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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 - 法规库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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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安[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已经卫生部发布,自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依据《药品管理法》和第79号卫生部令的规定,现将实施步骤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充分认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充分认识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对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促进医药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一步增强我国医药产业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意义。应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纳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十二五”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自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均应在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计划并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和更新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各类管理软件并验证和试运行,确保新的软件能够满足和适应本企业产品生产过程的使用要求,全面提升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保障能力;应结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要求以及岗位操作规范,组织开展企业员工的培训。上述相关工作应在日前完成。    四、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变化和硬件改造的同时,应加强对在产药品生产及质量的管理,确保上市药品的质量安全,保障《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的平稳、有序。  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原《药品gmp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日;其他类别药品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日。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收回《药品gmp证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网站上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延续情况予以公示。    五、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辖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各级药品监管人员、药品gmp检查员以及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负责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培训。加强辖区药品检查认证体系及能力建设,并对本级检查认证机构的检查认证能力组织开展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人员结构及培训等情况。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日起开始受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认证申请。凡经过检查认证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编号的《药品gmp证书》。日前已经受理的认证申请,按原规定完成认证工作并核发《药品gmp证书》,其有效期最长至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实施期限。    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确保《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有序进行。应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督促与指导,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在产药品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进行整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统一编写培训教材,为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师资培训班,并对各省开展培训工作予以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辖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和对检查认证机构开展的评估结果于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工作中如有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工作以及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开展检查认证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郭清伍 翁新愚  电 话:010-330812  传 真:010-  e-mail:anjs@    附件:1.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  2.《药品gmp证书》编号格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    1.企业的总体情况  1.1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企业生产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传真、联系电话(包括应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24小时联系人、联系电话)。  1.2 企业的药品生产情况  ◆简述企业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活动,包括进口分包装、出口以及获得国外许可的药品信息;  ◆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涉及出口的需附上境外机构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获得批准文号的所有品种(可分不同地址的厂区来填写,并注明是否常年生产,近三年的产量列表作为附件);  ◆生产地址是否有处理高毒性、性激素类药物等高活性、高致敏性物料的操作,如有应当列出,并应在附件中予以标注。  