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中央决定废除人民公社是哪一年,建立乡政府,中央作出这一决定的主要原因是...


【摘 要】“废除人民公社”不是预设好的改革目标,而是事后概括。人民公社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极具特定功能性的组织。它服务于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实施,并在农业养育工业政策体系下推进农业和农村建设。不能因为历史条件变化后人民公社体制被废除,而对其历史作用完全否定。对于“废除人民公社”的认识应当还原到历史的本来。废除的是具体的体制,即不适应农业生产特点的、生产力水平较低情况下的单一集体统一经营和政社合一体制。其实质是在农村组织体系上对计划经济体制的先行废除,而不是对集体经济、通过集体积累促进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社区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实现机制的废除。回到历史地、辩证地认识人民公社及“废除人民公社”的思维,有助于全面理解农业“两个飞跃”论断,在实践中更好地探索完善农业“两个飞跃”的实现形式。
【关键词】人民公社;统一经营;政社合一;集体经济;乡村基础设施;社区社会事业
历史地、辩证地认识人民公社及“废除人民公社”,是基于历史的演进路径、现实状况及发展需求,探索完善农业“两个飞跃”实现形式不可回避的问题。邓小平在1990年3月3日关于农业“两个飞跃”论断中,提出了“废除人民公社”这一概念。邓小平提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①在纪念改革开放20周年和30周年之际,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提及“废除人民公社”。“废除人民公社”不是事先预设好的改革目标,而是事后概括。它已经成为一个绕不开的历史概念,纳入中学历史教学内容,成为部分工具书的专门词条。对“废除人民公社”的内涵,中央没有明确界定,这使得对其理解存在不确定性,还有可能发生对人民公社评价和对“废除人民公社”的认识有所偏废的问题。对“废除人民公社”的认识,涉及人民公社的兴起在当时是否有客观需求的问题,涉及人民公社在历史上发挥作用评价的问题,涉及改革开放前后两个时期实践和理论的关系,涉及农业“两个飞跃”实现形式探索完善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实践中的“废除人民公社”的梳理,基于人民公社兴起和废除的原因,从农民、农业和农村、国家对人民公社正负作用的评判,就“废除人民公社”这一重大历史问题进行辨析,为更好探索完善农业“两个飞跃”实现形式提供历史参照。
一、客观认识实践中的“废除人民公社”
邓小平提出的农业“两个飞跃”论断,旨在明确和坚定农村改革发展的方向,对“废除人民公社”的界定没有涉及。作为在纪念改革开放20周年和30周年之际出台的,旨在总结改革开放成就,为继往开来指明改革发展方向和明确具体举措的中共中央文件,也不能像教科书那样对“废除人民公社”进行界定。在这种情况下,要厘清“废除人民公社”的内涵,还需要回到当时的历史情境,考察建立人民公社的设想及其特点,考察改革实践中对人民公社改了什么。
1.建立农村人民公社的设想及其特点。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的农村组织。这一组织的特点,可以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转向人民公社的原因来分析。第一,从发展生产力出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后,在开展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时,出现了跨社、跨行政区等做法。为解决跨社、跨行政区协作开展农田水利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中共中央开始考虑扩大农业生产合作社规模。1958年3月,中共中央在成都召开工作会议(简称成都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各地在实践中开始推进小社并成大社的工作。第二,从整个农村综合协调发展出发。1958年8月9日,毛泽东针对山东省历城县北园乡准备办大农场时说:“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结合在一起,便于领导。”①在这样的设想下,8月29日,中共中央在北戴河举行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对于人民公社的特点,有不同的概括。毛泽东的概括最为简练,即“一大二公”。1958年8月17日至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举行扩大会议,阐述了建立农村人民公社的初始目标,“把规模较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和改变成为规模较大的、工农商学兵合一的、乡社合一的、集体化程度更高的人民公社,是目前农村生产飞跃发展、农民觉悟迅速提高的必然趋势。人民公社是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和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一种最好的组织形式,并将发展成为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②这比较明确地阐明了人民公社的特点。
综观中共中央对农村人民公社的设想及其特点、体制调整及其实践,人民公社的特点主要有:在所有制上,针对人民公社建立初期实践中暴露出严重的刮“共产风”和平均主义等问题,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62年9月召开的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并一直延续到农村改革前;在社会结构上,实行工、农、商、学、兵结合;在乡村治理上,实行政社合一;在经营上,实行单一集体统一经营。
2.对人民公社改了什么。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是在坚持人民公社的前提下,对其修改完善之举。1983年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明确提出人民公社体制改革的方向,即“人民公社的体制,要从两方面进行改革。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③。可见,这里仍然是对人民公社的体制进行改革,并未明确提出“废除人民公社”。“废除人民公社”是一种事后概括。实际上,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改革开放,至十二届三中全会把改革重点转到以城市为重点,农村改革率先实现成功突破,其中核心是对人民公社实施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和政社分开的改革。基于这样的历史演进事实,“废除人民公社”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农村经济方面,废除的是作为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人民公社单一集体统一经营,而不是废除集体经济本身。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所追求的预期目标之一,是集体化程度比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更高。由此,作为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人民公社,实行统一经营的同时,取消了小规模自留地、小范围的自由市场、一些地区农民群众发明的包产到户等。如此,在集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下,单一集体统一经营成为改革开放前不可更改的方向。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家庭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实现了对人民公社单一集体统一经营的替代,可称废除。
