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繁育的母猪繁育的保险的金额和保费是多少?如何缴纳?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快福建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金〔2020〕27号)要求,明确2020年起新增油菜、玉米、花生等粮食和油料作物种植保险;加快畜牧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继续实施生猪、奶牛政策性保险。玉米、花生、油菜是我省主要的粮食和油料作物,也是国家财政补贴险种作物。开展玉米、油菜、花生种植保险,保障农户利益,稳定生产积极性,对促进我省粮油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具有积极作用。同时,我省近年来开展生猪、奶牛政策性保险对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降低畜牧业生产风险,增强畜牧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保障农民利益有重要作用。但我省目前生猪保险覆盖率不足50%,需进一步提高生猪保险覆盖率。
  《通知》主要内容涉及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保险方案(以下简称“养殖险”)和玉米、花生、油菜等保险方案(以下简称“种植险”)。分为总体要求、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财政补贴、保险期限、承保公司、赔偿处理、资金拨付、其他要求等九部分。
  (一)关于总体要求。各保险《方案》对各地农业、财政、保险机构提出了开展政策性保险的工作总体要求,包括工作任务、时间节点等。种植险明确规模种植主体可实行单独投保,一般农户可由所在村委会为单位统一参保,严禁以县(市、区)、乡(镇)为单位统一投保。
  (二)关于保险标的。养殖险提出保险标的需满足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等六个条件。种植险提出保险标的需满足符合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不得选择性投保等四个条件。
  (三)关于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种植险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野猪危害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作物的损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养殖险保险责任中新增政府强制扑杀理赔责任,即“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承保机构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当扣减后支出的保险赔偿金额低于保险金额的10%时,承保机构承诺给予投保人按照保险金额的 10 %予以计算赔款。”
  (四)关于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种植险明确保险费率最高不超过4%,玉米、花生、油菜的每亩保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0元、500元和300元,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35%,市县两级财政补贴10%,农户承担20%。鼓励各保险公司开设商业保险叠加,所需保费全部由种植户承担。养殖险明确能繁母猪保额1500元/头、费率6%;育肥猪保险保额800元/头、费率5%(全生命周期5.5%);奶牛保额10000元/头,保险费率6%。省级以上财政给予60%保费补贴,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合计10%的保费补贴。
  (五)关于保险期限。养殖险明确能繁母猪保险期限1年,育肥猪保险期限6个月(地方品种可延长至10个月),奶牛保险期限1年;种植险均要求保险作物出苗(或移栽成活)时开始,至作物成熟收获离开田间时止。
  (六)关于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为2021年-2022年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的承保机构。2021年度符合福建银保监局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经营奶牛、玉米、花生、油菜保险。此后年度按照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意见实施后确定。
  (七)关于赔偿处理。种植险明确了保险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的赔偿比例×受损面积;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承保公司在损失确定后10日内将保险赔款汇往被保险人账户。养殖险明确了传染病观察期、赔偿方式和赔偿原则。被保险生猪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险育肥猪按不同尸重范围计算赔偿金额。奶牛保险按照奶牛死亡数量和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金额。
  (八)关于资金拨付。明确了逐级会审的程序、时间节点、审核需提供的材料及资金拨付程序,要求县、市、省逐级会审,市级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有关材料报送,省级会审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请材料主要是补贴申请报告;市、县(区)拨付保费凭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各县(市、区)投保理赔情况汇总表等,会审通过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出具审核意见函,省财政厅负责核拨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给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
  (九)关于其他要求。明确承保公司要进一步规范运作,简化理赔程序,加快查勘和理赔速度,提高服务水平,为广大参保的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财政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保险承保机构联合会审逐级向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申请,并附完整申请材料。

德阳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保费实行全额财政统筹

日前,从市农业农村局获悉,为更好发挥政策调控保障作用,巩固德阳市生猪生产基础能力,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确保猪肉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德阳市制定了《德阳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全覆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省率先建立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保费全额财政统筹机制。

《方案》指出,该保险政策的承保对象为德阳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投保方式为能繁母猪存栏量10头()以上的场()可直接投保,10头以下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单位统一投保;每头保险金额为1500元,保费为90元/头。

