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22年社保个人账户退休后怎样领取4万元退休后可以领多少钱

1、劳动者来电咨询其社保缴费情况?

答:已根据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号码、姓名和社保卡银行账号为其在系统查询解答

2、为什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的缴费数据不准确?(省网的数据怎么来的?有什么作用?)

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的数据:1、市值社保局在每个月15日前上传上个月的缴费记录到省网;2、省网查询的缴费记录只提供查询参考,不作缴费依据(如无法缴费,请咨询地税局)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要缴费多少年,才能领取养老金?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又不够怎么办?

答:根据粤府[2006]96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规定,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如果参保人已达到退休年龄又没有达到以上最底缴费年限条件的,可按照粤府[2006]96号文件,第三条第(四)项第二节的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为止。

4、如单位欠费,是否可以转移到外地?

答:欠费部分处理清楚才能转移。

5、什么是职工养老保险

答:职工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保障老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答:(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用人单位按所属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个人按本人工资薪金总额为缴费基数。如职工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为缴费基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在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基数

单位15%,个人8%;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0%。

9、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是如何进行记账划分的?

答: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由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组成,这是由于记帐的需要来划分的。单位缴费部分其实就是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按20%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按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10、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答:年龄条件:(国发[号文)规定①正常退休人员:男60周岁,女50周岁,管理岗位女干部55周岁,

②特殊工种退休人员:男55周岁,女45周岁。

特殊工种条件:井下、高温、累计9年,在毒有害累计8年,特繁、高空、累计10年(注:不同类型特殊工种不能累加,不同行业不能参照执行)。

③因病提前退休人员:男50周岁,女45周岁(注需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既经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者)。

缴费年限条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

1、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同时,建立缴费年限津贴,缴费每满一年计发4元的缴费年限津贴。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相挂钩,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养老金水平就越高。养老金水平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2、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及1998年7月1日后参保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3、死亡待遇。(1)领取养老金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领取死亡待遇。无供养对象的可领取3个月的丧葬费、3个月的抚恤金;有供养对象的可领取3个月的丧葬费、3个月的抚恤金、6个月生活困难补助费。同时,一次性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2)未领养老金的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3个月的丧葬费、3个月的抚恤金;同时,一次性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死亡待遇的计发基数:梅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2、申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指南

1、有人事档案人员:参保职工提前1个月到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时所需材料:申领人身份证,二代社保卡,无二代社保卡的情况下需提供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工行、农行、建行、邮政)各一份;当月20日前档案管理机构或单位到参保地社保机构待遇核发部门申报。受理时所需材料:职工人事档案,一寸近照一张,养老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申领人身份证和二代社保卡,无二代社保卡的情况下需提供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工行、农行、建行、邮政)各一份,提前退休的须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退休审核表。

2、无人事档案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当月20日前本人到参保地社保局待遇核发部门申领养老金。受理时所需材料:养老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身份证,二代社保卡,无二代社保卡的情况下需提供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工行、农行、建行、邮政)各一份

二、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含个人账户)

1、一次性退个人账户储存额:单位或参保人到参保地社保待遇核发部门申领一次性个人账户储存额,受理时所需材料:退休或出国(境)定居有关材料,一次性个人储存额申领表一式二份,身份证,二代社保卡,无二代社保卡的情况下需提供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工行、农行、建行、邮政)各一份

2、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可到参保地社保局待遇核发部门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并退回一次性个人账户储存额,受理时所需材料:养老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身份证,二代社保卡,无二代社保卡的情况下需提供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工行、农行、建行、邮政)各一份

1、离退休人员死亡: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或其法定继承人到所属社保局待遇核发部门申领死亡待遇。受理时所需材料: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殓葬证》原件,申请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需提供供养直系亲属劳保登记卡及其他佐证资料,被供养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与供养人关系证明,就业和生活费用来源情况证明),法定继承人身份证,二代社保卡,无二代社保卡的情况下需提供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工行、农行、建行、邮政)各一份

