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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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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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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农合办发〔2013〕1号
汾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合作医疗&& 统筹&& 补偿方案&&& 通知&&&&&&&&&&
抄& 报:吕梁市卫生局&& 吕梁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抄& 送:市委办& 市人大办& 市政府办& 市政协办&&&&&&&&&&&&
汾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0一三年一月五日
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能力,依照《吕梁市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指导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筹资标准
2013年起,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各级政府补助标准以上级下拨基金为准。
二、基金分配与用途
当年可支配的新农合基金包括当年筹集基金和历年累计结余基金,其中当年筹集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门诊统筹基金:占年度基金的26%,用于普通门诊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的支出。
(二)住院统筹基金:占年度基金的71%,用于支付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正常产住院分娩定额补助,以及可参照住院标准补偿的恶性肿瘤(放、化疗)、终末期肾病、白血病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的门诊费用。
(三)风险基金:占年度基金的3%,达到当年统筹基金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风险基金是指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的专项储备资金。动用风险基金时,由县级合管中心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逐级上报,经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批准后方可动用。
三、门诊统筹方案
按照《关于规范做好门诊统筹总额预算付费工作的通知》(晋卫农〔2011〕13号)要求,认真做好门诊统筹总额预付的测算和执行工作。
(一)开展门诊统筹工作的指导原则
1、普惠为主,保障适度。通过普通门诊统筹,对农民患病就诊的门诊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偿,引导农民病后及时就医,进一步扩大新农合的受益面。普通门诊统筹的补偿水平应当与年度安排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总额相适应,做到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
2、总额控制,统一管理。门诊统筹基金占当年筹资总额的26%,其中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占门诊统筹基金的79.2%,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基金占门诊统筹基金的20.8%,门诊统筹基金由我市合管中心统一管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乡镇实行总额预付,以控制基金风险。
3、合理定点,方便群众。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就医的要求确定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格的村卫生所可以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定点。
4、程序简便,监管有效。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实行“即付即补”,补偿申报程序要在满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力求简洁、方便群众兑付。
(二)门诊统筹基金的划分
门诊统筹基金占年度筹资总额的26%,人均提取88.4元,其中18.4元用于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70元用于普通门诊统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统筹基金按本乡镇、本社区参合农民每人20元提取,村定点卫生所门诊统筹基金按本村参合农民每人50元提取,一村多所或村卫生所服务能力低下时,卫生院及社区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政策范围内调整村级门诊统筹基金指标。
(三)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补偿
1、补偿对象:在乡、村两级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农民。
2、补偿范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级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以及门诊常规检查、化验、一般诊疗等费用。其中一般诊疗费按晋价费字[号文件执行,将在门诊诊治中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静脉输液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10元,新农合每人次报销8元,个人负担2元。村卫生所执行《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山西省卫生厅(晋卫药[2012]7号)增补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110个品规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以及门诊常规检查、化验、治疗等费用。
3、补偿标准: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可补偿费用的80%,在基金统筹的基础上,门诊病人每年的封顶线村级为200元、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乡、村合计为300元。
4、补偿方式:采用由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暂先垫付,直接减免的直补方式。
5、补偿程序:
(1)先查看患者合作医疗证,确定患者是否具备普通门诊补偿资格。
(2)门诊医生按标准开出新农合门诊专用处方及其它检查、治疗票据,统一划价,参合患者或亲属在上面签字。
(3)新农合门诊核算人员当场核算,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要求网上审核,打印出门诊补偿审核单(一式三联,定点医疗机构、参合患者、市合管中心各一份),村卫生室手工审核,填写门诊审核单(一式四联,定点医疗机构、参合患者、乡卫生院、市合管中心各一份),参合门诊患者按审核单直接减免门诊费用并在审核单上签字。
6、补偿记录:要及时在患者医疗证“门诊费用使用情况记录”一栏中填写补偿记录并务求做到普通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处方票据、门诊补偿审核单、合医证、门诊台账上的数据“五统一”。
7、各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门诊费中“一般诊疗费”享受定额补偿后,注意病人门诊票据不得再含有一般诊疗费中所包括的费用。
(四)普通门诊统筹的结算办法
1、结算周期: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与我市新农合管理中心一月结算一次。按总额预付指标控制流量。审核无误后,上报财政局社保科,从新农合财政专户上划拨补偿基金。
2、结算提交的审核材料:
