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唐朝租庸调制产生的背景?

这样的制度被称为“租庸调制”,租是指以谷物交纳的税,庸是指劳役,调是指用布匹缴纳的税。

如果说“均田制”本身就是比较理想化的一种分配制度,那么在这样理想化的模式上再进行的“租庸调制”无疑是并不符合真正现实的。

于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看似严格的税制也有很多变化,这样的变化正如作为土地所有制的均田制有着不同的变化一样。

首先,某些阶层是享有特权的,也就是说是有免除赋税徭役的豁免权的。

任何宗室成员,包括只是与皇家有远亲关系的人都是有豁免权的。

此外,所有有爵位的家族、所有官员和许多为政府工作的人(包括府兵)、所有有官阶的人、以及所有的出家人(包括和尚、尼姑、道士)也同样是不需要交税和服徭役的。

当然,如果是道德典范家族及个人或者其他原因(比如遭受巨大灾害的地区可以被免除一定时间内的赋税与徭役)也能得到这样的豁免权——不过,这样的情况,相对较少。

其次,赋税的形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能“转换”的。

比如,在很多边远的地区是征收当地特产为赋税的。

这也是为什么在柳宗元的《捕蛇者说》中“募有能捕之者,当其租入”的先决条件与历史背景。除了“异蛇”之外,丝也可以当赋税,例如安南(现在的越南)出产的丝。以此类推,南方的稻米和盐也可以当赋税;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如江都)直接交钱也行......

此外,在很多地方,按规定要缴纳的“谷”也要求折算成“布帛”形式的等价物。这点比较好理解,以当时的运输能力和仓储水平,加上交通问题,粮食交到中央绝对是损毁严重,也不够分量,倒不如折成布帛或者其他等价物,好运又少损耗。

同样的,既然“租”和“庸”能转换,“调”也能。

于是,徭役也可以折算,有钱出钱就可以不用去服徭役,或者有钱可以出钱“雇佣”别人完成自己那份徭役。

在执行的过程中,三者如何“折算”大体只能凭着当地官吏的良心来办了。然而,当地官吏并不是都懂得经济民生如何调度维持,即使有好心想做点与民有利的选择,也不一定能做得恰到好处。

更何况,在当时的乡村基层直接执行这些事项是“里正”。这些人平时是“里正追役来,坐在南厅里。广设好饮食,多酒劝且醉”。倘若遇到有招呼不到位或者缴纳不出来的情况下,必然柳宗元笔下的“悍吏之来吾乡,叫嚣乎东西,隳突乎南北;哗然而骇者,虽鸡狗不得宁焉”。

第三,“流民”永久逃避了赋税及徭役。他们没有登记户籍或者离开登籍居住地,用这种办法达到逃避交纳赋税及徭役。这些“流民”可能是流入城市成为了乞丐,也可能是成为某些大田庄的“劳力”,成为了佃户。

如此,“租庸调制”在基层执行过程中并不平衡,甚至于也谈不到合理。

在这样的状态下,尽管政府做过很多努力,也在一定的阶段取得了成果。比如说李林甫早期的改革中确定了各州固定的税收定额,也曾经多次对积聚大产业的人进行过打击。但是收效很小。

不过,“安史之乱”前,尽管当时的土地政策及政府制订的税收体系并没有完全按规定要求执行,而且因为军事扩张导致军费增长,国家支入明显增加。但是,从整体来看,当时整个国家的财政状态依然相对比较好,农民也相对富足。

这点,从登记人口户(数)能有所体现——742年登记的人口数为8525763户(人),而在732年登记的人口数7861236户(人),在 726年登记的人口数为7069565户,在16年间增加了21%。

之所以有这样的提高,一方面是人口自然的增长,另外一方面政府(包括地方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以及当时政府部分政策的执行,比如宇文融的再登记措施长期效果。

当然,还有很大的原因是那些年风调雨顺,没有任何自然灾害,使得农业的生产从根本上得到了保障。

与此同时,运输体系的改造及农业工具的技术革新,也是这个时期乡村经济及农村收成稳定的重要保障。

但是,这些并不能掩盖土地制越来越严重的弊病。以及,有些区域随着人口的增加越来越面临着“无地可分”的窘境。

在“安史之乱”后,这些问题都达到了危机的程度!

一方面是战乱使得国家财政结构崩溃,地方的税收记录被销毁及散失,即使是得以保存,也已经过时了。

另外一方面叛乱造成了人口大规模的迁移。主要是从河北和河南许多受战祸的地区迁往江准及以南。而与此同时的是,原土地分配制度再也不能限制地产的拥有或者控制财产的转移,甚至也不能起土地登记制的作用。随着社会总的失调,越来越多的地产转移到新主人手里。

