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人民银行是指什么呀?在每个省都有总行吗?它的分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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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人民币
  第四章 业务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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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在区级市是分行还是支行
提问者采纳
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共分四级:总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北京。中国人民银行在天津、上海、沈阳珐盯粹故诔嘎达霜惮睛、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设有9家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其他省会城市和地级市设有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县、县级市设有支行。不知你说的区级市是什么市,是城市中区一级的市吗,这个应该是县级市吧,般有中国人民银行支行。
感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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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央银行学概论》之三(第三章:中央银行制度的类型和结构)
第三章:中央银行制度的类型和结构
当今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建立了中央银行或类似的机构,作为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领导、监管全国金融的最高当局。中央银行是一个复杂的组织控制系统,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发挥其职能。由于各国政治与经济制度、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因而在中央银行制度的类型和结构上呈现出较大的差异。
中央银行制度的类型
决定一个国家中央银行制度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政治、经济制度;二是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发达程度。前者会影响中央银行的独立程度;而后者则会影响中央银行制度的完善程度。尽管各国中央银行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但就其制度而言,大体可分为五类: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准中央银行制度、跨国中央银行制度和一体式中央银行制度。
一、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
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内只设立一家高度集权的中央银行,集中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统一领导全国金融事业的中央银行制度。实行这种制度的中央银行总行一般设在一个国家的首都,并根据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设置若干分支机构。一般来说,这类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决策权集中在总行,分支行无权独立制定货币政策,只负责执行总行制定的政策,监管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同时,实行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的中央银行,往往根据经济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将分支行设在一些经济中心。
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有权力集中、决策迅速、职能完善、组织机构齐全等特点。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比较典型的有英国、法国、日本和瑞典等。
英国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成立于1694年,总行设在伦敦,下设国库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5个职能机构。同时英格兰银行在全国4个大区、53个郡、91个区设有分行和办事处,开展地方性业务。
法国的中央银行是法兰西银行,成立于1808年,总行设在巴黎,并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行和办事处。分行主要负责执行总行制定的政策和法规,经总行授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地方性金融监管法规和制度。而办事处则仅仅负责办理信贷业务。
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成立于1882年,总行设在,在全国47个都、道、府、县设有分行和办事处,在纽约、伦敦、巴黎、法兰克福、香港设有代表处。分行接受总行的直接领导,贯彻执行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及总裁决定的金融政策、金融法规和业务方针,其业务活动不受当地政府的管辖。
二、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
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内设立一个一级中央银行机构,并在地方设立若干个二级中央银行机构,共同组成统一的中央银行体系的中央银行制度。中央一级的机构享有制定货币政策、指导地方一级机构工作的最高权力,地方一级的机构执行中央决策机构制定的金融方针和政策,但在管辖区内行使职能时享有较大的自主权,既不受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管辖,与中央一级的机构也无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种中央银行制度的特点是地方一级的机构享有较大的独立自主权,可以根据管辖区内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制定和实施地方性金融政策,另外,地方一级机构对管辖区内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效率更高。采用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主要是一些联邦制国家,较为典型的国家有美国、澳大利亚等。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是美国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14年,由中央一级的联邦储备委员会和地方一级的联邦储备银行组成。在中央一级,联邦储备委员会是联邦储备体系的最高决策机构,直接对国会负责,制定货币政策,行使领导和管理职能,此外,还设有制定和执行公开市场政策的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和负责向联邦储备委员会提供咨询和建议的联邦顾问委员会等平行机构。在地方一级,全国划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每个区设一家联邦储备银行,作为该地区的中央银行。各地方一级的联邦银行根据辖区规模在一些重要城市设立分行,也有不设分行的,如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由于管辖区域较小,不设分行。另外,为了便于开展票据清算等中央银行业务,一些联邦银行的分行还设立了特别办事处。
