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交中保的强险了还什么可以保平安商险保平安的吗?...

在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纠纷中,关于“第三者”的认定是一有争议的问题,特别是在本车的驾驶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车上人员等被本车撞伤以及“姐妹车”(指属于同一所有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互撞发生事故,产生纠纷,这些人能否成转化为本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人们认识不一,各地法院的判决各异,有必要认真讨论,以达成共识,统一标准。
目前,对于事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标准,实务中大致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以事故发生的特定时间是否身处机动车下为依据。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远处于车上或车下,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转变,如果在发生事故的瞬间,受害人处于车下即属于“第三者”,而不管他之前是否处于车上,甚至也不管他是否是驾驶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第三者是不特定的主体,具有相对性,只有当发生事故后有具体的受害人时,才具体化和特定化。机动车辆三者险责任旨在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以确保不特定的第三者利益。交通事故的发生纯属偶然,车上人员、驾驶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与通常情况下的“第三者”并无不同。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他们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属人为缩小第三者的范围,不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也违背了责任保险的目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严格限定“第三者”的范围,明确区分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不存在因特定时空条件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非第三者不能成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永远不能获得本方责任保险赔偿金。并不以事故时其身在车身内、外或是否存在过错而有所区别,持该观点的法官还认为,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身份,来定是否认定为“第三者”。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保险合同当事人及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均不能构成本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共同构成第二者,其均不能获得本方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当然不能成为第三人。现实中,实际驾驶人和车主(被保险人)有可能同一,也有可能不同一,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员才是保险车辆的实际控制人,但驾驶人员本身不是独立的责任主体,其责任就是被保险人的责任,故也不能成为本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人。
2.与被保险人共同构成同一财产权主体的民事主体不能构成本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与被保险人共同构成同一财产权主体的民事主体可能有夫或妻、其他财产共同共有人。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及财产责任在民法上的对外关系中系责任共同体,其对外物质性的民事责任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责任基础的,除非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其相对人知晓的,才在夫妻之间构成有条件的分项责任主体。故夫或妻对对方不存在赔偿的必要和可能。在财产共同共有的情形下,被保险人作为共有人向另一共有人赔偿,实际效果为对自己财产的赔偿,没有任何物权法或债权法上的意义,也不符合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
3.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抚养、赡养及第一顺序继承关系的自然人不能构成本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与被保险人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由于其在家庭内部的生存、生活需依存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基础,故被保险人对其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给予赔偿也无法律价值。同样,存在继承关系的近亲属之间亦无赔偿的法律空间。基于此,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但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近亲属不能等同于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应该适用第三者责任险制度。
笔者认为,以上人员能否转化,应当区分交强险和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即在交强险中可以转化,商业三者险中则不能转化。理由是:
