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信用卡与招商银行信用卡卡的关系之间的潜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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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是指以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1]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或第三方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这种是长期以来的主要放款方式由于这种贷款方式较大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主要适用于经核准登记的企事业个体工商户并符合和规定的要求
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这种是我国银行长期以来的主要放款方式由于这种贷款方式风险较大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
业务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公司电子金融机构办理
国内有信用贷款产品的银行有花旗银行平安银行宁波银行等
信用贷款信用借款在国内正蓬勃开展虽然时间不长但各方都积极推出产品争抢市场
贷款公司的信用贷款额度大约2-30万1.5%-3%贷款公司中的一部分就是俗称的这类产品的特点是速度快额度很灵活但是成本被隐藏在等收费项目上实际远高于对外宣传的利率
担保公司的信用贷款是通过担保公司担保银行放款的模式为客户提供的信用贷款额度一般最高可到达30万费用模式为银行放款的利息加担保公司的担保费正规的担保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而不会收取利息这也是辨别担保公司是否正规的一个标准
P2P借贷理财平台额度不会太高速度介于贷款公司和银行之间特点是可以通过网络完成贷款手续可以通过网银或支付宝等还款但是费率并不确定按照贷款通则的描述系指没有担保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信用贷款时必须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评估确认其资信具备还款能力原贷款通则甚至规定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由于信用贷款方式风险较大大部分金融机构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2]一是企业等级至少在AA-(含)级以上的经国有商业省级分行可以发放
二是经营收入核算利润总额近三年持续增长负债率控制在60%的良好值范围充足稳定
三是企业承诺不以其有效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或在办理抵(质)押等及对外提供保证之前征得贷款同意
四是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经核准登记的企事业个体工商户并符合和规定的要求一个借款者不再需要用房子车子做抵押担保只要有真实的身份户口信息教育背景信息以及活跃的社交网络就能轻松的通过资料填写在利融网上申请三千到二十万元额度不等的信用贷款并且借钱出来的不是银行而是网络上完全未曾谋面的几个甚至几百个出借人更惊奇的是这种借款项目违约率几乎为零
国家开发银行是政府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属国家政策性银行其贷款主要投放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等重大项目的建设早在2000年国家开发银行曾为我市发放贷款1.75亿元用于荆沙大道及古城排水系统的建设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为支持我市工业兴市加快工业新区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意再次为我市提供15亿元贷款贷款性质属政府信用贷款 政府信用贷款与传统的商业贷款有着本质区别政府信用贷款不需对工程项目进行逐个的银行商务评审也不用企业提供具体的物质担保而是把地方政府作为一类特殊的客户进行信用评审其具体内容包括信用评级信用发展度评价风险限额和政府信用额度开发银行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比贷款期限长政府可在较长时间内统筹安排资金还款压力小并免于债项评审和企业担保贷款程序比商业银行贷款程序简化[3]第一步提交申请
第二步银行审批
第三步提款消费人民币和主要根据的生产周期还款能力情况和的资金实力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贷款根据人民规定的利率及其浮动幅度确定并在中载明
基本情况资格证明文件卡授权书等
经有权机构审计或核准的近三年和最近的财务报表和报告
董事会决议上级单位的相关批文
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用款计划及还款来源说明
与借款用途有关的业务
需要的其他1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
2提供稳定的住址证明房屋租赁水电煤气缴纳单物业管理等任一相关证明
3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流水单劳动等
4个人信用报告主要用于银行的各项消费信贷业务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报告将更广泛地被用于各种商业赊销信用交易和招聘求职等领域 此外个人信用报告也为查询者本人提供了审视和规范自己信用历史行为的途径并形成了个人信用信息的校验机制
5附件可以是房产证复印件或者行驶证的复印件等可以增加审批额度1首先你必须拥有有效地身份证件提供户口薄并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拥有稳定的职业良好的收入如果是通过划账的方式领取工资的还需提贷款日期半年以内的工资卡的流水证明
3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已婚者要提交配偶及家庭成员的相关