12家地方一级的联邦储备银行拥有较大的独立自主权,都有自己的理事会,有权发行联邦储备券,可根据辖区内特殊情况,制定和执行自己的金融政策,如规定再贴现率,但须报联邦储备委员会批准。
三、准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没有通常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而是由类似于中央银行的机构,或者由政府授权的某个或几个商业银行,代行中央银行部分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这类中央银行制度又可根据设立的原因不同而分为两类:
(一)货币局形态的中央银行制度
一些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由于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特殊,行政区域较小,或为了节省行政开支等原因,没有设立通常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而是设立货币管理局一类的类似于中央银行的机构,行使部分中央银行的职能,如发行货币和监管金融机构、代理国库、控制信贷等。新加坡、巴林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实行的就是这一类中央银行制度。
新加坡是一个经济、金融较为发达的国家,也是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但是,新加坡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而是设立了金融管理局和货币发行局两个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共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新加坡的金融管理是依据1970年的《新加坡银行法》于1971年1月成立的。金融管理局作为新加坡中央银行体系的核心,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金融业发展政策,监管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执行除货币发行外中央银行的其他所有职能。由此可见,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实际上在执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调控的银行的职能。新加坡的货币发行局成立于1967年,主要负责发行货币和保管发行准备金。另外,新加坡政府还设立了投资局和中央公积金局等政府机构,共同行使部分中央银行的职能。
巴林于1974年1月设立货币总署,接管1965年设立的巴林货币局的货币发行权,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负责货币发行、制定有关银行监管法规、统一管理银行等金融机构、维护本币币值稳定、统一指导银行信贷以控制信用规模,从事外汇黄金买卖,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中国香港作为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历史的原因,也没有设中央银行。1997年7月1日以前,香港的中央银行职能分别由几个公私金融机构共同承担。香港政府授权汇丰和渣打两家银行共同发行清偿货币——港元,辅币则由香港政府自己发行;香港政府金融司管理外汇基金,负责制定币制与汇率等重要的政策;香港银行公会参与协调银行货币和信贷政策;香港银行监理处和证券监理专员负责监管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汇丰和渣打两家银行作为接受政府存款和保管公款的主力银行,在发生金融动荡时,充当“最后贷款人”职责,其中,汇丰银行独家管理票据交换所。
1997年7月1日,我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其货币金融制度不变——香港特区政府可自行制定货币政策、监管金融事业;货币发行与管理体制保持不变,继续维持港元在香港的清偿货币地位,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中国银行三家发钞行①共同发行港元。
(二)职能不完全的中央银行制度
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欠发达、金融体制不够健全,或历史的原因,国内流通的主要货币是外国货币,或本国货币的发行要依赖外国货币的支持,因而设立职能不完全的中央银行。这些国家的中央银行无权发行货币,或无法控制货币供应,因而无法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它们实行的是依附于外国的中央银行制度。利比里亚、莱索托、斯威士兰等国便是实行这类中央银行制度的典型。
利比里亚中央银行的职能原来由美国花旗银行的分行蒙罗维亚银行代行,美元为清偿货币。1974年7月,利比里亚政府将利比里亚国民银行改组为利比里亚国家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行使职能,规定利比里业元为法定货币,但其通货发行仅限于铸币,美元仍为该国清偿货币。因此,利比里亚中央银行的职能是不完整的。
南部非洲的莱索托和斯威士兰,与南非签订货币协议,共同建立兰特货币区,规定这两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要以百分之百南非法定货币兰特,或在南非储备银行的存款,或以南非政府债券作为发行准备。实际上这两个国家的货币发行权掌握在南非手中。其中央银行的职能是不充分的,货币政策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四、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中央银行制度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结成货币联盟,所有成员国设立一个共同的中央银行的中央银行制度。货币联盟的中央银行负责发行共同的货币,为成员国制定共同的金融政策,实施统一的外汇管理制度,执行成员国一致通过的决议。参加货币联盟成员国的中央银行,无权制定自己的货币政策,执行货币联盟中央银行统一制定的货币政策。实行跨国中央银行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通货膨胀、规避汇率风险、促进经济发展。目前,实行这一中央银行制度的货币联盟有: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和欧洲货币联盟等。
(一)西非货币联盟