1.“第三者”的界定与适用范围。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有两种形态:强制三者险(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特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是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的范围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款)第3和第5条的规定,指的是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非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保险车辆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机动车意外事故的受害人。可见,交强险中的受害人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的核心内涵几乎相同,都主要指向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都可以用第三者这一概念来理解和界定。笔者认为,由于机动车特殊的危险性、受害人利益保护的倾斜性和交强险的社会保障性,应当对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作目的性宽松理解,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以被保险车辆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是为作为保险标的的车辆投保,对保险标的对自身以外的“第三者”造成损害,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2.交强险的性质与价值取向。虽然同为机动车事故责任保险,交强险与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为强制性,后者为任意性;前者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核心,后者以补偿被保险人利益为重点。在交强险中,除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外,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失,保险人都须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无条件赔偿受害人。理论与实务的主流观点都认为我国的交强险采取的是在保险限额内与侵权责任脱钩的基本保障模式,超越了传统的责任保险模式。华东政法大学的方乐华教授曾建议:借鉴美国纽约州保险法的规定,将我国的交强险改为无过错保险,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责任”二字去掉,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不应区分车上与车下的受害人,给予受害人以同等保护,以及交强险应提供基本保障为原则,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不应由交强险赔偿,应由商业保险分担。笔者十分赞同此种建议,应当不加区分地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护,这不仅是对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的坚持,也是朴素的公平观念的内在要求,同样的人、同样的生命、同样的事故应当得到同样的结果,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由于商业性第三者保险的任意性与责任保险属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对第三者的界定是明确的,没有扩大解释的必要与空间,这也是维持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和规避道德风险的需要。
持不得转化观点的理由主要是防范道德风险,认为如果将被保险人等纳入责任险中第三者范围,可能会引发利用被保险车辆故意损害自己财物,骗取保险理赔。笔者认为这一反对的理由并不充分,保险法第176条和181条分别规定了被保险人保险诈骗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若认为被保险人骗保,可以通过诉讼举证免除赔偿责任。此外,我国机动车辆损失险和其他保险合同条款中通常都将被保险人故意损坏自己的财产列为责任免除的范围。
转化还是不转化,是一个令人纠结的选择难题。从本质上讲,这是个立法的政策选择和司法的价值判断。笔者认为我国基本保障模式下的交强险具有了社会保险的色彩,可以借鉴社会保险的“广覆盖、保基本”的理念,在交强险中采纳转化说,适度扩大交强险“第三者”的适用范围正是这一理念的体现,也契合了当下全球范围内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时代潮流,加之我国交强险本身保障水平不高,从更深远的意义上讲,它也是尊重生命和保护人权的人文关怀的表现。前段时间,保监会公布了2012年度交强险经营情况,交强险连续第6年亏损,年度经营亏损54亿元,累计经营亏损达256亿。
交强险经营连续亏损,引起了学者和业内人士的关注和思考。很多人将交强险持续亏损原因归结为“政府前端定价,市场后端经营”的统一定价模式,认为政府的谨慎和低效导致交强险价格调整机制迟迟不能出台,交强险亏损现状难以改变,应抓紧改革交强险定价模式。
两种定价模式不同
当前,世界各国交强险定价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统一定价,费率由厘定机构计算并报政府批准,再由保险公司统一使用。另一种是市场化定价,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制定交强险条款费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统一定价的模式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保险条款费率厘定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保险行业作为强势利益集团,倚仗其专业背景和经营者地位,容易干扰和左右费率厘定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让消费者付出更高的价格。其次,统一的条款费率限制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不能进行差异化经营,难以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不利于行业创新发展。
与之对比,市场化定价模式的竞争机制和价格发现功能,既有利于强化价格竞争,督促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又能使消费者获得与其风险相匹配的合理价格,还能满足消费者不同层面的保险需求。因此,该模式既能解决当前我国交强险经营存在的问题,又充分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符合我国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改革有困难
笔者认为,交强险市场化定价模式是交强险改革的必然趋势和有效路径,但目前推进这一进程尚存在诸多困难和风险。
(一)缺乏条款费率厘定能力。
大多数保险公司限于自身机构设置、业务规模、车型结构和成立时间等因素,无法获得足够的基础数据厘定费率。如推动改革,中小保险公司基本会使用行业示范条款费率或者几家大公司制定的条款费率。情形类似于目前的商业车险竞争格局,我国保险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寡头垄断的定价环境,注定难以给消费者提供多层次、个性化,且价格合理的产品。
(二)行业基础数据不准确。
各地车险信息平台未建立之前,违规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使用无赔款优待的行为普遍存在,加上部分保险公司交强险经营核算体系不合理的影响,行业交强险数据不真实的问题较为突出,基于这些数据制定条款费率,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三)容易引发恶性价格竞争。
