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与“抵押和保证的区别”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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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 00:00&&来源: |
  学员u11800: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
  教育网答疑Weiqing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由于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比较复杂,在实际生活中容易发生混淆,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正确区分两者,准确适用法律,对维护保证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进一步说,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主张请求权的权利存续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届满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教育网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保证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自行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日起六个月。另外,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日起六个月。而在保证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或相类似的字样约定保证期间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这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那么,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的履行期没有预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该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点?按最高人院颁发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情况下,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对于比较特殊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六个月”是一个不变期间,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终止,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要求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但可能因权利人起诉或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延长。
  综上,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权利,都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权利,既变更了原有的法律关系,使保证期间的作用消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行使了权利,在于维持原有的法律关系,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得以继续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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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论坛]中国社会科学院周弘:建立健全中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课题研究报告介绍
  2007年10月,《建立健全中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课题组(简称:《国际比较》课题组)在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支持下正式成立。课题组集中了中国研究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知名专家学者,调动了50余名研究人员,计划用一年又两个月的时间,对世界各国(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和研究,在掌握大量资料数据的基础上搭建一个可以用于对国外社会保障基本制度和结构进行比较的、具有权威性的研究平台。课题设计按五个步骤(或五期)进行,即:
  第一期:社会保障金的收缴与支付系统(又称"资金流程图"),
  第二期: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定、咨询、实施与监督、反馈系统(又称"机构图"),
  第三期:社会保障的需求与服务互动的历史演变与现状(又称"国别研究"),
  第四期:当代国外有关社会保障主要理论的研究(又称"理论研讨"),
  第五期:《建立健全中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战略报告。
  目前,课题组已经基本完成前三期的研究工作,绘制了两期共约1000张一目了然的图表,完成了30份国别研究报告,启动了第四期的研究,可望于2008年底以前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第一期:125个国家(地区)社会保障资金流程
  在第一期的研究工作中,我们主要跟踪了社会保障资金的流动,并且通过资金的流向和流动方式理解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机构联系,观察不同国家的社会认同、社会发展水平等具体的国情与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细致联系,寻找制度设计的逻辑原因和整体效果,而不是去照搬照抄个别做法。