《方案》明确,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保费由中央、省、市、区(市、县)财政补贴和农户自缴五部分组成。其中:中央、省、市、区(市、县)财政补贴严格按照《四川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执行;农户自缴部分由德阳市各级财政补贴,市级财政与旌阳区、罗江区、广汉市、什邡市、绵竹市财政按各50%比例分担,市级财政与中江县财政按75%、25%的比例分担。

据悉,农户自缴部分采取“当年先缴、次年补贴”的方式实施。各区(市、县)按规定对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后,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按程序一次性先行全额拨付给能繁母猪投保人(企业、专合社、家庭农场、户)。每年4月30日前,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正式行文申报市级财政补助,申报资料包括:拨付凭证、投保人名单、保险单。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复审后,按规定下达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到各区(市、县)(或按规定进行清算)。

据悉,该方案从今年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

 为进一步做好我畜牧业政策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有效防范化解养殖业风险,促进我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7〕2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鲁财金〔2017〕49号)和《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3〕16号)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要求,通过建立生猪和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分散降低生猪和奶牛养殖风险,提高生猪和奶牛产业抵御自然灾害和生产自救的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建立符合我实际的畜牧业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一)承保范围及数量

  全范围内符合承保条件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在养殖场(户)自愿的前提下,对符合投保条件的存栏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1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30头)的养殖场(户);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下的养殖场(户),可以以街道(开发区、管理区)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

  2投保的能繁母猪需在8周龄(含)以上,4周岁(不含)以下

  3投保时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4养殖场(户)管理制度健全、养殖档案填写规范,饲养圈舍干净卫生能保证饲养质量,并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协议。

5)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6)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

7饲养场所必须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内,且在非传染疫病区内。 

  (1)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有正常产奶能力,有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健康检疫证明,按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必须佩带政府统一的耳号标识;

  (2)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内;

  (4)奶牛品种以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1、生猪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重大病害所引致的生猪死亡;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等所引致的生猪直接死亡;火灾、爆炸、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所引致的生猪直接死亡。

  2、奶牛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在分娩过程中,因胎儿不能顺利娩出,造成子宫破裂或穿孔大出血;产后72小时以内因患产后瘫痪或产后败血症,经积极治疗但仍无效的;

  火灾、雷击、爆炸、淹溺、野兽伤害、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或固定物体倒塌;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冻灾、风灾、暴雨、山体滑坡、泥石流;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创伤性网胃炎和创伤性心包炎、显性乳腺炎。

保险承办机构按自营模式开展生猪和奶牛政策保险业务,采取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承办机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补贴比例和保险期限

  1、能繁母猪:保费60元/头;保险金额1000元/头;保险费率6%。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80%,为48元/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省级财政承担20%,市级财政承担10%,级财政承担10%;由养殖(场)户承担20%,为12元/头。

2、育肥猪:保费30元/头;保险赔偿金额按死亡育肥猪尸长确定(尸长是指从猪的耳根至尾根的直线距离);保险费率6%。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80%,为24元/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省级财政承担20%,市级财政承担10%,级财政承担10%;由养殖(场)户承担20%,为6元/头。赔偿标准见下表:

  3、保险奶牛保费300元/头, 保险金额5000元/头,费率6%。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80%,为24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省级财政承担20%,市级财政承担10%,级财政承担10%;由养殖(场)户承担20%,为60元/头。

  (1)养殖户自繁自养的:按照能繁母猪与育肥猪1:20比例计算保险的数量入保,保险期限为1年。

  (2)对购入小猪育肥的:一年期投保的,按入保日实际存栏育肥猪数量的2.2倍计算;分批次投保的,按存栏育肥猪数量据实入保,保险期限为4个月。

  (3)奶牛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

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一)公布政策。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畜牧兽医站(农办)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及发放明白纸、悬挂条幅等形式,加大生猪和奶牛政策性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参保养殖场(户)全面了解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相关内容,引导参保养殖户自愿投保,提高保率,做到应保尽保。

(二)普查登记。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畜牧兽医站(农办)负责辖区内养殖场(户)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存栏数量的普查统计;保险承办机构负责实地查验投保生猪数量的登记核实,设立专项工作经费,保障保险业务开展。畜牧部门要积极指导,协助配合。 

 (三)组织投保。根据普查情况由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畜牧兽医站(农办)组织养殖场(户)投保,协助保险承办机构按照能繁母猪12元/头、育肥猪6元/头、奶牛60元/头的标准收取保费、收集相关投保资料、填写投保明细组织投保过程中要遵从养殖者意愿,不强制、不逼迫其投保。