西非货币联盟成立于1962年,由贝宁、象牙海岸、尼日尔、塞内加尔、上沃尔特和多哥6个成员国组成。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是西非货币联盟的中央银行,总行设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负责发行共同的货币——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制定统一的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规定各国商业银行的再贴现量和对政府贷款的数量;向成员国政府提供信贷支持;并监管各国的金融制度、代理国库、保管外汇储备等。货币联盟在各成员国均设有代理机构,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确定所在国的信用需求和贷款额度。1995年西非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变成7个,他们是:塞内加尔、布基纳法索、科特迪瓦、马里、尼日尔、多哥
(二)中非货币联盟
中非货币联盟成立于1973年,由喀麦隆、加蓬、乍得、刚果、中非共和国5个成员国组成。中非国家银行是中非货币联盟的中央银行,总行设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负责发行共同的货币;在协调各成员国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向各成员国政府提供信贷支持。中非货币联盟在组织结构上类似于西非货币联盟,但其成员国家有较大的独立性,银行立法因国而异,由各国自身制定和执行。
(三)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
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由多米尼加、格林纳达、安提瓜、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蒙特塞拉特6个成员国组成。从本质上讲,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只是一个跨国准中央银行,行使部分中央银行职能——仅仅向成员国提供贷款,不负责监管成员国银行;既不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也不承担“最后贷款人”义务。
(四)欧洲货币联盟
欧洲货币联盟的中央银行是欧洲中央银行,成立于1998年6月,其前身是欧洲货币局。欧洲货币联盟的统一货币——欧元于1999年1月1日的正式启动。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欧洲中央银行本身,负责制定欧元区内统一的货币政策;二是作为执行机构的欧盟15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另外4个目前尚未加入欧元的欧盟成员国也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成员,但享有较大的独立性,可在一定范围内制定和执行符合本国国情的货币政策。
五、一体式中央银行制度
一体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内没有专门的中央银行,而是设立一家国家银行,身兼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二任于一身的中央银行制度。这类国家银行不仅执行货币发行、金融政策制度等中央银行的职能,也办理个人和企业存贷款等商业银行业务;除此之外,还在全国各地广设分支机构,代表总行管理地方性事务。
一体式中央银行制度下的国家银行由于集金融管理和商业性经营于一身,使其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效率大打折扣;在全国各地层层设置的分支机构也大都体制呆板,机构慵肿,效率低下,而这类国家的中央银行职能不齐全,一般也没有制定货币政策的自主权,独立性较差,有时甚至作为财政部的一个附属机构来行使职能。所以,目前世界上仍采用这种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已极为少见。
60年代以前,前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大多实行一体式中央银行制度。我国从“一五”开始,也参照当时苏联的模式,实行一体式中央银行制度。1983年9月国务院作出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担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4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和中国工商银行分离,使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这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步骤,标志着我国实行多年的一体式中央银行制度时代的终结,进入了一个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的新时期。
中央银行的结构
中国银行从17世纪末出现到现在已有300多年的历史。各国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日趋完善。具体说来,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可分为四个方面: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中央银行的最高权力结构;中央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中央银行分支结构。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对中央银行的运作方式、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以及金融监管具有重大意义。
一、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
中央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通货发行,包括纸币和铸币;存款,包括政府、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外国负债等;自由资本金,包括实收资本和中央银行日常业务活动中提取一部分利润和公积金。
由于各国社会经济制度、文化历史背景、经济和金融业发展程度各不相同,因而其中央银行的实收资本的所有制构成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中央银行的所有制形式大体可分为:
(一)全部国家所有
即中央银行的全部资本归国家所有,这类中央银行也叫国有化中央银行。目前世界上大多国家的中央银行的所有权都全部归国家所有。国家拥有中央银行的全部资本,可促使中央银行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能更好地代国家调控国民经济。中央银行的国有化主要是通过两种形式实现的,(1)由国家逐步把原来行使一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私人银行收归国有,实现中央银行资本国有化;(2)由国家以政府拨款的方式全额出资建立中央银行。
(二)集体所有
即中央银行的全部资本属于金融机构集体所有。采用中央银行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典型代表是意大利和美国等。意大利中央银行(意大利银行)原是一家股份制银行,1936年,根据新的银行法,由意大利的储蓄银行、信贷银行和社会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共同认购总共30万股的意大利银行的股份,将其改造成集体所有制的中央银行。在美国,所有地方一级的联邦储银行的股东全部由辖区内会员银行集体提供。凡参加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银行都必须按实收资本和公积金的6%认购所参加联邦储备银行的股份,并享受根据实缴资本享受年息6%的股息。
