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办理和转移

辞职后,社会保险的异地转移如何办理
发布者:daix&&&&&来源:网络转载
  最近有网友在我们希财网的保险交流群里问客服小希:“小希,本人在外地工作好几年了,现在想要回老家发展,买了多年的怎么办呢?社保的转移手续怎么办?麻烦吗?”对于这个问题,相信有很多外出打工的朋友们应该都有这样的疑问,那我们就以广东东莞为例给大家说说社保的转移流程是怎么样的吧!  广东省内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都可以办理省内转移。  跨省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入: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的且已经在我市参保的;  (3)经组织批准调动且已经在东莞市参保的;  (4)参保人的待遇领取地为东莞市的。  转移流程只需两步  1、打印参保凭证  参保人需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参保缴费凭证》一份;凭证打印可以代办,代办人须提供委托书和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代办人及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  2、申请转移  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者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好消息:为了更好满足保民的购保需求,上线了!& &&  拓展阅读        希财网()是专业的投融资及理财产品导购平台。网站汇聚了丰富的保险产品,p2p、贷款及众筹产品,还有各类金融资讯。需要了解和购买保险的朋友欢迎前往,为你量身打造看得见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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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2015养老金改革最新消息:如何办理异地转移
2015养老金改革最新消息:如何办理异地转移
  养老金异地转移如何办理?养老金异地领取可以不?  异地缴纳养老保险应注意哪些  异地缴纳养老保险应注意的事项是:现在社会保险可以统筹合并,在某一地区连续缴纳保险15年以上,就可以选择的当地办理退休?养老。如果多地区都有缴纳保险,比较多的情况是达到退休年龄时,把各地的保险合并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然后在原户籍所在地(一般就是常住的老家所在地)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一、尽管累计缴费年限在10年或15年以上,并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能够享受养老金待遇,但是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今后的养老金也就越多,反之则少。  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养老金如何异地领取呢?  需要提醒的是,每家银行对于异地领取养老金的政策不同。经社保局经办人员签署同意意见后,申请人可携带“异地取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异地取款手续。手续办好后次月生效,即手续办理完成后下个月可在异地免手续费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可以拨打社保电话12333咨询。  养老金异地领取如何认定  2004年6月实施的《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中阐明: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特别是在向异地居住人员发放养老金过程中,冒领问题时有发生。为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决定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协助认证工作。  一般情况下,异地退休人员每年至少认定一次。认定程序是:养老关系地发出慰问信及《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当事人接到表格后,去居住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中心审核认定。完成认定后,将其中一联交给办事部门存档备案,另外一份寄给当地养老关系管理部门,之后养老关系部门发放养老金。如果当地收不到表格,会向退休人员发函催办认证手续,继续办理。  上述流转过程中,如果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退休人员不能及时拿到养老金。由于历史原因,异地养老金领取并非个案,相当一部分人支内、支边、支疆回沪后,都是异地发放领取。职能部门若能对流程进行优化,则能惠及更多市民。比如,可实现公函对接,抑或实现后台电子化流转,各地之间打通互相审核及认证渠道等。同时,对行动不便的年迈体弱或患病人员,是否可以视频审核,以方便退休人员。  异地取现部分免费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消息,今年8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个人基本养老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部分免收本行异地取款手续费。而前2笔中每笔超过2500元的部分,以及第3笔之后的金额可收本行异地取现手续费。调整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5000元以内的,分两次提取每次2500元,可免除同行异地手续费;而支取第3笔金额的养老金或者前两笔中超出2500元的部分将按异地取现收取1%的手续费,最低2元,最高50元。新政执行后,居民同行异地取养老金,每月最高可免50元手续费,一年能省600元,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对于退休后,来海南养老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来说,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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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京市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流程
最新北京市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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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新政策出台,虽然给广大市民跨省就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带来了便利。但不少就业人员对于养老保险转移政策还不是很清楚,现在就跟随卡宝宝小编一起来了解北京市养老保险的转移程序吧!
养老保险转移新政策出台,虽然给广大市民跨省就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带来了便利。但不少就业人员对于养老保险转移政策还不是很清楚,现在就跟随卡宝宝小编一起来了解北京市养老保险的转移程序吧!