1.3 本次药品gmp认证申请的范围  ◆列出本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线,生产剂型、品种并附相关产品的注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最近一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生产线的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日期、检查结果、缺陷及整改情况,并附相关的药品gmp证书)。如该生产线经过境外的药品gmp检查,一并提供其检查情况。  1.4 上次药品gmp认证以来的主要变更情况  ◆简述上次认证检查后关键人员、设备设施、品种的变更情况。  2.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2.1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  ◆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管理责任,包括高层管理者、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责;  ◆简要描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如组织机构、主要程序、过程等。  2.2 成品放行程序  ◆放行程序的总体描述以及负责放行人员的基本情况(资历等)。  2.3 供应商管理及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情况  ◆概述供应商管理的要求,以及在评估、考核中使用到的质量风险管理方法;  ◆简述委托生产的情况;(如有)  ◆简述委托检验的情况。(如有)  2.4 企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措施  ◆简述企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方针;  ◆质量风险管理活动的范围和重点,以及在质量风险管理体系下进行风险识别、评价、控制、沟通和审核的过程。  2.5 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企业进行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情况以及考察的重点。  3.人员  3.1 包含质量保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组织机构图(包括高层管理者),以及质量保证、生产和质量控制部门各自的组织机构图;  3.2企业关键人员及从事质量保证、生产、质量控制主要技术人员的数量及资历;  3.3 质量保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和发运等各部门的员工数。  4.厂房、设施和设备  4.1 厂房  ◆简要描述建筑物的建成和使用时间、类型(包括结构以及内外表面的材质等)、场地的面积;  ◆厂区总平面布局图、生产区域的平面布局图和流向图,标明比例。应当标注出房间的洁净级别、相邻房间的压差,并且能指示房间所进行的生产活动;  ◆简要描述申请认证范围所有生产线的布局情况;  ◆仓库、贮存区域以及特殊贮存条件进行简要描述。  4.1.1 空调净化系统的简要描述  ◆空调净化系统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和运行情况,如进风、温度、湿度、压差、换气次数、回风利用率等。  4.1.2 水系统的简要描述  ◆水系统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和运行情况及示意图。  4.1.3 其他公用设施的简要描述  ◆其他的公用设施如:压缩空气、氮气等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以及运行情况。4.2 设备  4.2.1 列出生产和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  4.2.2 清洗和消毒  ◆简述清洗、消毒与药品直接接触设备表面使用的方法及验证情况。  4.2.3 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计算机化系统  ◆简述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的计算机化系统的设计、使用验证情况。  5.文件  ◆描述企业的文件系统;  ◆简要描述文件的起草、修订、批准、发放、控制和存档系统。  6. 生产  6.1 生产的产品情况  ◆所生产的产品情况综述(简述);  ◆本次申请认证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6.2 工艺验证  ◆简要描述工艺验证的原则及总体情况;  ◆简述返工、重新加工的原则。  6.3 物料管理和仓储  ◆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处理,如取样、待检、放行和贮存;  ◆不合格物料和产品的处理。  7. 质量控制  ◆描述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检验标准、方法、验证等情况。  8.发运、投诉和召回  8.1 发运  ◆简要描述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所需的控制,如,温度/湿度控制;  ◆确保产品可追踪性的方法。  8.2 投诉和召回  ◆简要描述处理投诉和召回的程序。  9.自检  ◆简要描述自检系统,重点说明计划检查中的区域选择标准,自检的实施和整改情况。    附件2:  
《药品gmp证书》编号格式    核发新编号的《药品gmp证书》,具体格式为:  国家局核发的证书:cn+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如:cn;  省级局核发的证书:省份二位字母码(附后)+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如:bj    省级局核发证书二位字母代码表    
壮族自治区
回族自治区
维吾尔族自治区
xj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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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天瑞仪器受益: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天瑞仪器受益:药用明胶、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关于加强胶囊剂药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12]18号 & name=ContentStart& & content="MSHTML 6.00." name=GERATO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铬超标药用胶囊问题反映出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弱,尤其体现在原辅料及成品检验方面,一些企业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逐批全项检验,导致不合格原辅料投入使用,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危害公众利益。为确保药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切实加强药用明胶、药用胶囊、胶囊剂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关要求  药用明胶、药用胶囊、胶囊剂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或审计,并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批准。