  《国际比较》课题组根据社会保障的五大主要险种(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家庭津贴)设计了五种资金收缴、管理和支付的流程图,逐个国家、逐个险种进行绘制。根据课题组对于社会保障资金流三个主要阶段(即:筹集、管理和支付)的理解,决定通过对于资金来源、缴费方式、管理机构、支付模式等过程的跟踪,用直观的方式向读者提供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的信息。资金流程图以美国社会保障署提供的最新网上信息为基础依据,根据欧洲联盟提供的有关欧盟成员国的信息进行核对和订正,并且参考了一些国家政府自己提供的信息。在形式、内容和数据方面上均比美国社会保障署提供的信息有所发展和提高。
  从社会保障资金流程的三个主要的阶段(即:筹集、管理和支付)来考察,课题组得出以下初步的结论:
  (一)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
  在筹集阶段,课题组主要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即覆盖的种类和筹集的方式。
  1.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及覆盖种类
  社会保障的种类与其所属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就业方式密切相关。在我们梳理的125个国家(地区)中,几乎100%的国家(地区)实行了某种形式的养老保障(除了缅甸以外的124个国家/地区),但是由于每个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就业方式不同,各国(地区)养老保障的覆盖面相差很大。总体来讲,养老保障与就业方式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保障资金图显示:在多数工业发达国家,覆盖面基本达到全体公民,这是因为公民的就业大都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程度成正相关关系,在有些工业化国家里,社会保障甚至覆盖到学徒和学生,因为他们是工业就业的后备军。但是,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养老保障的覆盖面仅限于工业或城市就业人口。由于工业和城市就业的不稳定,有些国家(例如乌干达)还规定了参与养老保障的公司规模和雇员年龄,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
  由此可见,养老保障制度不仅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社会公平程度,更体现了该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水平,同时还可能体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就业政策。多数国家对工业工人、农民和自雇者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障覆盖,这是因为根据就业方式的不同,养老金的收缴方式也有很大的区别,很难实行单一方式。
  2. 社会保障金的收缴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和方式因社会保障的内容和设计而易。不同的保障项目计划一般由不同的部门收缴:有些国家通过社会保障部门征收,储蓄性的社会保障金一般由基金管理部门收缴,少数国家通过统一税收的方式由税务部门收缴。
  其次,收缴的比例也有所不同,平均起来看,高收入国家将岁入的1/3左右,中高收入国家将1/4多的岁入,中等收入将不到1/5的岁入,中低收入国家将1/10强的岁入用于社会保障(包括雇主、雇员、自雇者、政府、以及其它政府监管的社会保障缴费)。除了收入差别以外,文化因素在社会保障供款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传统的高福利欧元区国家平均社会保障供款占到国家岁入的35%以上,欧洲和中亚国家次之,拉美和加勒比地区的社会保障供款平均低于国家岁入的10%,而南亚地区的平均值还不到1%。
  第三,不同国家的社保金收缴方式也不同。有些国家按照收入比例征缴,有些国家实行统一标准收费;很多国家混用税费(英国),根据不同险种和不同的管理方式制定不同的征缴标准;有些国家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挪威),有些则由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负责征缴(日本),还有些国家实行"一站式收费",统一收缴各类社会保障金,然后分拨给各个主管部门。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社会保障收缴的总趋势是:引入部分积累,降低社会再分配规模,增加个人责任。但是这个改革的进程是十分缓慢和审慎的,有些国家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政策,以保障平稳过渡。
  (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社会保障不同险种的管理呈现多样化的特征,政府出资的部分由社会行政机构管理,包含市场因素的由专门的年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因此,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方式是根据不同险种的不同目标和原则来制定的,大致有以下三种管理方式:
现收现付的执行机构--倾向于利用行政机构进行管理。这些行政机构包括社会保障机构、公共卫生和健康机构、以及其他一些政府部门。在很多情况下都实行多部制,也就是将社会保障分为不同种类的服务项目,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进行管理。
  2. 部分积累的管理--将一定的百分比用于现付,另外一部分用于投资。在实行部分积累的国家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呈现分部门分计划管理的趋势。
个人帐户的管理--通常是直接通过法律、独立于政府行政体系之外的机构进行资金管理,同时建立比较严格的监管机构,专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在市场上的表现,保证其不会成为"市场失灵"的牺牲品,尽管这种风险是很难排除的。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的管理是分不同类别的,管理的方式或侧重行政管理,或侧重资金增值管理,或注重监督管理,主要是根据该项社会保障的具体目的和设计。因此,在借鉴国外经验的时候,必须首先观察该国的具体国情。
  (三)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
