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可以承包国有企业允许个人承包生产场地与生产设备并利用国有企业允许个人承包资质,进行产品生产么?

更新时间:2011-04-18 09:49
找法网官方整理导读: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出资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0月28日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作出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出资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0月28日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作出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33344 位律师在线1 分钟提问5 分钟内解答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相关知识推荐企业国有资产法1应当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并报国资委审批。
2董事长不得兼任监事,此违反公司的规定。
3公司拥有经营自主权 对各股东负责。找法网咨询助手官方当前在线立即咨询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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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  一人公司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能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根本区别。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1)人数:1人  (2)范围:自然人或法人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则 1.计划生育原则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生一胎);  (2)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绝孙)。 2.身份公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时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3.组织机构简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注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4.审计监督严格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法人人格否认规则适用特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A.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但该一人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B.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一人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D.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知识点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组织机构 1.权力机关(国资委)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执行机关(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经济组织”兼职。3.监督机关(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至少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注意】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A.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B.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合并事项C.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D.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知识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  (一)一般的股权转让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转让股东的通知义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同等条件的确定: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3)行权期间  ①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②通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  ③30日: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4)转让股东的反悔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5)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救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  【注意1】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注意2】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章程另有规定  《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奉行公司自治原则,允许公司章程对某些事项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在股东转让股权问题上,《公司法》就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表明,上述关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则只有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  (二)股权强制执行的规则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继承规则 1.直接继承: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2.优先购买权排除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股权转移的程序1.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完成转让。2.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因为章程的此项修改不是为了修改而修改,而是因“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必然导致的修改)。  【注意】股权的转让不属于公司的事项,属于股东的个人事项,因此无需股东会决议。【例题·单选题】(2019年)甲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是收到书面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股东赵某拟对外转让股权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欲行使优先购买权者,请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提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是(D)。A.自收到赵某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B.自收到赵某书面通知之日起80日内C.自收到赵某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D.自收到赵某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 知识点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态转化  (一)事项的表决 1.表决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2.表决要求:特别决议事项  (1)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债权债务的承受  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受。  (三)股本总额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例题·多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拟变更为乙股份有限公司,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CD)。A.甲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并获全体股东一致同意B.甲公司在变更为乙公司时,不得增加注册资本C.甲公司在变更为乙公司时,折合的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D.乙公司必须承担甲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
知识点 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1)公司应当依法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资产负债表  ②利润表  ③现金流量表  ④附注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验证和公示  (1)编制:由董事会负责编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2)审查验证:公司应当依法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注意】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3)公示  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提交股东。  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  ③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利润分配 1.利润分配顺序弥补亏损→缴纳所得税→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利润【注意1】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非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注意2】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注意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2.公积金  (1)盈余公积金  ①法定公积金(强制性):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注意】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标准: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②任意公积金(任意性):按照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注意】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没有强制性要求,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都由公司自行决定。  (2)资本公积金:因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如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转化而成的公积金。  【提示】资本公积金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3)公积金的用途:  ①弥补亏损  ②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③转增公司资本  【注意】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例题·单选题】(2016年)甲公司注册资本为700万元,公司当年税后利润300万元,法定公积金累计额310万元。公司无亏损。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当年度提取的法定公积金金额是(A)。A.30万元    B.40万元C.50万元    D.60万元
【例题·单选题】(2020年)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禁止使用公司资本公积金的情形是(B)。A.转增公司资本B.弥补公司亏损C.长期股权投资D.扩大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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