然而,这种对集体经济经营形式的替代性改革,并不是对集体经济的废除。1983年中央1号文件在明确人民公社体制实行政社分开改革的同时,还明确指出:“人民公社原来的基本核算单位即生产队或大队,在实行联产承包以后,有的以统一经营为主,有的以分户经营为主。它们仍然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①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特别强调:“现有社队企业要继续完善生产责任制,加强群众的民主管理,办成名副其实的合作经济企业。在改革中,要严防财产损失和个人损公肥私。”②这些都明确了要坚持发展集体经济不动摇。邓小平在农业“两个飞跃”论断中提及的“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很显然是集体经济中的责任制,并且特别强调要坚持发展集体经济。2014年9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强调,要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③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始终坚定不移地要求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20世纪90年代起的一段时期内,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困难重重,是由于法人地位缺失、政策不平等而缺乏应有支持所致④,而不是“废除人民公社”的结果。近年来,受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影响,加之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实现了新的发展。
第二,在乡村治理方面,废除的是政社合一体制,而没有对通过集体积累促进经济与乡村基础设施、社区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实现机制加以废除。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的宏观体制前提外,还从实现工、农、商、学、兵结合的预期目标出发。然而,人民公社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以及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的要求相比,显然已不适应。为此,乡村治理体制发生重大改革。在乡级层面,推进乡社分设改革,在实践中渐进推开,改革较为彻底,到1985年基本完成。与此同时,在村级层面推行村民自治,实行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分设,形成党支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三驾马车”的治理结构。但在实践中,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和“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思维方式导致的认识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缺失,行政化的路径依赖及其相关因素仍然存在,不少地区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使得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分设经历反复,现今在不少地方仍没有分设。这种对政社合一的乡村治理体制的替代,也可称废除,但并不彻底。
然而,这并不是对人民公社构建的通过集体积累促进经济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社区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实现机制的废除。《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在目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⑤可见,自决定建立人民公社起,就明确了生产与社区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方向,并形成了通过集体积累促进经济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社区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实现机制。随着生产的发展,建设了乡村道路,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逐步发展起来,还建立了五保救济等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因为形成了这样一种集体积累机制,并在改革中得以传承,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后,在工业反哺农业、集体积累和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共同作用下,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新农村建设,才能够得以顺利推进。中共十八大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①现今,凡是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农村,都促进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相互协调,促进了经济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社区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再看“废除人民公社”是在什么样的语境下提出的。“废除人民公社”,无论是邓小平在农业“两个飞跃”论断中,还是纪念改革开放20周年之际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是从概括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就和明确改革发展方向角度提出来的,也都是以“废”、“立”的对应句式提出的。邓小平在提出农业“两个飞跃”论断时指出:“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农村改革已经走过二十年光辉历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废除人民公社,突破计划经济模式,初步构筑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②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除人民公社,确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全面放开农产品市场,取消农业税,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③