  一个国家社会保障金的支付条件在形式上看是受到缴费的影响,实际上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认同程度密不可分。在跟踪社保支付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中体现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复杂而多重的。在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如德国和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者包括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州、县、市镇)两个层次。在这类国家中,制度和责任分布结构也是互有差异的。例如,德国各联邦州有相同社会保障标准,因此建立相对一致的行政机构,保证为各联邦州的公民提供相同的社会保障标准;而美国的各州可以单独立法。一般情况下,联邦政府的责任是:通过公共税收补贴社会保险支付中的财政赤字;各主管部对各自分管的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进行监督;联邦政府有权对社会保障立法提案(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也有提案权);地方(州)政府的责任是:提供社会保障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如医院、养老院等);提供社会保障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合作,提供相关的财政支持针对非缴费人群提供社会救济的资金。
  从社会保障的体制机制看,多数国家和地区设置了1-2个部门主管社会保障;在社会保障覆盖范围较大的国家,多数实行多部门主管体制。人口规模较小的国家和地区,多实行以雇主和社会组织或以基金会和保险公司为主的社保管理体制。在我们梳理的125个国家中,至少有60个国家设立了相对于政府主管部门的,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社保专业机构。这些机构一般都统筹几项社会保障项目的收支运转职能;有的国家社保专业机构统筹了所有社会保障项目的收支运转职能,对应几个政府主管部门,直接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订立合同。
  关于管理职责分解和社保管理的监督,将部分社保管理职责分解到非政府性的、独立社保机构的国家并不多,而且这些国家中大多只是将1-2个社保项目的部分管理职能分解到非政府性的、独立社保机构;按照管理层级在本部门内分解职责的国家,和将部分职能分解到所监管的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社保机构的国家,占绝大多数。从监督机制上看,仅采取内部监督办法的国家占少数。由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涉及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国家经济发展。一些国家规定在社保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对法规政策的经济、社会和宏观、微观层面进行全面评估,提高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相关利益群体协商的机制和程序。提高制定法规政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利于提高社保管理机构的执行力。
  通过对社会保障水平的比较还可以得出:社会保障资金占财政收入最高的地区是欧洲地区,其次是亚洲,再次是拉丁美洲地区和非洲地区。这表明社会保障首先是根据工业化的需求而发展,是工业化的派生制度,同时具有模仿效应:先模仿工业化,而后模仿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由于具有广泛的民众基础和其他因素而具有齿轮效应,建设好了之后要摧毁或大幅度削减十分困难。普遍来说,各国和各地区社会保障资金占国民经济和财政收支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但2000年以来,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占GDP和财政支出的增长比例普遍明显放慢,个别发达国家还出现下降趋势。社会保障资金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与人们的收入水平成正相关关系。高收入的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资金占财政收入的比例高。相反,收入越低,社会保障资金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就越低。
  第二期:50个国家(地区)社会保障机构图
  在第二期研究中,我们主要通过跟踪各国社会保障政策的流转了解制度的设计和服务的提供。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来自于某项国家立法,或者与立法局有同类效力的条例或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条例转化为政府的政策,成为政府制定社会保障制度框架、规定缴纳(税)费原则,设立管理机构,提供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各类服务的依据。因此二期的工作始于对国家立法的追踪、对于依法设立的社会保障机构,以及它们提供的服务的梳理,从中认识一个国家的机构特征和合这些机构的服务内容之间的关系,以及制度逻辑。特别是要关注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是怎样流转的,这是因为有些时候,法律并不能够得到贯彻,法律规定的服务也不一定能够提供,只有行政和立法相配合的时候,社会保障的服务才能到位。
  经过上述调研过程,我们发现:
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定与实施一般都是行政主导,即使是在立法权力比较大的国家,社会保障的法规也是由主管行政部门率先提出,经过各种咨询程序,交由立法机关通过,然后回到行政部门实施。企业、工会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可能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但基本上扮演促进、咨询、监督等角色。
在规模比较大的国家里,社会保障立法往往分为中央和地方等不同的层次,各自调动不同的资源,提供的保障和服务一般不重合。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大厦都是由多个计划拼凑起来的,采用多重的体制可以解决一个国家内发展不平衡和需求不统一的自然现象。
当然,由多个计划构成的社会保障体制避免不了"碎片化"的一些弊端:由于多个渠道重复提供服务而可能导致浪费,由于多个渠道各自保障自己的对象人群而导致的不均衡、不平等,以及这种不均衡带来的人员流动性差,就业灵活性低等问题。此外,体制之间难免出现重叠,或者空白没有照顾到的方面。各个国家都在就重复提供服务的问题探索改革的方式。一般来说,地方行政更多地关注人类服务的项目,中央行政主管资金类的保障。
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执行机构都是两部制,即社保部和卫生部。但是到了地方和基层,情况就比较复杂:首先,需要将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两个体系分开,救济类的服务,包括医疗救济通常由地方政府管理,而保险类的服务比较简单,主要是保险金的支付,不牵涉大量的人类服务,所以可能由中央机构直接管理。
由于就业的性质不同,风险不同,历史不同,所以有些社会保障计划保留了明显的行业性特征(如教师业、石油业、银行业、公务员和军队)都有自己独立的全国计划,有些甚至在体制外还有一套运作方式,并且受到行业工会力量的影响。
