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和(地税税务登记证)...

& 公司遗失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登报声明丢失
公司遗失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登报声明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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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丢失声明010-税务登记证挂失声明010-.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潘杰.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
遗失补办税务登记证事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所。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提交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未丢失的《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
  3.市级以上(含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遗失声明
  4.书面申请
  (二)注意事项:
  遗失证明中应注明原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
  备注:此文档为平谷区地方税务局新办登记纳税人纳税辅导培训资料,仅供参考。
北京报纸:《北京日报》《北京晨报》《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新京报》《北京版参考消息 》
■刊登媒体:登记证丢失需在市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所需手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相关证件号
■刊登格式:遗失声明& 北京XXXX公司不慎税务登记证(正、副
本)遗失,京税证字:XXXXXXXXXX号。&&& 特此声明作废
客户如有登报需求请与周一至周五的下午4点前联系,去我公司、发传真、发邮件均可
以上是公司遗失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登报声明丢失的详细信息,如果您对供应ZX6350D钻铣床的价格、厂家、型号、图片有什么疑问,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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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国税税务登记证遗失登报资料
企业声明登报的一般作用:
一、以较广泛的传播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声明内容;
二、对该被丢失证件在公示后被人使用产生的法律后果不承担责任。
三、可以依法补发证件。
企业声明范围:保险公司收款凭证、公章、海运提单、公司提货单、合同、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人名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外国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企业常驻代表工作证、保险兼代理业务许可证、安..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
贵州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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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上的经营范围增加项目,要那些资料、国税、地税要如何办理
税务登记证上的经营范围增加项目,要那些资料、国税、地税要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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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 一、如果您需要在国税办理变更请提供以下资料: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 二、涉及地税需要的资料请具体咨询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还未登陆,请登录后操作!
税务登记证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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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国地税联办
那是国地税联办
222.134.38.*
yanglina9_519ro
那要是是公司的办事处,但还是只有地税本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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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也可以从: 访问本栏目)&您是本栏目第位访问者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确保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统一进行明确,请依照执行:&&&&  一、开始换发、核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  地税机关先期于日-30日开始为新设立的纳税人核发新税务登记证件,并对只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国税机关将在CTAIS系统调整完毕后开始核发、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并真正意义上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理换证工作及其他税务登记手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联合换证工作中涉及国地税有关业务的衔接问题&&&&  (一)档案资料的移交问题&&&&  国、地税各区县局、分局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京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联合制定档案移交具体办法,规定档案移交的内容和具体时限等项工作。国、地税各区县局、分局在为纳税人办理完毕换证、新办、变更等税务登记手续后,应按规定将纳税人的有关资料移交同级另一方税务机关。&&&&  纳税人的国、地税主管机关不在同一区县的,由受理纳税人登记手续的一方税务机关将有关资料移交本区县对应的另一方同级税务机关,另一方税务机关在接收纳税人资料后,再转交纳税人的主管区县局。&&&&  (二)国、地税共管纳税人登记情况不一致问题&&&&  如国、地税机关只有一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换证时,税务机关应区分情况予以受理:对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按照换证工作要求处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新办户处理,并将纳税人资料按规定传递到同级的国(地)税机关。&&&&  (三)国、地税共管纳税人状态不一致问题&&&&  各区县国、地税局应在联合换证工作开始前密切配合,做好税源户的比对工作,在联合换证过程中对状态不一致的纳税人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1、纳税人在国、地税局的一方为正常户,一方为非正常户的,应先向状态为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提交转为正常户的申请,税务机关在按照规定为其转为正常户后再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在国、地税局双方均为非正常户的,应先分别向双方税务机关申请转为正常户后,再向任意一方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3、纳税人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状态的,处理方式同非正常户。&&&&  4、在国、地税局一方已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如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受理的税务机关应先核实纳税人的工商执照是否已做注销、吊销。纳税人工商执照已注销、吊销的,则不予换证;工商执照未注销、吊销的,纳税人应先向税务登记注销机关申请恢复为正常户,再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四)注销登记纳税人的证件收缴问题&&&&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其税务登记证件由最后办结注销手续的税务机关收缴,其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应由该税务机关转交同级的另一方税务机关。&&&&  (五)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问题&&&&  对于已在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换证时其纳税人识别号应与原国税局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对于未在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个人身份证号码为15位的,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换证和登记申请时,应在市公安局网站上进行15位身份证号码转18位号码的查询,并以18位的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同一个体工商户开办多家经营单位的,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如北京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京税证字×××××××××××××01号。&&&&  (六)税务登记表的填写问题&&&&
1、为方便纳税人准确填写《税务登记表》中的“分支机构名称”、 “总机构名称”两栏目所对应的“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号码)”信息,在换证工作中,纳税人对上述“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号码)”信息暂不填写,待换证工作完成后统一进行补录(另行安排)。&&&&  2、《税务登记表》中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信息和经办人信息的填写方式为:受理登记的税务机关可只填写本局管理信息,并加盖印章,另一方税务机关的管理信息可不填写。&&&&  3、纳税人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号码和日期可以为空,待换证结束后可以通过变更解决。&&&&  三、车、房、土税源登记有关问题&&&&