4拥有申请贷款的固定账户
以上4条是最基本的信息由于每个人申请的机构不同所以每个除上诉几条基本的条件外还会有些符合自己机构的一些相对具体的条款视机构不同条件不一所以也请有贷款需求的朋友向你选择的具体机构进行了解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填写规定的表格递交给您选择的贷款机构接下来的时间就是等待了
信贷和抵押贷款区别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前者是根据你的社会信用和财力情况决定的放贷行为后者是用你固有的作为的放贷行为所要面临的是最大的 一般信用贷款挥那些在知名公司并且有一定地位和收入的人才可以被通过一申请人条件
在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证明具有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1. 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月工资性收入须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且需由银行
3. 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
4. 在工商银行开立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
5.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金额
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月均的6倍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同意可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时按合同利率计算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五贷款流程
1.向提交如下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及复印件
3居住地址证明或近3个月的房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收据
4职业和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
5有效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6在工行开立的凭证
7规定的其他
2.对提交的申请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
3.以方式向发放贷款1.信用的确定
商业法明确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只有当企业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获得银行的发放必须同时符合6个条件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2小于50%3货款归行额达到5次以上日均存款保持贷款额的10%以上4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5无不良6比较小
2.要素的确定
1额度的确定一是从来确定最高余额不大于全年货款归行额的20%二是从已被的房地产权利值来确定最高余额不大于已被全部抵押的房地产权利价值的30%40%三是从企业的自有资金状况来确定最高余额≤一负债
2信用的确定不能用于仅限于对企业流动资金的短期补充一般在6个月以内对新建立信贷关系的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
3信用贷款利率的确定根据与收益匹配的原则信用贷款利率应高于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利率一般以20%30%掌握
3.的配套安排
1把握信用贷款目的发放的主要目的是巩固现有优良发展潜在优良客户因此要根据不同的环境管贷水平竞争程度企业素质等情况遴选一批优良客户发放信用贷款增强优良客户与的粘合力促进的调整和优化
2加强预警机制对贷后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应在传统贷款管理基础上创新一种适合信用放款的贷后管理模式坚持做到每季检查和调查密切关注如行业风险管理风险等同时掌握重点贷款企业的现金流以掌控风险
3严格的授权发放应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对区域信用环境好信贷管理严格经理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历年质量优异的分支机构和客户经理授予一定的权限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加强约束
4取得政府部门支持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继续坚决打击逃避债务和恶意拖欠银行本息行为同时要为银行对当地政府所确定的重点骨干企业发放给予一定的以调动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的积极性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获得难的问题
信用贷款成为一种新兴融资渠道在迅速扩展信用贷款顾名思义就是以申请人的个人信誉发放的贷款信誉就是其最好的担保这种形式的贷款由于无需抵押和担保而受到不少年轻人的青睐因为他们往往没有太多积蓄所以信用贷款成了他们的首选
人信用贷款除了需要良好的个人信誉外还有哪些特点呢
一信用影响贷款利率
随着人们对个人信誉度认知的提高银行也越来越愿意为客户办理信用贷款因为个人信誉度的质量越好银行放贷的风险就越小因此不少商业银行紧随在渣打银行花旗银行之后也推出了自己的信用贷款产品累积的数据显示无论申请不同银行的其他条件如何变化个人信用还是影响贷款利率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说银行更愿意以较低的利率放款给个人信誉良好的客户
二信用影响贷款额度
除了贷款利率以外借款人最关心的无非申请的贷款额度了目前信用贷款最高的放款额度一般均为50万元最低8000元左右一般来看总利息较低的信用贷款产品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也相对较低并且良好的个人信用度也会让银行放宽一定的贷款额度