  社会保障的管理方式是丰富多样的。总体来讲:社会保险覆盖有就业能力的人群,社会救济覆盖低收入人群;两者的对象不同,资金来源不同,所以管理也不一样。从总趋势来看,社会保障是先保障"社会再生产",而后受到政治的影响而向全民扩大。最后,保险和福利合并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保障系统。但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的发展走向并不一致:有些国家(如法国)是从行业保险走向社会保障,而有些国家(如瑞典)是从全民社会保障走向分层保险。
  第三期:30个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国别报告
  在第三期的研究中,我们通过对一些典型国家的国别分析,跟踪人都流动在特定情况下所产生的特殊社会需求,以及国家和政府以及社会组织根据各自的国情,针对这些需求提供的人类服务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方向。因此,在国别报告中包括了以下信息:
  一. 基本背景情况:
  1. 通过人均GDP、社保开支占公共开支的比例、社保支出占GDP的比例分析社保投入的状况
  2. 工业人口比例(最好有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情况)、人口结构及其趋势分析(老龄人口比例)
  3. 各种社保计划的覆盖对象和覆盖率
  二.国家社会保障发展历史及现状:
  1.险种建立和发展过程、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发展过程
  2.社保体制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关系
  3.从历史发展角度看该国社保体制的特点
  三.社保体制面临的挑战及改革
  1.面临的挑战
  2.争论的焦点(理论和政策):依据最新文献
  3.改革的关键问题及方案
  通过在国别的环境下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我们初步掌握了:
在农业转非农、工业转信息业等产业结构大调整的时代,劳动力转移与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选择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和各级政府部门对这种转移的态度和对策,从中了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普遍性历史规律;
  2. 不同国家在不同外部条件下和不同历史背景中的不同的政策和制度选择,以及立法、司法和行政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3. 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内在关系:包括政治制度、政党政治、意识形态、以及产业结构和社会组织等方面;
  4. 各国社会保障的历史阶段发展阶段、制度特征及原因;以及
  5.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等。
  课题组预期于今年年底以前如期完成全部调研任务。
稿件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1-1211-1211-1211-12不同模式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异同及其原因分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
不同模式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异同及其原因分析
刘诚(扬州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摘要】不同模式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虽然存在很大差异,但也有其共性。其差异主要表现在责任主体、收支模式、管理体制、筹资形式、保障水平等方面,其共性主要表现在共同的价值目标——保障积极人权、共同的保障方式——社会互助、国家都是责任主体等方面。社会保障法的共性源于社会背景的共性——工业化和人性的共性——社会理性,社会保障法的差异源于社会背景和价位观的不同。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模式共性 差异 原因
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根据其责任主体和管理体制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五种模式,即一元化社会保障型、多元化社会保障型、福利国家型、国家保险型和个人保障型。综观各种社会保障模式,可以看出,不同模式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虽然存在很大差异,但也有其共性。其差异主要表现在责任主体、收支模式、管理体制、筹资形式、保障水平等方面,其共性主要表现在共同的价值目标——保障积极人权、共同的保障方式—社会互助、国家都是责任主体等方面。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政治背景、经济背景和价值观存在不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共性的主观原因在于存在共同的经济背景——工业化,客观原因在于存在共同的人性基础——社会理性。
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共性
1.共同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障法的原则,是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和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调整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既是已有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抽象规则,又是指导社会保障立法的依据。其效力贯穿整个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体现了社会保障法的目的和基本价值,是社会保障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指导思想。社会保障法的原则是统帅整个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基本准则,因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权利原则。现代社会保障与传统济贫和救济的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其权利原则,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社会保障不是富人的施舍,也不是穷人的乞求,而是公民应享有的一项权利。