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分红后什么时候可以卖出而又避税?

企业取得投资分红,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主要有: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

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

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不同,同企业销售战略等一样,合理避税也是一种合法的、帮助企业发展的很好手段。

但是,偷税漏税与合理避税往往只在一线之间,虽然可以达到同样的结果,前者则要落得牢狱之苦,而后者则会在大量减少税款的同时被同行们视为企业的典范。

合理避税对于企业经营来说是一个庞大的知识体系,因此它也需要一个更为系统的学习过程,想要依靠自己的理解就实现成功而完美的避税,几乎是天方夜谭。

又因为避税稍有不慎就会成为偷税漏税,因此渴望通过多种尝试而达到完美避税的做法也是有着极大的风险的,稍有不慎,就会受到牢狱之苦。

2012最新版《企业合理避税宝典》将多年来市场中的所有避税成功与失败案例进行了整合,邀请从事20年税务稽查工作的纳税专家和会计师进行分析。形成了一套以案例为载体的、全面的避税理论。

将最有效的、最合适的、最直接的、最安全的合理避税措施灌输于每一个能得到《企业合理避税宝典》的企业经营者。帮助企业在短时间内,在不提升自己的企业规模和产品投入的情况下,通过避税实现利润的再次飞跃。

据前财政部经济学家马丁沙利文(Martin ASullivan)最新研究发现,如果不使用那些避税手段,那么苹果去年在美国可能要多缴纳24亿美元的联邦税。

而2012最新版《企业合理避税宝典》将会以最透彻的讲解,告诉所有的企业家,苹果究竟如何建立分公司逃避巨额周税;如何以卢森堡为核心实现全球纳税战略;如何以爱尔兰分公司为跳板实现名震一时的Double Irish的纳税结构。

给在避税的迷雾中不知所措的人们一个权威的咨询平台,将科学话的合法避税带入整个经营过程,通过多种完美的合理避税方法,让企业与苹果同步。

利用股权投资进行巧妙避税,是股权投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话题。

通过股权投资收益进行合理避税,不但可使投资者获取更多的利润,而且也能使其方法符合游戏规则。就股权投资收益避税而言,虽已有很多成功先例,但其中也不乏失败案例。 <BR> 比如,因缺乏流动资金,深圳市某网络公司大股东李歌于2000年将其持有的该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4家风险投资机构,并取得股权转让净收益 9505.28万元。李歌的股权转让金一直没有从公司提取出来,而是以公积金形式留存于公司账上进行再投资,还是用于公司发展。但经稽查,税务机关认为李歌取得了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01.06万元。由于李歌坚持认为自己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了再投资,并没有拿到钱,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拒绝缴纳税款。2003年8月4日,深圳市地税局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公告,曝光了25家欠税大户,其中女老总李歌因欠下个人所得税1901.06万元成为曝光名单中唯一的、也是深圳市首次曝光的个人欠税户而引起全国的注意。

这个案例告诉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该案的稽查及处理均完全符合税法规定。但作为投资人,李歌为了增加公司的流动资金,吸引风险投资,只有这种方法吗?答案是否定的,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李歌在对自己的股权投资收益处置时没有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那么,股权投资收益有哪些筹划方法呢?

<P> 保留被投资企业利润不作分配

<P> 就股权投资而言,有个人股权和企业股权投资。个人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从该净利润中撮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从该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因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造成企业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不相同。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我给一个项目投资 分红是按怎么样计算的啊

  需要看各个股东对公司出资占所有人对公司出资的百分比计算。除非全部股东另有约定外,一般按持股比例分红。

  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通常股东得到分红后会继续投资该企业达到复利的作用。

  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红,而优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红。股份公司只有在获得利润时才能分配红利。

  分红有红利再投资和现金分红两种方式,这两种分红方式的差别是,一个是单利增值,而红利再投资是复利增值。所以大多数客户比较喜欢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方式。

股东分红跟开办一个公司能合理避税吗

利用国内费用平台,或者国际平台就能规避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但会产生服务费,其中国内为百分之7,国际为百分5。

