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未进行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备案能开户吗

1.《条例》出台背景和宗旨是什么?

答: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色质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19年更是提出根治欠薪的要求。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治理欠薪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拖欠农民工工资多发高发的态势得到了明显遏制。但是,由于部分行业生产组织方式不规范,建设资金不足,治理欠薪制度措施刚性不够,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等一些问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国家在深入分析农民工欠薪根源、梳理现有治理农民工欠薪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治理欠薪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人社部根据国务院要求,研究起草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公布,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是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我们相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有《条例》的法律保障,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根治欠薪工作一定会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

2.《条例》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条例》共七章64条,包括总则、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工资清偿、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突出了以下几方面:

(1)坚持源头治理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足额支付工资,并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

(2)压实责任,重视多方协同治理。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及其各相关部门依法监管,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从而实现多方共治。

(3)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

(4)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工资支付。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5)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各用工主体的工资清偿责任,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3.《条例》在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首要责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原则;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二是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三是明确部门职责,实现部门协同联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四是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发挥新闻媒体普法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4.《条例》在明确工资清偿主体、实现全程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明确清偿主体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由于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趋复杂,有些情形下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清偿主体难以及时确定,严重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解决。

为此,《条例》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作了规定:

一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清偿。

二是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三是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发包的组织与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四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五是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六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按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5.工程建设领域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条例》在这方面规定了哪些特别措施?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明确了一系列治理措施。《条例》在总结各地推行实践的基础上,围绕资金到位、按时拨付、确保发放等方面,全链条多环节进行规范,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项目的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三是针对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农民工工资推行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6.《条例》在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细化部门监管职责,是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内在需要。为此,《条例》在监督检查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

三是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四是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7.《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地实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营造“不欠薪”“不能欠薪”“不敢欠薪”的社会氛围,《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二是突出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是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针对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条例》做了哪些制度设计?

答:具体表现在《条例》第四章15个条款,从适用对象上分类,涉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有12条、建设单位的6条、分包单位的6条。围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屡遭诟病的“没钱发”“发给谁”“怎么发”的三大难题,《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四制一金一告示”的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即分账制、专户制、实名制、总包代发制、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告示。

答: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一般具有:工资收入不稳定性、工作场所无固定性、劳动关系不确定性等特点。

10.农民工发生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时可以通过什么渠道维护权益?

答:农民工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站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11.什么是工程建设领域“分账制”?

答:即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实践中,工程款通常按照工程节点拨付,与每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存在“时间差”。为了落实资金来源,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条例》将“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作为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从支付链的顶端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从源头上确保“有钱可发”。

12.什么是工程建设领域“专户制”?

答:即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到工程建设所在地符合条件的国有银行或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一直以来,农民工工资没钱可发或者工资和工程款相混淆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没钱发”和“专款专用”问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同时,为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空转”(账上没钱或者钱不够),《条例》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相关责任方要及时履行通知、报告义务,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13.什么是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

答: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劳务单位等对所招用农民工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的综合管理。主要是解决工资发给谁、发多少的问题,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的登记和管理,如实记录施工项目实际进场人员、考勤情况,这是规范劳动用工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专用账户制、总包代发制实施的基础。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劳动用工管理,《条例》明确要求,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同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14.什么是工程建设领域“总包代发制”?

答:即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银行将农民工工资由专用账户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工资卡或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条例》明确了总包代发,主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怎么发、发到手的问题。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被克扣,为此,《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15.什么是“工资保证金”?

答:即在工程建设领域,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同时还规定了工资保证金保护的措施,即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16.农民工在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的同时应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17.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遵循什么要求?

答: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

18.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做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有哪些职责?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0.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哪些责任?

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1.公安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责任有哪些?

答: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22.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哪些维权途径?

答: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23.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必须遵循什么条件?

答: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4.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应当以什么方式进行?

答: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25.用人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书面台账必须有哪些内容?需要保存多少年限?

答: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26.用人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处理?

答: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27.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怎样处理?

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8.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怎样处理?

答: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29.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哪些内容?

答: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0.金融机构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应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31.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劳资专管员有哪些职责?

答: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32.建设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有哪些职责?

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3.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34.施工总承包单位怎样存储工资保证金?

答:现金缴纳方式流程:

(1)申报。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单位填写《咸宁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申报表》(一式4份),同时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总承包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现场退还,复印件留存)。

(2)受理。在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综合科审核《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总承包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现场退还,复印件留存),核定工程中标合同价、工期,确定缴纳标准(工期1年内的按1%,工期1年以上的按1.5%标准计缴)和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并开据“咸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款通知书”。

(3)缴费。缴款单位按核定的工资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到咸宁农村商业银行淦河支行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缴纳工资保证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工资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凭农商行的工资保证金缴纳的“对公通存收款人回单”(加盖银行公章)凭据回执,开具工资保证金缴纳专用收据。

(4)备案。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确认工资保证金缴纳到位后,在《咸宁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申报表》签字、盖章。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持《咸宁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申报表》、银行缴款回执、及人社行政部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缴纳收据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将农商行的工资保证金缴纳的“对公通存收款人回单(加盖银行公章)”凭据回执、工资保证金缴纳专用收据存单、《咸宁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申报表》原件和《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送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综合科备案。

银行保函方式办理流程:

(1)申报受理。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单位填写《咸宁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申报表》(一式4份),同时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总承包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现场退还,复印件留存)。在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综合科审核《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总承包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现场退还,复印件留存),核定工程中标合同价、工期,确定缴纳标准(工期1年内的按1%,工期1年以上的按1.5%标准计缴)和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并开据“咸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款通知书”。

(2)取得保函。申报单位到银行处取得相应金额的保函。

(3)备案。申报单位将银行保函送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综合科备案。

35.施工项目现场设置的维权信息告示牌,应该标明哪些事项?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3)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36.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而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怎样解决?