2、在职人员死亡: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单位或其法定继承人可到参保地社保局待遇核发部门申领死亡待遇。受理时所需材料: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殓葬证》原件,法定继承人与参保人关系证明,法定继承人身份证,社保卡,无二代社保卡的情况下需提供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工行、农行、建行、邮政)各一份

13、按月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如何办理领取资格认证

答: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广东省内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邮储网点就近进行认证。

:(一)在梅州市内居住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到居住地社保局或指定的银行网点进行认证。确因行动不便的,可委托亲属到居住地社保局进行认证(携带委托书、本人及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在省内市外居住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到居住地社会保险机构就近办理异地协助认证手续。如需办理联系信息变更,可一并办理。

(三)在省外居住的,可在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下载《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表(个人)》,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后,寄回参保地社保局。

请各位离退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资格认证手续。未认证或未通过认证的,从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

14、如何办理参保缴费(缴费方式)?

答:单位缴费,持单位相关证件到地税办税大厅申请,填写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地税征收社保登记窗口审核后缴费登记,然后社保部门办理社保登记(资料齐全的在地税办税大厅即到即办,当天办理不了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所需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个体户除外);

3、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4、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一式三份;

5、社会保险人员明细登记表一式三份(纸质和报盘);

6、社会保险费人员明细申报表一式三份(纸质和报盘);

7、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一式三份(纸质和报盘);

8、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参保个人到地税征收大厅提交登记(申报缴费)申请表,地税登记(征收)审核,开出缴费完税证,然后个人缴费(资料齐全的再地税征收大厅即到即办,办理储费划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与地税、银行三方签订《储费划缴协议》,每月由地税部门通知银行扣缴。)

所需材料:1、《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适用灵活就业人员)》;

2、参保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

15、单位职工漏办养老保险怎么办?

答:有两个途径解决:一个途径是由用人单位向所属地社保局申请办理补缴,单位应提交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发放签名表、补缴社保费申请书等材料。用人单位不向社保机构申请补缴时,可通过另一个途径解决,即职工本人向所属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可根据裁决书的裁定向社保机构申请补缴。(如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在缴费年度7-6月份内有漏缴,可以申请补缴,到地税出漏缴证明,到社保局关系科盖章后缴费,跨年度不能补缴)

16、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中间有中断怎么办?在两地有重复缴费年限怎么算?

答:根据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所以中间有中断缴费不影响缴费年限的累计计算。如果在两地有重复缴费,重复缴费部分不能累计计算,要将一地的重复缴费时段处理并办理转移后才能合并计算。

17、重复缴费退款办事指南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参保月份有重复缴费的情况,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1、《社会保险退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不同统筹区域重复的,明细清单需提供经原社保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保险手册或缴费明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3、属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缴费的,需提供缴费凭证原件或地税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4、重复缴费申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社会保障卡

5、申办人在我市国有银行商业开设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1、工作人员受理申报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退款条件的将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手续。审批以后,业务科室将资料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1、参保单位及个人原因造成的重复缴费,由个人提交退费申请的,只退回重复时段个人缴费部分,不退单位缴费部分,重复时段单位缴费并入统筹基金;由单位提交退费申请的,全部缴费额(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退回缴费单位账户,由单位再向参保人退回个人缴费部分。

2、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社保局经办人员对原件校验核对后,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核对章、经办人签章。

18、如果参保单位不按时缴费产生欠费后对参保职工有何的影响?