许多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4和第45条规定,公民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世界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宣言、公约和建议书亦规定各成员国要保证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利。社会保障权已经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2)保障积极人权原则。所谓保障积极人权原则,是指国家和社会有义务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首先是生存权。保障生存权是指每个公民都有生存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经济或自身健康原因威胁时,国家和社会有义务提供物质帮助或其他扶助,帮助其摆脱困境、消除威胁。保障积极人权原则是社会保障法的最基本的原则,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保障积极人权原则是与人类自身的存在和发展联系在一起的,因为生存权利是人们一切权利的基础。人类社会要存在和得到发展,首先必须保障人自身的生存,否则,一切无从谈起。
保障积极人权原则,具体体现在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和全面性上。普遍性表现在每个公民的积极人权都受到保护。全面性表现在公民的积极人权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受到保护,即社会保障覆盖积极人权可能受到威胁的各个时期、各个方面。
需要说明的是,人道主义并不是社会保障法的原则,而只是民间慈善事业的原则。社会保障萌芽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人们出于人道主义的信念开展社会救济活动、并形成慈善事业。所谓人道主义,是指每个人都应该受到人道主义的关怀,每个人都应该对陷入困境者给予人道主义援助、帮助其摆脱困境。但人道主义是一种高尚的精神境界,人道主义行为属于自愿的而非强制的行为;人道主义不是义务。可见,人道主义原则是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保障最早的原则,但不是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3)社会互助原则。所谓社会互助原则(社会互济原则),是指任何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都有权利获得帮助、任何公民也都有义务帮助生活陷入困境者。这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因为帮助他人就是帮助自己。这一原则是人类社会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首先是代际互济,然后是同代人之间的互济。人的生命周期性,决定了代际互济的必然性。人们从出生到成年需要有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他们尚未具备劳动能力、无力养活自己,只有靠父辈养活。同时,人人都有一个衰老过程,在此过程中,他们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亦无力养活自己,只有靠后代养活。于是,形成了代际互养。同样,同代人之间也存在互济问题。由于天灾人祸的不确定性,任何人都存在生存风险。为抗御风险、共度难关,人们必须以互济的方式、通过相互保护实现自我保护。当这些互济应该、并且能够实现社会化时,就形成了社会互济。
(4)社会合作原则。所谓社会合作原则,是指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必要的旨在互利互惠的社会合作事业,通过共担风险和分散风险,借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这一原则是建立在互利互惠基础之上的,对于维持社会团结和合作、减少生活风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任何人都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遭遇风险、陷入困境,而个人的力量往往有限,进行社会合作就可以通过集体的力量战胜困难、摆脱困境。如果没有社会合作,任何社会成员都会因担心陷入困境而焦虑不安、对精神造成伤害,都有可能因陷入困境而造成实际的伤害。也就是说,进行社会合作则大家受益,不合作则大家受损。
(5)平衡协调原则。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各个社会集团的利益应得到平衡、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应得到协调。应兼顾各方面利益,协调各方面矛盾。既要考虑保护生活贫困者的利益,又要保护企业的利益;既要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又要考虑保护人们的工作积极性;既要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又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既要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标准,又要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既要提高社会化水平,又要考虑地区经济差别;既要保证足够的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又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保障水平、使社会全体成员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既要考虑眼前利益,又要兼顾长远利益。总之,应兼顾各方面利益(使各方面利,..取得平衡),并协调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6)社会公平原则。所谓社会公平原则,是指全体公民享有相对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平等性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权利,二是最低社会保障待遇面前人人平等。《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际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相对性也有两层含义,一是社会保障待遇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二是某些社会保障待遇与个人收人和特殊身份相关。总之,社会保障涉及国民收入再分配,其价值趋向公平和缩小贫富差距,但平等具有相对性。
