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卡交易中对方名称“贷款特殊处理专户"是什么意思?

  8月13日,21世纪网独家报道了江苏银行违规查询3.2万户客户信用信息遭央行通报批评一事(专题报道:江苏银行深陷“泄密门”)。14日,江苏银行发公告回应称,客户信息乃由宜信公司提供,以做开办信用卡业务之用。而宜信公司随后的声明也承认了这一说法。

江苏银行声明中的“办卡说”与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通报文件所述“在未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的情况下“大相径庭。江苏银行的声明在掩盖什么?

  随着21世纪网调查的深入,发现宜信公司的P2P模式,的确有大量的个人征信查询需求。

  而且,与宜信官方所宣称的,客户征信信息由本人提供不同,21世纪网在实地调查中发现,个人无需向宜信提供征信报告。宜信公司客户经理称:“我们公司会统一拉客户征信信息。”

  那么,涉及到江苏银行和宜信公司的3.2万客户征信信息违规查询案,是否真如双方公告所言,起源于信用卡业务合作,抑或是另有隐情?

  宜信客户经理称无需个人提供征信可批量自查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或称个人对个人信贷。P2P模式建立的基本前提是,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网络借贷中介帮助确定借贷的条款和准备好必需的法律文本。更重要的是,中介网络平台可以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的方式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而同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作为中介平台的回报。

  而一位宜信前员工用更通俗的语言解释了P2P模式:“唐宁(宜信CEO)所谓的P2P就是类似中介的模式,将想要理财的人和想要贷款的人牵线搭桥起来,他们赚取手续费用或是说账户管理费用作为利润,先贷款给别人形成一定数量的债权,然后分配转让给有理财需求的人。”

  “但是,宜信的模式是很特殊的。”上述人士表示。

  据其介绍,公司是不能转移债权给个人的,所以在宜信模式的整个过程中,就形成了,贷款人、宜信公司、唐宁本人、理财客户多方,由宜信公司层面作为中介,以唐宁的个人债权形式进行转让。

  “这种三方公司和民间借贷的形式一直都在打人行对民间借贷的擦边球。这样就避免了'个人放贷'这个说法。”该人士认为。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避免了让借款人和理财端直接产生资金关系。唐宁借钱给借款人,拥有了这个债权,唐宁再把债权转让给理财产品客户。

  为验证上述人士说法,21世纪网以理财产品客户的身份前往宜信。

  宜信客户经理为21世纪网热情地介绍了宜信的拳头产品“宜信宝”。这是一款门槛20万元,预计年收益率12%以上的一年期封闭型理财产品。

  介绍产品时,宜信公司客户经理介绍了P2P的产品模式,而且出示了一份现有客户的定期回执。

  在此回执中,债权转让人为宜信CEO唐宁,而债权受让人则为客户。宜信公司,以“见证人”的第三方身份出现。当21世纪网质疑,为何债权转让双方都为个人时,工作人员解释道:“债权只能在个人之见转让,宜信公司只是个平台。但是客户的理财产品合同,还是和公司签的。”

  交谈过程中,21世纪网多次质疑债权在个人之间转让的资金安全及借款人信用问题,工作人员多次强调:“我们借出去钱的客户,都是有央行那边征信记录的。”此外,为防止有借款人逾期还款,宜信还设有一个风险基金来垫付应偿资金。

  当21世纪网进一步追问,如何能取得征信记录时,该工作人员答道:“一般只能本人去查,你们个人是无法查询其他人征信记录的,但是我们能通过金融机构的身份去查到记录。”

  为了确认宜信公司如何取得借款人征信记录,21世纪网再度以贷款客户身份咨询了宜信公司上海某营业部。

  据该营业部一位客户经理介绍,如果需要借款,借款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工资银行流水单、住所水电煤气单据等,并未提到需要借款人提供个人征信报告。

  当21世纪网主动提出,是否需要征信报告这一问题后,该客户经理明确表示:“我们不需要你自己去拉征信记录,这么热的天跑到挺麻烦的,我们公司会统一帮你们去拉,这也是我们收取服务费的服务内容之一。”

  宜信公司面对如此大的征信查询需求,同时又没有央行征信系统查询权限,到底是如何取得借款人征信信息的呢?

