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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文字为3152,大约需要25分钟的阅读作者 l 刘乐荣 编辑 l ZT少鹏来源 l 信贷风险管理理论上讲,一笔贷款经历环节越多,参与的人员越多,贷款风险可以较为充分的识别出来。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相反的情形,参与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的银行员工容易认为“自身只是贷款的一个环节、一个流程,自己不是最终审批人,前面环节、流程相关人员已经调查及审查清楚了”,如果再加上有上级领导不合适的背书,那就更不利于贷款风险的识别。马某在自身公司没有经营的情况下,在他人帮助下通过虚假房产抵押,编制虚假贷款资料,骗取银行土地抵押贷款980万元,其中400万元自己使用,滑稽的是涉案银行贷前调查时先后有8名员工参与现场走访,竟然未发现马某公司未经营,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参与的3名银行员工还是未发现,探究案件细节,剖析案件原因,四点教训值得广大银行吸取。案件基本情况马某于2014年从甲银行壹支行贷款300万元,2015年4月贷款到期,其为了归还贷款筹款时,经人介绍与孙某认识,孙某谎称有土地可供抵押,提出和其合作申请贷款,供双方使用。二人经协商,以马某公司为贷款人、由孙某提供土地作抵押到甲银行公司部申请2000万元贷款,该银行公司部考察后,认为马某公司经营规模和资产规模太小,油厂没有工人,宾馆房子也不是本人的,申请金额较大,加上个人在支行还有300万元贷款,拒绝了其贷款申请。为了方便贷款,将用于抵押的土地过户到马某公司名下,孙某拿了马某公司的公章、组织结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交给了王某,王某通过他人伪造假土地证、土地过户的契税证明、抵押土地评估报告,经孙某交给马某后,马某发现土地不是孙某的,孙某解释说他跟着王某干,马某未再核实,即把土地证、契税证明、土地评估报告提交给壹支行。期间,马某没有去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也未缴纳任何费用。贷前调查时,壹支行行长陈某、副行长董某、客户经理赵某,甲银行风险管理部周某、武某、李某,甲银行总行行长万某、副行长满某,八名银行员工对马某公司及抵押物进行实地走访。2015年5月11日,马某和壹支行行长陈某、副行长董某、客户经理赵某到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孙某、王某、蔡某(注:蔡某由王某安排假冒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工作人员,并事先伪造领取他权证登记本和土地登记簿交给蔡某)均在场,蔡某冒充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工作人员接受并办理了虚假的土地他权证,并在马某和银行工作人员核实他权证的真实性时,向银行工作人员出示了王某伪造的土地登记簿。2015年5月12日,甲银行壹支行通过受托支付分两笔向马某公司发放贷款980万元(一笔495万元,一笔485万元),贷款期限一年。马某将其中580万元转到孙某提供的账户,另外400万元由其本人使用,其中大部分用于偿还其归还前期300万元贷款时所借的过桥资金。截至立案日,马某公司逾期贷款金额858.84万元。值得吸取的四点教训判决书显示,自2013年马某公司就没有经营,2014年租给他人,但2015年甲银行先后八名员工现场调查时,都没有发现马某公司经营异常,再加上甲银行壹支行三名员工到国土局办理土地抵押时,竟然也能让马某用虚假他项权证蒙骗过关。结合判决书披露的细节,笔者认为有四点教训值得广大银行信贷从业者吸取。教训一:有工人在并不等于客户正常经营,交叉检验不可少判决书显示,走访马某公司的甲银行八名银行员工都认为,该公司经营正常。但甲银行总行副行长、贷审会副主任满某的证言还原他们走访的情形“当时厂区有几个工人,有三四台搅拌设备、一辆装卸车,墙根有码放的少量成品空心砖,马某某1说快到中午下班了,工人都去吃饭了,当时感觉公司正在生产,马某某1介绍时也说公司正常生产着”,针对这个情形来看,就算马某公司正常生产,与贷款980万元的额度也是不匹配的。由于贷前走访一般都是事先与客户约好,笔者相信,马某肯定提前做了不少准备工作,否则也不会出现8名走访银行员工都会认为公司正常经营。为此,笔者需要说的是,只要甲银行员工只要进行必要的交叉检验肯定能发现马某公司没有经营:现场走访时安排一人与工人交谈,另外调阅马某公司电费缴纳(注:搅拌设备使用耗电量肯定少不了)以及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并查阅银行账户流水,可以推测出搅拌设备使用时间,基本上能判断马某公司经营是否正常。教训二:客户用于抵押的资产为新取得的,相应凭证不可少判决书显示,马某用于抵押的虚假房产取得时间应该就是贷款前不久,并且契税证明涉及金额较少。另外赵某证言显示,马某告诉他抵押土地是其公司用做生意挣得钱拍卖下来得。由于马某公司土地取得时间较短,为了解马某拍卖资金来源,既能判断马某是否具备实力,某种程度上也能对马某以前经营实力积累情况的分析。如果甲银行员工获取土地取得的凭证更充分点,尤其需要向马某索取公司流水以及马某公司用于缴纳拍卖款的银行账户流水,马某的骗术立马就能显出原形,让马某自我停止骗取贷款行为。教训三:发现虚假疑点,突击检验不可少判决书显示,甲银行壹支行三名员工一起和马某,去外地国土局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在国土局时,作为本次贷款无关人员孙某、王某也在场,王某告知壹支行三名员工“他在国土局有熟人,他项权证能办快点”,最后他们五人就从地籍科由王某安排的假冒工作人员蔡某领取了虚假他项权证。由于客户经理赵某感觉他项权证办理太快,又去了地籍科复核,复核对象仍是王某及蔡某。对于赵某的风险敏感意识,笔者非常认可,但是其复核时间不对,而且复核对象也不对,即向提供他项权证的王某及蔡某,这样的复核检验方式完全是在骗子预设好的情形之中,当然无法核实到真实的信息。在笔者看来,其实很简单,只要赵某换个时间段(如,次日)去国土局复核,由于是突击检查,虚假他项权证也就立马能显出原形。教训四:中小银行高管是关键少数的关键,持续强化中小银行高管监督不可少甲银行总行行长万某证言显示:万某于2014年认识孙某,并通过孙某多次向他人借款,2015年年初万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左右,2015年5月通过孙某向张某借款190万元,期限10天;2015年孙某对万某说过马某公司在壹支行申请贷款的事。万某和副行长满某以及风险管理部人一起走访了马某公司,笔者完全设想,在现场走访时或后,只要万某稍微表达出马某公司经营还不错的意思,其他七名银行员工肯定都会认可,这点或许也是参与走访的八名员工一致认为马某公司经营正常的原因所在吧。马某公司贷款取得后,孙某告知万某,他用马某公司贷款归还了张某借款本息210万元,也就是说万某也使用了马某公司贷款资金。综合上述情况,本次骗贷案能够发生与万某存在较大关联,笔者认为,中小银行高管是关键少数的关键,持续强化中小银行高管监督不可少。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鲁08刑终142号之三《马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裁定书》结束语剖析本案提炼出来的需要吸取的四点教训,特别是前三点教训,如果甲银行员工能够做到位,在贷前现场调查、资产核实、他项权证办理三个环节都能堵截本案的发生,但非常遗憾的是,甲银行八名员工未能做到。结合本案,笔者认为,贷款流程及环节多少、长短与贷款风险没有必然联系,各个流程及环节应能独立判断分析贷款风险,并且能做到责任清晰,这样才有利于贷款风险管控,否则贷款流程及环节很容易流于形式,最终反而会造成贷款风险,正如本案。目前已有100000+农信员工加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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