关处罚依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其他领域,国库业务、支付结算、货币政策等大额罚单较少。

(一)处罚依据中“大额”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存在7种违规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此款条文规定银行发生洗钱后果的,机构将被处以50-500万元的罚款,此外高管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罚款。

反洗钱领域为何成为人行监管处罚重点?

一是源自FATF的《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2019年4月17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公布了《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国家风险和政策协调、监管和预防措施、执法、国际合作和和定向金融制裁等内容。报告充分认可近年来中国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认为中国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具备良好基础,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二是落实 国务院《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文要求深入持久推进“三反”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完善“三反”监管措施。

2.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第五十六条规定十种情形,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人行2021年度“大额”罚单分布

根据法询金融智库的统计,全年处罚超过1000万的罚单共计5个500万到1000万共计13个,300万到500万18个,介于150万到300万罚单42个。

反洗钱类处罚仍然占到八成以上的处罚金额。包括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占比第二位的为银行卡收单业务,包括1.商户结算账户设置不规范;2.未按规定审核、管理特约商户档案资料,未及时更新商户信息;3.未建立落实商户培训制度;4.未按规定落实商户巡检义务;5.未能有效落实特约商户管理责任,未能有效发现客户异常情况;6.将外包商作为特约商户并受理其发起的银行卡交易;7.支付交易信息不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的要求;8.未规范建立代收业务制度。

(三)人民银行1000万元以上罚单分布

2021年,人民银行开出5张1000万元以上监管罚单。被罚机构分别为中信银行、中金支付、上海瀚银信息技术、中汇电子支付。处罚领域涉及反洗钱、商户管理、收单、信用评级等。

1. 银行机构1000万元以上罚单

中国人民银行2月5日开出2021年的第一号罚单:中信银行因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被罚2890万元。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显示,中信银行的违法行为类型共有四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银行机构1000万元以上罚单 处罚案例

2. 非银机构1000万元以上罚单

6月,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日前发布信息显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因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违反独立性要求、未按规定办理信用评级从业人员备案、违反评级作业的一致性原则,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460.5万元。

7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金支付有限公司因11项违规行为,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31.53万元,并处罚款1195.06万元,罚没合计1526.59万元。

8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上海瀚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违反商户管理规定;2.违反清算管理规定;3.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决定:责令上海瀚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1406万元罚款。

9月,中汇电子支付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处以13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非银机构1000万元以上罚单 处罚案例

平安盈泽1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盈泽1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2021年12月17日证监许可[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

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的各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

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

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基金

经理管理能力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

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基金投

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基金市场、股票

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均设置最短持有期,原则上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

期为1年,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到

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

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安盈泽1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

关规定以及《平安盈泽1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盈泽1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素宏、李崇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1年1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对于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即基金合同生

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最短持有期起

始日),至该日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

若该日1年后的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年度对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可以办理赎回及

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

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募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在与基金管

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

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本基金后续调整销售机构

的,基金管理人将会刊登关于本基金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

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

立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

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

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受理完

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起点

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的认购不设上限限制,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4)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5、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履行适当

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认

购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用如下: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需要寄送纸质对账单的明确表示下,将发

送电子对账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平安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基金

客服邮箱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

2、如果客户选择纸质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邮寄方式提供资料。但

由于非基金管理人可控的原因邮寄资料可能无法送达,对此本基金管理人不做任

何承诺和保证。基金管理人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

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请务必预留

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

显示原发送内容。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基金管理人也无法完全保证

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

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平安基金网

站,可享有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和资料修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

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平安盈泽1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募集注

(二) 《平安盈泽1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 《平安盈泽1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收付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

4、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期末,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如果企业的规模小,业务量不多,可以不设置明细分类账,直接将逐笔业务登记总账。实际会计实务要求会计人员每发生一笔业务就要登记入明细分类账中。而总账中的数额是直接将科目汇总表的数额抄过去。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量每隔五天,十天,十五天,或是一个月编制一次科目汇总表。如果业务相当大。也可以一天一编的。

1、每个月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根据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做记账凭证时一定要有财务(经理)有签字权的人签字后你在做),然后月末或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之所以月末登记就是因为要通过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保证记录记算不出错),每发生一笔业务就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

2、月末还要注意提取折旧,待摊费用的摊销等,若是新的企业开办费在第一个月全部转入费用 .计提折旧的分录是借管理费用或是制造费用贷累计折旧,这个折旧额是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和使用年限计算出来的。月末还要提取税金及附加,实际是地税这一块。就是提取税金及附加,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有税务决定 .

