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军方权力极大审价组权利大吗

文/末日机甲12月5日,发审委审核5家公司的IPO申请,结果是阿尔特汽车技术、上能电气、西安派瑞半导体、北京高科摩擦材料、张家港爱丽家居等5家公司全部成功过会。其中阿尔特汽车技术是新三板挂牌企业。自10月11日北京墨迹风云IPO被发审会议否决后,至今快2个月了,没有公司被否决过。单位:万元注:净利润指扣非归母净利润今天过会的阿尔特汽车技术,主营业务为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整车设计及其他汽车行业相关的技术服务。曾想红筹方式境外上市,在开曼群岛搭建红筹架构,后调整为境内 A 股上市,解除了境外的红筹架构。2016年3月23日公司股票挂牌新三板,证券代码836019。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夫妻关系,均拥有日本国永久居留权。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2019年第三季度以来新能源汽车销售大幅下滑对公司的影响,成为发审会议上询问的重点问题。微信公众号“梧桐树下V”12月4日曾发表文章《实控人控制的公司不做业务却亏损77万,员工持续增加,是否为IPO企业承担费用?第一大客户亏损,核心人员离职较多!》分析了该公司存在的问题。今天过会的上能电气,注册地江苏无锡,主营业务为电力电子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为光伏逆变器。2017年9月22日曾被主板发审委否决过。被否决后,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再次申报,上市目标从原来的上交所主板改为深交所创业板。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父子俩。光伏行业“531”政策、“平价上网”、补贴退坡等政策对公司的具体影响,2019年上半年公司境内收入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成为发审会议询问的重点问题。今天过会的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主营业务为电力半导体器件和装置的研发、生产、实验调试和销售服务。2018年营收同比下降21.86%,2018年扣非归母净利润5548万元,同比下降4.25%。公司向控股股东购买的土地不能办理在自己名下,导致报告期由控股股东代缴水电费,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别为538万元、478万元、400万元。2017年2月,公司因环保违法被罚款 10 万元。公司先后两次与ABB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对双方产品订单进行分供约定,与ABB公司原合作协议的签署背景、主要内容、执行情况,成为发审会议询问的重点问题之一。今天过会的北京高科摩擦材料,主要产品包括飞机刹车控制系统及机轮、刹车盘(副)等,系军工领域高端装备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主要为军品,产品价格由军方审价确定。公司产品毛利率高,报告期均在68%以上。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上半年,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0.26%、106.05%、115.17%及296.36%。2016年公司股东陈剑锋、高昆分别累计向公司借款1亿元、0.5亿元,主要用于个人炒股,当年年底归还。发审会议上,重点询问了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今天过会的张家港爱丽家居,公司主要为欧美等境外 PVC 塑料地板贸易商、品牌商提供 ODM 产品。2018年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1.88亿元,是今天过会5家公司中净利润最高的。来自美国地区收入占比相对较高。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1-6 月,公司美国市场收入占公司收入比重达到 78.86%、79.85%、81.28%及 83.32%。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的影响,是发审会议询问的重点问题之一。一、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基本信息公司服务于汽车生产企业,主营业务为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整车设计及其他汽车行业相关的技术服务,可为客户提供全流程的整车设计开发方案,是目前国内技术领先的独立汽车设计公司。公司注册地北京,前身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012年2月21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23日公司股票挂牌新三板,证券代码836019。目前总股本22924万余股。目前公司共有 13 家控股子公司、7 家参股公司。截至2018年末,公司员工总数1720人。(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阿尔特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宣奇武及其配偶刘剑。宣奇武及刘剑直接或间接控制阿尔特共计 21.21%股权。宣奇武先生,1966年出生,拥有日本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长。刘剑女士,1965年出生, 拥有日本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三)报告期业绩2016年、2017年、2018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3.87亿元、5.41亿元、7.95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863万元、4148万元、10308万元。(四)主要关注点请阅微信公众号“梧桐树下V”12月4日发表文章的《实控人控制的公司不做业务却亏损77万,员工持续增加,是否为IPO企业承担费用?第一大客户亏损,核心人员离职较多!》。(五)发审会议询问的主要问题1、发行人主营业务是为国内各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整车设计服务。2017年度以来发行人燃油汽车整车设计收入有所下降,新能源汽车整车设计收入大幅增长。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补贴的退坡,新能源汽车市场销量及产量均呈现下滑态势。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发行人已有客户以及目标客户的研发费用投入金额(尤其是委外设计费用投入比例)、车型开发周期等,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市场容量,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稳定盈利的市场环境及行业环境;(2)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委托发行人进行整车设计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发行人自身的竞争优势,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获得主要客户订单的能力;(3)说明随着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2019年第三季度以来新能源汽车销售大幅下滑,以及汽车行业整体增速下滑等外部环境的变化,是否会影响发行人客户对新车型的研发投入,进而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4)结合部分新兴汽车生产商的生产经营存在不确定性,说明发行人对该等新兴汽车生产商的订单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说明新能源汽车主要客户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2、发行人报告期毛利率波动较大且整体呈下降趋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在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的情况下,毛利率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降价获取订单短期突击销售的情形;(2)阶段性验收确认方式下燃油车设计和新能源车设计各服务阶段毛利率是否支持发行人相关披露,不同报告期同一阶段毛利率波动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3、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高。