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到人民共和国时疆域减少?

导读: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地图管理条例,之前影视剧“亲爱的,热爱的”就因为“问题地图”而被处罚,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从完整的地图边界开始,今天大律师网小编带来了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 地图管理条例【全文】,下面一起看看吧。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 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七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且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十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间边界,按照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绘制;

  (四)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在地图上绘制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符合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在地图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第十七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 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第二十条 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依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审核依据进行审核。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送审地图符合下列规定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注明审图号:

  (一)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二)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三)不含有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应当在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三条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地图出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出版单位从事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具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出版业务范围,并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出版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出版物中插附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三十条 出版单位出版地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三十一条 地图著作权的保护,依照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用于提供服务的地图数据库及其他数据库不得存储、记录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发现其网站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四十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方便公众查询。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地图质量监督管理。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图质量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地图质量。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图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十七条 军队单位编制的地图的管理以及海图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95年7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世界历史上疆域最大的国家排行榜,按照古代朝代就是一个国家算,中国有三个帝国可以上榜,不过世界历史上疆域排行第一的,首推大英帝国。

大英帝国是世界上第二个“日不落帝国”,是指以英国为中心的世界性殖民国家,在20世纪初达到鼎盛,英国历史长期处于多个王国并存的局面,1801年建立了统一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到了维多利亚女王在位时期,疆域达到3400多万平方公里,帝国的领土遍及包括南极洲在内的七大洲、四大洋,在1890年到1914年间达到最高峰,世界历史排名第一,英国历史称之为“维多利亚时代”,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全球民族主义运动的兴起,英国殖民统治发生严重危机,英国被迫允许广大的殖民地独立或半独立,开始陨落。

1206年,铁木真统一了蒙古地区,建立了大蒙古国,此后蒙古铁蹄先后灭掉了四十多个国家,疆域在鼎盛时期达到3300多万平方公里,世界历史排名第二,东起日本海、西抵地中海、北跨西伯利亚、南至波斯湾,国土横跨欧亚大陆。

蒙古帝国包括元朝和四大汗国,他们的统治者在血统上都来自“黄金家族”,同奉大蒙古国为宗主,四大汗国分别是钦察汗国、察合台汗国、窝扩台汗国、伊儿汗国。其中以元朝疆域最大,占据东北亚地区,其余占据中亚和西亚、东欧地区。公元1259年,四大汗国宣告独立。

俄罗斯帝国是正式国号带帝国二字的国家,由罗曼诺夫王朝统治,公元1721年,彼得一世加冕为皇帝,罗曼诺夫王朝从一个王国成为一个帝国,国号为“俄罗斯帝国”,疆域达到2280万平方公里,世界历史上排名第三,1917年,俄罗斯帝国爆发了二月革命,推翻了罗曼诺夫王朝,结束了君主专制,俄罗斯帝国也宣告终结。

苏联全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1917年推翻俄罗斯帝国后,在1922年正式成立,1991年解体,疆域横跨东欧、中亚、北亚大部分,面积为2240万平方公里,比俄罗斯帝国小了一点点。

西班牙帝国是西班牙历史上建立的世界性殖民国家,是世界上第一个“日不落帝国”,建立于1402年,国号是“西班牙王国”,由哈布斯堡王朝统治,西班牙和葡萄牙是世界历史最早的殖民国家,15世纪末期,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殖民者开启了大航海时代,公元1544年,卡洛斯一世称帝,依靠西班牙强大的海军,使海外殖民地覆盖了世界的七大洲、四大洋,卡洛斯说了一句话:“在我的领土,太阳永不落下。”这个就是“日不落帝国”的由来,西班牙帝国全盛时期疆域达到2200万平方公里。

1991年苏联解体后,最大加盟国俄罗斯正式独立,俄罗斯继承了苏联大部分疆域、军事。是现今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国家,国土面积为1707万平方公里,地跨欧亚两大洲。

