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属于单务合同非法集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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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更新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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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律网律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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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个人或组织之间资金通融而形成借贷行为。个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利息制定合理,不出现经济纠纷,则借贷行为是合法的。因此,在建立借贷关系时,一定写清合法有效的借条、合同等凭证作为法律依据。那么借款人向20人借款写了借条算非法集资吗?对此,华律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借款人向20人借款写了借条算非法集资吗法律意义上的金融相关活动不包括民间借贷,向20人借款不算做非法集资。若借助媒体公示于众,筹集资金的目标为群众,目的是非法占有,手段为诈骗,数额符合要求这些条件满足时就可以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二、非法集资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鉴于实践中对于非法集资犯罪如何具体适用罪名存在疑问,《解释》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即:“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此外,为方便实践理解,《解释》还对非法集资的具体特征要件予以细化,明确成立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要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民间借贷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是非常普遍的。不仅有公民之间相互借贷,而且有企业及其他组织集资建房、修路或者开展公益事业,以及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出资入股等情形。这些虽然也体现为吸收资金并且也有利益回报,特别是公民之间的借贷一般都约定有利息但并不违法,也不需要银行管理机构的批准。而且,这些借贷行为还受到《民法典》的保护。四、普通民间借贷跟非法集资的区别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这个定义相当宽泛,很多民间借贷都可视为非法。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机关从中国经济实践中,归纳出更现实的执法标准。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同时,《解释》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在“四个条件”基础上,最高法还列举了10种具体的非法集资形式,可以分为三大类。1、假直接投资项目。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2、假间接投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3、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向多人借款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法律意义上的金融相关活动不包括民间借贷,向多人借款不算做非法集资。若借助媒体公示于众,筹集资金的目标为群众,目的是非法占有,手段为诈骗,数额符合要求这些条件满足时就可以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更多相关问题,华律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举报联系删除我是平台债权债务律师团队,擅长债权债务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引用法条
[1]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
[2]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3]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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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实践中,人们往往对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混淆。而且大部分人都不明白为什么民间借贷就受保护而非法集资就是犯罪。如何界定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其界定标准是什么,每种行为产生的结果有什么不一样。只有把这些问题都弄清楚才能真正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防止做出违法行为。
一、非法集资及其后果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界定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首先就要明白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定义,了解其特点。非法集资是单位或个人未经有权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非法集资活动主要以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如投资房地产、境外理财、墓穴、企业周转资金等),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为常用手段。典型形式如民间所谓的“标会”采用跑腿形式,以高利息为诱饵劝说、诱惑熟人集资,以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以货币形式为主,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非法集资的后果
1、行政法律后果(1)调查、取缔根据《取缔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调查、认定、取缔非法集资行为,如需要侦察,应与公安机关互相配合。对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采取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2)清退根据《取缔办法》第17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3)处罚根据《取缔办法》第22条规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非法发行有价证券行为由证监会负责取缔《取缔办法》第28条规定:“取缔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2、刑事法律后果非法集资的恶性程度如果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则主要涉嫌《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
二、什么是民间借贷?
而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合同法》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2015年9月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以上的定义中,可以看出非法集资包含的范围广泛,其犯罪主体主要是没有经过国家授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国家或者其他公司名义骗取钱财的行为。由于人们对于这种犯罪人员的背景等各方面不了解往往导致上当受骗。而民间借贷则不同,只要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息的上限,就可以进行借贷。它是相互了解的当事双方的一种真实有效的法律行为,所以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在了解了界定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的方法,相信大家在以后的生活工作中就会避免遭受损失。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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