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海南省局《关于加强“九税二费”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
为加快我省积压房地产的处置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规定申请减免税。  二、申请减免税应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5.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买方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护照)〕;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销售房改房(包括集资建房)  1.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改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3.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4.买主身份证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  1.省级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5.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6.工程结算表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7.回收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8.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9.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10.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找到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鉴定盖章后,视同原件资料对待。  三、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项目经省地税局确认后,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销售空置商品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减免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税局审批。  四、减免税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报送资料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必须当场受理,并开具《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一次性说明原因和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对有关资料和表格进行核实,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初审无误后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核报或审批。减免税审批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应制作《批准减免税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同时抄送下级税务机关。  (四)提高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效率。基层税务机关(税务所或税务分局)初审,市、县和省级税务机关核报或审批手续原则上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申诉和罚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  1.纳税人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完整,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且不说明正当理由的;  2.主管税务机关因纳税人申请资料不全等原因不予受理,纳税人按要求补充资料后仍不受理且无正当理由的;  3.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超过规定时间未办完核报或审批手续的。  纳税人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应填写《纳税人申诉呈报表》或者当面口述申诉原因和内容。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诉后,经调查确属税务机关原因不予受理或造成延误的,应书面责令下级税务机关改正。未受理的必须当天受理,超过时间未办完核报手续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3个工作日内仍不上报的,上级税务机关视为已经同意,凭《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和有关资料直接办理核报或审批手续。对在受理、核报和审批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三)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免税的,按偷税论处,并停止其申请减免税的权利。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具伪证,致使纳税人骗取减税免税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六、本规定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未尽事宜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九税二费”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发〔号)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三类)(略)  三、减免税调查审核报告(略)  四、纳税人申诉呈报表(略)  五、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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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满意度调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纳税服务处
来源: 本站编辑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满意度调查的通知
&&琼地税函〔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国务院出台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号)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掌握我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状况,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满意度调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时间:日&日。
二、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所属期间:日至日。
三、调查范围:1.&营改增&试点;2. 支持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优惠;3.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4. 改善民生(居民住房、军转择业、社会保障、再就业扶持);5. 鼓励高新技术(科技发展、高新技术);6.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金融市场、提高起征点、直接免征、减半征收);7. 支持节能环保(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电力建设)。
凡属于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均属参加问卷调查范围。
四、迅速抓落实。由于调查工作时间紧,调查范围广,各单位要迅速开展此项工作,充分利用本单位宣传媒介进行宣传,通过书面或口头告知的方式动员本单位管户积极参与填写调查问卷。
五、具体做法。方式一:通过书面或口头告知纳税人自行登陆省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网上调查参与填写问卷;方式二:将《调查问卷》(见附件)纸质版分送至各管户,由纳税人填写后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工作人员将《调查问卷》内容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网上调查上报。
六、各单位要在7月2日前将问卷调查落实情况报送省局(纳税服务处)(报送途径:FTP:/纳税服务处/问卷调查落实情况)。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纳税服务处或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联系。
省局纳税服务处联系人:芦会芸,
省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联系人:王振晟,
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满
意度调查问卷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 2014年6月20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满意度调查问卷
所属期间:日-2014年5月31日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掌握我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状况,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开展了本次调查工作,请您如实填写。您的回答将为海南地税改进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开始,截止到
1、您的主管地税机关:(&&&& )(单选)
海口局 &&&&1
三亚局 &&&&2
琼海局&&&&&3&
五指山局&&&&4
文昌局&&&&&5&
洋浦局&&&&&6
东方局&&&&&7
白沙局&&&&&8
屯昌局&&&&&9&&&&&&&&&&&&&&&&&&&&&&&
昌江局&&&&&10
儋州局&&&&&11&&&&&&&&&&&&&&&&&&&&&&
乐东局&&&&&12
万宁局&&&&&13&&&&&&&&&&&&&&&&&&&&&&
陵水局&&&&&14&&&&&&&&&&&
临高局&&&&&15&&&&&&&&&&&&&&&&&&&&&&
保亭局&&&&&16
定安局&&&&&17&&&&&&&&&&&&&&&&&&&&&&
琼中局&&&&&18
澄迈局&&&&&19 &&&&&&&&&&&&&&&&&&&&&&
先行试验区局&&20
2、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 )(单选)
国有企业 &&&& 1&&&&&&&&&&&& 集体企业&&&& 2&
股份合作企业 && 3&&&&&&&&&&&& 联营企业&&&& 4&
有限责任公司&&&5&&&&&&&&&&&& 股份有限公司 &&6&&&&&&&&&&&&&&&&&&&&&&&
私营企业 &&&&&7&&&&&&&&&&& 其他内资企业&& 8&
其他(非企业单位)&9&&&&&
3、地税年应纳税所得额:(&&&& )(单选)
6万以下&&1&&&&&&&&&&&&& 6-10万&&2&&
10-30万&&3&&&&&&&&&&&&& 30-500万&4
500万以上&5
4、从业人数:(&&&& )(单选)
80人以下&&1&&&&&&&&&&&&& 80-100人&&2&&
100-200人&&3&&&&&&&&&&&& 200人以上&&4
5、资产总额:(&&&& )(单选)&&&
1000万以下&&1&&&&&&&&&&& 万&&2&&
万&&3&&&&&&&&&& 5000万以上&&4
6、答卷人身份:(&&&& )(单选)&&&
单位负责人&1&&&&&&&&&&& 财务负责人&&2&&
办税人员&&3&&&&&&&&&&&&& 其他&&4(请注明_______)
7、减免税分类:(&&&&&&&& )(多选)
&营改增&试点&&&&&&&&&&&&&&&&&&&&1
支持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优惠&&&&&&&&2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 &&&&&&&&3
改善民生(居民住房、军转择业、社会保障、再就业扶持)&4
鼓励高新技术(科技发展、高新技术)&&&&&&&&&&5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金融市场、提高起征点、直接免征、减半征收)&&&&&&&& 6
支持节能环保(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电力建设)&&&7
8、减免税涉及税种:(&&&&&&&& )(多选)
营业税&&&&&1&&&&&&&&&&&&&& 企业所得税 &&& 2
个人所得税&&&3&&&&&&&&&&&&&& 城市维护建设税&&4
房产税&&&&&5&&&&&&&&&&&&&& 城镇土地使用税&&6
土地增值税&&&7 &&&&&&&&&&&&&&耕地占用税&&&&8
印花税&&&&&9&&&&&&&&&&&&&& 资源税 &&&&&10
车船税 &&&&11&&&&&&&&&&&&&& 契税 &&&&&&12
9. 请您对地税局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含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微信平台)进行评价:(&&&& )(单选)
非常满意&&&&&1&&&& 满意&&&& &2
基本满意&&&&&3&&& 不满意&&&&&4