(1)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须提交的门诊统筹补偿材料: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 (要求电子版并带U盘)。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月报表》一式二份。③门诊票据须提供正规票据,要求有明细。④机打门诊统筹审核单(要求患者家属签字)。⑤专用处方与检查治疗票据。要求以登记表顺序编号,其它审核材料装订有序,编号一致。
(2)村卫生所结算时须提交的门诊统筹补偿材料: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要求电子版带U盘)。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月报表》一式三份。③门诊统筹审核单、门诊处方、检查、治疗票据要求有患者或者家属签字。要求以登记表顺序编号,与处方、票据装订有序,编号一致。
3、结算程序:卫生所先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医办办理结算手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医办初审乡、村两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材料,合格后交乡委派经办人员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卫生院合医办集中上述材料与乡汇总表报我市合管中心进行复审、结算。审核过的处方、票据交乡合医办以村、以月存档保存。
(五)特殊慢性病门诊的补偿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COLOR: FONT-FAMILY: 仿宋_GB年,大额门诊补偿的病种范围按省定的30个病种执行。
1、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病种:
2、病种认定方式:以我市开展新农合以来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为前提提出申请,由市合管中心认定发放《慢性病门诊就医证》。
3、就诊补偿医疗单位级别: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4、补偿比例、封顶线标准:补偿比例为可补偿费用的60%,封顶线为10000元/人/年。
5、门诊票据与处方要求:门诊票据要求使用山西省医疗单位门诊医药费统一收据,处方要求医生签字要清楚,并与门诊手册就诊的时间、检查、用药等项目相符。
6、补偿时间:每年10―11月份底进行一次性补偿。
7、参合患者需提供的材料及复印件:《合作医疗证》、
《慢性病门诊就医证》、《门诊就医手册》,其中《慢性病门诊就医证》以签发日期为准,逐年需持两证与主治医生近期的诊断治疗建议书到我市合管中心年检盖章。
(六)重症病的门诊补偿&&&&&&&&&&&&&&&&&&&&&&&&&
1、重症病的病种:将恶性肿瘤(放、化疗)、终末期肾病、白血病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的门诊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2、就诊定点医疗单位级别: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3、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标准: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4、门诊票据与处方要求:门诊票据需提供山西省医疗单位门诊医药费统一收据,处方要求医生签字要清楚,并与门诊手册就诊的时间、检查、用药等项目相符,要求含明细。
5、补偿时间:于每年5月份、10―11月份底各补偿一次。
6、病人需提供的材料及复印件:《合作医疗证》、《慢性病门诊就医证》、《门诊就医手册》或《门诊治疗方案》,其中《慢性病门诊就医证》以签发日期为准,逐年需持两证和主治医师开具的近期诊断治疗建议书到我市合管中心年检盖章。
四、住院统筹补偿方案
(一)调整住院补偿比例,以医疗机构评审级别制定补偿比例,具体如下:
一级甲等及以下
二级甲等及以下
& 三级甲等及以下
乡镇卫生院及
社区服务中心
& 吕梁市外
注:全省范围内未确定医疗机构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5%,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0%。省外医院补偿比例原则上不高于三级甲等补偿标准。
(二)合理扣除起付线。每次住院均需扣除起付线;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时,只需扣除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0-14周岁住院病人,比照同级医疗机构减半扣除起付线;肿瘤病人年内因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时,只需扣除一次起付线。
(三)增设政策范围外住院费用比例和保底补偿比例。
政策范围外住院费用比例=住院医药费用中不予补偿部分/住院医药费用
(四)增设保底补偿比例。对省内及省外住院医药费(不含单病种和重大疾病试点病种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保底补偿,住院总费用扣除起付线后保底补偿比例为40%。
(五)提高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5万元。将错过缴费期婴儿的住院费用随参合父亲或母亲享受当年补偿,& 与父亲或母亲合计一个封顶线。列入提高保障水平范围的重大疾病不计封顶线。
(六)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力度。儿童白血病和先心病按照省卫生厅有关文件执行省级定点定额直补;在省卫生厅重大疾病保障有关文件下发之前,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18种疾病纳入保障范围,补偿比例按可补偿费用的70%执行。
(七)开展住院费用支付方式改革。实行部分病种按病种付费,不再按照《新农合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的范围计算“可补偿费用”,不再设置起付线。限额内费用新农合按定额支付,参合农民按实际住院费用的自付比例支付,超出限额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于没有走完临床路径的病例,如果其实际住院费用低于该病种的限额费用标准,补偿费用按其实际费用乘以确定的补偿比例给予支付,县级按70%补偿,具体病种、限费文件另发。
(八)将9项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包括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支付方法及标准按照《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执行。但开展康复治疗的医疗机构需专项申请新农合定点。
(九)住院正常分娩定额补助<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COLOR: FONT-FAMILY: 仿宋; mso-font-kerning: 0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元。住院正常分娩费用补偿时,应首先按照公共卫生项目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其余部分再按照新农合规定补偿。我市已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再由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给予补偿,两项合计补偿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活产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死产必须提供《诊断证明》和病历复印件。
(十)意外外伤的补偿办法
除了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章作业、工伤、自残、自杀等有责任因素造成的治疗费用不能享受补偿外,无责任方意外伤害和无责任方交通事故发生的住院费用可以列入住院补偿范围,每次外伤补偿封顶线为全年10000元,补偿时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受伤患者或家属应于受伤48小时内到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备案,领取外伤公示、审批表,及时交村委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
&2、提供住院时定点医院合管人员和主管医生签字的证明材料及病历复印件。
3、到我市合管中心进行审批,核准后再返回所住医院进行补偿(外地住院在合管中心补偿)。