三贷款年限长短不一
在贷款年限方面个人信用贷款基本已属于短期借款里的极限了贷款申请人可以申请6个月到60个月不等的还款期限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消费及还款需求贷款期限的长短会影响到借款人每月的还款金额时间越长每月的月供相对越少压力也越小贷款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期限工资卡贷款
部分银行有工资卡贷款即你工资是通过该银行发放到工资卡的就可在该银行申请个人无抵押贷款
银行流水贷款
银行流水贷款并不要求提供指定银行的银行流水任何银行的皆可主要要求银行流水满足一定期限月收入满足一定的金额
有房贷或者公积金联名账户
你有房贷并且每月按时还款提供房贷合同及房贷还款账户的流水也可以在部分银行和贷款公司申请无抵押贷款
保险保证贷款
部分无抵押贷款不仅要求有银行流水还要求提供保险保证
联保贷款不要求一定提供抵押物但是需要联保小组成员相互为组员的贷款提供担保这类贷款以信用社邮政银行等居多申请无抵押信用贷款的渠道
1.在贷款年限方面贷款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期限在贷款年限方面贷款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贷款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期限
2.在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无抵押贷款对与少部分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也可以尝试找正规的信贷公司或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贷款但借款人一定要确定贷款公司的正规性以防上当受骗给自己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申请无抵押信用贷款的额度因素
1.个人工作和收入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人资质时会更倾向于有稳定收入的群体因此借款人如果能提供半年以上的银行工资流水单那么对顺利办理信用贷款会有更好的帮助
2.个人固定资产拥有个人房产或汽车等固定资产表明个人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及一定的还款能力一般情况下会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
3.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记录是银行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的重要因素银行会考量借款人的贷款记录以及信用卡的使用情况包括还贷是否及时足额等在报社工作的小徐上半年终于买了房子准备下半年装修好结婚买房首付花掉了他的大半积蓄算下来装修花费有缺口便打算咨询无抵押个人信用贷款据了解城商行中南京银行渤海银行以及宁波银行均推出了个人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产品
南京银行的客户经理告诉小徐申请南京银行的无抵押个人信贷业务信易贷工资薪金收入需超过12万元人民币还必须是教育卫生电力石化等特定行业的正式在职人员此外在申请辖区要拥有居住性房地产
连续问了几家银行小徐发现中资银行的无抵押贷款门槛都很高渤海银行新推出的金领贷提供额度最高达200万元然而银行客户经理明确表示该产品只适合处级以上干部世界500强企业高管在该行有授信额度的民营企业高管与中资行不一样渣打银行的无抵押贷款现贷派门槛相对简单只要贷款人的个人信用没有不良记录满足了月收入3000元以上的条件就可以申请一业内人士介绍外资银行无抵押信用贷款的准入门槛一般都比较低其快捷特点正好可以满足一些急需资金客户的需求从而增加自己的客户群体扩大其人民币业务的影响力
然而与中资银行相比外资银行的费率要高得多此外还会额外的有账户管理费功能使用费等比如渣打现贷派规定了贷款利率7.9%~9.9%此外每个月还要按照贷款总额收取0.49%的账户管理费以4年期为例利率9.9%每月账户费0.49%(折年利率5.88%)两者高达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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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法律关系的独立性与牵连性
&&&&& 信用卡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多种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各自的性质是什么?在运转过程中,彼此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或是有密切的联系?尤其是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有瑕疵,是否会影响其他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转?即银行卡的法律关系之间是否存在着牵连性?这是目前我国银行卡立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必须解决的问题,它涉及到国家立法是选择着重保护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利益,或是选择着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抑或选择两者兼顾、维护公平的问题。因而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在银行卡的产业化发展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信用卡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在信用卡交易中存在着发卡银行、持卡人、收单银行和特约商户等多方当事人,彼此之间产生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以及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各国法律大多都认为,这些法律关系属于合同关系。事实上,信用卡成为一种支付工具,就是通过这一组合同群来调整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 