答:根据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是向企业统一征收的。如果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所属单位职工全部都会产生欠费。欠费时段不能计算缴费年限,需缴清所欠社会保险费后才能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19、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事指南

第一步:办理停保。参保人到原参保地社保征收机构办理停保手续(需携带资料: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

第二步:打印凭证。申办人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需携带资料:第二代身份证和二代社保卡原件社会保障卡)。

第三步:申请转入。申办人向本市新参保地社保局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需携带资料: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②第二代身份证(二代社保卡)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社会保障卡和;③经组织部门、人社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提供调函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④属于流动就业的,提供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

温馨提示:1凡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须在我市先建立养老保险关系。2、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办理人和参保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A4纸复印件1份,委托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二代社会保障卡、A4纸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

第一步:办理停保。参保人或单位到参保地地税部门办理停

保手续(需携带资料:①灵活就业人员需带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和社会保障卡;②单位申报需提供《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

第二步:转出申请。办理停保手续3个工作日后,参保人向本市转出地社保局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请。

第三步:打印凭证。提出申请后,参保人到参保地社保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需携带资料:①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和社会保障卡;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本人档案原件。)

第四步:申请转入。申办人向转入地社保机构递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需携带资料: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②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社会保障卡)。

温馨提示:1、参保人在本市范围内流动,无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由原单位或本人向原参保缴费地办理停保手续,次月到新参保缴费地办理增员手续。2、转出人员有欠费记录的,应先缴清欠费,再办转出手续;3、参保人有视同缴费账户的,应先核定参保人视同缴费账户后,再办理转出手续。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办理人和参保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A4纸复印件1份和社会保障卡,委托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A4纸复印件1份和社会保障卡及授权委托书(市内无须转移,省内转移个人账户和视同账户,省外转移个人账户和12%的统筹基金)

20、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可向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原参

保缴费年限与新就业地的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21、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答: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衔接转移,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22、关于我市社会保险参保查询的问题?

答:如果要准确地查询参保缴费情况信息,可以带本人身份证到缴费地社保局查询参保缴费情况。也可以登录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查询(第一次登陆需要先注册后查询)

23、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参保人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前符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认定的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统称为缴费年限。

如:原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干部、固定工(以吸收表记载确定),1994年1月在册且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1993年12月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4、复员、退伍军人服役期间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答:根据粤劳社发〔2007〕13号文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即“三类八种”人)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一)、军队复员干部;

(二)、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军龄确认办理程序:由安置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未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已参保人员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和核实视同缴费年限。

25、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的范围?一次性缴费时间可以多长?要多少钱?

答:根据梅州市政府《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2008〕82号),文件适用范围人员的规定:

(一)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和干部。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梅州市所属市、县(市、区)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

(二)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如果属于文件规定的人员,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其1993年12月31日前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

26、解决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问题

为解决部分县以上集体企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对这部分企业采取补缴方法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时段:

1994年1月前参加工作的原干部、固定工,从1994年1月补至2007年12月,1994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至2007年12月;

1985年1月前吸收的合同工(临时工),从1985年1月补至终止合同之月,1985年1月后吸收的合同工(临时工),从吸收之月补至终止合同之月。

已达到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补缴年限按以上办法办理。

27、个人社保银行代扣时间是每月的哪个时段?

答:因个人社保银行代扣协议是参保人与税务部门和银行之间签订。具体代扣时间请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28、来电咨询其有位员工在8月份办理了退休手续,10月份领取了退休证,而单位为其在8、9月和10月已经参保了,现要怎么退回那两个月所缴的费用?

答:领了退休证,但没有申领养老金的话,其核算养老待遇是从其领取养老金的前一个月计算的,这个是没有退回的(因为养老保险可以一直缴费下去,只要未申领养老金),此外,医疗保险是有交有享受,无交是无享受的,如果参保人辞职离开本单位,参保人可以自己去参保医疗保险,退休人员除可选择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以每年递增10%计算,缴纳至一次性缴足20年,带相关材料到关系科申请)

29、什么叫连续工龄?假如在国家单位工作了两年,然后辞职,在别的地方上班,然后又没工作了,过了一段时间又工作?算不算连续工龄?

个人辞职,算不算除名?什么情况下才算是除名?

