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车,维修期间,产生的另外济南租车费用用,能在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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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有义务对被保险人提出的问题或注意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时,应该:
1.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在预期或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中的指定驾驶人在保障凭证列明的区域范围及保险期间内,因使用租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保险凭证中列明的租用车辆视为第三者财产。针对此项第三者财产的责任范围如下:
(一)租用车辆损失或全车盗抢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使用租用车辆的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租用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付车辆维修费用,赔付金额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低者:租用车辆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时的实际价值或50万元人民币。如租用车辆的实际价值超过50万元人民币,无论是否全损,本保险单均按照50万元人民币与租用车辆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
①碰撞,无论事故责任方是否为被保险人。
②火灾,爆炸、自燃;
③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
④遭到恶意损坏或破坏;
⑤暴雨、雷击、洪水或其他水灾在内的不可抗力损坏;
⑥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①保险人判定租用车辆受损程度严重,导致维修成本过高或维修后无法安全行驶或租用车辆丢失;保险人将按租用车辆在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保留受损租用车辆并获得受损租用车辆残值,并要求受益人签署根据转移车辆所有权的要求需要签署的所有相关文件和表格。
②保险人有权自行选择残值代理商或受损车辆收购商。
2. 因第三方对租用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受益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受益人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但受益人及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受益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3. 玻璃险,即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只有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予以赔付。挡风玻璃或其他玻璃嵌板(包括车窗与天窗)刮伤而进行的更换或维修费用不在保险人的赔付范围内。
4. 如果因本保险合同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车辆损坏或损失情况导致租用车辆无法行驶,保险人将赔付将车辆托运至离损坏发生地最近的维修厂所需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提供道路救援服务。
(二)第三者人身伤害或死亡
机动车辆第三者保险将承担100万元人民币的赔付责任,其中包括所有费用
1、人身伤害或死亡————第三者人身伤害或死亡如果被保险人在使用租用车辆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伤亡,被保险人因此类事故而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均在本保险合同保险保障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上下租用车辆时造成的第三者伤亡引起的法定赔偿责任也在本保险合同保险保障范围内。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关于具体保险合同项下同意赔付的利益、费用和支出的全部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产生的、或以其名义产生的全部其他费用与开支。
2、他人财产损失————第三者财产损失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将承担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赔偿限额内的赔付责任,其中包括所有费用。
① 被保险人在使用租用车辆过程中,由于碰撞导致他人财产受损;
② 租用车辆乘客在上下车时造成他人财产受损。
3、诉讼费————刑事诉讼费
如果发生的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或重伤,且在本保险合同保险保障范围内,保险人可完全自行决
定安排代理律师,并/或支付全额或部分的合理诉讼费与/或开支,以便为被保险人提供辩护或代理,以应对向被保险人提起的任何刑事诉讼。
如果被保险人决定自行委派律师进行辩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须事先就全部诉讼费及/或开支达成一致。如果保险人同意支付此类诉讼费与/或开支,保险人将告知投保人具体的援助范围。
保险人对此项责任的最高赔付为15000人民币。如果被保险人被指控或被判定为鲁莽驾驶、危险驾驶、因鲁莽或危险驾驶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谋杀等罪名,则为被保险人提供辩护的诉讼费与/或开支不在本保险合同赔付责任范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返还之前已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名义下支付的诉讼费及/或开支
车上人员座位险:赔偿限额1万/人,含五个座位。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每次事故: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事故。
三、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5、故意隐瞒驾驶资格;
6、驾驶员未获得平台认证。
7、租客在租用期间使用租用车辆进行竞赛、测试、展览,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吊装、拖带、运输;
8.改变租用车辆的使用性质
9.使用过程中导致车辆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轮胎、轮铜、轮毅罩单独损坏均不属于保险责任。