在进行意外外伤补偿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对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村委会、相关证人及合管中心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对当事人不予支付补偿金,己补偿的追回补偿金、取消当年补偿资格,依照金额大小,相关人员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11版)》、《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中医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药目录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加省补基本药物目录,村卫生室用药目录限定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山西省卫生厅(晋卫药[2012]7号)增补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110个品规。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地区,在市、县、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补偿比例提高10%。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只限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成药、中药饮片),报销比例达100%。
(十二)可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补偿办法
1、将血费100%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2、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晋卫[2008]55号)规定的可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按80%列入可补偿费用,其中进口材料按50%列入可补偿费用。不能明确是否国产、进口材料的,按进口材料比例列入可补偿费用。
(十三)住院费用结算办法
实行县域内自主就诊直接补偿制度。农民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补偿采取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直补的方式进行补偿。
对在外地就诊参合患者医疗费用的补偿,由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对其住院身份核实和补偿审核。住院患者出院后1个月内将相关材料递交到新农合管理中心,在审核单上患者或家属签字并提供农行个人账号,新农合管理中心从财政拨款后,月底将补偿资金打入患者农行卡。
(十四)转诊转院和结算办法
(1)建立县域内住院直接补偿制度。农民在本地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采取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直补方式。
(2)对于疑难病症确需到县外上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患者,实行转诊备案制度,由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建议,报我市合管中心备案,也可提交申请书直接到我市合管中心备案,批准后方可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3)对于因危急病人需紧急救治来不及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在住院期间内由其家属持急救住院证明、合医证到我市合管中心补办备案手续。
(4)对于长期在外务工、经商、求学、居住的参合人员,在外地患病住院(必须住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在住院期间内由家属持村委出具的外出证明和住院证、合医证到我市合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特殊情况可电函办理。
(5)参合患者非急诊需到县外定点医院就诊,须持县级定点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由所在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未经批准自行转诊,补偿比例应至少降低10%,且不再享受二次补偿待遇。
(6)外出就诊的参合住院患者应于出院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材料递交到我市合管中心,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三个月,
对在享受合作医疗补偿期限的下一年度第三个月仍未送达补偿材料视为自动放弃合作医疗补偿,新农合不再给予补偿。
(一)网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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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费用控制
1、市合管中心应对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费用、住院及门诊人数、床位使用率、政策范围内补偿率等指标定期监测,及时通报,并将费用控制指标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承诺书的内容,确定违反承诺的制约措施。
2、卫生院必须积极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杜绝将不符合住院指征的参合患者收入住院,年住院率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平均水平。
3、非疾病流行等因素突破门诊总额预付指标的,由相关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摊,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参合农民
门诊费用补偿兑付。
4、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新农合住院、门诊统筹的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以及药品使用、治疗项目范围等政策和补偿结果进行以月公示。
5、市合管中心要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事件,公布举报投诉处理结果。
(三)监督管理
1、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合管中心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文书规范的执行情况和费用进行检查,对次均费用和目录外用药比重明显偏高的,要分析原因,督促整改;发现分解处方、虚开处方、乱用处方、挂床、冒名顶替、超范围、超剂量出院带药等套取新农合统筹基金的,要依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金额较大的递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
2、市合管中心要建立月度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
3、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加强医疗机构的收费管理,督促和监督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的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收费标准,实行医疗机构基本药品统一采购、集中配送、零差价销售。
4、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条款,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报账审核程序,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汾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汾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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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孝义市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伐,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晋卫〔2004〕21号)及山西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晋卫农〔201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和预防保健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补偿及时,保障适度的农民互助共济的医疗制度。
