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股东个人资产反担保协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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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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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金融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不同理解。最近,最高法院连续作出了若干判例,内容涉及对《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理解和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引用,其观点和倾向对当前银行信贷业务影响较大,亟需关注和研究。 案例与观点有一份与
关于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金融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不同理解。最近,最高法院连续作出了若干判例,内容涉及对《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理解和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引用,其观点和倾向对当前银行信贷业务影响较大,亟需关注和研究。  案例与观点有一份与农业银行有关的判例是这样的:月,湖北潜江支行为落实债权债务,与幸福集团公司等签订数份抵押借款。其中一份合同约定潜江支行向幸福集团公司提供2200万元贷款,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资产提供抵押担保。潜江市工商局为上述贷款办理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此后,因幸福集团到期不能 还款,潜江支行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幸福集团公司还款,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幸福集团公司是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曾向潜江支行出具《董事会同意抵押意见书》,按抵押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幸福实业股份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职权部分载明: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最高法院在关于幸福实业股份公司为幸福集团提供抵押担保的判决部分认为,股份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但幸福实业为其股东幸福集团贷款设定抵押担保,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 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会作为公司董事集体行使权力的法人机关,在法律对董事会对外提供担保上无授权性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无授权时,董事会也必然因法律对各个董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权作出以公司财产对股东提供担保的决定。《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禁止性规定,既针对公司董事,亦针对公司董事会。因此,判决认定幸福实业股份公司为其股东幸福集团提供抵押担保的合同无效。同时认定潜江支行明知股份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是其股东,股份公司亦明知是其股东的债务而仍为之担保,二者均有过错。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判决幸福实业股份公司对担保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承 担幸福集团不能清偿部分的50%责任,其余损失由潜江支行自行承担。以上判例看出,关于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目前最高法院的态度似乎可以肯定以下几点:  第一、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有权决定以公司财产为其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在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根据高院判例推论,公司董事会应有权决定对股东提供担保。不过高院同一判例又认为,&《公司法》   第六十条第三款的禁止性规定,既针对公司董事,亦针对公司董事会&。那么在法律禁止董事会以公司财产为其股东担保的情况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担保授权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存在冲突,还是一个模糊的问题。  第三,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目前最高法院判例认为董事会无权决定对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的担保。当然,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无权决定该类担保事项。  第四,公司对股东的担保无效时,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责任范围视具体情况而定。  过错与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判例,公司为其股东提供的担保行为无效时,公司因其过错应当承担对债权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大小,关键在于债权人有无过错。债权人无过错的,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有过错的,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所谓债权人过错,在于债权人对公司与被担保人的投资关系是否明知或应知。如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与被担保人间的投资关系而接受该担保,则视为债权人有过错;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该投资关系且已尽必要注意,则视为债权人无过错。  如何判断债权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实践中,如果担保人或被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记载投资关系的资料,应认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投资关系,此种情况下接受担保应认定债权人有过错。其中,上市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比较复杂,由于上市公司系公众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其股东、子公司等投资关 系,诉讼中担保公司可能以此为由主张债权人应当知道其与被担保人的投资关系,从而增加债权人的困难。目前法院在掌握中,有支持上市公司章程等资料公开作为债权人应当知道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投资关系的理由的;也有认为&上市公司年报内容虽有其投资记载,但其内容是针对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和投资股东的,并非所有人都有义务知晓&,主张不作为债权人应知理由的。  理论上分析,《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从立法的精神和正常的文字含义看,应仅针对公司董事、经理个人行为,不针对董事、经理所从事的公司行为,尤其不能针对公司董事会。比如人大代表不能决定议案,但人大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可以决定议案一样,董事虽不能决定对股东的担保事项,但董事会作为公司法人机关,法律并未禁止其决定该类担保。最高法院的判例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法》该条款作了扩大解释,这是目前司法和实务操作困难的原因之一。  问题与防范当前,从防范和化解信贷法律风险的角度考虑,银行信贷工作中似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银行在接受贷款担保时,必须尽到必要审查和注意义务。对于担保人或被担保人在办理贷款和担保过程中提供的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要特别注意认真审查,尤其要注意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有无投资关系。  