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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腰部扭伤看医生费用能得到意外伤害理赔吗。我买的是友邦保险刚好一个月。能理赔多少钱呢。_百度知道
意外腰部扭伤看医生费用能得到意外伤害理赔吗。我买的是友邦保险刚好一个月。能理赔多少钱呢。
如果不能理赔的话有什么方法可以得到理赔呢。大家懂得。跪求满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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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下你的保险单,有意外伤害医疗的话才能报销。不需要等待期。没有的话门诊就不报销。有住院医疗要住院报销。先报案吧。然后带全资料(保单,身份证或者户口本,银行卡,发票,病历原件去保险公司理赔100元以上的费用。申请到大厅填写。可以咨询你的业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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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这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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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下说的,如果说假话,让我不得好死,我买了一个友邦的所谓分红险说是随时可以拿回,每年存三万,三年存九万,友邦按十万给你计息,听的不错吧!我对合同也不懂,今年有事我想把钱拿回来,靠!人家想拿回去可以,只不过三万变成一万八了,可恨吧!最可恨的地方是,人家说最好把剩下六万补齐,十年后才能给你,提前一天都要你把利息给友邦!你的九万只剩下四万六了!这是我给所有问友邦保险人的回答,所以有人说我是别的保险公司的托;我现在在我回答里加上,谁是保险公司的托,谁就是王八蛋!这样使有些人可放心了!我做为一个普通人,没能力对友邦提出建议;我只是想让友邦里的人知道,你们一个混蛋业务员!能给你们带来多大的利益;一万多的损失对保险公司不算啥,对我来说很重要!保险的合同说实话我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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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广州社会医疗保险新政7月起实施-医疗保险-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广州社会医疗保险新政7月起实施
来源:新快报编辑:
摘要:广州将取消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大对定点药店的监管力度,通过设置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系统、“连带责任”等措施杜绝用医保卡购买生活用品、套现等违规行为。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广州市办法》(穗府令〔2015〕第123号,下称《办法》)将于日施行。广州将取消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加大对定点药店的监管力度,通过设置专用收费系统、&连带责任&等措施杜绝用购买生活用品、套现等违规行为。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可二选一
据介绍,《办法》共分六章、七十条。与现行相比,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影响较大。一是取消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制度,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社会医疗或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对此,广州市人社局副局长陈敏解释,《》规定了、和三项制度,广州市2013年出台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也明确规定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两项制度。因此不宜再增设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此外,根据上位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保障这类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因此,再设立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不大。
陈敏建议,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身体健康情况等进行选择,&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职工医保相比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要高,但保障水平也高一些。&需要注意的是,选择期只有3个月,即到10月底。&如果三个月没做出选择,则自动纳入职工社会医疗保险。&陈敏说。
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第二个影响是,降低了其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降低至60%。
据了解,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较快,2007年度广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27元,到2013年度已达5808元,灵活就业人员普遍反映参保缴费个人负担较重。因此,《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职工缴费基数的下限执行(即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取消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策
在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考虑到退休人员过去没有履行缴费义务,基本无积累,如果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既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医疗保险基金也不能实现收支平衡,因此广州设置了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规定,退休人员可以一次性或按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确保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
目前,广州市医疗保险制度已实施13年,到达的参保人员已有一定的参保年限积累。加上《法》和《医保条例》均已明确规定,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参保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因此,《办法》取消了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规定,对于未达到规定年限且符合延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可以根据《办法》规定,继续按月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同时在延缴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职工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按照老人老办法,实现平稳过渡,对于《办法》实施前已在按月缴纳过渡金的退休人员,可以按原政策规定继续按月缴纳过渡金,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原已核定过渡金但未缴纳的,可以按原政策规定继续缴纳过渡金,跨年度缴纳的则需重新核定过渡金。
不断提高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陈敏介绍,广州市2001年启动实施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时,设定了15万元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实施多年来一直没有调整。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参保人员患大病的医疗费用大幅上涨,结合基金收支情况,《办法》第二十四条提高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了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以2014年社保年度(日至日)为例,如按照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可达到20.91万元,较现行的15万元限额增长39.4%。随着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增长,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也将不断提高。
三大&杀手锏&规范医保卡用途
根据国家规定,医保卡只能用于看病购药,购买食品、生活用品、提现或转账都属于违规。但由于取证繁琐困难等原因,这一规定并未得到严格遵守。为杜绝这些违规现象,《办法》使出&提高定点药店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加强信息化管理&三大&杀手锏&。
《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有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在日之前设置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系统,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监控系统连通,杜绝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费用或套取现金。&逾期未整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一家药店被取消定点资格还没完,还要负&连带责任&,即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的企业负责人开办的其他零售药店,在之后的3个年度内不得申报定点资格;连锁经营企业在1个年度内累计被取消定点资格2家及以上的,其开办的其他连锁药店在之后的3个年度内不得申报定点资格。
此外,还将建立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遵守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将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依法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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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直接给付保额,导致残疾则按比例给付。
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伤害死亡/残疾/烧伤: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及残疾、烧伤。
意外保障/意外医疗门诊/急诊/住院:赔偿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门诊、住院费用。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
1、“基础计划”在扣除200元免赔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按以下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诊疗保险金。
人民币2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比例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2,000元部分,给付比例60%;
人民币2,000元以上至3,000元部分,给付比例70%;
人民币3,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给付比例80%;
人民币4,000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90%;
2、计划一、计划二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顾问在线
问:咨询一下中英人寿的吉..