答:首先,一般工龄是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作为他全部或者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连续工龄是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并同样以工资收入作为他全部或者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同时就是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就是连续工龄。

其次,关于按照粤劳含【1985】106号文规定并除名的职工,如重新参加工作,应视同自动离职处理,其连续工龄一般也应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

30、如果没有单位的人员(包含下岗职工)可以挂靠单位参保吗?是否只允许挂靠人才交流机构?如果可以挂靠单位参保,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答:没有单位的人员因无劳动关系所以不能挂靠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在梅州范围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含下岗职工)要参加社会保险,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到地税局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31、如果以个人名义参保,之后有工作单位继续参保,此时个人需要到社保局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在企业就业后,应凭本人身份证到地税局办理停保手续后,由企业按月为其参保申报缴费。

32、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从1998年7月1日开始按缴费工资(请问所指缴费工资是否是广东省缴费工资)11%的额度转移。请问这项规定是否适合所有跨省参保的用户?如果跨省转移,所需材料是否与省内转移相同?

答:根据2010年1月1月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四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十一条规定: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所以目前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执行。办理跨省转移所需材料与省内转移大致相同。

33、如果由梅州参保向本省外地转移,要进行基金转出也需要对方社保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吗?

答:根据《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76号)第四条规定: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根据《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操作办法》(粤社保[2009]54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现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向原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原参保地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后,办理转出手续。

34、如果银行代扣有一个月没有扣,那我下个月再去存钱会不会自动扣的?

答:因个人社保银行代扣协议是参保人与税务部门和银行之间签订。具体代扣时间请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2。

35、单位参保需要提供的资料?

答:新单位参保: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员工工资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到地税局申请,(地税开具社保号后)带营业执照到社保局办理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证》

增员、减员:带营业执照直接到地税局填写增员、减员表

36、单位需要打印参加社保员工清单需要带上什么资料?

答: 先到参保地社保局领取《梅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表》,表格下面有注明:1、单位办理人员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单位当月会计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当月单位全部职工带身份证号发放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3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固定工)办理退休后,个人缴费部分是否可以退?

38、 退休人员有没有退休编号的?

39、社保是从什么开始征收缴费?

答:工伤/失业:2005年7月(文件施行:2004年2月/2002年10月)

养老:固定工1994年1月(94年以前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医疗:2007年9月

城乡居民养老:2011年7月全省实行(2009年3月平远试点)

40、在两个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过养老、医疗保险,能否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可以办理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只需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索取养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即可。

41、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

答:需要的材料:1、《社会保险年度检验表》;2、《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或副本);3、上月在职职工工资表的原件和复印件;4、劳动年审手册,到关系科办理(1、登记证本上有注明每年什么时候年审;2、一整年同月份年审,不收费)

42、目前可以转移的社保有哪些?异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金额如何处理?

答:目前可以转移的是养老、医疗、失业(任何一个险种都需要本地参保以后才能转入,医疗和失业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异地医疗转入梅州,个人账户即社保医疗保险卡上的金额需要咨询异地能否转入,异地能转移的话梅州收到转移基金以后会在次月划入梅州医疗卡内,有可能异地也不做转移直接支付给参保人,这个需要异地社保局答复

43、打印缴费凭证能否代办?要带什么资料?

答:可以。资料: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参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

44、临时身份证可不可以办理社保的相关事宜?

答:最好同户口本同时使用。

45、参军年限,是否可以为工龄?

答:转业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国企)、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在等待分配工作期间,应与计算为连续工龄

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单位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46、养老金如何发放?

答: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包含灵活就业人员,不包含城乡养老)的退休养老金统一由二代社保卡发放。

注:目前未办理二代社保卡的,指引带身份证到各定点银行网点办理二代社保卡

47、职工社保多大年龄可以购买?

