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账户开户哪家的费率低?

原标题:华安添顺债券 : 华安添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华安添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1、华安添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
售已于 2021年 12月 23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添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号)准
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
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
在官网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
总规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下同)超过 80亿元人民币,本基
金将进行比例配售。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
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

  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
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元(含认购费,下同),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
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
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
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售期内各销售网点
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
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
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

  11、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 2022年 6月 15日《证券日报》
上的《华安添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提示
性公告》。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 2022年
6月 15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fund)的《华安添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
将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
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
服务电话()及直销专线电话(021-
或 021-)垂询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的风险、债券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国债期
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巨额赎回风险、启用摆
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管理
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
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cn
  智能手机 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
  传真电话:(021)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
设在上海的直销交易中心办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
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
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
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
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8:30—17:00(周六、
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
第二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
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
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
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
  (2)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
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上海市浦东分行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开户银行:上海支行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开户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
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
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
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

  (1)认购申请当日 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
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
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贷记凭证”方式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2个工作
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投资者 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 T+1个
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
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
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本基金正式成立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
基金募集验资账户中,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
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2、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年 6月 4日
  名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成立日期:1992年 6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大厦 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大厦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胜、张旭颖

泓德瑞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泓德瑞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泓德瑞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1年4月6日证监许可[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从起始日开始,至起始日次三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对于每份认购份额,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5月21日,通过各基金销售机构网站/营业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等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6、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9、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不包含募集利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自募集首日起至T日(含首日),若募集金额接近或达到80亿元,本公司将于T+1日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自T+1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对T日及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
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有效净认购总金额不超过80亿元(含80亿元),则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有效净认购总金额超过80亿元,则对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12、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人基金账户,具体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1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1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等报刊的《泓德瑞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16、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各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8、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参与新三板投资,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可能面临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挂牌公司经营风险、挂牌公司降层风险、挂牌公司终止挂牌风险、精选层市场股价波动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基金份额设置3年的锁定期,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三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9、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泓德瑞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泓德瑞嘉三年持有期混合
基金代码:基金代码:A类012107;C类012108
2、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从起始日开始,至起始日次三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0、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5月21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
(二)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认购申请的确认: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前(含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六)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七)基金费率
1、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普通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直销柜台认购实施特定认购费率
M<1000万 )及官方微信平台(hdfund)
①开户受理不受时间限制(非交易时间内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受理);
②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17:00前(T日17:00以后及周六、周日、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交易日的申请受理)。
2、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1)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投资者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等)及正反面复印件并签字;
②银行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并签字;
③本人签字或盖章的《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一式两份;
④详细阅读并签字盖章的《公募基金直销柜台风险揭示书》、《个人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
⑤《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⑥本公司直销柜台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或证件。
专业投资者补充证明材料:
①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证明或近3年个人年均不低于50万元的收入证明;
②2年以上证券、基金等投资经历证明或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的工作经历或职业资格证书。
(2)在网上交易系统或官方微信平台办理开立基金账户时必须准备下列材料:
①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信息(居民身份证);
②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支持网上交易的银行借记卡及网银设备。
3、个人投资者认购
(1)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个人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②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并由个人投资者签章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④本公司直销柜台规定的其他材料。
(2)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官方微信平台办理认购申请时凭交易密码办理。
4、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转账汇款方式通过银行汇入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A)招商银行
银行账号:306
户名: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
大额支付号:
B)中国建设银行
银行账号:
户名: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
大额支付号:
个人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认购期间每个交易日17:00前到账。个人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柜台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官方微信平台认购基金时,以在线支付方式或汇款支付方式完成资金支付。
5、注意事项
(1)每个个人投资者在同一个注册登记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结果,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
(3)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认购受理情况,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
(4)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个人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银行借记卡/存折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5)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6)指定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7)个人投资者需填写的表单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下载专区-个人客户直销柜台指南,进行下载打印。
(二)其他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可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1、受理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时间
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7:00。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一式两份(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5)《直销柜台远程委托协议书(机构)》一式两份(采用远程委托方式的机构客户需填,协议书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6)《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预留印鉴章及公章);
(7)《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一式两份(公章及法人章);
(8)《机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并加盖公章;《公募基金直销柜台风险揭示书》(公章及法人章);
(9)《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10)《非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表》并提供受益人身份证件及任职说明(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11)本公司直销柜台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或证件。
注:
①如有控股股东,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控股股东有效证件复印件;
②如为合伙企业形式,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合伙人名录及加盖公章的各合伙人身份证件证明;
③如为QFII机构客户,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④如以产品名义开户,需另外提供:
a.对企业年金、集合资产类,在开户所需资料的基础上增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如函中没有详细说明托管人与投管人等信息,还应提供对托管人和投管人的授权或者托管合同及投管合同等相应的文件)。或产品批复的成立说明;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企业年金开户证件号码为年金登记号,材料加盖公章);
b.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时须提供证监会出具的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证监会审核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材料加盖公章);
c.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开户时须提供加盖公章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和设立信托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材料加盖公章);
d.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立时须提供中国银保险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号确认函复印件(材料加盖公章)。
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补充证明材料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
非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补充证明材料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2)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转账汇款凭证回单联原件;
(3)机构投资者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复印件加盖预留印鉴章。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转账汇款方式通过银行汇入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A)招商银行
银行账号:306
户名: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
大额支付号:
B)中国建设银行
银行账号:
户名: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
大额支付号:
机构投资者所填写的银行汇款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在认购期间每个交易日17:00前到账。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柜台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开立基金账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
(2)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
(3)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4)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机构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银行借记卡/存折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5)机构投资者需填写的表单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下载专区-机构客户直销柜台指南,进行下载打印;
(6)直销业务规则请参阅《泓德基金直销柜台业务指南》。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所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成立时间:2015年3月3日
电话:
传真:010-
联系人:童贤达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1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3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联系人:王娟
电话:
传真:010-
网址:
2、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敬请投资者留意近期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四)登记机构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3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
传真:010-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电话:021-
传真:021-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陈熹、俞伟敏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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