  (四)承保公示。对于普查登记的生猪和奶牛养殖场(户)以街道(开发区、管理区)为单位投保的,向社会张榜公示拟参保的养殖场(户)名单和参保生猪、奶牛数量,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五)签订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养殖场(户)与保险承办机构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承办机构收取保费,将投保清单录入承保系统后签订保险合同,并将生猪和奶牛政策性保险投保清单汇总表电子文档、纸质文档(加盖公章)上报畜牧局。

  保险承办机构应为受灾养殖场(户)提供最方便、快捷的赔付服务,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确保受灾养殖场(户)及时得到保险补偿恢复生产。理赔程序为:

  (一)报案出险。投保畜主的生猪或奶牛在死亡24小时内拨打各保险承办机构的报案电话向保险承办机构报案,保险承办机构建立报案登记台账,对畜主的报案情况进行完整登记,作为赔款的重要依据。未经保险承办机构同意,擅自处理死亡猪或奶牛的,保险承办机构将拒赔。

  (二)接案处置。接报案后,保险承办机构24小时内到报案现场协进行查勘,查明死亡原因,填写现场查勘报告、索赔申请,并让畜主签字认可。如遇特殊情况需即刻告知当地畜牧兽医部门。

  (三)勘查理赔。按照保险承办机构的理赔管理流程对病死猪或奶牛进行现场勘查并填写养殖业保险快速理赔单据,收集现场勘查影像资料(死亡猪或奶牛佩戴的耳标号,耳朵、尾巴剪下拍照;死亡现场照片)、畜禽免疫证明、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及收款账号等相关理赔材料。同时,被保险人必须提供病死畜禽无害处理中心出具的病死猪或奶牛无害化处理证明做为保险理赔的重要证据,保险承办机构在收到病死猪或奶牛无害化处理证明后方可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转帐赔付到养殖场(户)提供的银行账户上,禁止现金支付赔款。

  ()联动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处理中心和保险承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病死动物收集、登记、运输、处理和保险理赔的联动机制,双方之间实现生猪信息互联互通。保险承办机构勘查完现场,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中心,由其在24小时内收集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或奶牛,处理完成后的病死猪或奶牛情况要及时反馈保险承办机构,实现保险查勘理赔与病死猪和奶牛无害化集中处理无缝衔接。

  ()理赔公示。对于理赔完成的生猪和奶牛养殖场(户)的理赔情况街道(开发区、管理区)或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工作,将其纳入为民办事的重要议程,进一步加强对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工作的组织调度,各部门统筹协调,实行季度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工作落实。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畜牧兽医站(农办)要落实专人负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政策性生猪和奶牛保险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生猪和奶牛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畜牧局:负责宣传、发动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积极参保。对保险承办机构开展生猪和奶牛保险的查勘定损和理赔、市级以上保费补贴申请等工作给予积极配合支持,并负责相关数据及资料的核查工作。

  财政局:负责做好区级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各项工作。

  金融办:指导协调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保险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生猪和奶牛保险业务,向养殖场(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负责专账核算生猪和奶牛保险收费和赔付支出。负责向财政、畜牧部门及时报告生猪和奶牛承保和理赔情况,并接受财政、畜牧部门对办理生猪和奶牛保险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畜牧兽医站(农办):负责辖区内生猪和奶牛政策保险工作组织开展、投保政策宣传、投保数量核实、公示等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生猪和奶牛政策性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深入农村、社区广泛宣传生猪和奶牛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扶持政策,增强广大养殖场(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积极引导他们主动参加保险。同时,加大对收购、贩卖、屠宰、加工或者随意丢弃病死畜禽行为的曝光力度,提高养殖场(户)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做好畜牧业保险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保险联动。保险经办机构加强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合作,将保险勘察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实现信息数据共享,简化理赔流程,建立政策性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补偿。

  (五)完善服务职能。保险承办机构要建立生猪和奶牛政策性保险业务台账制度,保险要承保到场、到户。在操作过程中应规范业务操作,做好承保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简化服务流程,加强保险理赔服务,按照农业保险“五公开,三到户”的要求,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实行“一站式服务”。在收取农户自缴部分保费后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生猪和奶牛政策性保险的监督力度。对于保险承办机构经营能力有限、工作中有重大过失、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承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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