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了欠信用卡还不上怎么办怎么办?

导读:如果没有欠款的,那么可以直接到银行销户即可,如果有欠款的就会由直接亲属来进行偿还,持卡人生前有财产的一般就会由其财产来进行偿还,有遗产的就会由继承人来承担这笔欠款。一、信用卡本人死亡怎么办1、如果信用卡的用户死亡的,且信用卡的债务没有到期,可以直接到银行注销账户。持卡人死亡后,小额债务将终止,银行一般不再追讨;2、持卡人死亡之后,如果信用卡有欠款的应由直系亲属负责偿还,持卡人生前有财产,由其财产来偿还,如果有遗产,由遗产的继承人来还。二、人死亡信用卡注销流程是怎么样的1、确定法定继承人为代理人,将持卡人遗留的主卡、副卡交回发卡机构,提出注销申请,如果无法交回卡片的,应该出示书面说明;2、代理人自申请30日后,携带公证部门出具的法定继承人证明书、持卡人死亡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资料,到发卡机构办理销户手续即可。三、如果信用卡已经逾期了怎么办如果真的不慎遭遇信用卡逾期,建议通过采用如下4个办法进行补救:1、最好继续使用这张卡逾期后,最好的办法就是继续使用这张卡片,用新的正常的还款记录覆盖原有的负面记录,一般24个月后就会产生新的信用记录这样记录刷新后个人信贷等等都不会受到影响。2、千万不要跑路长期逾期,信用卡会利滚利并且还有高额滞纳金,如果跑路,银行会认定自己恶意透支,会报警。3、无力还款需及时说明如果因为失业或者疾病导致无力按时还款,在最后还款期限到来之前,陈述自己经济状况,申明自己并非恶意欠款,可以申请延迟还款和利息优惠。4、最好全额还款并说明如果由于平时的大意导致忘记还款,发现逾期后一定要尽快全额还款,最好是全额,因为全额还款后打电话给银行说明并非恶意欠款请求消除逾期记录胜算最大。信用卡本人死亡的就需要及时的到银行销户,如果有欠款的就需要先还清欠款之后才能销户,不会因持卡人死亡之后此债务就不再追究,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信用卡遇到逾期的不仅要承担高额利息,而且也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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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兵团长安网2021-07-26 10:42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后突然去世,借款人的配偶既未签名,事后也没有追认,且表示并不知情,那这笔借款应该由谁承担还款责任呢?这关键要看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情】石河子市民李女士与王东是一对80后夫妻,两人于2014年6月结婚。2021年1月1日,丈夫王东向朋友陈兴借款46万元,王东给陈兴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陈兴肆拾陆万元整,还款日期2021年3月31号。”当天,陈兴即向李女士具有短信提示功能的公务卡转账40万元。2021年2月,王东不幸突发疾病去世。陈兴于2021年3月、4月联系李女士要求还款。经多次索要未果,陈兴于2021年5月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女士还款40万元和借款期间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裁判】李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陈兴借款40万元,并支付2021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被告收到判决后未提起上诉。【法官说法】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罗敏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关于李女士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王东向陈兴实际借款40万元,欠条是由李女士已故的丈夫王东出具,李女士既未签名,后期亦未进行追认,并表示对借款不知情;涉案债务金额为40万元,数额较大,一般不可能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陈兴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该笔款项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貌似该笔借款与李女士无关。然而,陈兴在向王东交付借款时将借款打入了李女士的公务卡中。公务卡为信用卡,具有短信提示功能。法院认为公务卡系李女士所在单位为员工统一办理,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并具有短信提示功能,可见被告李女士对该借款知情,并在收到款项后未向原告提出异议,可见对其丈夫王东的借款行为表示同意,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期限届满,王东已于2021年2月死亡,王东与李女士未偿还借款,陈兴要求李女士返还借款4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李女士辩解对王东的借款不知情,明显与事实相悖,且李女士未举证证实陈兴与王东约定本案中的借款为王东的个人债务,故法院对李女士的辩解不予采信。关于是否支付利息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本案中,因王东与陈兴在欠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对陈兴要求李女士支付借款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王东在欠条上承诺于2021年3月31日还款,但借款期限届满却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故应当支付2021年4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作者:】 【编辑:匡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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