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该地块位于杭州市中心城区下城区(环城北路167 号地块),东至永通信息广场、木庵小区,南至水星阁小区、新坝小区,西至水星阁小区,北至杭州汽轮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总占地面积为26256 平方米,用途为住宅(设配套公建)用地, 容积率为3.2, 建筑密度为28% ,绿地率为30%,楼面价约11002 元/方。 |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集团”)经董事会授权,与杭州汽轮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汽轮”)以92442万元的受让金额竞拍获取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出让的杭政储出[2008]28 号地块(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杭汽轮公司地块)。双方将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其中房产集团占70%的股权,杭汽轮占30%的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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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大柳行金矿所属的“蓬莱市大柳行金矿庄官矿区”的矿山所属资产。 | |
本公司拟与蓬莱市大柳行金矿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受让大柳行金矿所属的“蓬莱市大柳行金矿庄官矿区”的矿山所属资产。根据杭州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东评报字[2007]第70 号评估报告,该矿区资产帐面净值为人民币 万元,评估净值为人民币 万元,包 | |
交易对信息披露方的影响 | 本公司将继续坚持做大做强房地产主营业务的战略方向,本次交易仅系本公司利用在相关领域的既有资源所做的战术性项目投资,对本公司资产状况和利润状况影响较小,不会影响本公司的产业结构和利润来源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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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杭州西溪路128号写字楼一层用于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1,178.2平方米,配套车位十个。 | |
根据公司战略部署及发展需要,现拟与浙江省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杭州西溪路128号写字楼一层用于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1,178.2平方米,房价款为2,418.5万元,其中合同签订后首付四成967.5万元,其余向杭州农业银行古荡支行六成八年按揭。另拟购置配套车位十个,价格共计20万元,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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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新湖集团拥有的在全国的主要房地产子公司。 | |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将用于收购新湖集团拥有的在全国的主要房地产子公司。具体购买资产的定价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并参照通行的定价方法,本着公允以及充分考虑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确定,但本次资产定价将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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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应收北京经易智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27,068,739.08元的股权转让款及代垫款,应收北京戴梦得首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往来款6,140,167.52元,应收北京戴梦得回龙观首饰有限公司的借款700,000元,应收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往来款376,254元,应收骏业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款13,592,697.92元。上述债权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中磊评报字( 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合计为47,877,858.52元。 | |
本公司拟与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出让合同》,转让本公司对北京经易智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27,068,739.08元应收账款,对北京戴梦得首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6,140,167.52元应收账款,对北京戴梦得回龙观首饰有限公司的700,000元应收账款,对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376,254元应收账款,对骏业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的13,592,697.92元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将上述债权以账面值转让给恒兴力,共计债权金额47,877,858.52元。转让交接手续完成后,本公司不再是上述单位和个人的债权人,由恒兴力作为新债权人追索以上债务。 | |
交易对信息披露方的影响 | 此次将部分债权转让给恒兴力,得益于大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前为公司所作的积极姿态。有助于本公司消化历史包袱,改善资产质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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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安徽分公司整体资产及其负债 | |
本公司拟将持有的安徽分公司整体资产及其负债转让给杭州花园商贸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213万元。 | |