不了解 &&&&& 5
10. 请您对地税局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咨询辅导服务(含办税服务大厅辅导、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评价:(&&&& )(单选)
非常满意&&&1&&&& 满意&&&2&&&& 基本满意&&&3&&&
不满意&&&&4&&&& 不了解&&&5
11. 请您对地税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评价:(&&&& )(单选)
非常满意&&&1&&&& 满意&&&2&&&& 基本满意&&&3&&&
不满意&&&&4&&&& 不了解&&&5
12. 您认为地税局下列哪些方面应该改进和加强:(&&&&&&&)(多选):
强化宣传咨询&&1&简化办税程序&&2&精简报表资料&&3
提高业务水平&&4&规范税收执法&&5&加强廉洁自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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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
[颁发机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颁发文号]:琼地税发[号
[颁发时间]: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
为加快我省积压房地产的处置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规定申请减免税。
二、申请减免税应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5.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买方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护照)〕;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销售房改房(包括集资建房)
1.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改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3.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4.买主身份证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
1.省级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5.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6.工程结算表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7.回收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8.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9.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10.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找到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鉴定盖章后,视同原件资料对待。
三、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项目经省地税局确认后,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销售空置商品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减免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税局审批。
四、减免税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报送资料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必须当场受理,并开具《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一次性说明原因和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对有关资料和表格进行核实,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初审无误后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核报或审批。减免税审批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应制作《批准减免税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同时抄送下级税务机关。
(四)提高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效率。基层税务机关(税务所或税务分局)初审,市、县和省级税务机关核报或审批手续原则上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申诉和罚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
1.纳税人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完整,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且不说明正当理由的;
2.主管税务机关因纳税人申请资料不全等原因不予受理,纳税人按要求补充资料后仍不受理且无正当理由的;
3.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超过规定时间未办完核报或审批手续的。
纳税人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应填写《纳税人申诉呈报表》或者当面口述申诉原因和内容。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诉后,经调查确属税务机关原因不予受理或造成延误的,应书面责令下级税务机关改正。未受理的必须当天受理,超过时间未办完核报手续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3个工作日内仍不上报的,上级税务机关视为已经同意,凭《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和有关资料直接办理核报或审批手续。对在受理、核报和审批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三)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免税的,按偷税论处,并停止其申请减免税的权利。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具伪证,致使纳税人骗取减税免税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六、本规定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未尽事宜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九税二费”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发〔号)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三类)(略)
三、减免税调查审核报告(略)
四、纳税人申诉呈报表(略)
五、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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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我省积压房地产的处置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规定申请减免税。
二、申请减免税应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5.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买方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护照)〕;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销售房改房(包括集资建房)
1.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改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3.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4.买主身份证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
1.省级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5.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6.工程结算表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7.回收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8.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9.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10.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找到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鉴定盖章后,视同原件资料对待。
三、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项目经省地税局确认后,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销售空置商品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减免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税局审批。
四、减免税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报送资料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必须当场受理,并开具《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一次性说明原因和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对有关资料和表格进行核实,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初审无误后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核报或审批。减免税审批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应制作《批准减免税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同时抄送下级税务机关。
(四)提高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效率。基层税务机关(税务所或税务分局)初审,市、县和省级税务机关核报或审批手续原则上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申诉和罚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
1.纳税人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完整,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且不说明正当理由的;
2.主管税务机关因纳税人申请资料不全等原因不予受理,纳税人按要求补充资料后仍不受理且无正当理由的;
3.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超过规定时间未办完核报或审批手续的。
纳税人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应填写《纳税人申诉呈报表》或者当面口述申诉原因和内容。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诉后,经调查确属税务机关原因不予受理或造成延误的,应书面责令下级税务机关改正。未受理的必须当天受理,超过时间未办完核报手续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3个工作日内仍不上报的,上级税务机关视为已经同意,凭《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
书》和有关资料直接办理核报或审批手续。对在受理、核报和审批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三)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免税的,按偷税论处,并停止其申请减免税的权利。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具伪证,致使纳税人骗取减税免税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六、本规定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未尽事宜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九税二费”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发〔号)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三类)(略)
三、减免税调查审核报告(略)
四、纳税人申诉呈报表(略)
五、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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