(三)公私混合所有
即国家持有中央银行的一部分资本金,一般至少
总资本金的一半以上,其余的资本金则由私人提供。这种公私共同持股的中央银行也叫半国家性的银行。日本中央银行日本银行的资本由政府认购55%,其余45%则由本国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其他法人和个人认购。日本银行不设股东大会,私股持有者唯一的权利是按法律规定每年领取最高5%的股息,对日本银行的管理没有发言权,股票的转让还必须征得该银行的同意。瑞士的中央银行是瑞士国家银行。其60%的股份由政府和一些商业银行持有,其余40%的股份则为私人所有;这部分股份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不过,私股持有者没有管理瑞士国家银行的权力,该银行董事会成员由政府指派。另外,墨西哥、马基斯坦、土尔其、委瑞内拉、厄瓜多尔、比利时等国的中央银行也采用这种所有制形式。
(四)多国所有
即跨国中央银行的资本不为某一个国家单独所有,而是由跨国中央银行的各成员国共同所有,由于跨国中央银行是为其成员国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所以其资本通常由各成员共同提供。例如,欧洲中央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都必须根据其人口数量和国内生产总值,认购欧洲中央银行的股份,从而成为欧洲中央银行的股东。西非货币联盟、中行、货币聪明和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也采用这种所有制形式。
中央银行的资本金无论属于国有、集体、还是公私混合所有,都不会对中央银行的性质和业务活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为国家对中央银行拥有直接控制和监督的权力,私人持股者既无决策权,也无经营管理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本质上都是政府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中央银行职能的不断完善,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日益趋向国有化,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发展的普遍原则。
二、中央银行最高权力机构的组织结构
中央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指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规章、制度、条例、业务方针,以及人事任等拥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机构。中央银行最高权力机构的组织结构安排是中央银行有效行使职能,实现国家经济目标在制度上的重要保障。所以,中央银行最高权力机构的组织结构安排应体现独立性、对社会负责、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三大原则。
(一)中央银行最高权力机构的类型
由于各国在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经济体制,以及历史文化结流等存在着差异、因而
中央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权力职责范围有所不同。中央银行最高权力机构的组织结构一般可分为三种模式:
1、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由一个机构统一掌管
集中央银行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是中央银行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它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规章制度、业务方针、人事任免拥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这种类型的最高权力结构具有决策层次少、权力比较集中等特点;优点是有利于政策间的衔接和一致,便于迅速决策和实施;但缺点是决策、执行和监督之间缺乏强有力的制衡机制。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统一于一个最高权力机构的有英国、美国、意大利、马来西亚、菲律宾、苏丹等国的中央银行。
英格兰银行,下设国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总务委员会等5个委员会。由总裁、副总裁和16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皇室任命,正副总裁任期5年,可以连任;理事任期4年,轮流离任,每年2月底离任4人。16名理事中,4人为执行理事,平时担负管理英格兰银行内部事务。外汇和金融市场等职责;他们与正副总裁和另外一名理事组成国库委员会,作为决策的核心机构。理事会中另有几名非执行理事,他们是来自金融界、实业界和工会等方方面面的代表。16名理事之外,另有6名理事助理和4名顾问,他们与理事会下属的5个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起主持英格兰银行的日常工作。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的首要职能是制定货币政策金融业的规章制度。除此之外,联邦储备委员会还对各联邦储备银行12名类银行机构员有监管职责。
联邦储备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直接对国会负责。每位委员的任期14年,不得连任;7位委员的任期错开,每2年有1位委员离任。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任期4年,由总编从委员会成员中指定,但要商得参议院同意,主席和副主席可以连任。
&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的全国性货币政策的具体实施是由联邦储备体系中另一重要权力机构——公开市场委员会来承担的。公开市场委员会除了决定联邦储备体系在公开市场上的证券买卖业务外,还管理美元汇率和外汇市场业务。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由12名委员组成,联邦储备委员会的7名理事为当然委员,其余5名为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委员会主度由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兼任。另外公开市场委员会也是联邦储备体系中的核心机构之一,但由于其成员大部分来自联邦储备委员会,而且委员会主席也由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兼任。因此,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事实上统一于一个最高权力机构——联邦储备委员会。
2、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属不同的机构
这种模式的中央银行最高权力机构分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有时另设监督机构。各权力机构根据规定各行其职,承担部分中央银行的职能。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属不同机构的有日本、德国、法国、澳大利亚、巴西、韩国等国的中央银行。