答:参保人达到劳动年龄(成年人)至法定规定退休年龄内,均可参保。

48、户口已迁出能否在梅州办退休

答:只要在梅州参保,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在梅州办理退休,与户口是否在梅州没有关系。

第一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对退伍士兵的安置,我局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确保安置率100%,完满地完成了上级布置的任务。现将工作情况如下:

(一)xx年冬季退役的城镇士兵;

(二)服役期满12年、xx年4月转业的士官;

(三)入伍前为农业户口,但在服役期间家庭办理了集体农转非户口并于xx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兵。

(一)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下同)到企业就业顺保险关系,其档案统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到企业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连续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向市复员退伍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退伍义务兵每人2万元、服役满5年的士官每人2.2万元、服役满8年的士官每人2.5万元、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每人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理顺保险关系,其档案统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

(二)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包括中央、省属和.....驻沁单位的计划指标)下达后,接收单位有50%的选择人才权和超计划接收权,可在15天内与复员退伍安置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变更调剂,复员退伍安置部门可以对安置指标50%的人员进行统一调配。

(三)倡导退伍安置方法双向选择模式。鼓励退役士兵到用人单位上门“自荐”,用人单位也可到复员退伍安置部门选择所需人员。

(四)复员退伍安置部门根据国家安置政策,按照指令性计划指标,一次性向接收单位集体移交退役士兵的档案和分配手续,接收单位一律不得退档,并应及时到复员退伍安置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退役士兵凭退伍证和安置介绍信按期到分配单位报到,接收单位要及时安排上岗,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且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除个人原因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不得随意辞退退役士兵。同时,必须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相关待遇。

(六)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指令性安置任务的接收单位,经批准后,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接收单位应根据相应分配安置计划指标每少接收一人6万元的标准向市政府缴纳转移资金。各接收单位须自收到交款通知之日起1 0天内到复员退伍安置部门办理交款手续。有偿转移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允许跨年度使用,不得挪用。

(七)按照政府扶持、个人自愿的原则,退役士兵可在退役后一年内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各级公共职业机构应免费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八)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补助费。对因接收单位原因造成已安置而未上岗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要从退伍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按照单位的平均工资标准补发工资。

(九)对城镇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无《士兵登记表》、无非农《优待安置证》,或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退伍安置部门不予接收。

(十)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或非户口所在地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退役士兵,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赋予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更是新时期我市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的重要内容。对此,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此项工作,专门成立了.....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每年召开的议军会上,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专门安排部署,陈书记、魏市长多次亲自过问,要求圆满完成。我局从维护改革开放成果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专门安排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确保工作按时落实到位 ,坚决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求实求效,坚决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我局认真贯彻落实鼓励创业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索行之有效的安置办法。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安置改革,按照《国务院、xx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和技能培训的通知》(国发[xx]42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xx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的通知》(民发[xx]173号)精神和省民政厅及.....市民政局要求,我们积极倡导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通过会面、开座谈会等方式,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免费技能培训。今年开设的技能培训专业有驾驶、电焊、计算机化工、酒店管理、烹饪、装饰与维修等专业。通过宣传发动,共有70余人选报了涉及7个专业的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选报专业技能分别为三个月、一年、三年不等,培训期间学费、吃、住费用全免。技能培训为退役士兵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确保他们掌握一技之长,顺利就业。

(三)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安置工作顺利开展。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和政治性任务,需要全市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承担国防义务,认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落实各项安置措施,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每年我市分配到企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都能正常上岗,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培训经费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我们按时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人数达50%,完成省民政厅下达50%的任务。今年,我局已起草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xx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等进行明确。并于近期召开xx年.....市退役士兵安置会议,对各企事业单位接收任务进行明确,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同时,我局结合全市各大企业、人社局等部门,开展推荐就业服务工作。对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经过岗前培训的退役士兵,我市各级退伍安置部门和劳动就业管理部门联合,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积极为他们做好推荐就业工作。一是积极与企事业单位联系,了解其用工需求情况,及时或预先做好推荐工作。今年我们与神农山风景名胜管理局结合,通过面试、体检等环节,招收我市退役士兵10余人。二是根据劳动部门提供用人单位情况,主动上门与其联系推荐就业。三是每年将待业的退役士兵名单送交当地劳动服务就业中心,让退役士兵免费进入劳务市场进行择业,并在报刊和互联网上免费登载推荐就业信息。

第二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100问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100问

1.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

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包含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6.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7.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8.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变化?