(7)普遍性和区别性结合原则。普遍性是指社会全体成员都享有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待遇,社会保障覆盖全社会。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权是社会全体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规定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我国宪法第45条亦规定公民享有物质帮助权。经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很广,社会福利政策惠及全体公民。发展中国家一般首先在劳工中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而后逐渐扩大实施范围。区别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分配在不同层次上方式不同,如最低生活保障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存在地区性差别,老年保障与本人退休前收入相关,社会福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确定,等等。
这两项原则是“福利国家之父”—贝弗里奇首倡的。1942年11月,英国社会保险和联合事业部及委员会主席W.H.贝弗里奇向英国政府提交了一个有关英国战后重建的重要计划—《社会保险及有关服务》。在这个报告中,贝弗里奇提出6项社会保障改革原则,其中著名的两项就是“全面和普遍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全面和普遍原则”,是指社会保障覆盖对象是全体国民,而“区别对待原则”则是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障标准。
2.共同的功能社会保障法的功能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弥补市场缺陷,预防和解决分配不公,从而实现分配正义,进而保障基本人权、增进社会团结、促进社会安定并有利于持续发展。
&&& (1)保障积极人权并改善人权状况。社会保障法通过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进而保障人的生存权,通过改善和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进而改善人权状况。换句话说,保证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功能。需要说明的是,社会保障法保证的是积极人权,而与消极人权无关。
(2)促进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安定也是社会保障法的重要功能。社会保障法通过解决人的生存权,使人们能够安居乐业,从而促进社会安定。因为在生存权利没有法定程序保障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会采取自己的方式来获得保障,包括武装斗争。
(3)提高社会公平程度。社会保障法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财富的再分配,从而部分地解决市场机制造成的分配不公问题,稳定而有保障地提高分配的公平程度。包括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方面的公平,也包括教育等方面的公平。
所谓社会公平,是指机会均等与分配公平之间的一种平衡。二者是矛盾的。机会均等必然导致分配不公平;而要分配公平,则机会就不能均等(机会均等是出发点,分配公平是终点)。比如体育比赛,同一起跑线上开始,只要每个人都竭尽全力、最终总是有先有后。要大家同时到达,只有强迫或者想办法让速度快者不尽力(如没有奖励)。市场机制就是这样,奖励优胜者以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如果没有奖励,有能力者得不到必要的回报,就没人肯尽力,由此必然导致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但社会生活更像接力赛,家庭的世代相传、企业的持续经营,都是接力赛。这种情况下,对于其中每一个个人,实际上是不公平竞争。因为最先到达的团队中的某个人或某些人,较之后到团队中的某个人或者某些人不一定跑得快。体育竞赛中可以通过个人比赛来解决问题,但社会生活中没有办法将人与其家庭完全割裂开来,也没有办法让企业分段经营。因此,只能通过一些矫正措施,如反垄断、义务教育等办法来实现相对公平。
(4)增进社会团结。社会保障法的功能不仅体现在物质方面,也体现在精神方面。团结合作、互助友爱是人类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一种美好的情感。社会保障法通过法定程序,对团体的互助合作、风险共担作出规定,将这种美好情感变为全社会的行为准则和价值标准,增进社会团结。
(5)有利于持续发展。社会保障法不仅有促进公平的功能,对效率的提高也起着一定的作用,突出表现在持续发展方面。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实践已经证明并且必将进一步证明,人力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较之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更有效率、并且具有持续性(笔者不赞成“可持续发展”这种说法,因为这种说法源于“罗马俱乐部”对人类前途的悲观判断,认为资源将耗尽)。社会保障法通过法定程序,不仅有力地保证了贫困者的生存权,同时也保障了其受教育的权利。因此,不仅促进了就业机会的均等,也极大地促进了人力资源整体素质的提高,从而对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
3.政府都是责任主体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法,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政府都是责任主体。有的国家政府是唯一责任主体,有的国家政府是责任主体之一,但没有政府不是责任主体的国家。同时,在主体责任方面各国也存在共性,社会救济方面各国政府都承担了全部的社会保障责任。当然,这里的社会保障责任是指法定责任,并不排斥民间的慈善行为。但民间的慈善活动不属于法律义务、法律上不承担社会保障责任,而只是自愿的行为。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差异
&&& 1.责任主体和主体责任有所不同。各国社会保障法责任主体方面的差别主要在于,实行福利国家模式的国家中政府直接是唯一的责任主体,实行前苏联模式的国家中政府间接是唯一的责任主体,实行德国模式的国家和实行美国模式的国家中政府只是责任主体之一,而实行东南亚模式的国家中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不是责任主体,个人才是社会保险的唯一责任主体。相应地,主体责任方面的差别是,福利国家模式中政府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前苏联模式中政府间接承担全部责任,德国和美国模式中政府只承担部分责任,而东南亚模式中政府不承担社会保险责任、个人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责任。因此,各国社会保障法责任主体的差别主要是政府责任问题。政府介入社会保障主要是社会保险的范围和程度是由不同政