药用明胶、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每批产品出厂销售前要进行全项检验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胶囊剂保健食品每批产品出厂销售前要按照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进行检验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放行前,所有生产文件和记录,包括检验数据均应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查并符合要求。不合格产品不得放行出厂。  二、加强药用明胶生产质量管理和检验有关要求  药用明胶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生产所用物料购入、储存、使用等管理制度;应当制定原料(皮、骨、腱)质量标准,并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企业应按质量标准对原料进行检验,以确保原料满足药用明胶生产的质量要求。检验合格的原料方可投料使用。  企业应当规范药用明胶的批号编制,针对本企业生产实际,制定批号编制的管理规定。每批产品必须是质量和特性符合规定限度的均质产品。为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明胶生产批次的划分,一般应以一个混胶罐一次调胶所得产品为一个批号。  企业应当对每批药用明胶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销售。  三、加强药用胶囊生产质量管理和检验的有关要求  药用胶囊生产企业必须从具有药用明胶生产资质的企业采购药用明胶。严禁购买非药用明胶用于生产。企业应当对购进的每批药用明胶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投料。  企业应当规范药用胶囊的批号编制,针对本企业生产实际,制定批号编制的管理规定。每批产品必须是质量和特性符合规定限度的均质产品。为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药用胶囊生产批次的划分,一般应以同一原料批号、同一配方、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的日产或班产量为一个批号。  企业应当对每批药用胶囊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销售。  四、加强胶囊剂生产质量管理和检验的有关要求  胶囊剂药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从具有药用胶囊批准文号的企业采购产品。企业应当对购进的每批药用胶囊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企业应当对每批胶囊剂药品按国家药品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销售。  五、规范委托检验有关要求  药用明胶、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日前,个别检验项目可以采取委托检验方式。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技术事项。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检验任务的能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对受托方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委托检验方式的生产企业必须尽快具备对所生产产品进行全项检验的能力,自日起,不得进行委托检验。  以上要求自日起执行。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企业,一律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直至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药用明胶、药用胶囊、胶囊剂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工作力度,凡发现企业违规生产的,坚决依法查处。&&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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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暂行) 00:00
发文单位:卫生部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章的规定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六章的规定,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验收标准。
  一、人员
  1.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受过专门教育并具有医药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药师或助理工程师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组织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医药化工技术人员不得低于全厂在编职工总数的5%。
  2.厂长必须具有药品生产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实践经验,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管理生产,对药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负责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学历或相当的同等学历,对药品生产及质量管理有一定经验的药师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担任。并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对药品质量负技术责任。
  3.药品生产、技术和质量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必须是药师或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人员,有药品生产及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供应、销售部门应配备熟悉药品知识的技术人员,加强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药品包装材料严格管理。
  4.从事药品生产的工人,必须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经过专业培训、岗位考核合格,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质量检验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5.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人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教育和法制教育,定期考核,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法制观念。
  6.中药饮片加工厂应配备懂中药知识、炮制技术的中药师或连续从事中药饮片加工工作10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的药工人员。