交易对信息披露方的影响 | 本次转让的目的是调整公司的对外投资结构、产业结构和地区分布,有利于公司整体资源配置的优化。本次转让给公司带来投资收益34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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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深圳分公司的整体资产及负债 | |
本公司将深圳分公司的整体资产及负债转让给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议案,转让价格以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为依据,定价为4000万元。本公司已与浙江恒兴力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签署正式转让协议 | |
交易对信息披露方的影响 | 本次关联交易是顺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进一步整合公司资源,收缩地域分布过散的经营战线,集中公司各种有限的资源优势,强化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区域经济中的角色定位,为公司的产业转型夯实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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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28 号“华敏世纪广场(办公楼)”第16 层至28 层(建筑面积总计31923 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 |
2004 年5 月18 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批准购买“华敏世纪广场(办公楼)”第16 层至28 层的议案,批准本公司与华友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本公司将向华友公司购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28 号“华敏世纪广场(办公楼)”第16 层至28 层(建筑面积总计31923 平方米)的房屋产权;作为本次交易的对价,本公司将向华友公司支付约人民币6.26亿元。 | |
交易对信息披露方的影响 | 华敏世纪广场(办公楼)系国际级的5A 智能写字楼,而且,地处上海市的黄金地段。购买该等房产并将其部分作为总部的办公用房,不仅有利于塑造本公司的崭新形象,而且可以促使本公司更高效、务实地开展各项工作,同时也有助于增强广大投资者与本公司的联系。购买该等房产的部分资金将来源于本公司对现有房产的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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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 | |
本次转让的标的为座落于杨浦区翔殷路1059 弄5 号,地籍编号为杨浦区五角场街道292 街坊23 丘规划国和路西侧规划关山路东侧部分(详见附图)面积约为37,114 平方米,合55.671 亩(其中含规划关山路3207 平方米,不含规划国和路面积)。 | |
本公司转让转让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1059 弄5 号地块房地产给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 | |
交易对信息披露方的影响 | 该项交易会增加公司本年度净资产约13000 万元,其对公司当期净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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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地(集团)有限公司 | |
本次转让的标的为座落于上海市中山南二路717 号占地面积46,444 平方米地块中除去出租给易初莲花超市22,622 平方米和占地面积为2837 平方米的楼库后剩余的占地面积为20,985 平方米(合31.48 亩)房地产和船厂路183 号地块占地面积为17,101 平方米(合25.65 亩)房地产,上述两地块房地产总占地面积为38086 平方米(合57.13 亩,以下简称上述房地产)。 | |
本公司转让上海市中山南二路717 号和船厂路183 号地块房地产给上海绿地(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对信息披露方的影响 | 该项交易会增加公司本年度净资产约11600 万元,其对公司当期净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确定。 |
资产卖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 | |
资产买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 | |
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北京分公司整体资产及其负债。 | |
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拟将持有的北京分公司整体资产及其负债转让给骏业珠宝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价格人民币1100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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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宝戴梦得股份有限公司 | |
嘉兴市商业控股(集团)公司 | |
戴梦得大厦一至三层裙楼(建筑面积15205.54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2941.48平方米)及相关设施、设备。 | |
中宝戴梦得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将百大集团嘉兴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原使用的戴梦得大厦一至三层裙楼(建筑面积15205.54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2941.48平方米)及相关设施、设备转让给嘉兴市商业控股(集团)公司。转让价款为7800万元,分两期支付,分别于转让协议签署100日内、产权过户30日内支付,各支付3900万元。 | |
交易对信息披露方的影响 | |
资产卖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 | |
资产买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 | |
201年我被“山东蓬莱市大柳行镇石家村”骗子头目:张洪辉,大柳行:刘本崎,烟台开发区住的,王世超,湖北襄阳谷城县紫金镇、女、陈世华等4人联手把我骗到广西钦州说是做服装批发生意,就这样一步一步的上了他们的圈套。
本人湖北襄阳谷城县人;为了养家糊口养活父母和孩子2008年来到山东金矿打工,在矿井干了几年活好不容易存下几万块钱,不幸的事发生了;为什么老天爷对我这么不公平呢?
