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国寿鑫禧宝年金保险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惠享版)怎么样啊?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821民初1614号
赵桂艳,2017年7月8日,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承德签订了保险合同,购买了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鑫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卓越版)、国寿鑫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慧享版)组合保险,共交保费20000.00元。
保险合同签订后【原文没有说明赵桂艳首次明确表达要退保的具体时间,从后续表述中看,一直拖到了第2年】,赵桂艳发现该项保险并非保险业务员说的那样好,于是找到保险业务员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承德的办事处要求退保遭到拒绝。
因赵桂艳坚持退保,并拒绝在保险合同送达书上签字,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及双方的保险合同约定,在犹豫期内原告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应退还自己全部保费,同时因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拒绝退还保费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利息损失,该项损失应该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赔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拒绝退保,辩称:
一、2017年7月8日,赵桂艳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国寿鸿福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鑫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卓越版),国寿鑫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惠享版),保险费是20000.00元,合同投保事项一页,有赵桂艳本人签字。依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本案双方2017年7月8日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二、赵桂艳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并请求退还保险金20000.00元,不能成立。第一、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本案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赵桂艳提出解除合同,没有根据。第二、赵桂艳以保险合同犹豫期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不能成立。本案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早已超过所谓犹豫期规定的时间,故原告以犹豫期的理由,提出解除合同,不能成立。
第三、赵桂艳以未在保险回执上签字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不能成立。即便没有在保险回执上签字,也只是手续上的瑕疵,不影响合同本身成立及法律效力。事实证明,本案2017年7月8日签订保险合同,至今已经履行二年,也就是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二年,赵桂艳实际履行行为表明,签订保险合同是赵桂艳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最高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投保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是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强调实际履行对合同的重要意义,且投保人已经发生借款、还息等行为,是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

另查明,原告赵桂艳所投保的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险(分红型)2017年7月8日至2018年7月7日应分红利223.96元,年金2400.00元,特别生存金4680.00元;原告赵桂艳于2017年10月26日通过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单借款7600.00元。

本案中,原告赵桂艳虽然未在保险合同送达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但从原告赵桂艳亲笔从电子投保确认单上签字、亲自主动通过实时代扣交付首期保险费、通过涉案保单向被告借款的一系列事实行为,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上述一系列行为,应视为原告对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默示认可。
原告未在保险合同送达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是法律赋予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特别规定,基于上述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纵观本案,通过本院认定赵桂艳上述一系列默示追认行为,对于原告主张在犹豫期内向被告主张退保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请求退保的行为,应当属于双方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行使任意解除权情况下的正常退保行为。
有鉴于此,对于双方所争议的退保金额,应严格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单现金价值退保。
综上,原告已交纳1年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各个险种现金价值的规定,应退该保单现金价值3964.00元(198.20元×20000.00元÷1000);由于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保险为组合型保险,在合同解除后,对于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保险产生的红利及收益亦应由被告按合同约定退还原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保费的其他利息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解除原告赵桂艳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2017年7月8日签订的保险合同(组)号:-553-号保险合同(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鑫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卓越版)、国寿鑫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惠享版));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赵桂艳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险(分红型)保单现金价值3964.00元、红利223.96元、年金2400.00元、特别生存金4680.00,总计11267.96元;三、驳回原告赵桂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鑫禧宝年金保险是中国人寿2018年开门红的产品,发售后深受消费者换用。据了解,国寿鑫禧宝年金保险投保年龄为出生28天-75周岁,保障期限为10年、15年、20年,缴费方式可选择3年交、5年交、10年交。主要提供特别关爱金、年金、呵护金、身故保险金保障。第5年可领取一笔特别关爱金,第6年开始每年领取年金,满期还有一笔呵护金,身故也有保障。消费者购买国寿鑫禧宝年金保险,需要对保险条款作详细了解,尤其是保障责任和免责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鑫禧宝作为一款年金保险,适合出生28天-75周岁的人士投保。那么,国寿鑫禧宝年金保险怎么样产品具有保障全面、年复利可累积生息以及返还多等优势,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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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同生效第六年至保险期届满生存可领取年金,每年给付本合同首次交纳保费*年金比例。若交费期间为3年,年金比例为30%;交费期间为5年,年金比例为35%;交费期间为10年,年金比例为50%。

另外,若保险期满还生存……

国寿鑫禧宝年金保险是保监会正式实施134号文件之后,推出的一款年金保险,深受消费者欢迎。那么,国寿鑫禧宝年金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特别关爱金、年金、呵护金以及身故保险金,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下列 约定给付特别关爱金: 特别关爱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特别关爱金比例。

自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

购买国寿鑫禧宝年金保险前,需要详细了解保险条款,防止后期理赔有争议。据了解,国寿鑫禧宝年金保险条款内容主要包括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费以及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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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计算期间将扣除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尊享版)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该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尊享版)
产品说明----万能保险
万能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每一保单设立个人账户,单独确定个人账户的结算利率、风险保障费和各项费用支出,定期结算个人账户价值,保险利益直接与个人账户价值相关的人身保险产品。
万能保险的费用收取高度透明,费用的收取金额及收取时间在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定期结算。结算周期一般为一个月。结算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万能投资账户当期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但不得低于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
万能保险通常提供一项或多项保障责任,保险金额一般可以根据投保人需求灵活调整。
投保人可以通过部分领取或解除合同取得个人账户价值,但一般要收取相应的费用。
以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关注短期市场机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投资组合以债券、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在法规允许范围内,适度放大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配置空间;谨慎操作、稳步投资新增投资品种。
万能保险的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保底,保底以上的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您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尊享版)
产品说明----保险利益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八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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