答:没有变化。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1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样到地方报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3.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14.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原部队负责处理。

15.退役士兵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16.退役士兵超过多长时间不报到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17.哪些退役士兵应当自主就业安置?

答: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士官。

1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

19.退役金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退役金标准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20.2014年退役金标准是多少?

答: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

21.退役金数额如何计算?

答:退役金根据退役金标准和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发: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

22.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23.退役金与服役表现挂钩吗?

答:挂钩。《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0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24.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计增发退役金?

答:不能。应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

25.退役士兵领取的退役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26.退役士兵领取退役金后,地方政府还有补助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9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27.退役金如何发放?

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军队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后方可领取。

28.为什么采取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再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发放?

答:主要是为了促使退役士兵及时到安置部门报到,体现军队、地方安置部门的责任和退役士兵的权利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个人资金的安全。

29.退役金专用卡如何办理?

答:首先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服役时间、立功受奖等情况,然后提供给本级财务部门统一到驻地农业银行办理,并在退役士兵离队前发放给本人签收。

30.退役金专用卡何时才能使用?

答:退役金专用卡只有激活后才能使用,此前只能查询卡内退役金数额。激活该卡的主要程序是:退役士兵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然后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退役金专用卡,再到安置地的农业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31.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功能?

答:退役金专用卡为银联标准借记卡,专项用于退役金的发放。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取现、转账支出、消费、挂失、销户功能,不开通存现、个人账户转账存入、换卡、短信动账通知、投资理财等功能,关闭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签约功能。

32.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优惠?

答: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自开卡之日起1年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发卡银行异地支取手续费。

33.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答:可以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退役时单独办理。

34.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退役金?

答: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退役金。

35.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

答:尚未激活的,持支取退役金相关资料,到安置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已经激活的,持居民身份证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36.地方政府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培训吗?

答:组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42号)规定,退出现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选择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

37.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有哪些类型?

答:有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

38.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可以免哪些费用?

答: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教育培训时间及成本等因素确定。

39.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多长时间?

答:免费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地具体规定。

4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自己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吗?

答:应在政府确定的承担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任务的各级各类院校和机构中选择。

41.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由谁负责管理?

答: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教育培训机构内的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按照教育培训机构制定规章接受教育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应强化自我管理,要有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继续发扬军人的优良作风。

42.免费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给参加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找工作吗?

答: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应该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

43.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享受哪些教育培训优惠政策?

答: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4〕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可以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4〕538号)规定,享受教育资助政策。

44.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的具体教育资助待遇是什么?

答: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以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45.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的方式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资助的学费,由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资助期限包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4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2条规定,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同时,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4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什么税费减免优惠?

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以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在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8.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退役后怎么办?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49.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入伍后还保留吗?

答:士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其中,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政府不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5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乡后,没有土地怎么办?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51.入伍前已被大学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上大学的的士兵,在退役后几年内可以入学或者复学?

答: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52.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要求复学的,在复学时享受什么样的照顾?

答: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复学。如果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53.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者因身体原因在服役期间被安排退役的,可以复学吗?

答:可以。学校应允许他们复学。

54.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哪些情况下不能复学?

答:在校期间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按规定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55.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享受哪些经济资助?学费怎么减免?

答:在校期间大学生士兵在规定年限内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国家给予资助。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家庭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56. 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哪些课程可以免修?

答: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57. 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参加哪些选拔可以被优先录取?

答: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58.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59.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吗?

答:可以。但应在退役时选择。

60.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置?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61.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申请生活费?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62.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上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63.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答:接收安置单位应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64.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倒闭了怎么办?

答: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65.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遇上单位裁员可以不可以优先留下?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66.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67.接收安置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8条规定,非因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68.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69.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会怎么样?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0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70.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怎么样?

答:会被取消安排工作待遇。

71.哪些退役士兵可以作退休安置?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7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能否作退休安置?