  “办卡说”被疑只是外衣

  对于事实是否真如江苏银行与宜信公告那样,是基于信用卡业务的合作,不少业内人士亦持有保留意见。

  一位上海银行业内人士提醒21世纪网:“注意人民银行批评的原话‘与3.2万客户在未开展业务的情况下’这一说法,所谓的信用卡业务有可能只是个托辞。”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只有在办理5类业务时,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分别是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某信托人士分析表示,作为第三方的宜信没有资格获得客户信息,江苏银行应当予以拒绝。江苏银行的违规操作暴露了部分城商行内控水平低下。

  而另外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则表示:“按规定申请信用卡必须到银行面签,可能为省手续把相关资料中已加入授权条款。但是(江苏银行案)这种情况,办卡可能只是一层外衣。”

  “江苏银行在声明中称,进行3.2万名客户的征信查询是因为得到了宜信公司所提供由客户签署的申请贷记卡、准贷记卡查询授权书。这种说法值得商榷。”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第一,这只是客户申办贷记卡的授权书,而非同意其进行征信查询及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机构的授权书;第二,即使是客户同意其进行征信查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理精神,江苏银行应该将授权委托书进行披露,但至今未看到相关信息。”

  当事双方会得到如何处罚,亦是如今关注焦点。

  上述资深信托人士在向21世纪网分析时表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上海银发172号》文件中明确通报批评江苏银行上海金桥支行违反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第31条规定,是一种行业内部的问责和定性。

  但是否应依据刑法253条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看情节和危害后果,该人士认为江苏银行的行为对3.2万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威胁,具有应受处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253条中新增罪名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21世纪网 张半庭)

  排队苦等上市的江苏银行陷入了“泄密门”。日前,有媒体曝出,江苏银行将3.2万余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出售给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宜信”),因此被央行上海分行发文责令整改。一石激起千层浪。然而,江苏银行和宜信方面却各执一词,江苏银行更是直接否定了其违规行为,市场普遍猜测这与其准备上市有关。

  纵观近年来的金融服务市场,银行业基于自身的垄断地位,从去年起,其案件发生率出现了上升苗头。据银行业内知情人透露,类似这种出售客户个人信息的事件并不在少数,一方面是银行缺乏对员工的道德约束,另一方面则是银行基于盈利的考虑,多半以信息交换等方式力促推广自己的产品。

  三方各执一词央行未否认要求江苏银行整改

  央行上海分行下发文件显示,江苏银行上海金桥支行在今年2月至4月期间,凭借宜信普惠提供的授权查询书,在未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的情况下,查询了3 .2万余人个人信用报告,违反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并责令整改。

  对此,《经济参考报》记者致电了央行上海分行了解此事,相关负责人未否认要求江苏银行对上述违规行为整改的事实。

  然而,江苏银行却针对此事提出了异议,14日晚间江苏银行发表声明表示:今年2月至4月中旬,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公司本着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设想,经客户同意,推荐客户到我行上海分行金桥支行办理贷记卡。根据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公司提供的3.2万份由客户本人签署给我行上海分行金桥支行的申请贷记卡、准贷记卡查询授权书,我行上海分行金桥支行进行了个人征信查询,仅对初选出的926个客户“是否符合我行信用卡发卡条件”问题,向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公司提供了“是”或“否”的答复。客户个人信用报告的具体信息我行上海分行金桥支行从未对外提供,不存在有些媒体所称的3.2万户客户信息泄露问题。

  “我行上海分行金桥支行已于4月中旬主动终止了此类查询工作。我行总行于二季度末的例行检查中,已经发现了上海分行金桥支行的信用查询数量异常情况,对该支行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在全行范围内进行了检查,除上海分行金桥支行之外未发现类似问题。”江苏银行在声明中称。

  对于事件关联的另一方,宜信也在第一时间发出声明,本着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设想,经客户同意,由客户本人直接签署书面授权书给江苏银行上海金桥支行,申请成为江苏银行的贷记卡客户,江苏银行上海金桥支行按照银行制度独立审核是否批准相关申请。

  业内律师认为,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只有在办理5类业务时,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分别是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在这五项业务中,并没有将第三方授权纳入法规中,也就是说,作为第三方的宜信没有资格获得客户信息,当宜信提出申请时,江苏银行本可以根据法规拒绝要求。

  监管层曾预警银行与P2P机构建立风险防火墙

  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为“人人贷”模式下了个“定义”: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宜信作为P2P(人人贷网络交易平台)的突出代表,其是,吸收资金供给方的资金,并将其提供给资金需求方,与所谓“自行配对”不同,在这个过程中,资金供需双方的配对由宜信进行,客户并不能选择贷款的投向。