日本中央银行日本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它的任务是制定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货币政策,指导日本银行业务,调节货币和信用规模,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银行政策委员会的决定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首肯。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由7人组成,日本银行的总裁是当然委员,另有都市银行、地方银行、工商业、农业、大藏省和经济企划厅的代表各一人,其中大藏省和经济企划厅的代表为官方代表,无表决权。委员由内阁任命,但须事先征得国会同意。银行政策委员会议长在享有表决权的委员中选举产生,自该委员会成立以来,日本银行总裁一直被选为议长。
日本银行的最高执行机构是日本银行理事会,负责日本银行的日常业务,贯彻执行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制定的方针政策。日本银行理事会由总裁,副总裁、理事、监事和参事组成。正、副总裁由内阁任命,任期5年;理事由总裁推荐,大藏大臣任命,任期4年;监事和参议由大藏大臣任命,任期分别为3年和2年。另外业的主要监管机构是大藏省银行局和国际金融局。
(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由不同机构交叉掌管
这类中央银行通常设有一个主要的决策机构,除此之外,还设有专门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它们也拥有一定的决策权。采用这种最高权力模式的有瑞士、比利时、荷兰等国的中央银行。
瑞士国家银行是瑞士的中央银行,除股东大会外,还设有参事会、联邦银行委员会和理事会等机构。这些机构交叉行使中央银行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参事会是瑞士国家银行的最高监督机构,同时也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参事会负责发行钞票、向联邦政府推荐理事会和分行行长人选、审定业务规章制度和年度决算。参事会内40人组成,其中15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余25人由政府指派。
联邦银行委员会是瑞士国家银行是具体监管瑞士国家银行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审查送交参事会的各种业务报告。银行委员会也参与贷款利率和贴现率的制订。联邦银行委员会的成员由参事会选出。
理事会是瑞士国家银行的最高执行机构,并拥有一定的决策权。理事会由联邦政府任命的3名理事组成,任期6年。理事会负责定期向银行委员会提供口头或局面报告,对国家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对国家银行的所有行为负责;执行瑞士国家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和其他金融方针政策。另外,理事会还享有制订贴现率和利率的决策权。
(二)、中央银行最高权力机构的特点
1、地位超脱,权力较大。尤其是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可独立制定全国金融政策,而且权力较长;其成员任期长,并由国会、总统或皇宝任命,力图排除各党派或利益集团对中央银行的影响。
2、中央银行最高权力机构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有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也有金融界和农、工、商、经济部门的代表。有些国家中央银行最高权力机构中还有银行公会和地方代表。
3、中央银行总裁是核心人物,由于中央银行总裁是最高权力机构的核心人物,所以他必须做到:在金融政策方面与政府保持一致,至少保持超然地位,而不是做政府的反对派;精通金融理论和业务,在金融领域有较高的威望,能胜任金融界领袖的重任。
无论中央银行最高权力机构如何设置,其根本目的都是为提高中央银行的运作效率,确保各项金融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对金融业的有效监管。一般而言,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内不同的机构分工负责,各机构的业务专业化水平和运作效率相对较高。随着“权力制衡”理论日益为大家所接受,决策、执行和监督之权分立,相互制衡的中央银行最高权力结构模式开始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同。
三、中国银行的内部组织机构
中央银行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是指中央银行总行内部设置的一些职能部门,具体分工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共同承担中央银行的各项任务和职能。
(一)中央银行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原则
中央银行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不是盲目随意的。一般来说,中央银行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要遵循以下原则:
1、按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设置内部机构。为此,各国央银行普遍设有货币发行、政策研究、统计调查、银行和金融市场管理等部门。
2、依据各国的政治、经济、金融结构,以及传统习惯设置内部机构。如英格兰银行设有企业财务局,而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不单独设立这样的机构。
3、从注重统计调查研究、信息分析、金融政策研究出发设置内部机构。中央银行最重要的工作莫过于对经济、金融形势作出正确的判断,制定恰到好处的金融货币政策。为此,在各国中央银行的内部门组织机构中,统计调查,金融政策研究和对经济金融形势分析等部门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中央银行内部的职能部门
虽然各国中央银行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比较复杂,名称和分工也各不相同,
但概括起来可分为四大职能部门。
1、行政办公机构
主要负责中央银行的行政管理、秘书、人事、后勤等方面的工作。英格兰银行的行政办公机构是公司服务部;美联储的行政办公机构有秘书室、人事培训部、服务部等部门。
2、业务机构
主要负责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再贴现、再货款、接受金融机构的有款准备金、资金清算、债券发行等业务。英格兰银行的业务操作机构有银行部、印刷部等;美联储负责业务操作的主要是业务部。
3、金融监管机构
主要负责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以及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管。英格兰银行负责金融监督的机构有银行监督局及金融结构与制度局;美联储负责金融监督的机构有银行监督管理部和银行管理主任办公室。
4、经济金融调研机构
主要负责对经济金融相关资料和情报进行收集、整理、统计和分析,研究国民经济形势及其发展方向,并就金融政策向决策部门提供建议。英格兰银行调研机构有经济研究局和金融统计局等;美联储的调研机构有研究统计部和数据分析部等。
(三)中央银行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的实例.