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新能源汽车客户运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说明期末应收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和新兴汽车生产企业货款的账龄、逾期情况;若存在逾期,说明逾期原因,是否存在坏账风险,相关坏账准备是否足额计提;(2)结合截至目前新兴汽车生产企业的期末应收货款、未结转劳务成本余额以及在手订单履行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因新兴汽车生产企业持续经营风险而导致订单无法继续履行,已投入成本无法收回的情形,对发行人业绩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4、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红筹架构搭建和拆除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红筹架构搭建及拆除是否符合返程投资及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2)宣奇武等7名境内自然人未就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阿尔特开曼部分资本变动办理外汇变更登记、截止目前未办理外汇注销登记,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3)2011年3月阿尔特开曼将其所持阿尔特有限股权转让给阿尔特投资及弘达义茂尚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已依法申报纳税,是否面临被处罚的风险;(4)认定上述行为所涉主体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外汇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缴税款的依据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二、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基本信息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力电子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专注于电力电子变换技术,运用电力电子变换技术为光伏发电、电化学储能接入电网以及电能质量治理提供解决方案。公司注册地江苏无锡,前身成立于 2012 年 3 月。2015 年 11 月 5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目前总股本5500万股。目前,公司共有 2 家全资子公司,1 家全资孙公司;无参股公司。2018年末,公司员工总数431人。2017年9月22日被主板发审委否决的会议上,公司主要被询问6大问题: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连续三年为负数的原因和合理性;(2)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和实际执行情况,应收账款在信用期内回款比例较低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扩大销售的情形;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审慎、充分;(3)报告期内主导产品光伏逆变器的平均销售单价和销售毛利率呈下降趋势的原因;(4)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偿债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现金流量是否正常,是否具备独立的、充分的银行融资能力,是否存在短期偿债风险和持续经营风险;(5)发行人所在行业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或已经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6)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通过与关联方签订未实际履行的采购合同、通过关联方账户周转取得银行贷款的背景和原因,通过正常途径能否取得银行贷款,发行人是否存在现金流断裂、债务逾期无法偿还等风险;(2)发行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银行贷款,是否违反《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被银行采取停贷和提前收回贷款措施等风险,与相关银行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3)发行人目前是否仍存在此类情形,已采取或拟采取哪些整改措施;(4)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被有效执行,能否合理保证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方法、过程依据和结论。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江苏龙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借款而不是向银行贷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江苏龙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来源及合理性;(2)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的融资能力,发行人财务的独立性;(3)报告期是否存在发行人的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借款利息费用的情况;(4)发行人关于资金管理、关联交易、防止关联资金占用的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有效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2017年上半年对中广核、三峡集团、协鑫集团、大同煤矿集团、中民投等客户的销售金额大幅减少的原因,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是否稳定,目前在手订单情况,2017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是否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不直接受让艾默生相关资产的原因,采用上海日风受让艾默生、艾默生软件相关资产后又转让给发行人的商业合理性;上海日风受让艾默生相关资产时是否有相关的约束性条款,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与艾默生达成的相关协议或