大清帝国就是清朝,由满族人在满州建立,大清王朝建立于1636年,灭亡于1912年,统治范围包括传统的华夏中原地区以及蒙古、青藏高原等,鼎盛时期疆域大约1470万平方公里。

元帝国是蒙古人建立的国家,元朝和四大汗国的关系是宗藩关系,元世祖忽必烈1271年建立元帝国,定都大都(今北京),从此这个政权便继承宋金成为中国史上一个中原王朝,1368年灭亡,极盛时期面积达到1400万平方公里。

阿拉伯伊斯兰帝国的第一个世袭制王朝,统治时间自公元661年开始,至公元750年终,国土面积1340万平方公里。

大唐帝国中国历史上最为强盛的国家,在当时有很多方面都是位居第一,从唐高祖李渊在公元618年开国,到907年灭亡,经历了290年,全盛时疆域东到大海,南及南海诸岛,西越巴尔喀什湖,东北抵达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一带,面积大约为1237万平方公里。

古代各大帝国的直属疆域上限是500万到600万平方公里,因为再远的话由于交通和通讯的限制就无法实施有效控制。

所以在此之外的疆域一般以藩属国等高度自治的形态存在。比如蒙古帝国的四大汗国,唐代之前中原对西域的控制方式,以及西方罗马和塞琉古帝国等下属的大量属国(有时属国的总面积比本国还大。)

除了中国和印度以外大帝国都诞生于中东周边——那才是实际意义的“世界中心”欧亚大陆的核心地带。

阿契美尼德王朝统治下的波斯帝国(或称阿契美尼德帝国)常被认为是第一个超级帝国,曾经控制着所有的小亚细亚地区、累范特地区(地中海东部)、埃及

、高加索地区和印度西北部、葱岭(今帕米尔高原)以西、中亚和希腊(主要指色雷斯地区),也是第一个横跨亚、非、欧三大洲的帝国。

亚历山大大帝短暂统治下的马其顿帝国(或称亚历山大帝国)成为了下一个取代波斯帝国霸权的超级帝国,它不但控制着原波斯帝国的所有领土,还拥有整个巴尔干半岛和印度河流域。

从秦朝至清朝的历代中国王朝版图最大时不但统治了今天中国(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全部土地,还曾一度统治越南北部、朝鲜半岛、蒙古、中亚大部、西亚的一部分和西伯利亚南部等地,汉帝国和唐帝国是最鼎盛的两个阶段。

印度历史上的孔雀帝国曾一度统治着南亚大部分地区和中亚的一部分。

波斯人的萨珊王朝推翻了帕提亚人的统治之后,统治了所有的波斯地区,并扩张到了埃及、印度、中亚和阿拉伯半岛。

罗马帝国统治了欧洲大部分地区、北非、小亚细亚和累范

特地区,并曾一度统治美索不达米亚。

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帝国从倭马亚王朝一直到阿拔斯王朝中期都是这个时期最大的帝国,其版图最大时东到波斯、呼罗珊和印度河流域,与当时统治中国的大唐帝国接壤,西至西班牙和摩洛哥,与查理大帝统治下的法兰克帝国相邻。

蒙古帝国从亚洲延伸到中欧,它是当时世界上已知的最大帝国和整个世界历史上的第二大帝国(第一大帝国是后来的大英帝国),五倍大于亚历山大帝国而且远大于罗马帝国、波斯帝国和以往其他任何帝国。

匈奴帝国或称阿提拉帝国,极盛时控制了东欧、中欧的

克利奥帕特拉一世马其顿帝国

大部分地区和西欧、南欧的一部分。

塞尔柱帝国极盛时控制了西亚的大部分和中亚的一半。

奥斯曼帝国控制着整个巴尔干半岛、色雷斯、小亚细亚和一部分的东欧和中东、北非,而且在顶峰时期还延伸到亚洲的里海和中欧的一部分。

只有当斐迪南麦哲伦的周游世界远征(1519年—1522年)成功后,才可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帝国。