10.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11.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1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的事故责任免除
13.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14.无驾驶人时自行滑落或无驾驶人时被遥控启动造成的任何损失
15.正常行驶时车门没关或正在关造成的车上人员伤亡(车上人员责任险)
16.因租客过错造成的车辆非事故类损失
17.未经报案定损直接修车的
(三)被租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租用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5、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6、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8、全车被盗抢索赔时原配车钥匙不全免赔3%
9、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
10、加装件或者改装件损失
11、未经报案定损直接修车的
12、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出险的
(四)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2.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不明原因产生火灾;保险责任第五条第2款中未列名的其他使用性质的车辆的自燃;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3.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
4.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5.人为故意损坏或破坏
6.保险机动车正常行驶时车门没有完全闭合或车门闭合过程中;
7.车上人员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行为;
8.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9.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10.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1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12.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13.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14.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其内在机械或电器故障引起的自身损失;
15.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
16.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17.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18.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
19.以下财产灭失或损失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
1)车内或车上的任何物品,无论物主是谁;
2)驾驶员在使用租用车辆时,因发生任何事故而致受损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
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0.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人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足赔偿:
1)天窗玻璃单独受损绝对免赔30%
2)本车停放受损绝对免赔30%
3)三者逃逸,无第三方绝对免赔30%
4)车辆存在旧损部位受损,扣旧损赔偿;
5)高空坠物造成车辆受损绝对免赔30%
6)油漆划痕单独受损限额2000元内免赔20%
7)超载行驶绝对免赔15%
四.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一)保险金额
日租金=<500元:
1) 且指定驾驶人驾龄>=24个月,保险费用=租金x 20%(保费最低20元);
2) 且指定驾驶人驾龄<24个月,保险费用=租金x 30%(保费最低20元);
日租金>500元:
1) 且指定驾驶人驾龄>=24个月,保险费用=租金x 15%;
2) 且指定驾驶人驾龄<24个月,保险费用=租金x 20%。
(二)保险期间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租赁关系的发起至结束,以还车时间为准。
如租用人需申请延迟还车,需提前告知保险人做延期服务。
(三)赔偿处理
1. 保险机动车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障凭证;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4)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伤残的,还应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费用清单、修理发票等;
6)有关的法律文书(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2)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3)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4)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4.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5.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1)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保险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2)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以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机动车,按实际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4)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指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按使用年限折旧计算后的价格。