  事实上,P2P贷款这种模式起源于英国,核心是利用互联网的技术,实现金融脱媒,使具有闲置资金出借的个人与有贷款需求的个人或企业,能在线上通过平台自行配对。我国正因在银根收紧,民间借贷市场膨胀的大背景下,给予了这类新型公司成长的土壤。但与传统的金融机构相比,其客户资源的局限性成为这类公司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因此,获取客户资源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难题。

  但是,银监会方面早已作出了银行与P2P机构业务往来的风险提示。银监会方面认为,由于目前国内相关立法尚不完备,对其监管的职责界限不清,“人人贷”模式的性质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由此,银监会要求银行建立与此类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落实贷款全流程管理,严防“人人贷”模式中介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

  在信息安全方面,根据央行规定,银行只有在办理个人贷款申请及管理、信用卡申请、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时才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而此次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江苏银行与申请人之间并未发生业务关系。

  银行案件高发凸显其内控能力不足

  来自银监会的数据显示,2011年银行业案件涉案金额同比上升311%,总发案量和涉案金额出现双升态势,且重大恶性案件在全部案件中的占比明显上升,百万元以上的案件占全部涉案金额的99%,并且呈现出发案机构和发案业务领域由相对集中转变为点多面广;作案人员由集中于基层负责人向普通员工发展;作案目的由银行资金向社会资金发展等新特点。

  去年12月某网络有网友爆料称,国内多家银行的用户数据已经泄露,根据该网友提供的部分信息截图显示,泄露数据的银行包括、、等,数据包含了用户的姓名、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但上述这三家银行均予以否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新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那么银行作为一个盈利机构,必然有一定的趋利性。“赤裸裸的倒卖客户信息的做法不普遍,但互相介绍客户,沟通业界信息的做法比较多,一般而言,银行通过这种信息交换,也将为本行的产品做推广。”一位股份制银行内部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

  他表示,“几乎每个人都有银行账户,因此银行能够掌握多数人的财产状况和基本信息,而这正是各个机构需要的资源。比如信托公司的产品门槛100万,最需要的就是那些高收入人群的信息,上哪去找这些高收入人群,从银行获得这些有效客户则是一个便利的途径。再比如客户的负债情况,如有高负债的需要贷款的,就容易被推广产品。”

  据了解,银行的银行卡部和财富管理中心所掌握的客户资料是有效信息,但银行内部会设置一个抽取平台的系统,通过这一系统提取客户信息,“通常提取个人信息需要由省级分行授权。但有的银行也有数据分析员,不排除会出现信息泄露的风险。如果出现倒卖客户资料的情况,一般是相关业务条线的主管或者是统计人员,这些人能拿到信息相对比较直接。”上述股份制银行内部人士说。

  有市场人士评论认为,银行出现客户信息出售在于其行业垄断,员工道德约束不够,导致在经济下行的环境下,由信贷引发的案件层出不穷,归根结底还是银行内控能力不足。日前,银监会在今年年中工作会议中再次强调了对银行类案件的防控工作,并且,近日,经中央编办批准,银监会设立信息科技监管部,意在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展开对银行业信息科技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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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异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法律事务团队主管,也是行里无人不知的“点子先生”。人如其名,爱学习、爱思考的沈异新求异求新,他对法律有着独到的理解:法律不仅仅是严谨的规则与制约,法律也是鲜活生动的,法律服务也能够成为创造价值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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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跨界信息科技:法律事务管理系统成首创

如何破解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基础信息质量差、管理依据不足的问题?2008年,刚被聘任为法律事务团队主管的沈异新上任后就一直在思考。机缘巧合,一次网上买房的经历后,法律事务管理系统的框架在他的脑海里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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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沈异新对此并不满足,他认为,系统能否真正解决业务中的难题,还需要观察一段时间。试用一段时间后,细心的沈异新发现,录入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系统作用的发挥,于是连夜思考后,57项逻辑校验程序出炉,校验程序的添加使得系统进一步完善,数据差错无法遁形。这让与其合作的信息科技人员感到十分惊讶:“从未见过一份业务需求的设计结构如此清晰和完备,我们可以直接进行开发!”