综合对建立人民公社的设想及其特点、改革实践中对人民公社改了什么、中央是在什么样的语境中提出“废除人民公社”,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出,改革开放以来废除的仅仅是具体的体制,即人民公社单一集体统一经营和政社合一体制,而不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废除,也不是对通过集体积累促进经济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社区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实现机制的废除。对“废除人民公社”内涵的理解,不能偏离这样一个历史本来。
二、历史地、辩证地认识“废除人民公社”的原因
废除政社合一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下单一集体统一经营,是因为农民缺乏积极性。农村改革的第一个突破口,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其第一动力来自农民。单一集体统一经营,因组织规模相对较大,以生产队为单元,即便是一些时候一些地方以作业组为单元组织集体劳动,但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使得评工计分和按工分分配的投入产出评定比较困难,导致农民的劳动投入与收益呈离散态势,按劳分配的原则难以体现,劳动投入得不到相应的回报,严重抑制农民的积极性,也就普遍发生了“搭便车”现象。④正因为如此,农民在改革开放前就开始探索解决这一问题,发明了包产到户。1978年末,安徽小岗村实行更为直接的包干到户,即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在经营上实行家庭承包,由此也相应地改变过去集体劳动方式,在分配上也由按工分分配,改为“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仅仅实行家庭承包这一改革,小岗村由不得温饱、靠救济生活,转变为不仅自给有余,还向国家交粮,全国农民也因此实现生产的快速发展而解决了温饱问题,自1983年起全国一些地区还发生卖粮难现象。
废除政社合一体制,是在实施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上层建筑的适应性改革。这一改革的第一动力也来自农民。198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率先成立村民委员会,由群众自我管理、自我办理自己的事务。1980年4月,四川省广汉县向阳乡在全国第一个用乡政府的牌子替代公社管理委员会的牌子。中共中央在总结基层经验的基础上,在1983年中央1号文件中提出实施政社分开改革的任务。实施这一改革的原因,是因为在政社合一体制下,集体和农民都没有经营自主权,缺乏活力,严重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单一集体统一经营和政社合一体制被废除,实质是对承担国家工业化战略使命但又不适应农业生产特点的体制的废除。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废除这一体制的深层次原因有:一方面,这一体制已经完成保障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历史使命。20世纪70年代末,相对独立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已经构建起来,工业可以依靠自我积累实现发展,对农业提供工业积累的依赖减弱,由此也就有了给农民更多自主生产经营权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服务国家工业化战略的政策下,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之间差距较大,这种结构性失衡的长期存在,日益影响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稳定。1978年12月10日,陈云在中央工作会议东北组发言时指出:“我们不能到处紧张,要先把农民这一头安稳下来。农民有了粮食,棉花、副食品、油、糖和其它经济作物就都好解决了。摆稳这一头,就是摆稳了大多数,七亿多人口稳定了,天下就大定了。”①正因为这样的历史背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并经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这样的重要指导思想,即:“确定农业政策和农村经济政策的首要出发点,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挥我国八亿农民的积极性。我们一定要在思想上加强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教育的同时,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离开一定的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任何阶级的任何积极性是不可能会自然产生的。我们的一切政策是否符合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就是要看这种政策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②经过这种城乡关系的调整,也就可以采取放活的政策,加之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认识由姓“资”向姓“社”的转变,也不再像改革开放之前那样将三次兴起的包产到户都加以取消,而是对农民创造的家庭承包经营和村民自治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简言之,改革开放初期与人民公社建立之际相比,社会生产力上升到一个新台阶,已经完成保障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历史使命,废除单一集体统一经营和政社合一体制的动力日益积累强大,改革也就水到渠成。