&&& 第三条 凡持有我市常住农业户口(包括外出务工、经商、上学)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自愿参加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第四条 参合农民享有以下权利:1、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基本医疗、健康检查、健康教育等服务;2、按规定获取定额门诊药费和住院医疗费的补偿;3、有权自主选择优质、价廉、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4、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批评与建议;5、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参合农民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和维护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2、以户为单位参合,做到户不漏人;3、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基金;4、妥善保管合作医疗证,不得转借、涂改,遗失者应及时到市合医中心补办。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 第五条 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 &市合管委&)。市合管委下设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简称&市合医中心&)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简称&市合监委&)。
市合管委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领导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工作,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审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预决算,负责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汇报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市合监委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疗药品收费等进行监督、评议,对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 第六条 市合医中心是全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全额事业单位,工作经费按全市参合农民人均不低于1元列入市财政预算。
&&& 市合医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 1、制定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与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进行预决算,审核支付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费用;负责向市合管委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 2、审核认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 3、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切实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公平、公正、公开、合理使用。
&&& 4、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要求筹集、管理、使用基金。
&&& 5、审核医疗转诊及补偿医药费。
&&& 6、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补偿兑现等。
&&& 7、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参合农民监督。
&&& 8、按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 9、研究和处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其它问题。
&&&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负责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动员、宣传、组织和筹资等工作。
市合医中心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派出办事机构(简称&合管站&),人员由市合医中心选派(每个定点医疗机构2人)。合管站的主要职责是:认真执行市合管委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参合农民住院、门诊治疗进行审查、审核和监督;监督、审查医疗机构专管人员对参合农民就医补偿的全过程;使用和管理好信息网络系统;协助做好基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搞好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筹资、补偿、公示等事宜;加强对所辖乡镇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价格、补偿情况的监督管理,完成好市合医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八条 各村成立由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担任组长并吸收村会计、村卫生所医生和村民代表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引导、发动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农民自愿筹集参合基金;收集公布有关信息;监督参合农民的就医行为;监督村卫生所的卫生服务;定期向参合农民公示基金筹集及费用补偿情况;完成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 第九条 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成立专门管理办公室,由院长或副院长任主任,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办理参合农民的入院审批,出院补偿、结算和转诊等事宜。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立参合农民缴费窗口和出院结算补偿窗口。
第三章& 筹资范围
&&& 第十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为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包括外出打工、经商、上学的人员),以户为单位办理参合手续。
&&& 第十一条 参合农民当年缴费次年受益,每年8月份筹集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基金,逾期不能补缴。基金使用补偿期限为一年,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 第十二条 参合农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市或死亡的,其所在村委会应在10日内报告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合管站,并在7日之内到市合医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 第十三条 参合农民需进行注册登记,以户为单位办理《孝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符合规定的慢性病患者办理《孝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证》,持本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办理补偿手续。