1、英格兰银行
英格兰银行总行除了下设国库委员会、人事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稽核委员会、银行券印刷委员会5个专门委员会以外,其职能机构划分为政策和市场、业务和服务、金融机构和监督三大块,共15个局(部),具体部门设置见图3.1。
中国人民银行各大区分行分布情况及管辖
分行管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辽宁、吉林、黑龙江
上海、浙江、福建
江苏、安徽
山东、河南
江西、湖北、湖南
广东、广西、海南
四川、贵州、云南、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政策和市场
由企业财务局、金融统计局、经济研究局、政府债券局、货币市场局、外汇局、海外领域局、国&
局和情报局9个局组成。其中,金融统计局和经济研究局负责对经济金融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并对未来经济形势作出预测;政府债券局负责管理政府债券商场,经管政府其他借款业务;货币市场局负责英格兰银行在贴现市场上的日常业务活动;外汇局负责管理外汇和黄金市场,执行外汇政策,代理政府和英格兰银行客户进行外汇交易。
(2)业务和服务
由银行部、注册部、印刷部和公司服务部4个部组成。其中银行部负责向客户提供一般的银行业务,受理因英格兰银行参与公开市场业务引起的债券和国库券的回收和交付;注册部负责政府债券及其他债券的登记和还本付息;印刷部负责印刷新钞票,回收并销毁柰面破损的旧钞票;公司服务部则提供一系列的综合性服务,如财产管理、提供英格兰银行帐户的信息等。
(3)金融监管
由银行监督局、金融结构和制度局2个局组成。其中银行监督局负责对英国整个银行体系的监管;金融结构和制度局则主要负责监管证券市场和大宗商品市场。
2、美国联邦储备体系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组织,其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见图4.2。按照美国官方的说法,联邦储备体系是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公开市场委员会、联邦咨询委员会,以及其他一些职能部门共同组成的。(结构图见3.2)
联邦储备委员会是联邦储备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职责是制定货币政策,其次是监管12家储备银行及各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负责美国储备体系在公开市场上的证券买卖,是联邦储备内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主要机构。在联邦储备体系内,有一些
起着参谋作用的委员会,如联邦咨询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与联邦储备委员会共商经济、金融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按《联邦储备法》规定,联邦储备体系最后一个层次是会员银行。但1980年以来,新银行法规定所有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按规定向联邦储备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这实际上是把非会员银行也纳入了联邦储备体系。因而会员银行与非会员银行的区别已越来越模糊。
四、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
现代中央银行是代表国家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特殊金融机构,为保持超然的地位,不以赢利为目的,也不办理普通商业银行那样经营企业和个人的存贷款业务。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也与一般的金融机构不同,而以保证各项金融政策和中央银行基本职能得以有效彻实施为原则设置分支机构。
(一)按经济区域设置分支机构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都是按经济区域设置分支机构的。按经济区设置机构,可以使中央银行行使其职能,充分体现实用、高效的原则。美国将50个州划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每个区设一个联邦储备银行。各联邦储备银行根据管辖区域和业务量的大小,在辖区内设立若干个分行和办事处,全国共有联邦储备银行分行25家、办事处9家。法国的中央银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234家分支机构,其中支行176个、办事处58个;日本中央银行在全国47个地方行政区域设有33个分行、12个办事处。
(二)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分支机构
不少国家的中央银行按业务管理和行使职能的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例如,瑞士的中央银行在8个城市设有分行,在3个城镇设有支行,并根据需要在某些地方没有办事处;英格兰银行在8个城市设有分行。
(三)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
中央银行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一般只能执行总行制定的政策和交给的任务。日本的中央银行的分行设有4个科——营业科、国库科、发行科和文书科,负责商业银行和财政
资金的清算;按总行批准的额度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投放和回笼银行券。日本中央银行的总行对其分行拥有人事调配权,并有权对各分行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我国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
&& &1983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对金融业实施监管。与其他国家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像类似,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结构可分为三个层次:最高权力机构、总行内部组织机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最高权力结构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别由不同机构掌管的体制。其决策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和货币政策委员会;执行机构为行长办公会议;而监管职能则由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等4个部门共同承担。
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确定金融方针政策;审议国家年度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和外汇计划等相关重大问题;制定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业务分工原则。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成立于1984年,其成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财政部副部长1人、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副主任各1人、专家顾问若干人,以及综合性银行和保险公司总经理组成;理事长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货币政策委员会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之上,根据国家经济目标,就货币政策提出建议。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决策程序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货币政策委员会成立于1996年,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任。