(一)关于房、土、车税源登记表回收的原则与要求&&&&
房、土、车税源登记表回收的原则是:纳税人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将房、土、车税源登记表填写清楚,在地税机关换发和新办税务登记证的,应按照规定时限提交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国税机关换发和新办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其房、土、车税源登记表由国税机关按照国、地税联合办公的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地税机关。为了确保房、土、车税源登记表完整的收回,各区县地税局要积极与同级的国税局制定详细的房、土、车税源登记表回收工作方案,确定房、土、车税源登记表回收的规定时限,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房、土、车税源登记表的回收率。&&&&
(二)关于提供车辆税源登记资料的问题&&&&
由于市地税局已与交管部门实现了车辆基础信息的交换工作,各区县地税局在进行车船税税源登记时,应充分利用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车辆基础信息开展登记与审核工作。因此,纳税人在进行车船税税源登记时,可不再提供《机动车行使证》的复印件。&&&&
(三)关于房、土、车税源信息准确性的问题。&&&&  各区县地税局在回收房、土、车税源登记表时,要认真审核纳税人填写的房、土、车税税源登记表逻辑关系是否准确、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相关信息是否真实、纸质数据与电子数据是否一致,在进行税源数据录入时要认真仔细,确保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房、土、车税源信息的准确性。&&&&  四、关于银行帐号登录问题&&&&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开立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纳税人再将其账户、账号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为了依法加强税收征管,落实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中进一步规定:“税务登记证换发后,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义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人开户时在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账号,手工填登的,应当盖章;纳税人应当自开立账户15日内将账号报告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对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自日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为纳税人开户时,应在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帐号,手工填录的,应当盖章,章的样式和规格由税务机关提供;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开立帐户15日内将帐号报告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对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五、税务登记管理的问题&&&&  (一)跨区县变更税务登记地址的纳税人识别号问题&&&&
属国地税共管户,应先行到国税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其税务登记号前6位要改变为迁移后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域码,后到地税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  (二)税务登记业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六、法律责任问题&&&&  在日至日期间,各区县国、地税局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非正常户和证件失效户转正常户手续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暂不予处罚,但所欠税款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征缴;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自日起,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的,应一律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分支机构新办税务登记问题&&&&
(一)税务登记地点&&&&  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其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所有税款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在其总机构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的分支机构,在其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其他行业且部分税种汇总缴纳、部分税种属地缴纳的分支机构,在其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从事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凭施工许可证在其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临时税务登记表》办理纳税登记,其纳税人名称按工商执照上的单位名称填写,不勾选临时税务登记“类型”项目,只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二)纳税人识别号&&&&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京国税发[号)有关规定编制。从事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码+总机构组织机构代码。&&&&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函[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件接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号)&&&&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加强户籍管理,严格税源监控,结合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税务登记管理中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
一、 税务登记的范围及管理 &&&&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二、纳税人识别号 &&&&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开发区,其行政区域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赋予第5、6位两位识别码。因税务机关调整管辖范围而使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 &&&&
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
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
三、开户银行登录账号 &&&&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开立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纳税人再将其账户、账号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为了依法加强税收征管,落实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登记证换发后,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义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人开户时在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账号,手工填登的,应当盖章;纳税人应当自开立账户15日内将账号报告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对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
四、扣缴税款登记 &&&&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
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 &&&&
五、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限 &&&&
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租赁期; &&&&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 &&&&
六、临时税务登记的管理 &&&&
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管理。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办为正式税务登记。对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户,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
七、停复业登记管理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
纳税人停业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八、 纳税人经营范围 &&&&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其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写。设立登记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登记内容。纳税人经营范围变化后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九、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
(一)临时税务登记转为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收回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补填税务登记表。 &&&&
(二)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纳税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在丢失声明中应声明证件的发放日期。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 &&&&