其次,银行在对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提供的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审查中,如发现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从业务发展的角度考虑,在没有其他更好的担保选择的情况下,须特别注意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审查公司章程有无对董事会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特别授权。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董事会有权以本公司财产办理对外担保和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则董事会可以本公司财产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但如公司章程只规定董事会可对外担保,未明确可对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则董事会无权决 定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2、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董事会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事项的特别授权时,应注意索取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特别授权。这在实践中比较复杂,操作也比较困难。但对于一些特别大额的贷款,在目前环境下应当坚持股东大会的明确授权。同时对于股东大会的决议,要注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认真审查, 特别要注意审查确信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有效。  3、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都没有对董事会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特别授权时,可以不考虑接受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担保,更不能接受非经董事会决议的公司为其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的担保,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提供的担保。  第三,在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如上市公司未提交公司章程和财务报表,银行也有必要对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查,注意上市公司与被担保人有无投资关系,以免被认定未尽注意义务。  第四,关于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目前依据主要是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司法解释和有关个案判例,法律本身还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说还在讨论。现实经济生活丰富多彩、金融创新突飞猛进,法律必然因应实践的发展日臻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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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全国365个城市上万名专业律师资料,在线免费供您查询。
收录国家颁布的合同法律法规大全,供您查阅。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宜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为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概述
为保证公司的战略转型升级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顺利进行,经宜宾
市政府协调,与国资公司具体协商,国资公司同意为及其控
股子公司在银行的综合授信提供期限为3年、总额为5亿元的保证担
保,条件是以持有控股子公司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海丰和锐”)的5亿元股权作为反担保。同时按双方约定,我
公司需按银行综合授信实际担保额的百分之一支付担保费用。
公司于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在关
联董事罗云、肖池权、唐益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国资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是经中共宜宾市委机构编制委员
会“宜市机编(1997)72号” 《中共宜宾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
同意成立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通知》批准,于 1999 年 8 月 4
日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 辉,营业执照号:
030,注册资本 139000 万元,经营范围是在宜宾市人
民政府授权范围内进行资本经营和资产经营。
截止日资产总额万元,负债总额
万元,流动负债万元,银行贷款总额
万元,净资产万元。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
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净利润
截止日总资产万元,负债总额
万元,流动负债万元,银行贷款总额
万元,无或有事项。月实现营业收入
万元,利润总额万元,净利润万
三、公司提供反担保标的的基本情况。
1、海丰和锐基本情况
海丰和锐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 日,注
册地为江安县,注册资本 212832 万元,股本结构是:本公司持有其
99.82%的股权、宜宾四丰盐化有限公司等持有其 0.18%的股权,法定
代表人罗云,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基本化学原料、有机化学原料、化
2、海丰和锐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止日资产总额为万元,负债总额
为万元,净资产为万元。2013年实现营业收
入万元,利润总额17596.76万元,净利润14971.66万元。
截止日资产总额为万元,负债总额为
万元,净资产为万元,无或有事项。2014年
1-6月实现营业收入万元,利润总额3883.07万元,净利
润3530.61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同意将持有海丰和锐的
5亿元股权为国资公司提供期限为3年的反担保,以实现国资公司为
及下属子公司在银行融资提供期限为3年,总额5亿元的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通过对该反担保事项相关事项和资料的核查,我们认为:在宏观
经济不景气、企业银行融资担保资源稀缺的大环境下,实现国资公司
继续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5亿元银行融资担保,有利于公
司资金链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截止目前,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不存在除上述
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
公司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情况。公司全部担保事项均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同意公司以持有海丰和锐的 5亿元股权为国资公司提供反担保,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日,本公司为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
总额为人民币240,990.04万元,占公司 2013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为60.89%。为国资公司提供8亿元的反担保,占公司2013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21%。 为参股公司南岗化工质押担保的金额为
4094.46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3%。截至本公告出
具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
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宜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个人借款公司做担保还不上,股东和法人的个人财产会不会受影响_百度知道
个人借款公司做担保还不上,股东和法人的个人财产会不会受影响
我的名字,股东是他姐姐和他爸爸的,我老公公司经营的不好,会不会影响法人和股东的个人财产,我们自己有一套房子结婚后共同买到,从个人手里借的高利贷还不上,如果对方起诉公司会破产吗,我老公是个体工商户,没有参与),又注册了个有限公司法人是他姐姐的,房子会不会被拍卖。(老公借的钱我不知情,
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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