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发行人是否取得了艾默生的书面认可文件,艾默生对相关资产的再次转让是否有异议,发行人相关资产的权属是否明晰;(2)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通过上海日风实现的销售收入金额及比重,向上海日风销售光伏逆变器产品的货款回收情况,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3)上海日风作为原艾默生的代理商,其参与竞标的项目全部向发行人采购是否符合发标方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4)发行人与上海日风的资金往来情况及其原因;(5)报告期在发行人未销售通过艾默生技术授权使用形成的产品、未通过上述技术授权使用产生收入和利润的情形下,发行人通过上海日风花费557.52万元(不含税价格)购买艾默生许可服务费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有其他利益安排;(6)发行人与艾默生的技术许可发生终止情形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7)发行人生产技术的来源和历史发展情况,与艾默生相关技术是否存在区别,是否存在聘用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况;(8)相关信息及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方法、过程、依据和结论。6、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公司的经营及利润情况进一步说明:2015年控股股东为引进董事及高管人员陈敢峰而转让股权但未做股份支付的原因、将股权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做股份支付时按照当时转让给陈敢峰的价格作为公允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二)实际控制人为父子俩公司董事长吴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8.46%,通过云峰投资、华峰投资、大昕投资间接控制公司股份的 12.00%;吴超通过朔弘投资间接控制公司股份的 11.82%;吴强、吴超父子共同控制公司股份 52.28%。吴强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吴强、吴超父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强,1961 年出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董事长。吴超,1987 年出生,本科,现任公司董事。(三)报告期业绩持续增长2016年、2017年、2018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48亿元、6.84亿元、8.47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382万元、5683万元、6873万元。(四)发审会议询问的主要问题1、发行人主要产品为光伏逆变器,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占比超过90%。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和扣非后归属母公司净利润持续增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光伏行业“531”政策、“平价上网”、补贴退坡等政策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情况与国内光伏行业状况、装机容量等情况是否匹配、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一致;(2)发行人生产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2019年上半年发行人境内收入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光伏行业政策及市场变化情况相匹配,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情况一致,预计2019年境内销售收入的实现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2、发行人2019年1-6月境外销售大幅增长,来自于越南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越南要求在2019年6月底前通过验收的光伏电站方可享受补贴电价的当地政策是否是发行人快速实现销售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该政策因素消退后,发行人是否有持续获得大额订单能力及判断依据;(2)结合国内大型EPC企业进军海外市场的时间、进度及收入实现情况说明发行人2019年上半年境外销售大幅增长的合理性;(3)说明是否直接或间接涉及出口销售相关的设备安装及调试义务,是否与同行业一致;是否需要发行人实施安装调试,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4)说明发行人与主要EPC企业合作的起始时间,开拓EPC企业合作伙伴的方式,是否存在涉及商业贿赂的问题或风险;与EPC企业合作伙伴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代垫成本、费用和输送利益的情形;(5)结合目前在手订单情况,预计2019年全年及2020年上半年境外销售收入实现情况,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3、发行人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中在合同期外的金额呈逐年增加态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划分合同期内和合同期外的标准,相关收款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在合同期外应收账款金额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报告期末是否对所有客户进行了单项排查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单独计提全额坏账的标准,单项计提是否充足,是否存在不提或少提的情况;(2)报告期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与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发行人对涉诉债权及商业承兑汇票补提了坏账准备,相关会计差错更正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是否健全有效。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4、发行人采购的原材料中,IGBT功率模块是产品核心部件,主要使用国外品牌。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与IGBT功率模块供应商之间的采购模式、合同期限、价格调整机制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产品核心部件依赖进口的情况,是否具备替代性产品;(2)结合供应商产能及市场供应情况,说明IGBT功率模块的供应是否存在短缺的风险,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3)说明国内供应商产品的试用情况,预计可以有效、经济地替代国外产品的时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三、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基本信息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为电力半导体器件和装置的研发、生产、实验调试和销售服务。