  一般认为,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与普通的商品或劳务买卖并无区别。但对于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间法律关系的认识,各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均没有明确统一的看法,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委托代理说、债权转让说、独立担保说以及委托代理和独立担保混合性质说。 
  委托代理说主要是我国学者和英美学者的看法。该说认为,特约商户将对持卡人刷卡消费所生的价金或酬金债权委托发卡银行代为收取[1],或者认为是特约商户受发卡银行的委托处理有关信用卡业务[2],或者认为发卡银行受持卡人的委托代理结算消费款项、特约商户受发卡银行的委托处理有关银行卡业务[3]。 
  债权转让说和独立担保说都是德国学者的看法。前者认为,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属于债权买卖关系,发卡机构是特约商户债权的受让人,因而持卡人对于特约商户的抗辩,也可以用来对抗发卡机构。在联邦法院1990年5月作成的判决中,法庭明确表示了这一观点:欧洲卡发卡机构与特约商店间的关系属于债权买卖,欧洲卡发卡机构所给付扣除手续费后之签账款金额,为向特约商店购买其向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签账所生债权之对待给付价金[4]。后者认为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属于独立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基础关系的担保付款关系[4]。 
  混合性质所认为,发卡银行除了与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外,与持卡人之间还有一种资金借贷关系,与特约商户之间还存在一种独立担保关系[5]。 
  我们认为,发卡银行与持卡人间的关系具有储蓄存款、代理结算和消费信贷的多重性质。信用卡作为金融服务的创新产品,它所提供的结算、透支、储蓄存款等便利服务以及发卡银行强大的信用优势,是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物消费的最重要依据。在信用卡交易中,发卡银行接受持卡人的委托,为持卡人提供代理结算付款服务,并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与持卡人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不足以支付消费款项时,发卡银行便向持卡人提供贷款,然后再为其办理代理结算事务,此时,发卡银行与持卡人间便又产生了消费信贷关系。所以,发卡银行与持卡人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多重性质,而且彼此之间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不仅存在着金融服务关系,还存在着特殊的付款担保关系。一方面,发卡银行为特约商户提供的信用卡交易处理服务,使特约商户拓展了业务(例如通过邮购目录进行直销),扩大了销售,避免了接受现金或支票的各种风险,为此,特约商户也要向发卡银行支付一定的交易折扣(通称“手续费”,实际上是提供服务应得的报酬),而发卡银行除了交易折扣收入之外,特约商户的销售金额为银行创造出了派生存款,这又成为了银行新的信贷资金来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是一种互利互惠的新型金融服务关系,而并非是委托代理关系,也不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关系,因为他们彼此之间不存在着谁以谁的名义同第三人结成一定的法律关系的特征,支付手续费的义务也使这种关系与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有着严格的区别。另一方面,发卡银行承诺对特约商户受理持卡人以信用卡记账消费而产生的风险,承担特殊的付款担保责任,即对于持卡人的购物消费,特约商户只能凭签购单首先向发卡银行提示付款,只有在一种概率极小的特例情况下,即发卡银行倒闭无力清偿时,特约商户才能基于其与持卡人之间的实际商品交易关系向持卡人请求清偿债务,否则,是很难让特约商户受理信用卡的。这种保证责任尽管与《担保法》上的保证责任有着天壤之别,但责任范围却与发卡银行提供给持卡人的授权消费限额是一致的,为此发卡银行还必须为特约商户培训收银员、提供授权服务和止付名单查询服务等,以保证签购单与发卡银行的授权限额是一致的。 
  二、信用卡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独立性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发卡银行在信用卡三方当事人中处于中心地位,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关系是信用卡三方法律关系中的基础法律关系,发卡银行与持卡人间的关系、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间的关系都是以基础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并且在经济上与基础关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它们一经产生便具有了独立性,不仅独立于基础关系,而且两者之间也是相互独立的。这种独立性的合约安排,能够长期运行并创造出极大的社会效益,不仅在经济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信用卡给三方当事人带来的便利和效益已如前述),而且在法律上也与民商法的公平效率原则是相一致的。 