第一批全球帝国是欧洲大航海时代的产物,起始于两个最强大

秦兵马俑——从秦朝至清朝的历代中华帝国

的海上殖民帝国葡萄牙和西班牙于15世纪晚期的海上勘探竞赛。这些分散的海上帝国背后的推动力是贸易、欧洲文艺复兴之后诞生的新思想和资本主义。

葡萄牙在王子航海家亨利的带领下开始创建第一个全球性的商业网络,成为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帝国——葡萄牙帝国。

在西班牙黄金时代,西班牙帝国占领了尼德兰、卢森堡、比利时、葡萄牙,以及大部分的意大利、部分德意志和部分法国,还在美洲、非洲和亚洲拥有许多殖民地。随着在16世纪对墨西哥、秘鲁和菲律宾内陆的占领,西班牙确立了有史以来最大且分布最广的海外领土(蒙古帝国虽然较之为大,但是却仅限于欧亚大陆)。占有着欧洲、非洲、大西洋、美洲、太平洋和远东的西班牙帝国在这个意义上也有资格被称为全球帝国。

就领土面积而言,元帝国、英国日不落帝国、苏联可以排得上前三。

说到世界历史上那些疆域达到当时的巅峰的国家,很多人都能列举出一些。不过,如果要将这些国家按照面积进行排名,很多人就没有一个具体的概念了。

历史上出现过的国家很多,在这些国家中,如果计及殖民地,那么面积最大的国家要属大英帝国。

作为一个曾经的老牌帝国,它还有着日不落的称号,相比西班牙建立的这样一个帝国,英国这个帝国包括的范围更广,在七大洲、四大洋都有其领土。

英国的领土扩张是一个持续上百年的过程,通过一系列殖民地吞并战争,英国在1922年领土达到了巅峰,面积3400万平方公里。

面积第二的国家是蒙古。这个国家巅峰时期面积达3320万平方公里,和英国巅峰时期的领土面积相差不大。

不过蒙古帝国的领土,并不是由殖民地组成的,而是完全由其军队占领的。虽说后来分裂成了四个汗国,但在那个时期,它无疑是一个空前强盛的国家。

排在第三四五的国家,基本上是同一个国家,即沙皇俄国苏联俄罗斯联邦。这三个国家是一脉相承的,沙皇俄国面积相比苏联稍大一些,主要是因为它还包括了阿拉斯加这一块殖民地。

在近代,沙皇俄国的实力也不容小觑,它能占领那么多领土,正是其实力的体现。苏联的领土面积达到了2240.22万平方公里,这得益于它和许多周边国家组成了联盟。

而俄罗斯继承了苏联的主要领土,所以它能成为一个领土大国原因就很显然了。

第六个就是起步较早的老牌殖民国家西班牙帝国,面积1585万平方公里。因为它是早期的一个殖民国家,率先在美洲占领了一些领地。

要说西班牙的实力,它在后来和其他国家的战争中不断衰落。可见它能成为一个拥有这么大疆域的国家,更多的是有一些运气成分。

清帝国发展鼎盛时期,面积达到了1470万平方公里,这算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面积的巅峰。

中国历史上也有一些朝代疆域达到了一时的巅峰状况,像元帝国和唐帝国,这些疆域达到空前程度的朝代,往往都有着雄厚的实力基础。

从这些历史上疆域面积很广的国家的对比中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疆域面积能够达到什么程度,跟这个国家的地理位置和军事实力有直接联系。

沙皇俄国实力不是很强,但是它的周边有一大片土地处于未开化状态,于是它就顺理成章地占据了这些领土。

而像英国、西班牙这种小国,地理位置上也没有太大优势,然而它们却凭借着航海技术上的优势和足够强的军事实力,在海外开辟了很多殖民地。它们也从原本不知名的欧洲国家,成为了称霸一时的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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