公司前身成立于2010 年 12 月,2016 年 3 月 15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总股本2.4亿股。目前,公司有一家控股子公司爱派科,无其他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截至2018年末,公司员工总数410人,比2017年末少7人。(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机械工业部西安电力电子技术研究所持有公司52.7392%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科控集团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57%;同时,科控集团为对西电所履行唯一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过西电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2.7392%。陕西省国资委持有科控集团 100%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三)2018年营收、利润都同比下降2016年、2017年、2018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54亿元、3.17亿元月、2.48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090万元、5794万元、5548万元。2018年营收同比下降21.86%,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4.25%。单位:万元(四)主要关注点1、向控股股东采购水电公司前身派瑞有限与控股股东西电所于 2014 年 12 月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向西电所购买土地后,由于所购土地的使用权未能立刻过户至派瑞有限/公司名下,导致水电费缴纳主体无法变更,因此派人有限/公司无法直接缴纳水电费,经协商,双方同意由西电所负责代缴纳水电费。2016年、2017年、2018年,公司向控股股东西电所支付水电费分别为538万元、478万元、400万元。2、2017年因环保违法被罚款10万元2016 年 12 月 15 日,西安市环保局现场勘察派瑞股份,发现公司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但存在未更换有机废气处理装置中活性炭过滤筒的现象,2017 年 2 月 10 日,该局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 10 万元。派瑞股份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随即完成整改并消除了环保违法状态。3、2018年营收、净利润同比下降2018年营收2.48亿元,同比下降21.86%,扣非归母净利润5548万元,同比下降4.25%。4、客户集中度较高2016年、2017年、2018年,公司来自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合计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4.63%、85.64%及 83.28%,客户集中度较高,其原因系公司下游为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装备制造行业,该类工程均为国家重点能源建设项目,其中主要客户许继集团、西安 西电和 ABB 四方占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 64.47%、74.67%及 77.82%。5、存货账面价值较高,存货周转率偏低2016 年末、2017 年 末及 2018 年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23441.67 万元、16471.64 万元和 10816.16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0.56、0.85 及 0.95。虽然公司在报告期内通过加强存货和生产管理,使得存货余额逐渐下降,存货周转率逐年上升,但是公司仍然存在存货规模过大、存货周转率偏低。6、期末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2018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为 20822.59 万元,占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的84.09%。(五)发审会议询问的主要问题1、发行人曾先后两次与ABB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对双方产品订单进行分供约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与ABB公司原合作协议的签署背景、主要内容、执行情况,发行人未按约定比例分供的原因,是否存在重大违约风险或潜在纠纷;(2)2017年底与ABB公司结束合作后,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现下降的原因,2019年6月与ABB公司重新签署合作协议的原因;新协议中ABB公司减少发行人对5英寸产品分供义务的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在核心技术、生产销售等方面是否对ABB公司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具有独立研制新型高压变流阀配套功率半导体器件的能力;(3)向ABB公司外购成品及向ABB四方销售产品的定价机制及其公允性、合理性;(4)报告期内ABB四方在中国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市场份额占比情况,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订单增量,发行人未来年度收入及利润对ABB公司业务是否构成严重依赖;(5)日立集团收购ABB公司电网部门的进展情况,对ABB公司与发行人未来合作的潜在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2、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存在一定波动。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7-2018年营业收入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是否一致;(2)2019年1-6月自产6英寸产品收入降幅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未来是否存在持续下降的风险;(3)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产销率持续超过100%的原因及合理性,实际产量远超过立项批复设计产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4)报告期内运费、发货数量与同期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5)目前及未来国家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的规划、建设情况,主要产品高压直流阀用晶闸管产品未来增长的可持续性;(6)2019年全年业绩预计是否谨慎,其中四季度收入及净利润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发行人业务特点或行业惯例,相关预计依据是否充分、合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3、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产品合格率提升情况及原因、原料进口替代前后的具体变化情况等,说明产品合格率上升及原料进口替代等因素对5英寸电控晶闸管产品报告期内单位成本及毛利率的具体影响;(2)结合规格型号的结构变化情况,说明6英寸电