  首先,持卡人依据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合同,使用信用卡在发卡银行指定的商户(即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和以现金支付的消费不同的是:在一般现金交易情况下,各国买卖法大都采取标的物的交付与价金的交付同时进行的原则,买方(消费者)受领标的物的同时应给付价金,此后买卖标的物如有瑕疵,买方(消费者)可以行使瑕疵担保请求权,主动提起诉讼,向卖方主张损害赔偿或请求返还已支付的价金。但在信用卡交易的情况下,卖方(特约商户)在给付标的物时尚未能接受价金之清偿,亦即卖方(特约商户)有先为给付的义务,从而给特约商户带来现金交易所不具有的风险,为避免这种对特约商户的不公平,使信用卡交易与现金交易达到同样的目的,发卡银行便向特约商户承担了特殊的付款担保责任,并且保证这种特殊的付款担保责任不受消费合同瑕疵的影响,特约商店仅凭签账单就能够得到发卡银行的付款。从而发卡银行和特约商户的担保关系就与消费合同关系独立开来。也就是说,只有两者的独立,才能维护对特约商户的公平,促成信用卡交易的进行。 
  其次,持卡人因特约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瑕疵而享有的对特约商户的抗辩权,是基于消费合同而产生的,他可以向特约商户行使救济权,如请求赔偿损失或退还货款等,由于发卡银行并不是持卡人消费合同的相对人,所以持卡人无权对发卡银行行使救济权。即消费合同的瑕疵与发卡银行没有必然的联系。 
  第三,持卡人向发卡银行贷款消费,归还发卡银行的贷款也是应尽的义务。事实上,持卡人持卡消费就意味着要向发卡银行进行贷款、并在事先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归还贷款的义务,至于持卡消费合同的瑕疵完全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与发卡银行的贷款行为间并没有实质的联系,同一般的贷款购物不一样的是,特约商户是发卡银行指定的。因此,发卡银行在信用卡协议或信用卡章程中规定“持卡人不得以和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偿还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也自然是有依据的。实质上发卡银行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是有隐情的:一是特约商户是他指定的,二是他同时兼为持卡人的付款代理人,三是不愿介入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纠纷,而前两点恰恰是持卡人拒绝还贷的理由(见后文分析)。 
  第四,就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代理结算合同而言,按照代理法的规定,代理人应忠实、谨慎的履行代理义务。因此,当持卡人发现特约商户提供的商品有瑕疵时,发卡银行作为持卡人的付款代理人,应接受代理人的指示,如果已经付了款,有权利请求特约商户向持卡人赔偿损失或退还货款,如果还没有付款,则有权利拒绝向特约商户付款。但由于发卡银行对特约商户的这项权利与发卡银行的担保付款义务相冲突,因此,发卡银行主动放弃了这项权利(但并不意味着拒绝接受持卡人的指示)。 
  所以,发卡银行的这种独立抽象性的合约安排,首先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美国法律把信用卡看作一种“流通票据”,并适用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如美国依据《统一商法典》§3.302的正当持票人原则,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并以信用卡支付货款,属于定期付款合同(installment contract );这种合同被视为一种“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 ),这类票据在商业活动中是自由流通的,融资机构作为正当持票人,其票据上的权利一般不受先前交易瑕疵的影响和约束。受美国法的影响,其他国家和地区基本上有类似的倾向。各国发卡银行都在《信用卡章程》中明确规定,持卡人不得以对抗特约商户之抗辩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付款。从而使信用卡交易中发卡银行与持卡人间的法律关系、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上得以相互独立,使信用卡在实务上获得了与信用证、支票相类似的独立抽象性特征。 
  三、信用卡法律关系之间的牵连性 
  但是,上述信用卡法律关系独立抽象性的合约安排是建立在特约商户能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的。如果特约商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发卡银行在与特约商户的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如恶意串通等),仍坚持独立抽象性的法律安排,要求持卡人支付垫款,会使持卡人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甚至造成侵犯持卡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例如,在邮购业务中,持卡消费者无法在购买时对商品进行检验,如果特约商户提供的商品有瑕疵时,消费者拒绝接受也难以拒付款项;又如,当特约商户属于发卡机构的附属机构,或与发卡机构有密切的联系时,持卡人对特约商户的违约行为所享有的请求权还没有实现时,发卡银行仍坚持要持卡人偿还所垫付的消费款项,显然是违反公平原则的。因此有必要对信用卡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加以限制,承认他们之间的牵连性,以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70年代以来,在信用卡交易的普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影响下,各国学者便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持卡人、发卡银行和特约商户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以便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依据。 