第四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民以户为单位缴费、集体适当扶持、政府予以资助的筹资机制。同时,大力倡导、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多渠道筹集基金。参合农民为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 第十五条 筹资标准:
&&& 1、2011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额度为每人2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08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6元,吕梁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3元,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3元。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费由30元提高到50元,鉴于2011年个人缴费每人30元筹资工作已完成,新标准从筹集2012年度基金起执行。
农村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其个人出资部分凭有效证件由市民政局统一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资助解决。所有基金全部存入市财政在市农行开设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用账户。
&&&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在每年的8月份完成本辖区下年度农民参合基金的筹集工作,并以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台帐。所筹基金要及时按要求上缴市财政开设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收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市财政局管理和核销。筹资名单以村为单位由村、乡镇(街办)逐级审核造册,上报市合医中心。
&&&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全市统筹核算,总量控制,超支不补,节余滚存。
&&&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由市财政局、市合医中心进行管理。由市财政局在市农业银行开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 第十八条 基金划拨:
&&& 1、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市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民政资助人员的基金由市民政局按资助人数及时划拨到市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 2、上级财政对合作医疗的补助资金,由国库直接划拨到市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合作医疗基金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市合医中心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年初认真编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经市合管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批准。年终要及时编制基金年度决算,报市合管委、市财政局审核,并接受市合监委的监督。
第五章& 基金的分配和使用
&&& 第二十条 基金分配
&&& 2011年我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模式为&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合作医疗基金用于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合作医疗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其中:门诊统筹基金为人均50元,住院统筹基金为人均180元,并按规定提足10%的风险金后统筹使用。
&&& 1、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慢性病医药费用和针对性健康体检的补偿,当年结余转入下年使用。
&&& 2、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分娩补助。住院统筹基金的节余不得超过全部基金总额的5&10%;门诊统筹基金采取总额控制,以乡统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滚存,风险共担的分配原则。
&&& 第二十一条 补偿范围及标准
&&& 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普通门诊补偿、慢性病补偿、住院补偿、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部分病种)、住院分娩补助等。基金的使用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实行分级、按比例补偿,规定补偿范围、补偿比例、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 (一)普通门诊补偿
&&& 普通门诊补偿范围仅限于参合农民在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所门诊就诊时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采取总额控制家庭封顶的方式将诊疗费、处置费、注射费、药品费纳入补偿范围。药品使用严格执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11版)》,村卫生所药品使用限定在《国家基本用药物目录》307种规定范围内,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扩大到山西省增补的209种基本药物内选择使用。中药饮片初单味和复方限制外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按规定报销。
普通门诊补偿实行零起付门诊直补,对民政资助贫困、低保、五保等个人封顶线为每人每年80元,其他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人均35元为年度封顶线,其基金家庭成员可共享。补偿比例为50%,乡镇卫生院单处方医药费用(门诊次均费用)最高限额不高于45元;村卫生所单处方医药费用(门诊次均费用)最高限额不高于30元。
&&& (二)慢性病门诊补偿
&&& 慢性病门诊补偿是指由&市慢性病鉴定专家组&鉴定确认列入慢性病管理范围的疾病的参合农民,持&慢性病诊疗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门诊购药发生的费用均可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
&&& 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根据不同的病种设定最高补偿限额。慢性病患者只限于在所属乡镇卫生院购药,并且直接给予补偿,补偿比例为可补偿医药费用的50%。具体如下:
&&& 1、精神病;癫痫;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糖尿病合并并发症;强直性脊柱炎;脑瘫;脉管炎十种疾病统一核定补偿费用1000元/年。
&&& 2、早期肝硬化;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四种疾病统一核定补偿费用1500元/年。
&&& 3、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非尿毒症期;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四种疾病统一核定补偿费用2500元/年。
&&& 4、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门诊透析,肝硬化失代偿期,恶性肿瘤、白血病四种疾病的门诊放疗、化疗的费用列入住院补偿范围,按其就诊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给予补偿。
&&& 5、慢性病补偿患者不再享受普通门诊补偿,并与住院补偿同计一个封顶线。
&&& (三)住院补偿&