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 出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 x (0.85 的 n次方)
注:n为使用年数,不足1年时n为1,超过1年的去尾数取整。
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的价值及处理方式由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五.保险人义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赔偿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保险人应及时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六.保险合同术语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指定驾驶人】是指获得保险人允许的,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
【碰撞】是指保险机动车及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车体以外的固态物体的意外直接撞击。
【倾覆】是指保险机动车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火灾】是指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爆炸】是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的现象。但保险机动车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导致发动机本身发生爆炸或爆裂,以及轮胎爆炸导致轮胎本身损坏,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指的爆炸。
【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
【自燃】是指保险机动车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载运的货物自身、机动车运转摩擦等原因造成的起火燃烧。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玻璃单独破碎】是指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被保车辆只有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不包括车灯、车镜玻璃)出现破损的情况。
【单独车身油漆划痕】车身单独划痕是汽车表面的漆被硬物品划伤导致车身油漆剥落而发生的损失形态
【单方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推定全损】当保险机动车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预计达到或超过出险时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80%时,视为保险机动车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赔偿。
【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施救费用】是指为保护、施救保险机动车而支出的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或当地行业标准的费用。
【新增设备】是指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
【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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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租期在15天以内的单次订单,租车保证金以信用卡预授权(冻结信用卡金额)、银行卡消费方式支付。租期在15天以上的单次订单,租车保证金以银行卡消费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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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客户以借记卡预授权形式支付租车保证金或违章押金,到期后银行不予自动解冻的,须由客户主动联系一嗨租车,由一嗨租车核实后发函至银行解冻该笔预授权,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等)均由客户本人承担。
信用卡托收
当我们的工作人员对持卡人在POS机上进行预授权交易后,举例:预授权600元,这时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中有600元被冻结,但我公司并没有真正收取这 600元, 当客户产生罚单后(假定为200元),我们将采用银行托收的方式收取200元,另外400元将由持卡人的发卡行在各银行规定的预授权解冻期限到期后自动解冻。
信用卡解冻
信用卡预授权会在一定时间之后自动解冻,时间的长短根据各个银行的规定稍有不同, 详细见下表,您可以致电您的信用卡发卡银行咨询详细的规定:
自动解除预授权天数
深圳发展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客户未按《一嗨租车单》约定时间归还车辆,则视为客户违约。须按照双方约定向一嗨租车足额缴付超期租金,超期租金标准为:超期4小时内归还车辆按照超时费单价×时间收取。超期4小时以上归还车辆,非法定节假日周一至周四按照同类型车辆租赁价格的150%收取超期日租金;非法定节假日周五至周日200%收取超期日租金;法定节假日按照300%收取超期日租金。
《一嗨租车单》中约定超期租金仅包含车辆租金,不包含保险费、GPS费用等附加费用,一嗨租车向客户追偿超期租赁费用时可以另行计算保险费用、GPS费用等附加费用。
客户交接车辆时应与一嗨租车共同对燃油验收确认,还车时应保持与取车时同等油量。如还车时油量超过取车时油量,一嗨租车依照市场当期油价退还油量差额部分的燃油费;如油量不足,客户须按市场当期油价补足油量差额部分的燃油费并加付加油服务费,加油服务费以一嗨租车单为准。如取还车油量差额不足油箱容量八分之一的,一嗨租车不加收加油服务费。
取还车油箱差额
1/8~1/4以内油箱容量
1/4油箱容量×市场当期油价+加油服务费
1/4~3/8以内油箱容量
3/8油箱容量×市场当期油价+加油服务费
3/8~1/2以内油箱容量
1/2油箱容量×市场当期油价+加油服务费
1/2~5/8以内油箱容量
5/8油箱容量×市场当期油价+加油服务费
5/8~3/4以内油箱容量
3/4油箱容量×市场当期油价+加油服务费
3/4~7/8以内油箱容量
7/8油箱容量×市场当期油价+加油服务费
多于7/8以上油箱容量
油箱容量×市场当期油价+加油服务费
停运损失费
因事故(含保险理赔范围内的事故)、客户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故障或证照遗失等影响车辆正常营运的,客户须按照以下约定赔付一嗨租车经营损失。
a.经营损失计算方式:《一嗨租车单》上载明的租赁价格×停运天数。车辆停运天数及损失核定按以下标准预计:
停运天数预计
车辆能正常行驶的情况
不需钣金喷漆的损坏
需钣金喷漆
由一嗨租车门店工作人员界定事故级别,核定停运损失。
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情况
损坏严重,不能正常行驶