控晶闸管产品2016-2018年售价持续小幅下降同时单位成本持续上升,但2019年1-6月售价与单位成本同时大幅度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对6英寸电控晶闸管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波动的具体影响;(3)说明2019年1-6月普通压接元件减值转销后毛利率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利用存货跌价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四、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基本信息公司主要从事军、民两用航空航天飞行器起落架着陆系统及坦克装甲车辆、高速列车等高端装备刹车制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飞机刹车控制系统及机轮、刹车盘(副)等,系军工领域高端装备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前身成立于2003年5月,2016年9月1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目前总股本11262万股。目前,公司拥有3家全资子公司、1家控股子公司和1家分公司。截至2019年6月末,公司员工总数302人。(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淑敏女士,持有公司46.77%的股份。王淑敏出生于1957年11月,研究生学历。曾在北京市西城区建委系统工作18年。现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三)报告期业绩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15亿元、2.90亿元、3.31亿元及1.52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7333万元、10319万元、14716万元及5812万元。单位:万元(四)主要关注点1、产品价格由军方审价确定,审定价与暂定价有差异公司实现销售的产品绝大部分为军品,国内军品价格根据《军品价格管理办法》,由军方审价确定,军品价格批复周期一般较长。2016年、2017年、2018年,公司飞机刹车机轮某型号产品完成军方审价,审定价较暂定价降低了约22%。2、公司产品毛利率高,在68%以上3、来自前5名客户的收入占总收入的90%以上我国军工行业高度集中的经营模式导致军工企业普遍具有客户集中的特征。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合计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6.06%、95.52%、90%和98.02%。4、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很高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1454万元、28995万元、33128万元及15196万元,而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应收占款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0.26%、106.05%、115.17%及296.36%。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不断上升,导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理想,其中2016年-5804万元、2019年1-6月-3636万元。5、公司向关联方摩擦厂租赁厂房、办公楼,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分别支付租金394万元、552万元、552万元及276万元。(五)发审会议询问的主要问题1、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逐年增加。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对尚未审价的产品按照暂定价格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类产品是否符合发出商品的确认特征,发行人确认收入的政策是否谨慎合理;(2)确定尚未审价的产品暂定价格是否符合协议的约定、确认的具体依据;发行人客户对暂定价格确认需要履行的内控及审批程序,暂定价格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是否存在由发行人自行确定暂定价格的情形;(3)对尚未审价的产品暂定价格确认收入后的持续跟踪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4)各报告期尚未审价的产品最终交易价格及金额情况,最终交易价格与暂定价格的差异情况,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5)报告期各期根据审价结果对收入进行调整的具体情况及对报告期业绩产生的财务影响;(6)发行人是否建立规范的会计基础以支持按上述暂定价格计量收入和按审价结果及时调整收入,报告期是否存在未按审价批复时间调整当期收入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持续增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持续上升的原因;(2)应收账款增长率远高于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与主要类型客户合同中约定的信用政策、结算方式和结算周期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刺激收入的情形;(4)应收账款中各类客户的比例、金额及账龄,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5)应收账款的减值计提政策是否谨慎,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3、2016年度,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较频繁,且拆出资金金额较大,系股东借款用于股票理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股东向发行人资金拆借的利率水平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2)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4、2003年5月北京摩擦厂主要股东及核心员工出资设立新主体北摩有限并承接北京摩擦厂业务与人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集体资产产权确认、改制所履行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资产处置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3)发行人通过新设主体并承接北京摩擦厂业务人员的原因及合理性;(4)北京摩擦厂业务与人员转移给北摩有限的具体过程及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侵害北京摩擦厂股东及员工利益的情形;(5)北京摩擦厂、北摩有限的历次股权转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况;(6)北京摩擦厂自改制以来业务开展的相关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资金往来或交易;(7)北京摩擦厂自改制以来历年业务及收入构成情况,净利润大部分年度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五、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基本信息公司主营业务为 PVC塑料地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悬浮地板、锁扣地板以及普通地板,是国内领先的 PVC 塑料地板生产及出口企业之一。