73.退休士官交接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退休士官的确定安置去向,列入难度审定计划,对审定合格的列入年度交接计划,对具备接收条件的由部队师级以上军务部门与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74.审定因伤病残作退休安置士官的安置去向有什么规定?

答:伤病残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干部退休安置政策执行。审定安置去向时,除提供退休士官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者《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75.因战5级至6级残疾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吗?

76.哪些残疾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退出现役的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77.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保障?

答: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8.符合国家供养条件的残疾退役士兵是不是都集中供养?

答: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79.集中供养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集中供养:

(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

(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可以选择分散供养。

80.集中供养残疾退役士兵在什么地方供养?

答:集中供养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在安置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优抚医院进行休养、康复和医疗。安置地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按照有关规定,由领近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

81.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怎么保障?

答:由政府采取购买或建造的方式予以保障,退役士兵也可以自行解决。

82.政府按什么标准保障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规定,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83.政府为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屋的产权归谁?

答: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

84.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己解决住房,政府给钱吗?

答:给。对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规定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85.因战、因公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吗?

86.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可以领多少安置补助?

答: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由部队按规定给1级至4级残疾退役士兵发15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给5级至6级残疾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发75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87.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随年度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吗?

答:不可以。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评定残疾等级和国家供养安置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规定实行计划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编制下达计划、审查档案、达成协议、人员交接等程序。患精神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规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88.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医疗主要怎么保障?

答:伤病残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1级至6级的残疾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7级至10级的,因旧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7级至10级的,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89.退役士兵的军龄计算为工龄吗?

答: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90.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

答: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91.退役士兵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92.退役士兵回农村安置,参加什么养老保险?

答: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93.退役士兵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什么医疗保险?

答:可以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94.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吗?

答: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95.军龄能否视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答:只有在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才可以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96.退役士兵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答:退役士兵就业后,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97.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如何追究责任?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9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参与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98.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0条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政府安置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99.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怎么处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1条规定,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100.《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能不能按入伍时的政策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第三篇:平度市2014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须知

平度市2014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须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现安置工作政务公开,对2014年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到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理论考试、档案考核(以下简称“双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国家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规定,凡符合在平度辖区内由政府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均可报名参加“双考”安置。

(二)对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复工复职,不参加“双考”计划安置。单位已破产、兼并使退役士兵不能复工复职者,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安置部门批准,可以参加“双考”。

档案考核成绩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年限及德才表现情况确定。以士兵档案从部队送达各级安置办时的原始档案记录为依据,实行量化综合记分。档案考核由市民政局、人事局、监察局联合审档(档案考核按青民安[2014]1号文件规定的量化加分标准执行)。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

(一)考试内容:政治(占40%),法律(占30%),综合知识(占30%)。参考资料:全市统一使用《青岛市退役士兵安置就业考试辅导材料》

(二)考试报名时间、地点:2014年6月14日至16日报名。报考者须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彩色、黑白均可)两张,报名费50元,到平度市民政局安置科报名,过期不予办理。

(三)领取准考证时间:2014年6月22日-23日。

(四)考试时间、地点:2014年6月27日9时,报考者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准考证》参加考试(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五)“双考”成绩公布:2014年7月16日参加双考的退役士兵到市民政局安置科领取。

五、 “双考”计分方法

“双考”成绩计算方法。“双考”分数=理论考试分数×40%+档案考核分数×60%。“双考”总成绩并列者,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者,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者,档案中奖励次数多者优先;军龄和奖励次数相同者,理论考试分数高者优先;理论考试分数相同者,有职业技能证书和学历高者优先;有职业技能证书和学历高的相同者,有职务命令者优先。

七、公开选岗与办理就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下达后,向退役士兵公开安置计划(即具体安置单位)。按照退役士兵“双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名次排序,公开选择就业岗位。公开选岗结束后,由安置办向接收单位和退役士兵出具《复退军人安置工作介绍信》,同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退役士兵应按照《复退军