废除单一集体统一经营和政社合一体制,并不是因为一开始的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是错误的。相反,单家独户的小规模经营难以摆脱“贫困陷阱”,也不能支撑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实施。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采取的是“羊吃人”式的“圈地”办法。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中,中共中央从实施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大局出发,根据当时实际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在公有制基础上探索发展之路,探索出在农业生产力较落后的条件下承担养育工业的发展之路。单一集体统一经营和政社合一的体制,是实现“小马拉大车”的一种探索,是从实现农业、农村、农民现代化出发,可以比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更顺利地承担起向工业提供农产品原料和向城市居民提供农副产品,进而实现农业剩余向工业部门转移的使命。不仅如此,还可以更有效地把农民留在农村,在当时较低的农业生产水平下,减少供应城市农产品的压力。简言之,人民公社的兴起与废除,各有其历史条件,不能因为“废除人民公社”,而否定探索人民公社单一集体统一经营和政社合一体制的历史需求,甚至完全将其视为一种毫无必要的凭空推断。
人民公社自成立起,就有极其深刻的教训,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处理国家与农民利益关系,推动制度变迁中的政府与农民形成良性互动。人民公社的兴起与废除,前者主要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和政治推动,后者主要是自下而上的群众首创和总结推广。这一主导力量和路径,也反映了人民公社兴起与废除的原因,以及留下的深刻教训和启示。新中国成立初期,之所以要自上而下推动农业生产合作化及后来建立人民公社,是因为完全采取自愿和自下而上进行诱导性制度变迁,低价提供农产品原料和保障低成本、低消费推进工业化的政策难以顺利实施。改革开放之后,之所以自下而上一致推动“废除人民公社”,除了内部的单一集体统一经营和政社合一体制不利于调动农民积极性和缺乏动力的严重缺陷外,根本是因为在国家工业化取得重大进展的条件下,实行低价提供农产品和保障低成本、低消费的工业化政策的紧迫性没有20世纪50年代那么强烈,加之工农、城乡失衡不利于工业化和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增强经济活力,因而顺应农民的需求,自下而上地展开诱导性制度变迁。
三、不能因为“废除人民公社”而否定其历史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设想把人民公社发展成为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和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一种最好的组织形式的目标,显然是落空了。尽管如此,人民公社在保障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实施和促进农村建设等方面,实实在在地发挥了作用。然而,当前对人民公社作用的评说主要是负面的,甚至是全面否定。这是不客观的,应当从多层面进行考察。
农民发展层面。实现农民的现代化是建立人民公社的初衷之一。1957—1978年,农民事业有所发展:一方面,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提升、健康状况的改善、人均寿命的提高等都极为明显;另一方面,农民物质生活水平有所改善,但不够显著,人均纯收入由73元增加到133.6元,尽管全国粮食产量大幅度增加,但由于人口增长高达48.9%,农民人均粮食消费仍在低水平徘徊。到1978年,全国农村尚有2.5亿人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缓慢增长的原因有两点:第一,人民公社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样,担负起服务于实施国家工业化战略的使命,包括向工业提供低价农产品,使工业的发展有原料供给保障和因价格“剪刀差”而有利于完成原始积累,农民的物质利益没有得到保障;在农民的就业、产业发展上,低成本、低消费、低工资的工业化政策,以及相配套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实施,把绝大部分人口和劳动力留在农村,限制了农民就业和农村产业发展的空间。第二,正是由于要保障第一方面目标的实现,在组织制度上就要强化统一,农民的积极性严重受挫,即便是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农田水利、农业机械化、农用化学工业快速发展使得生产力水平明显提升,但其效力不能充分发挥出来。因为上述原因,在工业化快速发展下,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发展失衡,服务于国家工业化战略实施的单一集体统一经营和政社合一体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农民发展的问题日益突出,这是“废除人民公社”的根本原因所在。
农业和农村发展层面。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生产力水平实现了快速提升。一是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快速推进。与人民公社建立前的1957年相比,1978年,大江大河的治理和农田水利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全国有效灌溉面积由2733.9万公顷增加到4496.5万公顷;农业机械化快速推进,机械总动力由121万千瓦增加到11750万千瓦;农村用电量由1.4亿千瓦小时增加到253.1亿千瓦小时;开展了乡村道路、仓库、晒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加之农业科技的发展,全国粮食产量实现了大幅度增长,由1957年的19504.5万吨增加到1978年的30476.5万吨。二是农村社会事业快速发展,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都有明显进步。三是在集体积累下,社队企业的发展尽管经历曲折,但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为改革初期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和能够迅速探索中国特色的农村工业化、城镇化道路奠定了基础。乡镇企业成为农村改革“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收获”①,归功于中央的改革政策,部分也得益于社队企业的基础。农村的这些发展,在改革初期实施家庭承包为主的改革后,潜力迅速释放出来,而且对于当今的发展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还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建设取得的这些成效,是在农业剩余本身处于较低水平还要向工业提供积累、城乡二元财政体制即农村发展主要靠自身积累解决的情况下,依靠人民公社对农村资源的动员和整合来实现的,亦即来之不易,更显人民公社动员和整合资源促进生产力和社会事业发展上的积极作用。①如果没有人民公社,在当时农业养育工业政策下,农村生产力要实现如此快速的提升,是难以实现的。