公司前身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 年11 月,2017 年 11 月 15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目前总股本1.8亿股。截至 2019 年 6 月末,公司共有江苏优程、达元贸易两家控股子公司,员工总数1344人。(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家港博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86%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宋锦程、宋正兴、侯福妹分别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博华有限80%、10%、10%股权;宋锦程直接持有公司6.69%股份,且为持有公司2.09%股份泽慧管理、1.95%股份泽兴管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宋正兴、侯福妹系夫妻关系,为宋锦程之父母。宋锦程、宋正兴、侯福妹合计控制公司96.73%的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宋锦程:男,1980 年 2 月出生,本科学历,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宋正兴:男,1953年11月出生,现任公司董事长。侯福妹:女,1956年2月出生,现任公司控股股东博华企业管理公司总经理。(三)报告期业绩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9.56亿元、10.55亿元、13.73亿元及5.70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27亿元、1.11亿元、1.88亿元及0.68亿元。单位:万元(四)发审会议询问的主要问题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第一大客户VERTEX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80%且逐年升高。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客户集中度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属于行业惯例,是否对第一大客户VERTEX存在重大依赖;(2)说明发行人销售产品占VERTEX同类产品比例情况,发行人对VERTEX销售占比逐年增加而其对发行人的采购占比却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VERTEX在其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及经营状况,发行人对其销售是否和规模相匹配,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说明发行人通过VERTEX对HOME DEPOT销售的产品种类是否存在对应关系,结合进入HOME DEPOT供应商认证体系的具体程序和审批所具备的条件及竞争对手情况,说明销售的稳定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5)说明定价依据是否合理、公允,与竞争对手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6)说明发行人与VERTEX是否签订排他性协议,是否存在限制发行人对其他贸易商销售的条款,与VERTEX业务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VERTEX如与发行人终止合作,是否会对发行人向HOME DEPOT的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7)结合地板行业发展趋势、同行业竞争对手产品及规模、发行人竞争优势、新技术应用及发展等进一步说明普通地板、悬浮地板收入是否存在下滑趋势,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2、2019年3月,申诉人MOHAWK及其关联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请求对发行人在内的45家企业发起337调查。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此次337调查的最新进展情况,涉案产品的鉴定依据和标准,是否存在扩大可能性;(2)此次调查涉及的专利相关产品销售量、销售金额及占发行人总销售量、销售金额的比例,是否涉及发行人主要产品或专利,337调查和解结果是否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3)各类锁扣地板涉及的相关技术、技术来源,专利取得情况,对应的销售收入及占比,除337调查涉诉产品外,发行人其他产品技术来源是否存在诉讼或纠纷,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由Unilin许可的锁扣专利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3、报告期内,发行人美国市场收入占发行人销售收入比重较高,发行人产品被列入加征关税的清单中。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与美国主要客户关于加征关税分担约定及执行的具体情况;(2)说明目前情况下发行人关税承担比例为3%-5%是否能够持续,是否存在承担比例进一步上调的可能性及原因;(3)说明发行人对美出口产品豁免加征关税的期限到期后,是否存在恢复加征的可能性,对发行人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影响;(4)结合2019年销量及销售金额变化情况、与美国市场同类产品的竞争情况等,说明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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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价格管理工作是我军装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与装备建设紧密相连,又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贯穿于装备科研、订购、维修、保障、退役全过程。我国军品定价与采购机制历经多次变革,总体来说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对应的军品定价机制主要包括:目标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竞标定价和报价等方式。2019年以来,我军出台多个军品报价审价办法相继出台,包括《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2号、《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8号、《军队单一来源采购审价管理办法》。前者主要用于国防科技工业研发活动,比如基础科研;第二份文件主要适用于装备型号研制、预先研究、技术基础、论证研究等项目;第三份文件对单一来源审价进行了详细规范。前两个文件是目前指导军品报价、审价及合同签订的主要依据,后者则是对单一来源审价的主要依据。我国对单一来源和竞争性谈判的定价方法也有望从最初的“成本加成法”向“目标价格法”过渡。军品定价机制是影响军工企业盈利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认为定价机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及落地从长期来看将大幅提升军费的使用效率并实现武器装备质与量的双升,此外还将增加军工企业的降本增效的动力。本篇报告,我们将详细梳理军品定价与审价机制的历史沿革,并结合当前政策动向分析未来改革的发展方向,报告相关材料均来自公开渠道。