人安置工作介绍信》规定的时间到单位报到。

八、对符合“双考”安置条件,自动放弃参加“双考”或参加“双考”不愿选岗、以及对选岗不满意和选岗后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单位报到且又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自谋职业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为其安置工作,不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纳入失业人员管理。

九、机关事业单位专业岗位的考录与选岗按市人事局有关意见实施。

十、自谋职业。考前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不再参加“双考”。 对符合“双考”安置条件,参加“双考”后不愿选岗的,可在成绩发布后30日内申请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1)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由市政府规定);(2)享受劳动技能培训补助;(3) 参加成人教育和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享受加分;

(4)办理个体经营者享受部分免税优惠政策等。

第四篇:青岛市2014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说明

青岛市2014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说明

1、市内四区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出现役证》、《行政介绍信》、《优待安置证》(2014年以后入伍的有)、《户口薄》和户籍地派出所注销户籍证明,到青岛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报到时间:2014年1月10日—13日(时间划分:市南区10、市北区11日;四方区12、李沧区13日)。报到时办理落户手续和预备役登记。组织关系到各区政府组织部门办理。报到地址:延安三路228号民政大厦;联系电话:、、。

2、青岛市管辖各区市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安置办办理报到及相关登记手续。

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和政府指令计划安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自谋职业办理程序。凡纳入市内四区安置的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可自愿选择申请自谋职业安置,由本人向市安置办公室写出书面申请并签订协议,经过公证后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2014年9月下旬。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不再参加政府组织的“双考”计划安置。自谋职业申请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至6月30日止。

2、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1)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2014年12月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一期、二期、三期以上士官分别是4.9、5.6、6.3、8.3万元);(2)享受再就业技能培训;(3) 参加成人教育和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考试享受加分;(4)办理个体经营者享受减免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等。详细政策请登陆网站查询。

要求政府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实行档案考核和理论考试(以下简称双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考试:采取闭卷考试,考试内容政治(40%)、法律(30%)、综合知识(30%)。参加“双考”安置的退役士兵可持《退出现役证》、两张近期免冠照片(彩色、黑白均可),于2014年5月中旬报名(待定),同时明确考试辅导和考试有关事宜。参考

书目《青岛市退役士兵就业考试辅导材料》,1月份开始可到抚顺路33号青岛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购买,电话: 。

2、档案考核:由安置办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情况(以档案为依据)实行综合计分制。

3、公开选岗:退役士兵“双考”成绩分别在网站和安置办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召开公开选岗会议,退役士兵根据“双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照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自主公开选择就业岗位。

4、办理就业手续:选岗后由安置办向选岗人员出具《就业介绍信》,办理档案转交手续,退役士兵按规定时间到就业单位报道,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资格,安置办不再负责安置,其档案退回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纳入失业管理。

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到原单位复工复职,由安置办给予办理复工复职手续。在校大学生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可以复学,不愿意复学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置工作。

青岛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与青岛市劳动培训中心联合成立退役士兵培训基地,对当年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政府为每人补助1500元进行一次劳动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技能证书。

1、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安置后一次性发放。

2、联系电话变更的请3日内通知安置办,否则影响到您的双考安置、自谋职业金的领取。

青岛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第五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100问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100问

3、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17、哪些退役士兵应当自主就业安置?

答: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士官。

1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

58、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59、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吗?

答:可以,但应在退役时选择。

60、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置?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61、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申请生活费?

答:可以。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62、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上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63、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答:接收安置单位应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64、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倒闭了怎么办?

答: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65、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遇上单位裁员可以不可以优先留下?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66、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67、接收安置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

答:非因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100、新老政策如何衔接过渡?

答:201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士兵执行新政策,201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并在此后退役的士兵,可选择新政策,也可按照入伍时的政策执行。2014年11月1日前退役的士兵执行原安置政策。

(文字内容参阅《战旗报》、全军政工网、丁 耀编著的《退伍如何求职创业》,以及《前卫报》记者梁 丰等专访济南军区司令部军务部张原部长的文章《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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