(三)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中加盖“补发”戳记。 &&&&
(四)纳税人在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期限后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
(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条件要求纳税人亮证经营。 &&&&
十、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  一、分类疏导 &&&&  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意愿,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分批次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 &&&&  税务登记表格发放可提前开始,可以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涉税事项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网络、邮寄或者税收管理员下户等方式发放;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也可以相互代为发放。报送(收取)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表格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
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分散打印、发放,也可以集中打印、分散发放。办税服务场所在集中领发证件时,可以适当增设换证窗口,方便纳税人领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快速通道,为边远地区和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  二、编码原则 &&&&  国税局、地税局赋予同一纳税人的识别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的规定协商统一。 &&&&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 &&&&  税务登记证字号为:省(市)国(地)税字+纳税人识别号。如北京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京地税字号。 &&&&  三、业务处理 &&&&  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填写统一的税务登记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证件式样与内资企业相同,具体工作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五、印制准备 &&&&  各地国税局所需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按照2005年底统计数据加今明两年预增数招标印制。各省国税局要及时向中标商说明各地市的登记证数量、种类、送达地点、联系人,到货后严格组织验收。由于变更需求等原因,集中印制的税务登记证件估计要到八月底才能到货,此前,各地国税局要做好分类疏导、税务登记表发放及收取、审核工作。 &&&&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和副本内芯)应当套印或者手工加盖发证税务机关的印章。国税系统可以及时与中标商协商,直接套印,也可以验收后再自行套印或加盖。副本内芯应在套印后沿中间缝合成订本式。地税系统可以在确定印制厂家时提出套印后缝订的需求。 &&&&  六、工本费收取 &&&&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应按规定收取。纳税人不需要税务登记证外框、副本封皮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扣除外框、副本封皮后的标准收取。2006年7月新办税务登记的,比照 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规定不收工本费。 &&&&  七、总结经验,注重实效 &&&&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要求,总结换证工作经验,除认真填写《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外,尤其要注意统计因为利用原有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简化业务流程、联合换证等而降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由于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招标工作结束较晚,大部分地方对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成本估计过高,导致先期报物价部门批准的工本费收费标准偏高。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税务机关的收费行为,现就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应当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和《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的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分项申报新的收费标准。同一省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当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二、根据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招标的结果,总局规定以下最高限价: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三、根据纳税人换取税务登记证件的项目收费。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对纳税人不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四、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应当按照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办理收入的收纳、报解和入库业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总局将从8月下旬开始派出检查组,对各地税务登记证件换证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超标准收费的单位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各地税务机关应落实有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对纳税人相关宣传、辅导及服务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保证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顺利进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函[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将于日开始,按照节约资源、减少损失、尽量降低纳税人负担的要求,在这次换证工作中,除不更换正本外框外,总局决定副本套(封皮)也不更换,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原有的副本套(封皮)。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正本外框和副本套(封皮)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附件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中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规格标准做如下部分变更:&&&&  一、 纸质内芯&&&&  (一)为保证新纸质内芯能够插入旧副本套,其规格比原标准周边各减少1.5毫米;&&&&  (二)版面顺序进行调整,排上页号;&&&&
(三)订本式,线缝中间。&&&&  二、副本套(封皮)&&&&  (一)尺寸与原来一样;&&&&  (二)中间透明翻页由目前2张改为1张,翻页应对开口,与旧副本套一致,以便统一内芯的制作和插入。&&&&各地方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要按变更后的规格标准组织印制。国家税务局系统使用的副本套(封皮)仍由总局统一招标印制。目前,在保证日前新办税务登记的需要外,各地不得再加印旧版的税务登记证件。换证开始后,各地应首先将现有库存副本套(封皮)继续发放使用完,再启用新的副本套(封皮)。&&&&  各地要向物价部门报批分项的收费标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收取整套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对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要区分是否换领正本外框和副本套(封皮)的情况收取工本费。&&&&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件接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件印制的中标厂商已确定,现将中标厂商的联系方式及样本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在收到本通知3日内指定专人与中标厂商联系,说明各地市的登记证件数量、种类、送达地点和联系人,并在到货后严格按照样本式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的标准组织验收。&&&&  本次采购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数量(见附件),是按照2005年底综合征管报表统计数加15%确定的,请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按此数量分解各地市的登记证件数量,不得自行突破或调减。&&&&  请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按附表所列分包情况确认中标供应厂商。各中标厂商及联系方式如下:&&&&  第一包:北京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刷二厂&&&&  联系人:张惠昌
电话:010-&&&&  第二包:重庆市鸿海印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
电话:010-&&&&  第三包:广东信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德标
电话:020-&&&&  第四包:成都金鼎安全印制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苗
电话:028-&&&&附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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