一我国定价与采购机制历史沿革我军装备价格管理已走过了计划经济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两个历史阶段,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装备价格管理的历史新时期。自建国以来,我国军品定价机制可大致分为无偿调拨、实际成本加成、计划成本加成、多种定价方式并存、目标价格管理机制大力推行5个阶段。“成本加成”始终是大型武器装备整机/总体产品的主要定价方式,但该“成本”的含义一直在发生变化,从最初的“实际成本”,到军方审价的“计划成本”,目前演变为军方论证的“装备购置目标价格”,“加成”在原来固定比例加成的基础上又加入了激励约束利润,对军工企业降低成本予以激励。第一阶段:无偿调拨阶段(19491953)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1953年,我军装备实行以计划供给为主要特点的计划供给制度,军工企业按照国家的指令组织生产,所需费用和原材料由国家直接调拨,产品不计算成本和价格,生产出来的武器装备无偿给军队使用。这一阶段装备科研生产实行供给制,不计成本和利润,因此不存在价格问题。第二阶段:实际成本加成阶段(19531956)从1953年至1956年,我军装备实行实报实销的经济核算制度。1953年,军工企业开始实行经济核算,执行“低利无税”政策,生产的装备由军队验收,结算付款。这一阶段装备科研生产实行实际成本加5%利润的定价方法,即:装备价格=实际成本×(1+5%),同时实行一年一定价,由供需双方协商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阶段:计划成本加成阶段(19561978)从1956年至1978年,我军装备实行计划成本加5%利润的定价方法,即装备价格=计划成本×(1+5%)。成本计算上有了改变,而加成利润率没有改变。装备价格需要每年审价一次。由于各军工企业生产成本存在着差异,这种定价方式容易存在同型不同价、一厂一价的弊端。1962年,将价格一年一定变为一定三年不变,同一型号产品实行统一价格,当多个装备承制单位生产同一类型产品时,计划成本根据正常生产的平均成本制定,统一价格。1966年,军工生产任务急剧增加,军品成本大幅度下降,国防工业部门普遍出现超计划利润(超过5%)的情况,为节约国防费用开支,取消了三年不变价格,恢复按计划成本加5%。第四阶段:多种定价方式并存(19782013)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军品市场的完善与发展,装备价格管理发生一系列变化:逐步建立了系统化的价格管理机构;逐步下放定价权限,形成了多层次的定价机制;逐步改革了单一定价形式,形成了多种价格管理形式并存的局面。1978至1984年间,国家物价局、国防科工委和有关部门曾多次提出对军品价格管理进行改革的建议。主要内容有:(1)利润率应由5%提高到15%至20%,产品价格稳定五年不变,在这期间,企业可放手降低成本,五年后按已降低的实际成本加15%利润作为定价基础;(2)制定统一出厂价格;(3)实行按订货批量定价;(4)零备件利润率高于整机利润率30%;(5)协作配套产品利润率高于整机利润率5%。但最终因为各方面难于形成统一意见,历时七年的军品价格改革再也无法进行下去。1996年,为规范军品的定价行为,国家计委、财政部、总参、国防科工委在1996年颁布出台了《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将装备价格调整为定价成本加5%利润的定价模式,即单位价格=定价成本×(1+5%),其中定价成本的主要依据是军品生产的计划成本。装备价格制定之后,原则上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1999年,作为配套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于1999年3月、8月、11月先后发布了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军品价格审查程序》、《军品价格测算程序》和《军事代表对承制单位型号研制费使用监督程序》,从而形成了一整套军品价格管理制度体系。2002年10月30日,中央军委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提出了五种采购方式。2003年,总装备部发布了《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明确了“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多种采购方式。2009年,总装备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的意见》,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装备发展要求,加快建立完善以竞争为核心的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不断提高装备质量和采购效益,促进装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2014年7月26日,总装备部发布《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规定了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评审确认等竞争性采购方式的实施方法。2011年4月15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总装备部日前联合颁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军品价格工作改革的指导意见》,加快军品价格从“事后定价”到“事前控制”、从“单一定价模式”到“多种定价模式”、从“个别成本计价”到“社会平均成本计价”的转变,确保军品价格工作改革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军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适应武器装备多种采购方式的定价模式、完善规范的价格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完备的装备价格工作管理体制、构建互联共享的价格信息化管理平台等方面取得突破,努力走出一条投入少、效益高的武器装备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路子。2013年9月13日,总装综合计划部发布《装备购置目标价格论证、过程成本监控和激励约束定价工作指南》,深化推进装备价格工作改革。2014年以来,新立项的型号研制项目已同步论证了装备购置目标价格,未来,按照装备购置目标价格采购的将逐步占据主流位置。截至目前,我国军品采购与定价机制已与美国具有较多相似之处。美国装备采购采用了“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两种模式,且大量采用分阶段竞争的形式,其中“成本补偿合同”类似于我国的成本加成定价机制,而“固定价格合同”即我军目前推行的装备目标价格管理机制。我国从2013年底开始保持“成本加成法”与“目标价格法”同时存在的定价机制。自1996年以来主要执行《军品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保本、微利、免税”政策,即军品价格由定价成本+定价成本×5%利润率构成的“成本加成”的价格模式。自2013年9月出台《装备购置目标价格论证、过程成本监控和激励约束定价工作指南》(试行)以来,要求新研装备同时论证“目标价格法”,即军品价格由定价成本+5%×目标成本+激励约束利润构成。我国目前正处于从成本加成法向目标价格法过渡阶段,当单一采购来源的新研装备进入批量生产阶段,有望大规模使用目标价格法进行定价。成本加成法:我国的成本加成合同定价方式是装备总价格以定价成本+定价成本×5%来计算。因此会出现研制成本越高,总装厂获得的利润越高的情况,导致总装厂没有动力去降低研制成本,装备研制成本居高不下。缺乏有效的成本控制机制,造成武器装备价格不合理上涨。目前我国武器装备采购合同的定价方法主要为成本加成法,缺少必要的激励条款。军方的成本核算又以承制方实际发生额为依据,使承包商缺少通过优化设计、改进技术、改善管理来降低成本的动力。甚至存在承包商受经济利益驱使多报成本的现象;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运作方式日益多样化,成本审核工作的技术性、专业性越来越强,由军代表兼职审价,有时限于人力、缺乏会计专业知识和物资价格信息,难以审出武器装备的真实成本,会造成武器装备价格不合理上涨,费效比低。