&&& 住院医药费用补偿项目包括:普通床位费(乡级限定在10元以下,县级限定在14元以下,市级以上限定在16元以下)、手术费、治疗费、西药费(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规定的848个品种)、中成药费(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规定的529个品种)、中药费(除单味和复方限制外)、输氧费、病理检验费、放射费、辅助检查费、诊疗费、监护费、抢救(急诊)费和部分植入性器械费,共计14项。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9种项目列入补偿范围即: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训练,认知知觉功能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补偿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选择。
&&& 住院补偿标准:
&&& 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 补偿比
&&& 乡级&&&&&&& 50&&& 85%
&&& 县级&&&&&& 200&&& 75%
&&& 市级&&&&&& 500&&& 55%
&&& 市级以上&&& 800&&& 50%
&&& 年度封顶线为70000元。
&&& 按照《山西省试点重大疾病标准化诊疗方案》要求,对0&14周岁(含14周岁)的参合儿童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种疾病,在单病种限价内享受定额70%的补偿。即: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全程单病限价7.9万元,新农合定补5.53万元,中危组全程单病限价14.4万元,新农合定补10.08万元;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单病限价11.0万元,新农合定补7.7万元;先天性房间隔缺损、0&1岁单病限价3.4万元,新农合定补2.38万元;1&3岁单病限价3.3万元,新农合定补2.31万元;3&14岁单病限价2.7万元,新农合定补1.89万元;先天性室间隔缺损、0&1岁单病限价5.1万元,新农合定补3.57万元;1&3岁单病限价4.6万元,新农合定补3.33万元;3&14岁单病限价2.8万元,新农合定补1.96万元;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三个月以内单病限价3.0万元,新农合定补2.1万元;3个月&3岁单病限价1.6万元,新农合定补1.12万元;3&14岁单病限价1.5万元,新农合定补1.05万元;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单病限价3.1万元,新农合定补2.17万元。
&&& 第二十二条 基金补偿的方法和程序
&&& (一)普通门诊补偿: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实行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先行垫付,直接减免的补偿方式。参合农民携合作医疗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门诊就医购药直接享受50%的门诊补偿。其医药费用的减免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接诊医生要如实填写门诊登记,并根据病情开据&新农合专用处方&(一式三联)和检查、化验、治疗单。做好门诊登记,并及时填写普通门诊医药费补偿报支单,经患者认可后签字,同时在合作医疗证上填好补偿记录。各村卫生所于每月20日携门诊医药费补偿报支单、花名册、处方、治疗单据和个人账户到所属乡镇合管站进行审核报账。乡镇卫生院要设立专门的记账员,对所属村卫生所和本医疗机构发生的当月补偿费用,根据门诊补偿明细账目逐项记账,同时造好门诊补偿花名册,做好汇总,由会计于当月的25日上报市合医中心。
&&& (二)慢性病门诊补偿:参合患者持慢性病诊疗证在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购药,直接享受50%的补偿,其医药费的补偿减免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并由乡镇专管人员记账、造册,随后由合管员审核记账,单位会计于当月的25日携报支单、花名表、处方和&山西省医疗机构医药费统一收据&到市合医中心办理补偿事宜。要求患者就诊次数不低于4次/年,每次直补不超过核定限额的25%。
&&& (三)住院补偿:
&&& 1.凡符合规定的参合农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补偿采取&先交后补&的办法,即:住院时先交清全部费用,出院时经网络平台由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录入初审,合管站工作人员复审,市合医中心审核确认后定点医疗机构按核定比例将应补的医药费用直接补给患者。
参合农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就诊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出具一日清单,使用统一处方,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的医药费不予补偿。
&&& 2.参合农民非急诊疾病需到县级以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须持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并经本机构合管人员办理转诊手续或到市合医中心备案手续。未经批准自行到县外或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其医疗机构上浮一个起付线。
&&& 3.市外就诊办理补偿须提供的材料:患者出院后持转诊手续、《医疗证》、个人身份证明(户口本或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票据、出院证、一日清单、住院处方、住院病例复印件、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农行开设的账户号码到市合医中心办理补偿。
对于因患危、急病的参合农民确需紧急救治来不及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直接转市外各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救治的,必须在七日内由其家属持急诊住院证明、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补办转诊和备案手续。
&&& 4.对于在外务工、经商、上学的参合人员,在外地患病住院(必须住县级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在住院的七日内由家属持村委出具的外出证明、劳务所在单位证明和住院证、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到市合医中心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并于出院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材料递交本中心(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三个月)办理补偿事宜。
&&& (四)补偿程序:
&&& 市合医中心设受理室、审核室负责对参合农民住院报销进行受理、审核,患者出院后持相关手续到市合医中心进行受理,一经受理中心将给患者出具受理清单,中心经受理录入、初审、复审三级审核后于次月的5-10日把核准的补偿金额报市财政,市财政经农行将补偿款划拨到患者提供的个人账户上。患者于次月10-15日持受理单、合医本、农行卡到中心进行记账,领取报支单,并到农行取款。
&&& (五)参合农民因无责任方意外伤害和无责任方交通事故发生的住院补偿需按规定提出申请,经调查公示确认符合规定者给予补偿。
&&& 1.对无责任方交通事故造成的住院费用每人限额补偿不超过8000元。
&&& 2.对符合下列意外伤害者按常规住院给予补偿。
&&& (1)参合农民在农业生产、运输过程中,因农业机械、工具、农具、农用拖拉机、农药等造成的伤害、中毒以及自身原因造成的跌落、摔伤;
&&& (2)参合农民因日常生活、学习、行走等原因,在没有其它交通车辆相撞的情况下造成的跌落、损伤;
&&& (3)年老体弱者因疾病造成的跌落、损伤;
&&& (4)儿童和学生(未成年人)在上学、玩耍游戏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
&&& (5)动物咬伤、抓伤的住院治疗费用,但不包括疫苗接种、血清注射的预防性治疗费用;
&&& (6)因雷电、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
&&& 3.意外伤害的补偿程序:
&&& 意外伤害补偿采取先申请,再通过调查公示无异议后,补偿的办法。参合农民意外伤害发生住院,需申请补偿时,患者本人或家属需在48小时内到定点医疗机构领取&意外伤害申请补偿表&,如实填写伤害经过,经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站对其相关证件、病历文书材料进行初步核实认可后,患者委托人于72小时内携&意外伤害申请补偿表&、当地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到市合医中心备案(节假日顺延),市合医中心将于5个工作日内对其受伤原因、经过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对符合补偿规定的经领导审批后给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对参合农民瞒报、假报意外伤害等原因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除追回补偿金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未经转诊到市外(或到非定点)医院就诊的不予补偿。
意外伤害补偿由市合医中心统一受理,集中审核。参合农民患者出院后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结算单、出院证、诊断证明、一日清单、处方、合医证、身份证(户口本)、村委证明到市合医中心办理补偿事宜。
&&& (六)凡错过缴费期出生的新生儿(包括本年度出生的婴儿)住院的费用可随父亲或母亲享受补偿,并与父亲或母亲同计一个封顶线。
&&&&第二十三条 参合农民和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患者住院时必须使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规定范围的药品。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须在国家规定的307种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209种基本药物中选用,市(县级)、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须在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11版规定的药品范围内选用(包括西药品种848个,中成药品种529个),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内药品的费用要占使用药品总费用的90%以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内药品的费用要占使用药品总费用的80%以上,医疗机构非抢救生命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要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超出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不予补偿。
&&& 第二十四条 对以下病种实行单病种定额补偿:
&&& (一)剖腹产补偿标准为1200元;
&&& (二)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人工晶体植入术补偿标准为1500元(小切口为1000元)(单眼);
&&& (三)翳状胬肉手术补偿标准为1400元(单眼);
&&& (四)凡符合生育政策的参合农民育龄妇女住院分娩持结婚证、生育证明可享受住院定额补偿,标准为300元/人;
&&& 对以五种单病实行单病限额定补:
&&& (五)单纯性阑尾炎手术、
&&& (六)腹股沟疝气修补术、
&&& (七)子宫肌瘤全切术、
&&& (八)股骨干骨折、锁骨骨折、
&&& (九) 经腹胆囊切除术。
&&& 具体费用核定后申报审批。
&&& 第二十五条 凡参合农民持有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核发的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和父母,双女绝育户的双女和父母,因病住院均可享受线外优惠补偿。即:按费用总额的15%给予补偿,线外补偿不占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从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中支付。凡符合规定的独生子女和父母,双女绝育户的双女和父母因病在市直或乡镇(街办)定点医疗单位住院治疗除按现行的补偿标准直补后,持收款票据复印件、报支单、诊断证明、合医证、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独生子女证或双女绝育户证明到市合医中心办理线外补偿手续。市外医疗机构就诊患者出院后持《合医证》、个人身份证明(户口本或身份证的原件)、独生子女证或双女绝育户相关证明材料、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全省统一票据、出院证、诊断证明、一日清单、住院处方、住院病例复印件到市合医中心一并办理补偿手续。
&&& 第二十六条 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范围
&&& (一)诊疗设备与医用材料类
&&&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T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 2、动态心电图、活动平板心电图、脑地形图、血液流变分析、动态脑电图。
&&& 3、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 4、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血管支架等体内转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 5、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 (二)治疗项目类
&&& 1、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骨、骨髓移植等。
&&& 2、心脏激光打孔术、抗肿瘤细胞免疫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 (三)省卫生厅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 (四)以上(一)(3、4)(二)(三)项目费用的80%列入补偿费用范围。
&&& 第二十七条 不予补偿的范围:
&&& 1、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超出《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补偿范围的医药费、残疾辅助器具、救护车费用及其他交通费用;
&&& 2、因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违章作业、计划生育手术、不孕不育治疗、犯罪行为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 3、未经备案私自转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急诊除外);
&&& 4、各种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及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以及非医疗用一次性材料费;
&&& 5、假肢、义齿、眼镜、助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 6、各种减肥、增肥、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
&&& 7、因传染病大流行、特大自然灾害疾病、医疗事故而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
第六章& 医疗机构的管理
&&& 第二十八条 本着优化和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城镇与乡村,方便群众就医的原则,凡取得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确认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准入和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被核准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者签订服务协议书,向社会公布。协议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前三个月申请下年度评审。
&&&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参合患者时,首诊人员必须坚持先验证、登记,办理住院时必须先申请后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入院的原则(急诊除外)。市、乡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有两人以上专人负责对参合农民在住院期间的医疗服务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管理。参合农民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每日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村卫生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负责本村合作医疗的全面工作。