治文化背景和社会保障发展的不同阶段决定的。
所谓主体责任问题,主要是政府责任问题,即政府介入的程度问题。德国政府于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分别制定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和《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从而率先建立了以单位和个人投保为主体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主要职能是,进行有关社会保障立法,强制企业和个人按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特殊保险项目给予不同标准的拨款补助。资金来源以个人和单位为主,同时争取社会各界的资助。这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基本上处于社会保障的中级水平,其特征是以强调个人和企业的义务,把义务和权利作为对等条件来体现,保障目标是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在失业、年老、伤残以及由于婚姻、生育或死亡而需要特别支出的情况下,得到经济补偿和保障。
1920年,英国剑桥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阿瑟·塞西尔·庇古的(福利经济学)问世,成为福利型社会保障的理论依据。国家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经济发达、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到较高程度的情况下实行的一种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形式,其目标在于对每个公民,由生到死的一切生活及危险,诸如疾病、灾害、老年、生育、死亡以及鲜、寡、孤、独、残疾都给予安全保障。主要特征是:实行收人所得再分配,用累进税办法使社会财富不集中于少数人手里,实行充分就业,使人人都能有机会就业,消灭各种导致失业的因素;保障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各种保险制度,不仅限于被保险一人,且推及其家属;不只限定某一保险项目,且推及于凡维持合理生活水平有困难和经济不安定的所有灾害,以最适当的方法给予保障。“普遍性”和“全民性”是福利型社会保障的原则,其目标不仅是使公民免遭贫困、疾病、愚昧和失业之苦,而且在于维护社会成员一定标准的生活质量,加强个人安全感;社会保险制度依法实行,并设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法的监督体系;个人不交纳或低标准交纳社会保障费,福利开支基本上由企业和政府负担;保障项目齐全,被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福利保障,保障标准也比较高。福利型社会保险制度实行的是全方位社会保障策略,使其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较大,社会保障水平在世界上最高。政府在社会保障中介人的范围最广、程度最高,行使了从立法、资金提供到管理等职能。企业主要承担缴费的法人义务,个人缴费比例很小并且是社会保障的权利享受者。
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中央公积金型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政府在社会保险资金方面不承担责任。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建立于1955年,以资金积累为主要特征,目的是既消灭贫穷,又充分激发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公积金的筹措方式为强制储蓄,公积金的缴纳率随着经济增长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调整,政府的缴纳率与公共部门职员的缴纳率相同。新加坡实行的是国民有限保健制度,由卫生部主管,政府通过医院向居民提供门诊、住院治疗和药剂处方费。另外,从中央公积金的个人存款中提取一部分用于本人家属的医疗费用。在这种社会保障制度下,政府积极介入,但不包办代替;人民的事由人民自己出钱;社会保障由全社会来办,鼓励社团和民间组织捐献。
美国模式和前苏联模式在政府责任方面是两个极端,美国在社会保险方面介入最少、承担责任最少,而苏联政府在整个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都承担最后责任、并间接地承担全部责任。
2.收支模式和筹资形式不同。各种模式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收支模式和筹资形式方面存在着一致也存在差别,福利国家模式、前苏联模式、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的收支模式是现收现付制,东南亚模式的收支模式是完全积累制;美国模式主要筹资形式是税,福利国家模式、德国模式、前苏联模式和东南亚模式主要筹资形式是费。
3.管理体制不同。各种模式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管理体制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福利国家模式和前苏联模式是由国家统一管理社会保障事务,德国模式和东南亚模式是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社会保险事务,而美国模式则是分散管理体制。
4.保障水平不同。综观各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无论其相对保障水平还是绝对保障水平都存在差异。总的来说,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其社会保障水平都经历了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发展过程。英国1817年《济贫法》的颁布,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雏形初具,处于对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保障这一最低层次也是最基础层次。目前,各种模式的社会保障法都以保障最低生活水平为起点,在此基础上决定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多少和保障水平的高低。
5.适用范围和保障项目不同。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适用范围和保障项目上也存在较大差异。适用范围方面,福利国家模式和前苏联模式适用全民,德国模式和东南亚模式社会保险只适用全体劳动者,美国模式社会保险只有部分项目适用全体劳动者,另外一些项目采取自愿原则。