在唐代宗执政的时候,这些问题已经清晰暴露出来。

“安史之乱”使得以均田制、府兵制和租庸调制为早期制度的架构解体,同时也使得藩镇节度使与具有垄断权力的专使控制地方势力。

这些变化如果放到历史的角度来解读,并非是一件坏事,反而属于社会化进程的一部分,也是有进步意义或者创造性的作用。

然而,对于普通的农民来说,这些是灾难性的。

柳宗元恰恰出生在这样一个时代里,他恰好经历了,也见证了这一段历史进程。

公元773年,柳宗元出生在长安。

这一年是“安史之乱”结束的第十个年头,然而,此刻的大唐依然挣扎在“乱世”的阴影中。

柳宗元的出身,在唐代是绝对让人“高看一眼”的。他的祖籍是河东郡,祖上世代为官,其父柳镇曾任侍御史等职。他的母亲卢氏属范阳卢氏,属于唐代极高的门第了。

关于唐代门第问题,之前在从李峤一首中秋诗,聊聊唐代大族的兴衰 简单探讨过。

公元779年,唐代宗去世。在代宗治理的十几年间,是艰难的。他始终致力于如何让社会安定,以及百姓安于生产——平复民心是他政策出发的基准点。

唐德宗继位后,试图恢复民心,恢复生产,使得大唐帝国再次能兴盛起来,也使得中央权力得以重建——这是晚唐几乎所有帝王努力想做到的事情,只是谁也没有做到。

780年,在德宗的支持下,“两税法”开始实施。

“两税法”如字面意思所指理解,指收两次税。是根据农业生产活动周期一年收税两次,一次在夏季冬小麦收割之前,一次在秋季米粟收获之后。

税额是基于民户财产和土地占有的规模和质量,而不是之前“户(丁)”的单位数量,也就是均田制的被正式废除了。

这一制度事实上是原来被分为“九等”户税(以财产为标准将家庭分为九等,每户征收税不同)和“三等”的地税(以粮食产出为标准将土地划分为三等)相结合,这两种税合并在一起,并且用货币缴纳。简单来说,唐代的赋税制度就像法令与军事制度一样,是把人群分割为法律地位相区别的不同群体来构建的。

这次改革最为最要的不是收税时间的改变,而是以财产及耕地为基础进行税收统计,不再把成年男丁作为征税的基本单位。

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政府试图把税收建立在实际个人财产的基础上。这把政府角色定位也从之前直接控制人口及管理每个家庭的理念,转变为依旧财产收税的角色。

“两税法”在不同地方分配不同税额,并且对商人征收关税及针对某些特定货物的税。同时,确立了累进征收的原则,有更多同财产的人不只付出比例的税,而是更大的税额。

这一政策承认了土地与财产的不平等,经济生产能力不同,这导致了新的地方主义发展的重要因素。此后,不管是德宗在位时的改革还是这篇《捕蛇者说》创造的宪宗时代,都是不断在巩固两税法的成果。

公元809年,在宪宗的支持下,政府又颁布了新的法令。这个法令试图打击地方割据的根源,也试图限制严重的通货紧缺现象。

自780年“两税法”落地执行后,赋税变成统一的货币结算。

用现钱计税,但是国家却没有足够的货币。

这导致在执行过程中,聪明的地方政府再次“变通”,用现金计算,但是可以交实物来支付......而且,折换率是地方规定的。

这样一来,仅折换率一项就使得地方官员能大发其财,也更使得民不聊生。即使是有地主官员想为民做实事,但是财务管理并不是地方任命官员会考核及要求的必要能力,所以绝大多数地方官员并没有财务方面的经验,他也无法做到通过折换来调节当地经济。

没错,里里外外,最后农民非但还是要上缴实物,还得比之前上缴更多。即使风调雨顺,农业产出是有限的,更多的上缴之后,那自己能保留多少呢?

这也是柳宗元这篇《捕蛇者说》中为什么税高到宁愿九死一生抓毒蛇,也不愿意再交税的重要原因。

公元809年的新税法试图解决这个问题。

新税法第一个基本举措是给绢规定并推行一个“中间”价格,而且使得绢和铜成为交换媒介。

与此同时,又提高了实物纳税的百分比。像地方官员的薪水及地方军队的部分开支(医疗军需等固定开支)从全部现金支付变为现实和实物混合支付。

第二个基本举措是把两税法纳入标准折换率和保证税收收入的统一体制中。通俗来说,这条就是规定了折换率,严禁各地随意增加折换率,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以及,解除了地方对征税的控制。

如果论改革的意图,809年的新税法要755年后唐代的任何一朝的税法及补充政策都走得远。但是,意图属于想法,执行还是之前那帮人在执行。每个人对于“意图”的个人理解不同,也因为涉及自身利益问题,所以在执行的过程中是有所保留的。

这点,从公元811年的补充诏令可以看出来,企图稳定物价的尝试特别难以实行。

我们现在回顾历史的时候,可以觉得这项政策长远影响重大,确实也达到了它最初的某些设定目标。至少减轻了淮河和长江下游农民的实际赋税负担 。

但是当我们站在当时农民的视角,便是《捕蛇者说》中的“蒋氏”所经历。甚至是更坏的经历,因为唐宪宗已经是晚唐皇帝里最有作为的一个了。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中国古代史常识之唐朝经济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在全国范围内,事业单位考试考点分布情况来看,很多地市对文史知识的考察越来越详细,尤其在中国古代史常识中,关于不同时期经济制度的考点也越来越精细化,本文就将唐朝时期经济制度的相关考点做一深刻辨析。

均田制最初产生于北魏时期,而后一直延续到唐朝中期。它是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也称计口授田制。土地使用者在耕作土地一定年限后,该土地可能继续归其所有,但是也有部分土地在使用者死后将其所耕土地归还给官府。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所以至唐德宗年间均田制被彻底瓦解。均田制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当时繁杂的田产纠纷问题,并且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所以在当时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不仅如此,均田制的实施,也有利于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逐渐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从而保证了赋役的来源,进一步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租庸调制,是唐代实行的另外一种赋税制度,它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租”指的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定量的谷物,“调”指的是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该规定明确指出,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须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在这里,大家要明确征收的主要对象是男丁,具体的规定是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因为租庸调制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所以它的推行必须要和均田制相互配合,一旦均田破坏,租庸调法也就失败了。武周后由于人口的不断增加,又由于土地兼并的现象大面积产生,所以此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当在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的情况下,迫使大部分人农民家庭无力负担,流落逃亡。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陡增,至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下文会详细论述。

两税法,是唐德宗建中元年间由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它把租庸调和各种杂徭、杂税合并,实行统一税制。由以前的主要按丁口征税转为主要按土地和资产征税。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两税法是对当时赋役制度一次较为全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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