&&&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设施建设,加强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善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技术项目规范诊疗,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自费药品的应用实行审批制度;临床用药应严格执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不随意使用进口药品;不开大处方、人情方及滥用药、&搭车&开药。不滥开大型检查项目和重复检查项目,不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正确引导农民合理就医。严格按照《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收费。同时应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 第三十一条 如病情特殊需使用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和进行特殊检查服务项目、重复检查项目必须经患者同意并签字。其费用由患者自付。如未经患者同意,院方单方行为造成的用药和检查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担。
&&&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参合农民住院(乡镇含门诊)费用的审核补偿,并接受市合医中心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单独建立合作医疗资金收付科目,对基金的使用做到收支合理,数字真实,账目清晰。做到日清日结,一月一上报,一月一结账。
&&& 第三十四条 实行检查评估制度。合医中心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组织检查评估。经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将作为下一年度确定定点资格的依据;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七章& 合作医疗的监督
&&& 第三十五条 市合监委负责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 第三十六条 市合医中心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要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举报或投诉人,并向市合管委报告。
&&& 第三十七条 市合医中心要定期向市合管委和市合监委汇报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 第三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公示制。
&&& 1、市合医中心每季度末将基金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布,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开、公平、公正。
&&& 2、各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站要将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农民住院和补偿情况及时做出公示。
&&&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公示栏,将辖区内每村基金收支情况及每月参合农民住院和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 4、各村委会要把参合农民住院就医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至少每月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 第三十九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期检查、审计制度。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审计。
&&& 第四十条 市合医中心要建立和完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信息按职责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 第四十一条 市合管委组织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 第四十二条 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将本人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补偿基金的;
&&& (三)因本人不遵守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 (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 (六)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对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处方权,并建议所在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 (一)对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操作,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 (二)不严格执行基本诊疗项目、使用目录外药品,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分解收费、乱收费;
&&&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扩大检查的;
&&& (四)不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虚假病历,冒名顶替骗取套取基金,造成基金流失的;
&&& (五)医务人员不严格审验就诊证件、随意诊治而发生补偿费用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 (六)违反规定用药,不执行《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的;开院外药、回扣药的;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合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弄虚作假开据为基本用药目录药品的;为患者办理挂床、假住院、延长住院日套骗基金的;
&&& (八)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 第四十四条 各级合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导致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所损失的基金外,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对患者或其家属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的;
&& &(二)故意刁难患者或家属,接受患者或其家属吃请,收受礼金的;调查取证中伙同患者论虚作假出具报告与事实不附的;
&&& (三)违反规定为参合农民报销医药费用的;
&&& (四)监管不力、把关不严、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利用工作之便虚报冒领,造成基金损失的;
&&& (五)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合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弄虚作假开据为基本用药目录药品的;为患者办理挂床、假住院、延长住院日套骗基金的。
&&& (六)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合管委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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