答: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37.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处理?

答: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38.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处理?

39.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处理?

4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应实现哪些信息及时共享?

答: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

4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哪些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

答: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

4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从哪些方面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答: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哪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批准?

答: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4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怎么处理?

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4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怎样处理?

答: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6.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怎样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

答: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47.哪些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答: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48.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的由哪些部门承担?

答: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

4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怎样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答: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按照一年一档、一企一档的原则,将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归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50.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怎样进行联合惩戒?

答: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51.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怎样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52.工会在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方面有哪些职能?

答: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3.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怎样查处?

54.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1)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2)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3)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55.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答:(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3)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56.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1)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3)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57.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3)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58.对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情形,怎样处理?

答: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9.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样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60.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处理?

答: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61.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62.在什么情况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

答: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关于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签章,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B、申请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C、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D、申请人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监管代发系统

浦发银行重庆分行 阅读286 来源:2022第三届中小金融机构数智化转型优秀案例评选

关键词:全国性商业银行 云计算 监管

浦发银行生态云为采用云计算技术的搭建的企业私有云,可为总行及分行系统提供各种配置的云计算资源,并可以根据实际业务负载情况弹性扩容。

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监管代发系统(后述统一称为:浦发监管代发系统)采用双AZ架构,部署于总行生态云环境,前置服务器部署于云上DMZ区,通过分行专线与住建委系统对接,前置服务器入向报文均由云上DMZ区硬件负载均衡进行流量控制和转发;应用服务器部署于云上业务区,云上业务区与云上DMZ区由防火墙进行隔离,仅开通特定网络策略以支持点到点数据交互,应用服务器入向报文均由云上业务区硬件负载均衡进行流量控制和转发,通过企业微服务平台调用总行核心系统和资金监管系统提供的接口。MySQL数据库采用总行数据库集群提供的PAAS服务,为双机主从架构。

浦发监管代发系统对纳入监管的建筑企业工资专户进行严格的出金审批管理,专户出金渠道仅限于通过住建委系统生成的工资加密文件进行工资代发,以及住建委审批过的项目竣工后尾款提取,且均通过柜面专用交易进行代发和支取,其余线上线下渠道均无法操作专户出金,最大程度保障了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资金安全。

浦发监管代发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建筑企业专户及项目签约,建筑企业专户信息校验、农民工工资卡信息校验、卡号变更校验、工资批量代发、项目竣工后尾款出金、代发结果明细推送及专户出入金流水推送。

建筑企业专户项目签约及专户信息校验,由建筑企业对公户开户完成后,提交相关材料到柜面进行专户项目签约,将工资专户纳入监管;建筑企业签约完成后将信息录入至住建委系统,由住建委系统发起专户信息校验查询,浦发监管代发系统调用总行核心及资金监管系统查询专户信息及状态后进行反馈。

浦发监管代发系统会将纳入监管工资专户进行实时监控,发生出入金等动账情况,专户出入金明细会实时推送给住建委系统,以便住建委实时掌握监管专户的资金情况。

浦发监管代发系统通过柜面交易对住建委系统生成的工资代发文件进行工资代发操作,代发完成后向住建委系统主动推送代发成功失败明细。

由于工资代发涉及到行内代发和跨行代发,其中跨行代发依托人行大额支付渠道,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收款行先行返回收妥,若干个工作日单独发起一笔退汇的情况,故在系统设计时,针对跨行工资代发场景,延时三个工作日向住建委系统返回代发成功失败明细,降低返回代发成功状态后又出现代发失败的情况。

建筑企业在住建委系统生成工资代发文件时,通过接口主动查询农民工工资卡信息及状态,由浦发监管代发系统调用总行核心交易查询校验后进行反馈。

浦发监管代发系统部署于总行生态云环境,采用双AZ架构,需要对生态云环境基础资源进行运行维护时,可两个AZ轮流停机进行运行维护,确保任意时间有一个AZ处于可用状态,配合各分区的硬件负载均衡,自动实现不同AZ间报文路由切换,对云上系统可以实现全年运行不停机。 

浦发监管代发系统采用双AZ架构,前置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热备双机分别部署于两个AZ集群环境,互为冗余,保障了系统的高可用性。

浦发监管代发系统立项于2020年11月,2021年3月完成系统需求分析及设计,2021年8月完成系统程序开发工作,2021年12月完成系统功能测试、安全性测试、用户验收测试及上线前的云资源申请和准备工作,2022年1月7日正式投产运行。

由于投产前联调测试和业务验证充分,系统投产后实际运行过程中未发现业务中断的情况。

系统投产后至今,已有3家建筑企业在我行开立监管工资专户,涉及工资代发农民工700余人,累计发放1700多笔,超过1300万。

由于生态云虚拟服务器资源可以进行便捷的弹性扩缩容,为了充分利用这一优势,生态云项目组会根据统计出的云上各系统资源耗用情况,对已分配资源和实际耗用资源差距较大的云上系统,发起资源扩缩容建议,由各云上系统项目组评估后确认是否根据建议对已分配资源进行扩缩容,在提高生态云资源整体利用率的前提下,也考虑到了随着业务增长,部分云上系统所需资源的增长的情况,降低了资源不足可能带来的系统运行稳定性的风险。

本网站案例,除特殊标明来源的,版权归金科创新社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对于不遵守此声明或者其他违法使用本文内容者,本网站依法保留追究权。另,本网站部分案例、观点文章来源于网络素材,如有侵权,请邮件联系 处理!
特别提示:本网站免费为广大金融企业提供IT规划、选型咨询参考报告,详情点击 【 需求提交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民工专户怎么做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