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4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本局对二○○三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应予废止的9件(见附件一),自然失效的28件(见附件二)。现将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替代文件 替代文号
1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颁发技工学校规章制度的通知 (60)沪劳技创字第8809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劳保技发[1999]53号
2上海市劳动服务公司关于下岗人员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退工手续的操作意见 沪劳服职[1998]第3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3]28号
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力发[94]19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2]47号
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的贯彻意见 沪劳就发[94]54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本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暂行意见[试行] 沪劳保就[2003]6号
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关于开展劳动力需求预测和完善单位招工办法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沪劳就发[96]10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3]28号
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交纳证停止使用后,本市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1999]15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3]28号
7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理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规定》 沪人计生委[2002]33号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76号公布)
二、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151号公布)
三、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2017年省政府令第173号公布)
四、贵州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省政府令第178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