并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程度,将...
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Q:你好:麻烦问一下,我的保险已经交了,怎样才能在网上查到?
Q:什么是安贷宝
Q:我的户口已经落户在现在所在城市&但是身份证信息还是以前老家的&。现在单位要解除合同要失业证&,办理失业证身份证信息是以前老家的可以办理吗
Q:您好,小孩10岁买国寿福禄鑫尊适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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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要出国两年,车子就放在家里不开了。然后我这个车子的保险不办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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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障 附加双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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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保险计划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本保险计划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本保险计划将延续有效一年。
本保险计划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主合同《友邦安益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
本条以下第一和第二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所附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称“伤残行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行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参照“伤残行业标准”中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处理。不同意外事故造成同一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相同,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不同,以较严重条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三、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双倍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开始,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特定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则本公司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本项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前不发生效力。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该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将支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每次意外事故,该附加合同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为以下两项补偿金之和,并以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任何已获得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后的余额为限,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
一、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等于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 上述“实际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发生的费用。每次意外事故给付的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以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取得意外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项给付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外,还将给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该金额等于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药品费用(仅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每次意外事故给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以一百元为限。
每日住院给付及每日重病监护病房给付(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每日住院给付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该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按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手术费用补偿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A/B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对于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A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该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进行手术治疗,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手术费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除新农合以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手术费补偿金:
手术费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 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从新农合取得手术费补偿,但未从除新农合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手术费补偿金:
手术费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 从新农合和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x 7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手术费补偿金
三、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手术费补偿金:
手术费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 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x 5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手术费补偿金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手术费补偿,最高以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施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视为同一次手术费补偿。
对于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B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该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进行手术治疗,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手术费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手术费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 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手术费补偿,最高以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施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视为同一次手术费补偿。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A/B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对于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该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除新农合以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从新农合取得住院费用补偿,但未从除新农合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从新农合和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x 7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
三、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x 5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最高以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视为同一次住院费用补偿。
对于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B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该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住院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最高以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视为同一次住院费用补偿。
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该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 三十日内因该重大疾病身故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当年度已支付的保险费。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A款》保险责任)
本条以下二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则其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所附 “伤残行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行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参照“伤残行业标准”中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处理。不同意外事故造成同一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相同,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不同,以较严重条目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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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800-820-3588(固话) 或 400-882-3588(手机)
张先生,30岁,已参加医保,职业等级为一级,投保了成人计划中黄金计划,年付保险费788元。 张先生可获得的保险保障如下:
o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及保险金双倍给付10万元
o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
o 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1万元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100元
o 每日住院给付50元/天及每日重病监护病房给付50元/天
o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5,000元
o 手术费用补偿金5,000元
若张先生不慎摔倒大腿骨折,经救护车急送至医院手术,并住院治疗20天。张先生在医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获得的保险金给付情况如下:
医疗费用项目
实际医疗费用
可获保险金给付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手术费用补偿金
住院治疗费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一般医药费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目录外药费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此外,张先生住院期间还可获得每日住院给付50元/天,合计1,000元。
若张先生因疾病经医生确诊需要手术,并住院治疗5天。张先生在医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手术费用合计5,860元,不同情况下张先生可获得的保险金给付情况如下:
可获保险金给付
如医保支付2,800元
5,860-2,800=3,060元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及手术费用补偿金
如新农合支付1,600元
(5,860-1,600)×70%=2,982元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及手术费用补偿金
如未获任何给付
5,860×50%=2,930元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及手术费用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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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免费服务热线:800-820-3588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武术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宣传资料所载内容仅供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并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保险责任及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800-820-3588(固话) 或 400-882-3588(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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