2009年1月,在沈异新的牵头下,中国银行系统内首创的法律事务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这是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运用科技手段进行精细化、科学化法律管理的有益尝试,不仅得到总行的高度评价,多家兄弟行还主动上门取经。

从被动服务到机制创建:给受害客户的“定心丸”

近年来,借记卡克隆盗刷成为困扰商业银行和持卡客户的顽症。由于追查犯罪分子通常极为困难且旷日持久,银行往往会直接面对客户的投诉和补偿要求。此类问题刚刚出现的时候,业务部门会邀请沈异新参与解决与客户的沟通协调。几次成功的协调之后,沈异新深深地体会到受害客户的不安心情:由于犯罪分子的克隆盗刷导致损失的焦虑、对能否抓获犯罪分子以及追回损失的不确定性的疑惑、对与银行沟通结果的期盼与不安……。

面对客户的种种煎熬,沈异新认为在摸清法律事实的前提下应当依法履行银行的社会责任,受害持卡人已经身心疲惫,银行应当给客户一剂“定心丸”。于是,在他的提议下,全行相关部门迅速碰头会商,拟定了一个完整的处理借记卡克隆盗刷凭密交易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对投诉受理后交易事实的调查、交易的认定、对客户的补偿做出了详细的操作性很强的规定。流程出台后,客户此类投诉的处理进入了依法、合理、便捷的轨道,大大提升了客户的服务体验和对中国银行的信任和信赖。这次成功的机制创设也启示着银行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不能仅仅着眼于为银行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也是法律工作者的职责所在,而这样做对于银行也将是双赢的局面:一个始终将客户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的银行,一个视社会责任为己任的银行必然也得到客户的尊重。

从说者无意到听者有心:“E拍贷”开司法网拍金融产品先河

在一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集的座谈会间隙,该院执行局法官聊起淘宝网拍卖涉案房产全额付款的要求影响拍卖效果的问题。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参会的沈异新立即想到可以设计一款产品与司法网上拍卖对接。

会后,在回去的公交车上,沈异新就开始分析产品的法律关系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框架。第二天一早,他就找到个人金融部的产品研发人员,将新产品的构想和盘托出。面对突如其来的业务机会,个人金融部非常重视和兴奋,在沈异新的帮助下,业务部门迅速完成了“E拍贷”的业务模型。随后,业务部门负责人拜会了省高院执行局的领导,向其介绍拟开发的新产品“E拍贷”,立即得到了省高院的鼎力支持。

然而,中行和省高院的合作好事多磨,合作双方一度因为法院裁定房产过户和银行放款两个节点的先后问题而陷入僵局。法院要求银行先放款,银行则提出法院要先裁定过户以落实贷款抵押。为了让合作顺利走下去,沈异新提出了银行放款转化为开立票据现场交付的思路,为问题的破解提供了思路。开发中的种种难题因为法律思维的有效运用而逐一破解,新产品的开发非常迅速。最终,“E拍贷”产品成功推出,江苏中行由此成为唯一一家在司法网上拍卖事务中与省高院成功合作的银行,同时,合作也大大提高了江苏省中行的社会声誉和与法院系统的合作层次。2014年7月,江苏省中行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签订了《司法网上拍卖房产个人贷款协作协议》;9月,“E拍贷”产品正式推出;截至今年3月,该业务已发起154笔,申请金额1.14亿元,经审核发放59笔,发放金额4197万元;今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中行共同召开了新闻发布会,“E拍贷”产品再次华丽的展现在公众面前,江苏省中行在个人贷款业务得到拓展的同时也收获了公众满满的“点赞”。更值得一提的是,产品的推出还带动了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今年,省高院与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推进建立起司法拍卖房产预告登记制度,该制度为“E拍贷”开足马力前行铺平了道路。

除了推动“E拍贷”业务的成长之外,沈异新还多次运用对法律精神的把握帮助业务部门设计产品,如公司业务部门在开发新产品“财贷通”和“财保通”过程中,对于风险缓释措施的设计存在疑问,鉴于该新产品业务中中行的还款会依靠客户的理财收益,沈异新结合产品设计提出,将理财产品收益权作为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担保客户在银行申请。公司业务部门根据这一思路研发出新产品,一经推出,迅速成为明星产品,获得了良好的收益。

法治社会的建设任重而道远,需要激发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因尊重而自觉的遵守是守法的最高境界。而尊重应当是基于对法律所体现价值的认同。作为金融机构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沈异新正是通过探索和运用法律服务彰显了法律的价值,为中行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出了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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