货币政策委员会虽然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但其职责范围、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的执行机构为行长办公会议,有行长、副行长和总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命;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命。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有权召集和主持行务会议;讨论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作的重大事项;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制度,发布行政命令及指示;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上报有关部门的重要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作为行长的助手,协助行长的工作,负责某些专项工作,并在行长不在时,代理行长主持中国人民银行的日常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监督金融的职能原来由金融稽核监督局承担。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内部机构进行调整以后,撤消了金融稽核监督局,并按照监管对象成立了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和合作金融监管司4个职能部门,分别对口行使金融监管职能。新成立的4个监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状况实行监督和管理,维护金融秩序,确保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的内部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内部机构,在理事会和行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分工负责各自承担的具体职能,共同完成中央银行的任务。199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内部机构改革,对原有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范围作了重大调整。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有职能司(厅)13个,其中包括办公厅、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统计司、会计司、支付科技司、国际司、内审司和人事教育司。同时,为了确保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以及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内部还建立了一个支持服务系统,由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等部门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过1998年机构大调整以后,将不属于中央银行的业务移交给其他部门,例如,将监管证券业和保险业的任务分别交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将本币外币业务、境内境外业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融为一体,按照监管对象设立对口监管部门。这样做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消除金融监管中的“真空”地带。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中央银行为了更好地推行货币政策和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往往按经济区或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支机构,协助总行的工作。我国中央银行在计划经济体制指导下,长期以来,一直按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从而形成省、地、县三级分支机构的体制。这种按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容易使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受各级地方政府的过多的干扰,不利于其独立行使职能。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对其分支机构进行了重大改革,撤消原有的32个省级分行,设立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见表3.1),20个金融监管办事处,2个营业管理部,333个中心支行,以及1660个县(市)支行。这次分支机构的设置及管辖区域的划分主要是根据金融监管业务的多寡来确定的。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选址则依据各地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及地理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
按职能划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集中掌管货币政策的决策权,并根据由关法律制定全国性的金融方针政策,直接监管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9个分行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城乡信用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管;金融监管办事处代表分行或受分行委托,对当地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专项调查;中心支行的任务是对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监控,并实施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县支行的工作重点是监管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作为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人民的授权,行使辖区内的金融监管职能,办理相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分行,不仅可以使我国货币政策的贯彻更加趋于统一,从而进一步提高宏观调控的作用;而且还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复习思考题
什么是中央银行制度,中央银行制度可以分为哪些类型,比较这些不同类型的特点。
从资本结构、最高权力结构、内部组织结构和中央银行分支结构的角度说明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对中央银行的运作方式、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以及金融监管的重大意义。
简要说明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英国英格兰银行的组织结构及其运作方式。
简要说明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情况
第三章注释
1、1994年5月,中国银行正式成为港元发钞银行。
2、其中1个为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其他的联邦储备银行行长每年轮流参加银行行长,其他的联邦储备银行行长每年轮流参加公开市场委员会。11家联邦储备银行分成下4上组,每年每一个组中轮流出由一家联邦储备银行的行长参加公开市场委员会:
(1)波士顿、贵城、里厅蒙德联邦储备银行
(2)克利兰夫、芝加哥联邦储备银行
(3)亚特兰大、达拉期、圣路易斯联邦储备银行
(4)明尼亚波利斯、堪萨斯市、旧金山联邦储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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