3、月末编制完科目汇总表之后,编制两个分录。第一个分录:将损益类科目的总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借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贷本年利润。第二个分录: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等)。转入后如果差额在借方则为亏损不需要交所得税,如果在贷方则说明盈利需交所得税,计算方法,所得税=贷方差额*所得税税率,然后做记账凭证,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 所得税虽然和利润有关,但并不是亏损一定不交纳所得税,主要是看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是正数,如果是正数就要计算所得税,同时还要注意所得税核算方法,采用应付税款法时,所得税科目和应交税金科目金额是相等的,采用纳税影响法时,存在时间性差异时所得税科目和应交税金科目金额是不相等的)。

4、最后根据总账的资产(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短期投资等)负债(应付票据,应附账款等)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料,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的余额(是指总账科目上的最后一天上面所登记的数额)编制资产负债表,根据总账或科目汇总表的损益类科目(如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投资收益,主营业务附加等)的发生额(发生额是指本月的发生额)编制利润表。

(关于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应该根据每一个月在国税所抄税的数额来确定。因为税控机会打印一份表格上面会有具体的数字)

5、其余的就是装订凭证,写报表附注,分析情况表之类

a、以上除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之外,均在月末进行。

b、月末结现金,银行账,一定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每月月初根据银行对账单调银行账余额调节表,注意分析未达款项。月初报税时注意时间,不要逾期报税。另外,当月开出的发票当月入账。每月分析往来的账龄和金额,包括:应收,应付,其他应收。

企业会计报表包括四个报表,除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外还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而利润分配表只需要在年末编制,因为只有在年末企业才会对所盈利的利润进行分配。而现金流量表只是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而进行编制,不同地区不同省要求不同。在四月年检时税务部门会要求对你提出要求的。(管理,财务,营业,制造等费用月末没有余额,结帐方法采用表结法下,损益科目月末可留余额;制造费用如果有余额,是属于在产品的待分配费用,在负债表上视同存货。钟书补充)你要看你在利润表有的东西,只要你的账上有你就结转利润,这样不容易错,利润表的本年利润要和资产表的相吻合。

1、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报(2002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才在国税办理;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在地税报

2、月末认证(进项税);做好预算,并回报老板同意后本月实际应缴的增值税等各种税金,月初抄税(销项税)

3、以工资为基数100%,福利费为0%,(新的规定,福利费不在预提,按实际数额处理),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费2.5%,(税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缴拨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地税税种:按实际缴纳增值税为基数,城建税5%计提,教育附加按3%计提,地方教育附加按1%计提,印花税按购销合同万分之三计提,三险一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5、流通企业运输费,装卸费,合理损耗,检验费均计入营业费用,工业企业计入成本

6、单位无工会组织的,不能计提工会经费,更不必计提后再调整。所得税只须每季提一次就可,不需每月计提。

7、现金一般从“基本存款户”中提取,一般规定结算帐户不能提取现金,如有特殊情况方可(钟书补充)。

8、差旅费的开支范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邮电费,行李运费,杂费

9、出纳日记账保存25年

抄税是指开票单位将防伪税控中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信息读入企业开发票使用的ic卡中,然后将ic卡带到国税局去,读到他们的电脑系统中. 以便和取得发票的企业认证进项税金,记入国税局计算机系统的信息进行全国范围的发票比对,防止企业开具阴阳票、大头小尾票,并控制企业的销售收入。

抄报税操作 ,应该是报税、抄税、认证,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每个月必须做的工作,是金税工程所属的开票、认证两个系统的工作,按照具体的操作顺序:

抄税写ic卡-→打印各种报表-→报税

a、抄税起始日正常抄税处理;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抄报税管理-→抄税处理-→系统弹出“确认对话框”-→插入ic卡,确认-→正常抄写ic卡成功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抄报税管理-→抄税处理-→系统弹出“确认对话框”-→插入ic卡,确认-→抄上月旧税成功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金税卡管理-→金税卡状态查询-→系统弹出详细的信息

2、报税:将抄税后的ic卡和打印的各种销项报表到税务局纳税服务大厅交给受理报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他们会根据报税系统的要求给你报税,也就是读取你ic卡上开票信息,然后与各种销项报表相核对,然后进行报税处理。

3、认证:认证时携带当月要准备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到国税局发票认证窗口办理即可.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90天内认证有效.当月认证的必须在当月抵扣。

一个会计做账的实际过程

以下是一个会计实务的例子,请各位会计高手指点指点,也为初出道的新手提供参考。

abc公司建账如下(abc公司是一间由三名股东投资的有限公司,属于商品流通的一般纳税人)

abc公司从7月1日开始筹建。

1、 7月3日老板a代垫钱4万元并亲自去购入一批固定资产(发票上写abc公司)

2、 7月6日老板a代垫钱1万元购入一批办公用品

3、7月8日abc公司三名股东存入50万入临时账户作为注册资金

贷:实收资本――a 10

4、7月9日老板a代垫abc公司注册费1万元

借:长期待摊费用 1万

贷:其他应付款——a 1万

5、8月1日领到公司营业执照。

6、9月1日领到国税及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并正式营业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开办费于开始经营时一次计入管理费用,但税法要求于企业开始经营的次月不少于五年内摊销公司的开办费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7、9月2日,还款给股东a

8、9月5日,abc公司向甲购入商品一批,预付货款价税合计11.7万

9、9月8日,收到甲公司运来的商品并验收入库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10、9月9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货已发出,货款未收到.,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12、9月18日收到乙公司9月9日的欠款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3、9月21日计提,本月工资

借:应付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计提本月福利费(直接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以免年底调账)

计提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直接按计税工资的2%及1.5%计提以免年底调账)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14、9月31日银行划账交社保等费用

借:管理费用——公司缴纳社保费

其他应收款——代垫员工应缴社保及住房公积

15、9月31日发放本月工资时

其他应收款——代垫员工应缴社保及住房公积

16、本月发生管理费用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7、计提城建税、教育附加、防洪费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最终得出未分配利润,或盈余或亏损

22、abc本月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0月11日,银行划扣税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交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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