被诈骗的事一直在我心里埋下了阴影直到今天我用贴吧这个平台说说被骗的经历。2010年我被“山东蓬莱市大柳行镇石家村”骗子头目:张宏辉大柳行:刘本崎,湖北襄阳谷城县紫金镇、女、陈世华3人联手把我骗到广西钦州说是做服装批发生意,就这样一步一步的上了他们的圈套,到了广西之后热情的接待,每天跟着他们学习听讲投资怎么赚钱羊皮卷这本书让我冲昏了头脑,几天过去了、就让我投资就这样糊里糊涂的把69800元钱打到了,张宏辉的账户了,钱打了,湖北的骗子领我去,同伙骗子,刘本崎,那里登记说是入会员,登记的时候把我在银行转账的小票收了;半月过去了越想越不对劲,感觉上当受骗了,找广西的有关部门都没有人管,投诉呢,问我要转账的证据可是转账的证据早就让他们设计好了……69800等于在广西买了一本,“剑指传销”这本书,害得我妻离子散。
走头无路的我,最后我回到山东蓬莱大柳行石家村找到了张洪辉问他要钱,没有想到他叫了很多人拿的武器把我压上车,压倒了他的哥哥张虎沙石场办公室一顿暴打,仿佛拿着特殊的武器顶住我的太阳穴说如果你以后还敢要钱今天晚上就结束我的小命;张虎办公桌上放着录音笔逼迫我说这个钱以后不要了,张虎也是石家村的,也就是蓬莱修建飞机场那年他的拉沙车侧翻压死十几个儿童的那个老板身价过亿。百度搜得到的人物,被诈骗的经历,和黑社会性质压倒性让我记忆犹新,生不如死。有谁能帮帮我要一个公道呢?肯请正能量的好心人们给予帮助和支持在此叩谢!
2011年IPO被否公司概况及证监会公布的被否原因(6)
26.大庆石油井泰石油
关于不予核准大庆油田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845号
大庆油田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5月18日举行2011年第10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主要客户为隶属中石油的大庆油田公司和吉林油田公司的下属企业,主要竞争对手亦为中石油下属专业技术服务企业,报告期内你公司业务在大庆油田公司和吉林油田公司同类业务中占比较低,综合竞争能力较弱。综上,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本公司所属行业为石油技术服务业,主营业务是为油公司提供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技术服务,包括钻井、压裂、井下作业等主要勘探开发技术手段。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27.山东金创 (二次被否)
关于不予核准山东金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892号
山东金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5月25日举行2011年第110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现场询问情况,你公司对蓬莱市大柳行金矿的实际托管状况与2008年9月21日签订的《蓬莱市大柳行金矿经营性资产托管协议》存在较大差异,无法确定你公司能否对大柳行金矿进行有效控制。由于收购大柳行金矿的采矿权及相关经营性资产项目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此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黄金资源的勘探、黄金矿石的开采、选矿和冶炼。
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股票公开发行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收购蓬莱市大柳行金矿的采矿权及相关经营性资产
200吨/日投矿量金精矿综合回收工程技改项目
关于不予核准山东金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山东金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4月12日举行2010年第6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招股说明书披露,蓬莱市黄金冶炼厂,与申请人控股股东金创集团公司同为市属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为蓬莱市黄金总公司,2005 年4月,经蓬莱市黄金总公司研究决定并作为签署方与申请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蓬莱市黄金冶炼厂整体产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收购款也支付给了蓬莱市黄金总公司作为对职工的安置专项款。申请人募投拟收购蓬莱市大柳行金矿经营性资产,该金矿也是隶属于蓬莱市黄金总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蓬莱市黄金总公司作为协议一方代收预付转让款;蓬莱市黄金总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贷款担保,蓬莱市黄金总公司是蓬莱市市属四家黄金企业之一,根据蓬菜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蓬莱市黄金企业履行一定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职能并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行政性公司,蓬莱市黄金总公司是尚未完成政企分开的企业。招股说明书和申请人现场陈述对蓬莱市黄金总公司与申请人不是实质性关联关系的理由不充分。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31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不予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042号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6月13日举行2011年第12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你公司本次发行的主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川南原材料药生产基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包括年产250吨酮洛芬、年产200吨奥卡西平原料药生产线及其他产品生产线和辅助设施。
酮洛芬产品在募投项目建成后替代原产能150吨、新增产能100吨。你公司酮洛芬原料药及中间体2009年销量为245.10吨,占全球市场份额的73.12%;该产品2010年自用量为145.06吨、销量为181.20吨,与2009年自用量126.98吨、销量245.10吨的情况相比,未见较大增长。
奥卡西平产品在募投项目建成后替代原产能为20吨、新增产能为180吨。报告期内,2008年—2010年产能分别为14吨、20吨和20吨。该产品2009年全球销量为105.10吨,你公司产品销售量占全球市场份额的24.08%。
你公司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中部分产品可能面临产能过剩风险,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具有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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