  7.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在30天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本标准所列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是坚持岗位,不得挂名和同时在其他单位兼职的人员。
  二、厂房
  8.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环境,厂区周围应无污染源,空气、场地、水质应符合药品生产要求。水、电、气供应良好。
  9.厂区应按行政、生活、生产、辅助系统划区布局。行政、生活与生产区应相隔一定距离。厂区内应无或减少露土面积,增加绿化、硬化面积,路面不起尘,交通方便。生产区做到人流、物流通道分开,保证安全和整洁。生产厂房应按产品工艺特点和无交叉污染要求,合理布局,间距适当。
  10.厂房(车间)内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要求。人流物流分开,须有足够的空间和场所,能整齐、合理地安置设备和存放物料,并备有进入控制区原辅料、包装材料清洁室和中间体、半成品储存室。不同制剂品种易混淆或交叉污染的药品不得同时在同一室内操作。
  11.原料药精制、烘干、包装车间和制剂车间墙壁应光滑无裂隙、无脱落物,易于清洗和消毒,并具备照明、取暖、降温、通风及“五防”(防尘、防污染、防蚊蝇、防虫鼠、防异物的混入)设施。
  12.原料药精制、烘干、包装岗位和生产口服、外用药的制剂车间,须在具有空气净化(净化级别见附表)的控制区的厂房内生产;操作人员须经更衣、缓冲后进入生产控制区。
  生产无菌原料药的结晶、干燥和无菌粉针的分装、灌封,冻干制剂的车间须在具有空气净化(净化级别见附表)的洁净区的厂房内生产;大输液、滴眼液(膏)制剂的车间须在具有空气净化(净化级别见附表)的控制区的厂房内生产。操作人员须经更衣、淋浴、更换无菌衣、风淋后进入生产洁净区。
  13.生产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原料药的精制、烘干、包装和分装厂房(车间)应与其他厂房(车间)严格分离,并装有专用的空调系统,防止与非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厂房(车间)交叉污染。分装厂房(车间)不得与其他抗菌素或药品轮换使用。
  激素类、抗肿瘤类(指化学药品)等药品的分装,应设有独立的空调系统,对于排出上述物质废气应经净化处理,防止污染大气和药品交叉污染。
  14.仓储区须有足够的空间、适当的照明和通风、防潮、“五防”设施,对于温度、湿度有要求的物料或药品,应在能够保证其稳定性的条件下储存。
  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成品等应分库储存。易燃易爆物料、危险品、回收物料等应有相应专库和安全设施。待验、合格、不合格的物料或产品,应严格分开储存,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记。
  特殊管理药品和生物制品的储存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15.生产中药饮片、中成药的企业应有挑选、清洗、凉晒或干燥、炮制、粉碎等相应的厂房和设施。
  三、设备
  16.生产设备必须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并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便于操作、拆卸、清洗、灭菌。
  17.凡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作用,不污染药品。
  18.对产生噪音、震动和粉尘的设备,应分别采取消声、防震、吸尘措施;设备的传动部件及管道系统要密封良好,防止润滑油、冷却剂等对药品的污染。
  19.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衡器,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校正,并定期检查,保留校正、检查记录。凡精度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仪器、仪表、衡器等不得用于生产和检验。
  20.无菌灌注设备应定期用微生物学方法检查,灭菌器内部工作情况应用仪表监测,定期验证,结果纳入记录。
  21.设备、仪器、仪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并应造册登记、建立档案。其主要内容有:原始技术资料(包括设备使用、维修说明书原件)、装配总图、施工图、易损配件清单、维修保养和事故记录等。
  四、卫生
  22.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厂区和厂房应保持清洁、整齐、生产区不得堆集废料、废旧物品。
  23.厂区公共场所、道路等应有清扫制度,对污染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资应按《环境保护法》规定进行监测处理。厂区内的下水道必须保持畅通良好,厂房内的下水道应有可靠的液封装置。
  24.生产操作所使用的设备、容器、照明器具、搬运工具等均应清洁,并有清洁保养制度。设备、容器应附有状态标记。
  25.生产区应有与生产品种相适应的供生产操作人员使用的清洁卫生、通风良好的更衣室,盥洗设施及水冲厕所。
  对各种工作服、鞋帽等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规格、标志、洗涤周期、消毒方法均应有明确规定。
  26.在岗生产工人要按规定要求洗手、洗澡、剪指甲、更衣,保持个人清洁卫生,不得化妆和佩戴首饰。工作服不得穿离规定的生产区,不得穿工作服上厕所。
  生产车间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生活用具、食品、个人杂物等。
  27.生产人员要每年体检1次,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隐性传染病、精神病、皮肤病及其他有可能污染影响药品质量的人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生产。
  定期开展对生产人员进行药品生产的卫生教育。
  五、原料、辅料
  28.原料、辅料的管理、检验、检查应有规章制度。用于生产药品的原料药应符合药品质量标准,必须有批准文号;辅料应符合药用要求。
  29.原料、辅料进厂应由仓库专人检查、点收待验,并做好到货记录。记录内容有:到货日期、编号、品名、来源、批号、件数、产品合格单、包装规格、有无破损、存放库位与收货人等。由质检部门取样化验,凭化验合格报告单,正式入库,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
  原料、辅料应以性质分类、分库,按批号码放,并按“待验”、“合格”和“不合格”的情况做出明显色标(待验—黄色、合格—绿色、不合格—红色),做到货位整齐。
  30.制剂生产用的原料、辅料应制订贮存期限及复验制度,易受微生物污染而影响产品质量的原料、辅料,应进行微生物检测。易变质的原料、辅料,必要时应在领用前抽样复验。
  31.原料、辅料送发应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记录完整。所发物料的包装应完好,有化验合格报告单(大宗原辅料可为抄件),标签应与物料一致,发领料人均应签字。
  对质量可疑的原料、辅料,车间有权提出复验或拒绝领收。当容器内原料分次领用时,发料人应在该容器上标以领发料清单,发料时应复核存量,如有差错须查明原因后方可发料。
  六、生产管理
  32.每种药品必须按法定的质量标准制订工艺规程和各工序岗位操作规程。工艺规程应包括药品的剂型、处方、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条件要求、理论和实际收得率、中间体、半成品、成品质量标准和各项技术参数,半成品和成品贮存注意事项,包装及质量监督等内容。
  33.生产的各种药品须按原核定的药品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对不符合工艺规程的指令,无批准手续变更操作指令的,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
