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工作调动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到另外一个省了,当时只是...

养老保险何时全国“漫游”?新政酝酿“双转移”
作者:郭晋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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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到哪里就把养老保险带到哪里,也许并不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事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在着手制定社会保险跨省接续转移办法,其中,对于养老保险制度,酝酿中的新政可能会倾向于采取转移部分统筹资金的做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上月中旬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该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并在下半年的工作任务中特别指出,将尽快出台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今年两会时也明确指出,今年内这个办法就可能成熟出台。
  转移统筹资金
  一位接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透露,正在酝酿中的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办法倾向于采取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双转移”的方案,即劳动者从输出地转向输入地时,把个人所缴纳的全部个人账户资金以及单位所缴纳的社会统筹的一大部分都转入流入地。
  这对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来说是一个突破。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称“城保”)规定,城镇职工转移时只能带走个人账户,而单位为其缴纳的保险费作为社会统筹不能转移。
  按照目前的费率,城镇职工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占到缴费大头的单位缴费不能随着劳动者转移,这导致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陷入了困境:各地只愿转出不愿转入。因为对于流入地来说,职工所带来的个人账户资金根本不足以支付养老费用。
  这位人士表示,转移一部分或者是大部分社会统筹资金,制定一个输入地和输出地都能接受的比例,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这样也就使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成为了可能。
  单位为职工所缴纳的社会统筹主要是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用于职工未来养老,二是承担制度转型的历史债务。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德文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只要合理测算出一个比例,把属于职工养老的那部分统筹由职工带到输入地,把剩下的留在当地,这样就既不会损害职工的权益,又调动起了输入地的积极性,从而解决了转移接续的问题。
  王德文还认为,社会统筹虽然由职工带走,但不计入职工的个人账户,而是应纳入输入地的社会统筹中,这样不管职工是输入还是输出,他的权益都不会受到影响。
  上述人士还透露,酝酿中的这一办法也是一套过渡性的政策。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的根本原因在于养老保险基金没有实现全国统筹,一旦能够全国统筹,这个办法也就不需要了。
  目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如个人缴费比例不一、保障水平不一。“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尽快提高统筹层次,但从现实的情况来看,难度很大,需要中央层面下决心。”这位人士说。
  建立全国性的社保权益结算平台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险系主任褚福灵曾经参加过政府组织的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征求意见的会议,他对本报表示,征求意见时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分段计发”的后支付形式,即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退休地发放;二是“钱随人走”,转移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但无论最后采取哪一种思路,都需要对社保权益进行结算。
  “相对而言,现在社保经办机构结算方式比较简单,社保跨省可流动之后,结算将是个庞大的工程。”褚福灵说,一旦可转移的养老保险成为现实,那就需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社保权益结算平台,专门对基金进行结算。他的建议是设立社会保障银行。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还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各地的社保缴费信息没有联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投入巨资建立“金保工程”来改变这一现实。金保工程是国家12项重大信息管理工程之一,它的重大意义在于建成之后,每个进入到社保体系的人将拥有相随终生的社会保险号码,这个账户记录参保人的缴费情况,这将为异地转移提供信息基础。  但专家也认为,金保工程只是一个技术问题,相对于制度障碍来说,技术问题是次要的。褚福灵表示,如果制度设计是可转移的,劳动者只要拿一个小账本也可以进行转移。
  浙江:10月起实现养老保险省内自由转移
  宗新建
  浙江省养老保险改革迈出重要一步。昨天,《第一财经日报》从浙江有关部门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浙江省职工养老保险将实现省内自由转移――职工从一个城市“跳槽”到另一个城市,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无障碍”随身带走。浙江大学劳动保障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秘书长苏振华评价称,此举标志着浙江养老保险改革已经走在全国前列。
  账户资金省内无限制转移
  根据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此前表决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浙江省对于养老保险自由流转将不设置任何条件――上述“决定”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该“新规”定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针对养老保险流转问题,原有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曾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
  根据相关规定,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个部分,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转移时,职工只能转移个人账户内的社保资金,统筹账户内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则被留在了工作所在地。
  上述规定导致了一些“潜规则”的产生,即由于统筹地区对基金平衡承担保底责任,为减轻本地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一些发达地区往往不愿意其他欠发达地区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地,甚至有些地方对年龄较大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也设置了限制条件。
  “现在自由流转条件已经成熟,浙江此番改革是明智之举。”苏振华称,养老保险在理论上应该是全国统筹,至少应该是全省统筹,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地区平衡、财政分割等问题无法解决,养老保险一直无法实现自由流转,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职工的权利,也限制了人才的合理流动。
  财政实力是关键
  苏振华认为,对于浙江来说,财政比较富裕,各地区都已经有足够的条件来支撑养老保险的自由流转,且政府对此类民生问题非常重视,“只要在财政上协调好,全省统筹就不是问题”。
  苏振华同时表示,按照浙江的财力,浙江也已具备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条件,目前该省个人账户应该已经做实。据本报记者从该省劳动保障部门了解的数据,截至2007年底,该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604亿元,支付能力达到28个月。
  早在2006年9月份,浙江就宣布启动新一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其中,做实个人账户成为是次改革的重点,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再是空账,个人账户基金也完全根据个人缴费多少来确定。当时,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黄亚萍对本报记者表示,根据该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和当期收入情况以及财力状况分析,浙江当时已具备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条件。
  根据当时测算,浙江若按8%比例全额做实个人账户,一年需资金72.7亿元;按5%比例做实,一年需资金45亿元;按3%比例做实,需27亿元。基于此,黄亚萍透露,浙江“从日起启动做实个人账户”,并规定2005年底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5%,今后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按8%的比例一步做实;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新华社报道称,在社会保障全国范围内跨省接续实施之前,长三角地区已经着手探索区域内“社保一卡通”。不少专家均表示,长三角地区有需求也有条件在全国首先实现社保卡的互通互用。
   (第一财经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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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省内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05年6月在苏州昆山工作 至2010年4月( 一直由单位帮我们交养老保险)2011年4月 辞职 回 盐城建湖 老家~!至今 养老保险未交
先 如何办理??想在盐城建湖 继续 交养老保险 须办理 什么 材料? 现在持有 当时发放的 养老保险本子 (红色 )和就业登记本子(绿色) 和 一些 用工合同 请问 凭这些 材料 能再当地办理么???
提问者采纳
  你需要做的是:如果在盐城有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到劳动局开具接收函,你可凭此函去昆山办理转出手续,再凭转出手续到盐城接续就行了。如果你是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到劳动局开具接收函,同样办理。以上两种情况的前提是,你必须在盐城建立养老保险帐户,否则无法转入。  当然,转入的仅仅是养老保险,其它保险不能转入,只能到昆山一次性处理(领取失业金,退出医保卡中的钱)。  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为规范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与流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在最后一个转入地办理退休时,必须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符合当地政府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并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与调入或引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二)户籍在转入地并实际居住的,与转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三、进城务工参保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异地重新就业的,应转移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无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应同时将其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军队或重新转回地方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外省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照本办法办理。  七、参保人员在转入地退休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  八、企业成建制转移和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今天 我 家里人 去 劳动局 问了 非要 昆山 方 开具
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凭证········这、又是 什么 意思····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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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国务院是否有一个187号文件规定跨省养老保险不能转吗?我是一名教师,跨省调动已一年半了没转过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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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暂时还是不能转的,不过跨省转肯定是趋势,以后肯定可以,具体什么时候,谁也说不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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