证照遗失,不能合法上路行驶
实际扣押天数
不低于30天
由门店工作人员和4S店专业人士或保险公司定损员共同界定事故级别,核定停运损失。
同时具备前述情形两种及以上的,天数可累加计算;如发生车辆外体损伤,需钣金喷漆且需换件的,停运天数按“2+1=3”天计算。
b.客户应先行根据一嗨租车门店员工核定的经营损失支付足额押金,并办理其他费用的结算手续。车辆修理完成或证照补办完毕后,如实际修理天数或证照补办天数多于上表所述预计天数,一嗨租车根据实际停运天数与客户结算经营损失。
&&& 用户在还车时需使用信用卡、借记卡刷取违章押金预授权,作为车辆租用期间交通违章的保证金。
&&& 刷取借记卡的实际冻结金额为115%,如交易1000元预授权,实际卡内冻结1150元。目前一嗨支持除建设银行外所有中国国内发行的借记卡,预授权到期
将由发卡银行自动为您解冻,具体每家银行解冻准确时间见下表
自动解除预授权天数
深圳发展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 客户应为车辆租赁期间产生的违章承担法律责任(无论该等违章是否由客户本人造成),并应主动予以处理。违章以一嗨租车在各地交警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各地交
管部门及相关网站等)查实的记录为准。
&&& A. 一嗨租车在查询或收到客户未处理罚单后,有权直接予以处理或以短信、邮件方式通知客户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处理。客户收到一嗨租车的违章处理通知后,①可在规
定期限内,自行前往交管部门处理罚单事宜;②委托一嗨租车代为处理。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视为客户自愿委托一嗨租车代为处理。
&&& B. 如一嗨租车直接或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处理罚单的,客户须支付以下费用:①违章罚款;②违章代办服务费;③违章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根据违章情节的严重程度衡
量,具体衡量标准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记分分值为参照。
&&& C. 一嗨租车在客户支付的交通违章押金中扣除以上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如押金或客户在一嗨租车处预存的款项不足的,客户同意一嗨租车自行或通过第三方机构、客
户发卡机构或其他合法方式,从客户银行卡、消费储值卡及其他任何支付款项中直接扣划,或客户自行将其汇至一嗨租车指定账户:
帐户名: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帐号:810993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华山路支行。
&&& D. 如客户在承租车辆期间因酒后驾车、醉酒驾车被主管部门罚款、查扣车辆或拘押的;因酒后驾车等原因造成事故的;利用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的;擅自抵押、转卖车辆
损害一嗨租车利益的,一嗨有权永久取消客户的一嗨会员资格。
&&& E. 如果客户前次使用一嗨租车的交通违章押金尚未退还且余额能够足额支付本次交通违章押金的,本次租车不再另行收取。如不能足额支付,客户须补足相应差额。由
于城市交通安全信息网通常在电子罚单后一定时间才在网上公布,故还车后合理期限内若无交通违章罚单或电子警察罚单,押金将退还客户。如在所有租车过程中客 户有任意一次租赁费用或违章尚未结清的,一嗨租车从交通违章押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后返还。退还费用不视为一嗨租车认可客户于租期内未产生交通违章情况。如一
嗨租车在客户归还车辆后查实客户有未处理罚单,有权通知客户限期处理或直接予以处理并从客户未结款项中扣除(收取)相关费用。客户实际取还车时间、车辆状 况以《一嗨验车单》为准。
保险理赔范围外事故车辆维修,除误工费外,客户还需向一嗨租车支付相应的车辆维修费用。
维修费收取标准:维修费收取,由门店人员参照4S店收取标准,请客户还车时预先支付,待实际维修费用确定后多退少补。
客户如对预付维修费用的内容或额度存有异议,可经门店人员确认后,自行到指定4S店维修,车辆维修完毕后交还门店,并持4S店维修发票与一嗨租车进行租车费用结算。
贬值损失费
车辆在租赁期间因事故(包含保险理赔范围内的事故)、客户操作不当等遭受严重损坏,且损失额达到或超过5000元的(含车辆保修在内),客户应支付相当于定损金额20%的贬值损失。
物品损失费
&&&&a.车辆GPS、儿童座椅等增值车载设备损坏或遗失,客户须向一嗨租车进行赔付,具体金额详见《一嗨租车单》。
&&&&b.本车证照及车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轮胎、变速箱、反光镜、收音机、车钥匙、油盖、车轮盖等车辆部件或灭火器、千斤顶、工具包、脚垫、烟缸、行驶证、交强险标志、绿色环保标志、年检标志等。附带设备、相关证件的损坏或遗失,客户应当依据租车当地该车品牌4S店的维修出售价格或实际补办所需费用向一嗨租车进行赔偿。
&&&&c.如车内设施产生污渍,客户须支付清洁费用。如污渍无法清洁的,客户应当依据租车当地该车品牌4S店的出售价格或实际购置所需费用向一嗨租车进行赔偿。污渍及车身损伤标准,均以一嗨租车验车尺中规定为准。
如客户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一嗨租车将以合理方式进行催收;且客户应当每日支付相当于应付而未付费用的千分之三作为滞纳金至所有费用结清之日止。
将由双方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协商处理。
指清洁费,车辆保养,单据制作费,人员服务费等。
原定租期内,如果客户需要续租车辆,请提前24小时致电一嗨客服:
全国预订热线:021-,全国服务热线:400-888-6608申请续租。还有网上续租的方式,网上续租每个订单只可续租一次,每次不能超过1天,续租成功与否视车辆调配情况决定。
若超过原定租期时限3天以上(不包括3天)或连续第二次续租,客户需要在原定用车时间结束前提前6小时亲自光临一嗨租车全国任意门店或全国任意分公司结算 原定租期内用车费用,并重新办理租赁手续,否则一嗨租车有权根据车辆预订状况或其他原因拒绝客户的续租要求。
超期租赁:
客户未按《一嗨租车单》约定时间归还车辆,则视为客户违约。须按照双方约定向一嗨租车足额缴付超期租金,超期租金标准为:超期4小时内归还车辆按照超时费单价×时间收取。超期4小时以上归还车辆,非法定节假日周一至周四按照同类型车辆租赁价格的150%收取超期日租金;非法定节假日周五至周日200%收取超期日租金;法定节假日按照300%收取超期日租金。《一嗨租车单》中约定超期租金仅包含车辆租金,不包含保险费、GPS费用等附加费用,一嗨租车向客户追偿超期租赁费用时可以另行计算保险费用、GPS费用等附加费用。
上门服务费
客户如选择一嗨租车将车辆送至指定地点交接车辆,一嗨租车有权加收上门服务费。对于客户提出的部分偏远地点,一嗨租车可建议在更方便、安全处交接车辆。
提前还车违约金
提前还车:
短租客户如需提前归还车辆,应当于实际还车前6小时通知一嗨租车,如一嗨租车同意客户提前归还车辆,则客户依照《一嗨租车单》中约定的租赁费用足额支付至实际还车当日为止。短租客户未于实际还车前6小时通知一嗨租车,则客户须依照《一嗨租车单》中约定的租赁费用足额支付至实际还车当日为止并扣除积分及降低爱车指数。除短租客户外(包括但不限于周租/月租、节假日租赁等),如客户提前归还车辆,一嗨租车将按客户预订租期结算费用,不作任何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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