  理论上的探讨已如前述,都可以得出牵连性的结论。我们认为,信用卡法律关系的独立性是原则,一定条件下的牵连性则是例外。否认其独立性,强调其牵连性,或否认其牵连性,强调其独立性,都不能公平分配持卡人、发卡银行和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仅违背了民商法公平和效率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信用卡产业的发展。承认一定条件下信用卡法律关系的牵连性,主要有以下两个理论依据:第一,如上所述,发卡银行是持卡人的付款代理人,依据代理法的规定,发卡银行应该接受持卡人的指示,代持卡人行使对特约商户的抗辩权,发卡银行如果主动放弃这种抗辩权,自己承担损失也无可厚非,但要求持卡人“不得以和特约商户的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的款项”,从而把放弃抗辩权造成的损失转嫁到持卡人身上,这显然也是不公平的。第二,在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作为消费者,相对于发卡银行和特约商户而言,属于弱者,经济上处于极为不利的局面,而发卡银行则相对实力强大,且与特约商户又存在着继续性业务关系,在监督和控制特约商户的品质和能力方面,要比消费者处于有利得多的地位(即省钱又省时)。按照法律经济学的观点,将风险分配给支付最少成本既可防止风险发生的人,才能达到契约最高的经济效率的目的,因此,只有将持卡消费中的风险分配给发卡银行承担,才能达到契约的最高的经济效率的目的。 
  在立法实践中,美国首先从消费信用的角度,对信用卡三方法律关系之间一定条件下的牵连性作出了规定。统一州法委员会制订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1974年官方文本中§3.403明确规定:信用卡发卡机构应受消费者因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抗辩的制约。并且国会在1974年修正《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时,还专门增订了《信贷真诚法》第170条,规定:如果(1)原销售价格超过50美元,且销售地点与消费者提供的邮寄地址处在同一州或在100英里以内;或者(2)卖主与发卡机构有密切联系:如卖主与发卡机构同为一人,卖主是受发卡机构控制的附属机构,或是发卡机构产品的特约经销商;或(3)在发卡机构邮寄的账单中附有为卖主推销并敦促持卡人以信用卡购买的宣传品,则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进行的交易所产生的索赔和抗辩均可对发卡机构提出。但是,持卡人必须已经善意地试图与卖方解决纠纷,而且持卡人主张索赔或抗辩的数额不能超过发卡机构或受卡机构首次收到持卡人的抗辩或索赔通知时对该交易的未付金额[6]。1975年联邦贸易委在《保护消费者索赔与抗辩》的贸易调控规则中,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卖主的受让人或购物贷款的贷款人提出本来可以向卖主提出的任何抗辩或索赔。而所谓购物贷款指为了从某一特定卖主获得商品或服务,并且是在卖主和债主相互之间导向为销售提供资金的既定关系或过程中实现的消费贷款。如果卖主把消费者介绍给债主,或通过共同管理、合同或业务安排与债主相联系,则可认定为购物贷款[7]。信用卡交易显然属于其适用范围。 
  英国1974年也颁布了《消费信用法》,该法第75条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如果消费者对于货物供应商有权提出有关错误陈述或违约的权利请求,他对于贷款人有同样的权利:(1)根据限定用途的信贷协议提供信贷,贷款人与供应商之间有业务联系;(2)根据用途不限的信贷协议提供信贷,贷款人与供应商之间有业务联系,且贷款人知道消费者将该笔贷款用于与该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该条仅适用于消费者通过个别协商从贷款人处获得融资交易,也适用于使用信用卡发生的货物买卖[8]。这样,根据该条款,持卡人对特约商户可以提出的权利主张,如合同不成立、得撤销、错误陈述、违约等等,均可对发卡机构主张,可以因此拒绝向其付款,还可对其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受英美法律的影响,在信贷关系日趋复杂化的情况下,1984年日本政府对《分期付款贩卖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对于信用卡交易,这次修改最为关键的一条,就是抗辩权的延伸,规定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购进的商品,如发现有瑕疵或与约定不符,消费者在得到销售者给予更换或修好以前,有权对信贩公司暂时拒付代垫的款项。并且明确规定消费者的这种抗辩权可以扩大到信用卡公司[9]。 
  但也有些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只强调其牵连性,如前述德国的判例。 
  目前,我国信用卡业务实践中,各发卡银行几乎都在信用卡协议或信用卡章程中肯定了信用卡法律关系之间的独立抽象性,明确规定“持卡人不得以和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偿还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但对信用卡法律关系在一定条件下的牵连性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实际上是否定了信用卡法律关系的所存在的牵连性。在银行卡的立法中,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4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同样也否定了信用卡法律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所存在的牵连性。显然,这种做法不仅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潮流背道而驰,而且也不利于我国银行卡的产业化发展 。 
  因此,建议我国在即将颁布的《银行卡条例》中,借鉴英美法的规定,对信用卡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原则和在一定条件下的牵连性,做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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