一、北京市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受理机构】:北京社保局其各区社保机构
【办理时间】:每月5-25日(周六日法定节假日休息)
【咨询电话】:010-12333
【北京养老保险转移条件】:跨省就业人员,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养老保险跨省转入:
△转入所需资料:
1. 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2.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 流动人员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地为北京市);
5. 批准调动批件(经我市区/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
△转入办理手续:
1. 北京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费;
2. 审核通过,生成并打印《联系函》;
3. 依据外阜转入的《信息表》统筹基金转移额及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对已录入的转移收入收款进行编辑明细,并进行审核后签字确认;
4. 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收到财务部门签字确认的《信息表》后,录入《信息表》。
三、养老保险跨省转出:
转出所需资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转出办理手续:
1. 用人单位提交经单位确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2. 社保经办机构对存在欠费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告知书》办理“转外省申请中断”业务;
3. 对符合条件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且录入《联系函》,生成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邮寄。
卡宝宝小编提醒您,以上是养老保险跨省转入和转出的办理手续和应该准备的资料,如有疑问可到北京市当地社保局咨询,或者拨打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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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2015山东省内养老保险转移怎么办理?欢迎光临,这里是语录频道!位置:>>2015山东省内养老保险转移怎么办理?本文目录
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规定退休人员可在参保满10年地区领养老金,各地都不满10年在户籍地领;单位缴费可跨省转移12%;禁止退保。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单位缴费按照缴费基数12%转移,共计45个工作日办妥转移手续,同时规定参保人不得退保。
解读1 办理要花多久?
45个工作日办完
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有关负责人表示,转移手续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解读2 资金如何转移?
企业缴费转走12%
《暂行办法》明确,资金转移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而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实行部分转移,即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解读3 是否能够退保?
今后参保不得退
在昨日的转移接续办法中有一个信息非常重要,不得退保,它意味着,目前普遍存在农民工的“退保”现象有可能一去不复返。通知这样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那么,没有达到领取条件的怎么办,会不会其缴纳的养老金就烂在账户里取不出来了?不用担心,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三审,其中规定,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者,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达到退休年龄,但同时又没有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从中可以判断的一个信号是,国家希望今后每一个人都能够通过各种方式领到养老金,真正达到“老有所养”。山东如何办理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手续?沙发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山东省参保人员将真正实现“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记者从我市社保部门获悉,我市日前已正式转发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明确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及省内跨市流动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及待遇领取规定。
今后,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外,还将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数额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2%计算确定,以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负担。
不过,对于在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的,将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
如何转移关系
根据实施办法,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4050”可转到户籍所在地
办法规定,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从省外返回本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与户籍所在地属于不同的市,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就业地。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同时在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就业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其在省内再次跨市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农民工关系也可转
《实施办法》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办法,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待遇领取有规定
办法规定,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山东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山东省。
山东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非山东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希望本文2015山东省内养老保险转移怎么办理?能解决您的问题。请记住我们的网址:《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板凳鲁人社办发〔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精神,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和省内跨市(设区的市,含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后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 全省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进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数据信息交换。在信息系统建立前,暂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可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但同时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四条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后,先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再按本规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五条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5、具有我省户籍的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返回我省就业以及在外省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且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省,按照鲁政办发[2010]50号文件有关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业务经办
1、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核对相关信息。
2、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对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办理补缴手续。参保人员自愿放弃补缴的,需写出书面申请,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欠费期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3、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减员(中断、暂停缴费)手续,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4、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 15个工作日内向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同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终止转出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业务经办
1、审核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明、与新单位建立的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核对信息无误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参保缴费凭证》。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应协助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3、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按照国办发[2009]66号和鲁政办发[2010]50号等文件规定确认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发出。
4、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八条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缴费账户”)的管理
(一)临时缴费账户的建立
1、按照国办发[2009]66号和鲁政办发[2010]50号等文件规定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第一项办理参保登记。
2、需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应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附件5,以下简称《通知书》)。
3、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发来的《通知书》后,为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识。
(二)临时缴费账户的转移
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流动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1、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办理账户转移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以下简称“临时建账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附件6)。
2、临时建账地经办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附件7,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3、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经办机构。
4、临时建账地经办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按照本规程第六条第四项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5、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三)临时缴费账户的终止
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死亡的,本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领人”)办理一次性领取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手续。
临时建账地经办机构受理申领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一次性支付参保人员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缴费账户其余资金并入当地统筹基金,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第九条 本规程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程由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解释。2015山东省内养老保险转移怎么办理?的相关栏目网友推荐的经典语句最新发布的语录最新发布的帖子本文相关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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