同时,由于缺乏竞争,承包商没有主动降低成本的动机,这是造成武器装备价格不合理上涨的另一重要原因。目标价格法定价:根据《装备购置目标价格论证、过程成本监控和激励约束定价工作指南》(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指南》)规定我国武器装备购置目标价格论证工作应在立项时予以论证,同时组织论证目标价格并提出方案形成《购置目标价格论证报告》。《指南》中的定价机制为装备价格=定价成本+5%目标成本+激励(约束)利润。承包商降低约7.14%的成本,理论营业利润率可达9.72%。我国的总装企业一般为产研一体单位,使用目标价格法时的成本-利润关系如图4所示。营业利润率随成本的降低而上升,当降低约7.14%的成本时,理论营业利润率可达9.72%。按照定价成本较目标成本节约(超支)情况,计算激励(约束)利润,一般情况下,承研承制单位承担节约(超支)部分的70%,军方承担30%。激励(约束)利润的上限为5%目标成本,下限为-5%目标成本。计算公式如下:C≥107.14%CT时,PE=-5%CT;当107.14%CT>C>92.86CT时,PE=70%(CT–C);当C≤92.86%CT时,PE=5%CT其中,PE为激励(约束)利润,CT为目标成本,C为定价成本。因此,装备价格P=C+5%CT+PE此外,如果承包商为科研生产分开的单位,激励(约束)利润由承研单位和承制单位平均分配。此外,国内部件配套商与原材料采购商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与询价采购的方式,因此一般定价方式采用竞标定价与报价。2015年3月,海军正式启动了《全军竞争性装备采购负面清单》的填报,对清单以外的装备实施竞标和招标,标志着竞争性采购成为“新常态”。二当前定价改革方向与影响总体上来看,之前的单一来源和竞争性采购下使用的成本加成方法缺乏有效的成本控制机制,造成武器装备价格不合理上涨。当前军改的中对定价的改革主要将采用激励机制,以降低的成本,总体方向是激励为主,节约成本大头归企业、小头归军方。我们认为,一方面定价机制改革将提升国防军费使用效率;而另一方面军品定价机制改革将为现有军品总装企业提升利润率水平创造条件,提高分系统、配套企业良性市场竞争水平,有利于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打破现有市场壁垒,形成强者恒强的良性市场竞争格局。按照供货方式,军工产业链由上游材料供应商、中游配套零部件及分系统生产商,下游总体/总装承包商构成。上游企业保证原材料供应,中游生产商将原材料加工成零部件及分系统,下游总承包商承接军品总装订单,采购零部件完成装备总装。通过与美国各级承包商的平均利润水平对比可以发现,我国军工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美国企业。1、总装/总体类企业目前国内的主要总装/总体类企业包括中直股份、内蒙一机、航发动力、中航沈飞、中航飞机等,其平均营业利润水平为4.08%。以我国2013年9月的《装备购置目标价格论证、过程成本监控和激励约束定价工作指南》(试行)的目标价格法,当产研一体单位成本降低7.14%时,理论营业利润率可达9.72%(见图4)。如对标国外平均10.68%的营业利润率水平,约有6.6%的上升空间。因此,我们认为未来我国军品定价机制改革将明显利好总体类军品企业,未来总体类单位利润提升空间增大。2、分系统供应商军品分系统供应商按产品类型可分为硬件类分系统供应商和软件类分系统供应商。美国分系统供应商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为13.38%,而目前国内同类上市公司平均营业利润率为8.24%,与国外相比有5.13%的利润提升空间。分系统的硬件供应商受定价机制改革影响不大。军品分系统供应商大都是在预研阶段与总承包商合作的单位,竞争性相对较小。参考国外大型分系统(如雷达等)主要以目标价格法定价,我国如采用该方法,分系统供应商盈利空间有望上升,但由于总体/总装承包商为提升利润会将成本压力转移至其上游的分系统承包商,导致后者总体利润空间承压。因此,我们认为军品定价改革对分系统供应商中的硬件供应商影响较小。电子信息化等软件类分系统供应商有望受益定价机制改革。主要由于目前电子信息化类产品的成本计价方式无法通过成本及人工工时得到有效体现,如使用目标价格来定价,并充分参考市场定价机制,电子信息化等软件产品占总营收比重大的企业利润空间会有较大提升。3、配套及零部件供应商军品研制的总承包商确定后,大部分分系统承包商已基本在预研阶段确认,部分配套及零部件供应商也已确定。目前国内军品的配套及零部件供应商利润率普遍较高,平均净利润率约为19.55%,与国外配套商26.06%的平均净利润率相比,仍有超过6%的差距。随着军民融合的持续推进以及军品采购竞争程度的提升,军品配套及零部件供应商将会打破原有行业壁垒,拓展至更广阔的市场空间。我们预计,这一领域的总利润率水平有向下调整的可能,但具备高技术壁垒的企业,因技术、产品的稀缺性,仍有望保持较高毛利率水平。军品采购体系的市场化竞争加强,也将更有利于优质企业拓宽护城河,实现强者恒强的良性市场格局。三总结与思考我国军品定价机制已逐步开始由“成本加成法”向“目标价格法”过渡。军品定价机制是影响军工企业盈利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从长期来看将大幅提升军费的使用效率并实现武器装备质与量的双升,此外还将增加军工企业的降本增效的动力。之前的单一来源和竞争性采购下使用的成本加成方法缺乏有效的成本控制机制,造成武器装备价格不合理上涨。当前军改的中对定价的改革主要将采用激励机制,以降低的成本,总体方向是激励为主,节约成本大头归企业、小头归军方。从军工产业链来看,我国定价机制将开始由“成本加成”向“目标价格”逐步过渡:1.总体研制单位营业利润率弹性空间增大。如我国未来单一来源的装备研制合同以目标价格合同为主,那么总体研制单位利润率理论提升空间较大。以我国目前论证中的目标价格法计,即定价成本+5%目标成本+激励(约束)利润,当承包商成本降低7.14%时,理论上营业利润率有望从之前的3.72%提升至9.72%。此外,对标国外军工集团,其总体研制单位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为10.56%,相比我国目前平均水平有6.48%的提升空间。2.分系统供应商利润率有望小幅提升,电子信息化类企业受益较多。国外分系统(如雷达)主要采用目标价格合同,相比之下,我国该类供应商的营业利润约有4.73%的上升空间。但如考虑未来分系统因充分竞争导致利润率下降等因素,我们认为定价改革对分系统供应商影响较小。而分系统供应商中的软件类产品,在目前的定价机制下无法通过成本计价及人工工时得到有效体现,若按目标价格法定价并遵循市场机制,软件产品在主营业务中占比较大的分系统供应商利润或将有较大提升空间。3.配套及零部件供应商:强者恒强,技术为王。按照美国的完全竞价方式,总承包商在批量生产阶段会拥有更多的选择权,通过竞价压低采购成本提升利润。目前我国正在实行军民融合政策,以吸引更多的民参军企业参与到军品配套及零部件的竞争中来,未来配套及零部件供应商竞争或将更加激烈。与此同时,市场壁垒减弱,拥有核心技术的配套供应商及电子信息化类企业有望加速开拓市场的步伐,配套及零部件供应商将因此出现强者恒强的市场竞争格局。从与国外对标来看,我国定价机制仍有继续细化空间:美国现有军品定价合同多样化,按照装备不同需求决定合同类型。美国目前针对不同的装备所处的不同阶段可选择的合同模式包括3大类、11小类,旨在提高武器装备质量的同时鼓励承包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参与竞争的积极性。总体来看,越是在采办前期,越是最终要求不明确的,越多采用成本补偿合同;对于批量制造类项目,大多采用目标价格合同。如“福特”级首艘航母的建造使用的是成本加补偿合同保证质量,而后续航母则使用目标价格合同以降低成本。目前我国军品定价机制仍在持续推进中,武器装备目标价格制定的细则涉及范围较广仍需各方协商,因此未来或将经历采用新老型号分别采用不同定价方式的过渡阶段。从中长期对行业影响来看,将有效提升行业活力与竞争机制:军品定价机制是影响军工企业盈利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从长期来看将大幅提升军费的使用效率并实现武器装备质与量的双升,从根本上解决研制成本越高,总装厂获得的利润越高的情况。此外机制长期推行还将提升军工企业的降本增效的动力,有利于拓宽优质企业护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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