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运输管理制度度

私营运输公司规章制度_百度知道
私营运输公司规章制度
新开了一家汽车运输公司,想请教下规章制度,有没有能提供参考的资料
提问者采纳
cn//html/gongwenxiezuo/guanlizhidu/32?ArticleID=63653" target="_blank">http.asp.shtml" target="_blank">/Article/ShowArticle://www.wmxz:///html/gongwenxiezuo/guanlizhidu/32.shtml 汽车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a href="http.asp.wmxz://www.govyi.govyi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a href="http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1条回答
一、管理宗旨及服务理念 抓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质服务思想,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解决职工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职工思想中牢固树立起“顾客就是上帝,顾客永远都没有错”的服务理念,使汽车队的工作和招待所效益更上一层楼。 二、汽车队管理规定 (一)日常工作管理. 1、全体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思想,热情接待用户,热情周到的为用户服务,不能推迟或提前出车时间,按要求准时、准点出车,不得在为用户服务时谋取个人私利; 2、全体职工有权向领导反映自己工作中的问题,领导应认真听取意见并积极解决,应本着为全体职工着想的服务思想,能解决的及时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及时说明情况,沟通思想互相理解,任何人不得以此影响自己的本职工作,不得消...
规章制度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燃气公司CNG运输车队管理制度-CNG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郴城执法[2013]34号)
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郴城执法[2013]34号)
发布时间:&#160;&#160;&#160;&#160;信息来源: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160;&#160;&#160;&#160;作者:不详&#160;&#160;&#160;&#160;字体:
&#160; (双击滚屏)
&&&&&&&&&&&&&&&&&&&&&&&&&&&&&&&& 郴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郴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文件
&&&&&&&&&&&&&&&&&&&&&&&&&&&&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郴城执法[2013]34号
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现将《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三年六月八日
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筑令第1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和年度考核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施年度考核。市基建渣土事务机构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处建筑垃圾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审验车辆外观和相关技术标准;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城区《通行证》。
第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四)具有合法的大型后八轮全密闭专业运输车辆;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六)具有建全的运输车辆经营、质量、保养、安全、保洁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七)企业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本市中心城区登记上牌。
第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合法;由企业统一管理,车身颜色统一为桔红色,喷印所属公司的名称、标识、编号。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后喷涂大号牌;
(二)具备合格密闭装置;
(三)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四)具备有效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城区道路通行证》;
(五)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六)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和车载终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从业驾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驾驶大型货运车辆的资格和从业资格证;
(二)三年内未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三)一年内未发生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扣12分的;
(四)依法与运输企业签定劳动合同;
(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过核准后,按照核准的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二)处置建筑垃圾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三)保持车辆整洁,车箱外侧、车轮不得带泥行驶;
(四)全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建筑垃圾;
(五)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不得超载、超速;
(六)不得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未经核准的消纳场;
(七)保持专用标识、车辆号牌清晰整洁;
(八)自觉接受执法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申办程序:
(一)申办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须向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运输证》
3、《工商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企业章程
7、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信息资料
8、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等证明文件
(二)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申办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审核和勘验;
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前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否则,视为自动退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第十一条& 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发生法人、名称、办公场所、运输车辆等情况变化的,须提前30日向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市工商、税务、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10日内,到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登记备查。
第十二条& 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成立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成员的市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基建渣土事务机构,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每年年度考核由市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第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砂石、灰浆、煤渣等散装物料的运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郴州市城区新增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的原则,实行择优准入。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元。
三、须具有20辆以上合法的全密闭后八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四、须具备与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相配套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停车场地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场地进行硬化,安装监控设备,配备清洗设施设备,设置门卫,实行24小时值守。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要求:
1、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城区《通行证》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2、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机械装置,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和车载终端;
3、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4、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车身颜色统一为桔红色,两侧车门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的名称、标识和编号。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后喷涂放大号牌,车辆由企业统一管理调度。
六、建立健全企业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周全、详实、可行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并保证有效执行。
郴州市城区原核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整改要求
一、须具有20辆以上合法的全密闭后八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二、须具备与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相配套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停车场地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场地进行硬化,安装监控设备,配备清洗设施设备,设置门卫,实行24小时值守。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要求:
1、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城区《通行证》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2、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机械装置,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和车载终端;
3、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4、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车身颜色统一为桔红色,两侧车门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的名称、标识和编号。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后喷涂放大号牌,车辆由企业统一管理调度。
四、建立健全企业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周全、详实、可行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并保证有效执行。
五、自《郴州市市城区规划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之日起60天内整改完毕。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运输企业财务制度_规章制度_第一范文网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运输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机场和港口等各类运输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非运输系统独立核算的运输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之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营运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燃料、材料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营运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共12页,当前第1页1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相关文章:查看更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2号)
当前位置: &#62;&#62; &#62;&#62;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 第 2 号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经营和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及与此相关的安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确保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和邮政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邮政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或者影响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实施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准确注明邮件、快件的重量、资费。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寄递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发现有上述物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
  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已经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以及一同查处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妥善投递邮件、快件。需要签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直接交付收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或者依法由他人代为签收。
  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并保障代收代投邮件的安全。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邮件、快件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
  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所掌握的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不被窃取、泄露。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将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除外。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设备的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为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设计和建设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障本企业寄递渠道的畅通。
  因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经营不善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邮件、快件积压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和调配运力,进行有效疏运。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扣留邮件、快件。
  第二十条 邮件、快件积压或者被扣留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输、投递,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邮件、快件积压或者被扣留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承担。
第三章 生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营业网点、员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出口。
  前款所列人员密集场所及用于存放物品的临时场地和库房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防触电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邮政汇兑、邮政储蓄资金票据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已经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防护标准和要求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予以更换或者改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设计建设前及竣工验收后,应当向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工伤保险和相应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装备,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以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邮政行业突发事件能力,预防与减少邮政行业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定期对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可行性、科学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定期组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修订更新,并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技术、经费保障,满足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调集和征用有关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人员、物资及车辆、场地和相关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一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公安、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一)本企业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邮件、快件一次丢失、损毁一百件以上,或者积压一千件以上的;
  (三)邮寄爆炸物、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在寄递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的;
  (四)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内发生重大事故,生产中断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一)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因面临高额债务追偿或者因投资、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履行对其他主体的债务,可能影响正常开展寄递业务的;
  (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因经济纠纷或者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查封运营设备、设施,或者冻结资产的;
  (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分立、合并、投资融资、变更终止协议等,可能影响正常开展寄递业务的;
  (四)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快件十件以上,或者因故意延误投递邮件、快件被侦查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报告信息的同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邮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组织处置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必要时,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处置。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处置邮政行业突发事件,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作出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与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三)对邮政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四)指导、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安全运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六)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邮政行业安全事故,查处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增强公众使用寄递服务的安全意识。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邮政行业安全运行有关的各类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安全信息,并定期通报相应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和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以及企业防范安全风险、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邮政行业安全的,应当对其调查。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的管理职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检查事由和依据。
  第四十四条 邮政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内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发生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寄递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信息或者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邮寄国家禁止出境或者限制出境的物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处罚。给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反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违法收寄国家禁止出境或限制出境的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数据、信息或者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五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未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
  第五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不配合安全监督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机要通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mail推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运输管理制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