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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名 : 瑞华祥瑞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 重中轻共享6次赔付重疾赔后轻中仍有效价格便宜守卫者5号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金(120种)详见条款约定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重大疾病[注](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下表金额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以下三者的较大者: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基本保险金额的140%基本保险金额的160%基本保险金额的180%基本保险金额的200%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⑵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⑶已支付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若自上一次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365日内(含第365日),经确诊重大疾病,将不承担本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不再对“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除外对应表” (见条款第五十五条)中与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该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属于同组的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35种)
30000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为中症疾病[注](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该种中症疾病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初次确诊为重大疾病,且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该重大疾病确诊日时中症疾病保险金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5次,届时:(1)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满90日后,若初次确诊为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该种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2)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初次确诊为中症疾病,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轻症疾病保险金(40种)
15000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为轻症疾病[注](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该重大疾病确诊日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与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5次,届时:(1)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满90日后,若初次确诊为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2)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初次确诊为轻症疾病,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在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5次时,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豁免保险费豁免后期保费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本合同自初次确诊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如未选择“可选责任㈢‘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及“可选责任㈣‘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基本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已达到6次时,本合同终止。如选择“可选责任㈢‘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可选责任㈣‘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基本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已达到6次时,除“可选责任㈢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可选责任㈣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有投保需求,可咨询保险顾问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主险保额
50000详见条款约定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按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⑵身故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⑶已支付的本合同累计的保险费产品详情,可见下图码投保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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