我国保险业市场主体尚不成熟,缺乏理性经营理念,恶性价格竞争不时出现。当前,业内普遍对商业险费率改革后一段时期的行业经营状况持悲观态度,笔者也认为改革后商业险价格下降会导致行业保费增速下降,在当前保险公司普遍“重增速、重规模、重份额”的经营思路下,可能引发一段时期的市场混乱。如交强险与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几乎同步推进,公司在商业险方面的争抢可能蔓延至交强险,价格竞争的因素相互叠加,可能进一步恶化市场环境,引发行业混乱。在当前产险营销模式下,这种混乱的必然结果之一就是中介手续费的高企。这对于交强险这种涉及民生的强制性保险,必将导致社会舆论的诟病。
做好改革的准备
(一)完善交强险费率及调整机制。
一是综合考虑各省经济发展程度、交通状况及司法环境等因素,分地区制定交强险费率。二是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调整程序、调整频度和调整主体等,及时调整地区及车型费率,逐步实现整体不盈不亏。三是仿照商业车险模式建立保费调节系数,综合考虑交通违章、驾驶人情况等风险因素影响,使消费者获得与其自身风险相匹配的价格。
(二)优化交强险经营核算规则。
监管部门应严格规范和监督公司交强险经营核算情况,督促公司调整不合理的管理费用和理赔费用分摊规则,使核算结果更准确的体现交强险实际经营情况,为下一步市场化定价改革积累充足、准确、有效的数据。
(三)做好交强险市场化定价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
行业应在尽快推动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基础上,对改革后商业险的经营情况加以总结,积累市场化定价经营的经验,为交强险市场化定价机制改革做好准备。
(作者单位:山东保监局)
&& && && &&交强险持续亏损 中保协建议费率分省定价
上海证券报
  交强险开办六年半,累计亏损256亿元,年均亏损率为5.5%。不过各地盈亏差异很大,上海、宁波、浙江、安徽、江苏综合成本率超过130%。昨日,中保协在通报2012年全国交强险业绩时建议,交强险费率可以分省定价。  谈及亏损原因,中保协总结为:一是人伤、医疗和汽车维修等成本增长;二是部分车型的费率与风险不匹配,亏损严重;三是费率浮动机制实施后,实际费率水平明显下降;四是全国统一的费率水平未能反映各地风险水平的差异,造成部分地区亏损严重。  中保协建议,完善我国交强险费率调整机制,充分考虑各地的差异,对交强险实行分省定价,在区域内寿险风险于保费的匹配,逐步实现总体盈亏平衡。同时,在《交强险条例》中增加更加具体的规定,使其具可操作性。  数据显示,年,交强险赔付率上升了9个百分点,费用率逐渐下降并趋于稳定。  在保监会及相关部委的共同努力下,2012年交强险经营趋于平稳,经营亏损较2011年有所缓解。2012年交强险综合成本率有所下降,同比减亏38亿元。2011年,交强险经营亏损92亿元,由此推算,2012年交强险经营亏损54亿元。  而此前三年,交强险经营利润亏损额度不断扩大,2009年亏损29亿元,2010年亏损72亿元,2011年亏损92亿元。  下一步,保监会将深入研究交强险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进一步完善交强险制度的建议,同时结合深入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保监会将督促各保险公司进一步改善交强险及配套商业车险的理赔服务,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更加及时,全面的救治。  此外,此次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交强险共承担赔偿责任限额156187亿元,比2011年增长12.8%,处理事故赔案2052万件,各项赔付821亿元,比2011年增长9.6%,垫付抢救费用的案件22.3万件,比2011年增长19.9%。  同时,保监会积极配合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督促各保险公司及时足额提取和缴纳救助基金,2012年共提取救助基金21亿元(已累计提取58亿元),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更全面保障,结合2012年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保监会加大对交强险理赔服务的监督检查,深入推进交强险理赔工作的标准化、信息化、透明化建设,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额合法权益。我的车交强险是太保的,商业险买的是平安电话车险。出事了如何理赔?是不是很麻烦啊?_百度知道
我的车交强险是太保的,商业险买的是平安电话车险。出事了如何理赔?是不是很麻烦啊?
这个还是要看具体情况,简单来说,如果一起事故牵涉到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那就要同时找这两家保险公司报案。相对来说会更麻烦一些,所以,最好还是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因为这样一旦车辆出险,保险公司会一次性算出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赔付金额,据我所知,平安电话车险的理赔速度还是挺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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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麻烦也不麻烦。各管个的就是。没有问题。是你自己的车损问题你就打95512。你撞人了就打95500
也不是很麻烦。如果出了险了。 先从交强险中赔付。 交强险赔付不够的情况下 再从商业险 比如三者险等赔付。出险的时候 一定要记住:现场报案,两家公司都要拨打报案电话。这样,就不会有太多的问题啦。※ 如果可以的话 尽量在一家财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在理赔以及定损的过程中也变的相对简单。
我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是麻烦,如果是双方事故,先处理交强险,在处理商业险。如果是单方事故,有商业保险处理。
如果你是双方事故,你的责任 那就需要走你的保险
给别人撞了
需要赔付对方的 就给你的交强险打电话 如果自己的车也要修 就给商业险的打电话 赔付对方都是先走交强险的 总之
都要先给交强险打电话, 交强险不够得 商业险三者补 到时候就是你要拿着你出险的手续 保险公司给你出具的手续 要跑两家保险公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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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交强险是太保的,商业险买的是平安电话车险。出事了如何理赔?是不是很麻烦啊?
这个还是要看具体情况,简单来说,如果一起事故牵涉到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那就要同时找这两家保险公司报案。相对来说会更麻烦一些,所以,最好还是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因为这样一旦车辆出险,保险公司会一次性算出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赔付金额,据我所知,平安电话车险的理赔速度还是挺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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