国家工业化乃至整个现代化层面。人民公社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一个重要功能是服务于国家工业化战略,它与户籍制度、农产品统派购制度等共同作用,保障农业部门剩余向工业部门顺利转移。②据专家测算,改革开放前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呈扩大趋势:严瑞珍等测算1955—1978年扩大44.9%③;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业投入》总课题组认可有关部门测算的1954—1978年国家通过对农业不等价交换取得的资金为5100亿元④。正因为人民公社、农产品统派购制度、户籍管理制度的共同作用,使得中国在遭受西方国家封锁、只能靠自身努力而不能实行殖民政策来获取国外资源完成原始积累的情况下,成功地追赶发展,顺利和迅速推进国家工业化战略,到20世纪70年代末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⑤。可见,建立人民公社,作为突破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一种探索,在实现农业向工业提供积累和农产品原料,以及保障低消费、高积累,进而保障国家工业化快速推进上,实现了预期目标。综上所述,对于“废除人民公社”的认识应当还原到历史的本来,废除的是具体的体制,即不适应农业生产特点和生产力水平较低情况下的单一集体统一经营和政社合一体制,可简称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其实质是在农村组织体系上对计划经济体制的先行废除,而不是对集体经济、通过集体积累促进经济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社区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实现机制的废除。人民公社体制被废除,固然有其严重脱离生产力发展实际的一面,但人民公社的积极作用不能因此而埋没,否则,有失公允。即便今日,人民公社之后兴起发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推进产权制度和经营制度改革,担当起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经济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社区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功能。换言之,人民公社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极具特定功能性的组织——服务于保障国家工业化战略和在农业养育工业政策体系下推进农业和农村建设的组织。不能因为历史条件变化后人民公社体制被废除,而对人民公社的历史作用加以完全否定。否则,就是把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对立起来,就可能对集体经济加以否定,对通过集体积累促进经济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社区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实现机制加以否定。现今一些地区农村空心化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现象的发生,就是因为这些地区农村的集体经济没有发展起来,通过集体积累促进经济与基础设施建设、社区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机制没有得到传承。正视这些问题,回到历史地、辩证地认识人民公社及“废除人民公社”,就可以拨开由于在“废除人民公社”认识上的偏废所形成的雾障,有利于全面理解农业“两个飞跃”论断,在实践中更好地探索完善农业“两个飞跃”的实现形式。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5页。
[2]《人民日报》1958年8月13日。
[3]《人民日报》1958年9月1日。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58页。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编:《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71页。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编:《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21页。
[7]《人民日报》2014年9月30日。
[8]参见郑有贵:《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12年第5期。
[9]《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494页。
[10]《胡锦涛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628页。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980页。
[1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848页。
[13]参见郑有贵:《目标与路径——中国共产党“三农”理论与实践60年》,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9—82页。
[14]《陈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6页。
[1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1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8页。
[17]参见郑有贵:《目标与路径——中国共产党“三农”理论与实践60年》,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6—79页。
[18]参见郑有贵:《工业化视角的城乡二元结构评价探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3年第6期。
[19]严瑞珍、龚道广、周志祥、毕宝德:《中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对策》,《经济研究》1990年第2期。
[20]《农业投入》总课题组:《农业保护:现状、依据和政策建议》,《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
[21]叶剑英:《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197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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