利用股权投资进行巧妙避税,是股权投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话题。

通过股权投资收益进行合理避税,不但可使投资者获取更多的利润,而且也能使其方法符合游戏规则。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一般来说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分配给股东。而股东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也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分红缴税计算方法:

1、个人股东按照应得红利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从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红可以减半缴纳征税。

3、外国人取得的红利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税。

4、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为免交税收。

5、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2008年及以后的股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修订相关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2018年8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依据决定草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拟确定为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3%到45%的新税率级距不变。此外,决定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

公司对外投资所得分红,再对自己公司股东进行分红,要交个人所税吗?

如果你们公司是有限责任或股份制公司,需要再次交税,应该是20%吧。

嗯 是有限责任公司呢,那我明天你投资的那个公司分红的是要交企业所得税,然后到我们自己公司再分红就是再交个人所得税对吧

是的,一个是企业所得,一个是红利所得,都要缴税。

购买基金避税 税收风险要当心

陈安郎 周茜茜 叶益豪

近来,市场上基金产品的平均收益率虽然较2014年至2015年股票牛市期间下降,但依然受到众多企业的青睐,特别是高分红率基金产品,在其分红权益登记日前销售火爆。据介绍,部分基金公司以“合理避税”为噱头推销相关基金产品,附带详细的“企业购买基金利用分红避税操作方案”,这让很多企业财务人员跃跃欲试。笔者认为,通过购买投资基金,利用基金分红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转让基金份额带来账面亏损的办法,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种避税模式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如何避税

当前,部分基金公司推送的避税基金分红产品,产品名称为《XX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8813,本次计划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6.400(注:分红率34.02%),登记日为xx年11月29日,除息日为xx年11月29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xx年12月1日。经基金公司解释,假若公司税前利润为5000万元,则可以安排利用资金在公告日前买入基金10000万元,分红比例为35%,即分红所得3500万元,卖出基金所得6500万元,造成交易亏损3500万元,最终,分红部分不征收所得税,亏损部分还能达到抵税效应。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公司在购买此类基金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5000×25%,企业所得税按25%税率计算),而购买此类基金并赎回后,因造成交易亏损3500万元,税前利润仅为1500万元,相应所得税为375万元(1500×25%),则有效规避应纳企业所得税875万元()。

尽管基金公司给出的避税方案十分诱人,但是是否真的如其所言能够达到合理的避税效应呢?

购买基金避税存在潜在风险

尽管利用投资基金避税所引用的税法规定有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都规定,为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是,从证券交易行为本质来说,通过分红基金避税的行为背离了资本市场的功能和税收政策的本意。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发现企业价值进而实现投资收益,是企业多渠道投资的一个重要平台,而证券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本意是鼓励我国基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基金市场的发展。利用证券投资基金“快进快出”的交易方式,不单单给资本市场带来不确定的因素,违背其功能定位,也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

此外,根据目前税务机关反避税的一般性条款,即通常所说的“合理商业目的原则”,企业如果以少缴企业所得税为目的而购买投资证券基金,“快进快出”没有合理商业目的,那么将面临税务机关的严格监管核查,因此不鼓励相关企业采取此投资方式避税。

防止“快进快出”购买基金避税的建议

据相关专家介绍,考虑到目前绝大多数基金分红率较低、抵税效率不明显,且市面上很多证券投资基金挂钩股票二级市场,风险较大,对操作人员要求很高,因此不建议企业通过购买相关基金公司推送的此类避税分红基金产品。

为了引导纳税人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潜在税收风险,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明确限定证券投资基金最短持有期限。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超过最短持有期限,则分配取得的收入适用暂不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若持有期低于半年,则分配取得的收入需要冲减该笔基金卖出或赎回造成的损失的余额,方能进行暂不征收所得税处理。规定最短持有期能够带来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能够避免基金公司在分红公告日之前短时间内通知相关企业进行申购赎回达到避税操作,避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另一方面,能够保留既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鼓励真正有需求的企业进行证券投资基金,合理优化金融市场运行秩序。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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