保障项目方面,福利国家模式和前苏联模式项目最全,涵盖所有社会保障项目;德国模式和东南亚模式社会保障项目相对来说少一些,只有保持基本生活的项目;而美国尽管社会保障项目很多,但许多项目采取自愿原则、强制实行的项目相对较少。
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异同之原因分析
1.社会保障法的共性源于社会背景的共性——工业化和人性的共性一社会理性通过比较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古今中外的社会保障法具有其共性:其认识论基础是关于人类存在社会连带关系的理论,其价值论基础是人类天生追求生存与发展这一先验命题,其方法论基础是社会互助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正确选择。社会保障法的共性源于共同的人性——即人类具有追求生存与发展的共同的价值取向,人类具有理性思维能力进而发现人们之间存在的社会连带关系——共生关系,而通过法制的社会互助是维系社会连带关系进而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正确选择。社会保障法存在共性的主观原因在于其共同的经济背景——工业化,客观原因在于共同的人性基础——社会理性。
(1)共同的经济背景——工业化。社会保障法的共同背景首先是工业化。无论是英国模式、德国模式、美国模式、前苏联模式还是东南亚模式,都是工业化的产物。工业化使社会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生产逐步社会化,导致了都市化和市场国际化。这些变化破坏了传统农业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家庭生产方式,因而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的家庭保障体系的社会经济基础,使民法系的家庭法或婚姻法难以解决人们的生存保障问题。工业化同时使土地的保障功能丧失,并增大了生活风险。没有工业化就没有社会保障法。
(2)共同的人性基础——社会理性。社会保障法具有共性的人性基础是社会理性。人类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认识到,只有互助合作才能共存。换句话说,人类社会存在社会连带关系,任何人都不可能独自生存。因此,需要通过互助合作实现生存与发展。而慈善事业也好,人道主义行为也好,都无法保证互助合作的普遍推行。只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才能保证社会互助合作的有效实现人类的发展。
保障生存的主观动机有两种,一是积极的保障,即生存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权是人的自然权利——天赋权利,需要无条件予以保护。二是消极的保障,即专制统治者出于维护自己统治的需要,为保持社会安定,需要保障人们的生存以免面临生存危机的人们造反。
2.社会保障法的差异源于社会背景和价值观的不同。社会保障法的差异源于社会背景的差异。研究不同模式社会保障法的差异及其原因,对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全体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时维持社会安定、确保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因此,它要求既坚持公平原则,又保证效率,两者必须兼顾。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方面各具特色。自由保险型以市场为主导,强调基本生活保障,国家起从属作用,只帮助少数不能“自助”的人,体现了政府对基本生存权的关心和对贫困家庭的重视。这种类型虽然在公平方面略逊于公民供给型一筹,但有利于促进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强制保险型将社会保障待遇与工作效率挂钩,投保人领取退休金的多少主要参照退休前的工作业绩和缴纳费用(税款)的多少,激励人们多为社会作贡献。这种类型把市场配置资源放在第一位,注重受保障者的工作贡献,体现效率,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公民供给型强调公民平等,把为全民谋福利看作是社会集体的责任,认为只要有公民权,就有权享受社会保障。
各国社会保障法存在差异的原因在于其产生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不同,主要表现在政治背景、经济背景、价值观等方面。
(1)不同的政治背景。各国社会保障法存在差异的原因首先在于,其产生和发展的政治背景存在较大差异。德国模式和英国模式的政治背景是工人运动的高涨和社会民主主义的盛行,美国的政治背景是自由主义和有限政府,前苏联模式产生的政治背景是工人阶级夺取了政权,东南亚模式的政治背景是新权威主义盛行、强势领导人要创造自己的发展道路。
(2)不同的经济背景。各种模式社会保障法的经济背景存在不同点。美国模式社会保障立法的经济背景是经济大萧条和主张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的盛行,此后是自由市场经济;德国模式社会保障立法的经济背景是工业化,此后是社会市场经济;英国模式社会保障立法的经济背景是工业化,此后是福利社会主义;前苏联模式社会保障立法的经济背景则是国有经济,此后是计划经济;东南亚模式社会保障立法的经济背景是经济起飞,国家通过压制当前消费,积累经济发展资金。
(3)不同的价值观。价值观与社会保障的目标确定密切相关。任何社会的社会保障都有两个主要目标:社会治疗(帮助)和社会控制。社会需要一定的社会控制,因为某些行为必须规范以便相互依赖的人们可以一起生活和工作。然而,并非所有社会控制都是积极的,社会保障控制的目标是社会弱者。这些社会弱者因为需要帮助,所以他们必须满足社会的要求。他们很少参与影响其生活的社会保障决策,他们接受帮助的代价往往是其个人自由。价值往往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以致人们将其误以为是事实而非信仰。因此,社会的价值观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重要的因素。各国社会保障法存在的差异与其价值观不同有很大关系。德国模式的价值观基础是国家主义,强调经济平等和社会统一。美国模式的价值观基础是自由和政治平等,强调自由民主。美国人认为,社会保障中,帮助者没有权利将自己信仰的东西强加于受帮助者。美国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包括基督教慈善价值观、民主平等和个人主义、新教工作道德和资本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新清教徒主义、以及“美国理想”等。福利国家模式的价值观基础是福利社会思想,强调个人尊严和经济平等,追求消除社会差别的社会性平等(瑞典最为典型)。前苏联模式的价值观基础是集体主义,强调经济平等和政治统一。东南亚模式的价值观基础是亚洲价值观即儒家价值观,强调集体主义和政府权威。
(原载于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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