  34.生产每种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投料,不得低限投料,严禁偷工减料。
  35.在制剂生产操作开始前,应检查生产区及全部机械、容器、装置和设备是否清洗干净或灭菌,并经检查确无前次生产遗留物料和标志,填写清场报告后方可开始下次生产。
  36.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容器须有醒目的标签,标明内容物的名称、批次或识别代号,运转中的机械设备也应附有加工物料名称的标签。
  37.生产无菌药品的容器应有明显标记,标明容量及物料,内容物是否已灭菌,进入无菌厂房的方式均不得影响厂房内的无菌条件。
  有粉尘的操作应在良好的排气系统并与外界保持一定压差的工作区内进行,并应配备足以防止污染的捕吸尘装置。
  38.生产每批药品均应有1份能反映生产各个环节的完整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生产日期、批号(包括批次)、该批生产的全部操作步骤及采取的特殊措施、按工艺规程内容所设计的工艺流程卡(包括配方及其中每一成份的投料量、批号)、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全部检验结果、结论及签字日期、加盖批号的标签等。
  39.生产操作人员应及时填写操作记录,填写时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并由操作人员及复核人员签字,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如需更改,应由更改人签章。并须使被更正的部分可以辨认。从原料到成品的全部生产原始记录按批号整编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未制定有效期的药品保存3年。
  七、包装和标签
  40.只有既符合工艺要求又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方能包装和贴签。
  41.根据药品理化性质,选用符合药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材料和标签应有专人验收、保管,分类专库贮存,严禁露天存放。
  42.药品应有标签和说明书。标签应有下列内容:生产单位、注册商标、批准文号、批号、品名、规格、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有效期等。
  说明书应印有药品主要成份、药理作用、毒副反应、适应症、用法、剂量、禁忌症、注意事项、规格、贮存条件、有效期、注册商标及批准文号等。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标签应有明显区别。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外用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标记标签应字迹清楚,易于辨别,防止混淆。
  43.使用的包装材料、标签和说明书应由专人领取,计数发放,领发人均应签字。包装和贴签后,应核对包装材料和标签的实用数和领用数量是否相符,已打印批号而未使用的应及时销毁,并由负责人核实签字。
  44.同一品种,不同规格药品的包装与贴签操作应予分开;不同品种药品的包装与贴签操作,其规格、外观相似的,不得在邻近流水线上同时进行。药品的内包装必须在控制区内进行,并与外包装严格分开。
  八、质量管理
  45.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设独立的与生产部门平行的质量检验机构,直属厂长领导,质检人员一般不得低于生产人员总数的4%。
  46.质检部门负责生产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监督,必须设立中心化验室,其负责人应由药师或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车间设化验室(组)、专职质量检查员;生产班、组、仓库设兼职质量检查员。
  47.厂中心化验室必须配备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负责对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及质量监控。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标准品、对照品、检定菌和专人配制标准液,并建立管理制度。
  48.检验记录应编号归档,包括质量标准来源、鉴别试验、测试数据、数据处理、结论等原始资料。
  根据检验结果出具化验报告单,并由化验人签字,质检负责人审核签字。
  全部检验记录、化验报告单应按批号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制定有效期药品保存3年。
  检验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并签字,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如需更正时,应有更改人签字。
  49.对所生产药品必须建立留样观察制度,指定专人管理考察,研究药品在储存条件下的质量变化规律。
  50.对生产的药品必须建立质量档案。其内容包括:原辅料情况、工艺路线和质量标准的沿革、检验方法的改进、留样观察的结果、以及质量事故返工退货和用户反应等。
  51.供检验用动物应有饲养规程,试验用动物的使用应符合药典规定,有标记和使用记录。
  动物房应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清洁卫生应达到规定的标准,应有给水、排污、采光、通风、调温等设施。
  52.质检部门对药品进行检验时要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取样,并规定取样容器、数量、方法等。抽取的样品要有代表性,加贴标签,填写抽样记录。内容包括:抽样日期、编号、品名、规格、批号、数量、来源、抽样人签字和必要的抽样说明。
  53.质检部门应能做到禁止不合格原料投入生产,不合格中间体或半成品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药品不得出厂。
  54.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监督考核报验制度,质检部门应定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药品质量情况,任何人不得干预。
  九、药品销售
  55.药品必须有质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单,并由车间填写入库单方能入库。
  56.每批药品必须有销售记录,其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根据记录应能追查每批药品出厂情况,必要时可及时全部回收。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未制订有效期药品保存3年。
  57.退货和不合格药品应储存在仓库指定区,用红色标记,隔离封存,及时处理。退货药品应由销售部门作好记录,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批号、进货单位、数量、退货原因、日期、处理意见等。若退货原因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研究处理,并应及时向厂质检部门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58.药品生产企业要定期走访用户了解有关药品质量方面的意见。有关药品质量的用户意见包括药品物理性状的改变,必须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并将有关这种措施的记录连同用户意见的原样一起存档。
  因使用某种药品而造成的伤害或不良反应,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附表:
  环境控制区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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