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入团申请书怎么写写

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审批) - 将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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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审批)
办事指南:
1、申报初审:民间组织将提交申请文件送我局初审;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
3、 核准转报:我局审核,确认材料后审批。
办理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5、《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6、《基金会管理条例》
7、《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申报材料:
筹备成立申请书(发起人签名/发起单位盖章)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
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证明
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
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
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成立阶段:登记申请书(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加盖公章);
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通过)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备案表》
《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
《社会团体银行账号备案表》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需按干部任免程序报批(干部所在单位党组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函件、组织部批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公章);
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许可证
纸质原件和复印件
章程(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拟任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师资力量证明文件
纸质复印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计价费[号、计价格[号、发改价格[号
社团申请登记费、变更登记费
申请登记:100元/件,变更:40元/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费、变更登记费
申请登记:100元/件,变更:40元/件
社团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费、变更登记费
申请登记:50元/件,变更:20元/件
社团申请登记费、变更登记费
申请登记:100元/件,变更:40元/件
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将乐县民政局
受理地址:
将乐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
其他事项:
表格下载: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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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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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指南》,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要求制订,目的在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并对所申报的文件、材料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实现变更登记的规范化管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应当认真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指南》,按照各项要求办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所提交文件、材料务必真实,自拟的文件、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名。变更登记申请所提交文件、材料均一式一份。
4、表中内容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表中数据、时间、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委托他人代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授权委托书。
6、林州市民政局地址:平安街2号,邮编:456550,民间组织管理科电话:0372-6906386、0372-6166520。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及程序
(一)变更登记事项和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开办资金、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发生变更的,须申请变更登记。章程修改的,须重新申请章程核准。
(二)申请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程序
第一步,咨询。拟申请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进行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有关法规、政策咨询;
第二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变更或同意章程修改。在变更登记申请之前,拟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变更事项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章程修改的,在重新申请核准之前,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三步,受理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变更之日起30日内,应当携带变更登记所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章程修改之日起30日内,应当携带章程核准所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重新申请章程核准。
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有效的,正式予以受理,发给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或章程核准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变更登记或不予受理章程核准的,发给不予受理变更登记决定书或不予受理章程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步,审批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对受理的变更登记申请或章程核准申请,由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进行文件、材料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对准予变更登记或准予章程核准的,由市民政局发给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书或章程核准决定书;对不予变更登记或不予章程核准的,由市民政局发给不予变更登记决定书或不予章程核准决定书,并告之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
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准予章程核准或不予章程核准,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五步,办理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手续。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批准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后,由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或章程核准手续。
二、申请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名称变更登记须提交文件、材料
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同意名称变更的意见;
名称变更后民办非企业单位新的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住所变更登记须提交文件、材料
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住所变更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同意住所变更的意见;
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办公住所证明;
住所变更后民办非企业单位新的章程草案;
民办学校、医院、福利院及文化、体育场馆新办公场所经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许可证(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开办资金变更登记须提交文件、材料
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开办资金变更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同意开办资金变更的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新开办资金的验资报告;
开办资金变更后民办非企业单位新的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须提交文件、材料
1、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同意业务范围变更的意见;
3、业务范围变更后民办非企业单位新的章程草案;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须提交文件、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同意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民办非企业单位新的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须提交文件、材料
1、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前的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职责的文件;
3、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承担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职责的文件;
4、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民办非企业单位新的章程草案;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章程修改重新核准须提交文件、材料
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章程修改核准申请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董(理)事会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修改说明和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同意章程修改的意见;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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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重要提示:
1.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供一式三份材料,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供一式二份材料。
2.以下所需提交的表格均是申报的相关表格,请在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事务局网站http://ldbzj./Index.html下载,所有表格请先填写好再打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1月19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
登记部门: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受理机构: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事务局婚姻登记处二楼&
办理对象&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团体
办理条件& 审批范围为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应先取得江海区社会事务局的名称预先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表》(M001表);
2.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应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须前置许可或审批的(民办学校、民办卫生、民办福利、民办社科等):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字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三份);
2.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M002表,一式三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M003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法定代表人所在人事关系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由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一式三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M004表,一式三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M005表,一式三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M006表,一式三份);
9.《江门市江海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SHZZ(3)表,一式三份);
10.《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人员备案表》(M008表,高校、党校、社科院、行政学院系统的专家学者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的职工在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的须填报此表);
1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M009表,一式三份),民办学校提交一份《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M009X表)即可;
12.章程草案(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拟定(MBZC,一式三份),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
13.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效期6个月,原件一式一份);
14.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原件一式一份);
15.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举办者签字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无须前置许可或审批的: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字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两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M002表,一式两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M003表,一式两份);
4.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人事关系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一式一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M004表,一式两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M005表,一式两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M006表,一式两份);
8.《江门市江海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M007表,一式两份);
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并附章程草案(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拟定。MFWB,一式两份);
10.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效期6个月,原件一式一份);
11.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原件一式一份);
12.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举办者签字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另外,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及时将印章和银行账户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M010表》、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M011表》)。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事务局婚姻登记处二楼服务窗口
工作时间&& 每逢工作日
联系方式: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事务局婚姻登记处二楼&&
电话:3861233& 联系人:谭小红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流程表
申请人提出意向申请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M001表)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名称受理审批
(作出可成立决定、出具设立临时账户证明)
↓----------------------------------------------↓
须前置许可或前置审批的&&&&&&& &&&&&&&&&&&&&&&&&&&&&&无须前置许可或前置审批的提供:
(民办学校、民办卫生、民办福利、民办社科等):&&&&&&&&&&&&&&&&&&&& ⑴、⑶、⑷、⑸、⑹、⑺、⑻、
⑴成立登记申请书;&&&&&&&&&&&&&&&&&&&&&&&&&&&&&&&&&&&&&&&&&&&&&&&& ⑽(M009表)、⑾、⑿、⒀、⒁
⑵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M002表);
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M003表);附:无犯罪证明
⑸《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M004表);
⑹《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M005表);
⑺《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M006表);
⑻《江门市江海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SHZZ(3)表);
⑼《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人员备案表》(M008表)*高校、党校、社科院、行政学院系统的专家学者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的职工在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的须填报此表;
⑽《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M009表);民办学校提交《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M009X表);
⑾ 章程草案(参照MBZC拟定,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⑿验资报告;
⒀场所使用权证明;⒁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举办者签字或举办单位盖章)。
↓----------------------------------------------↓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批
&&&&&&&&&&&&&&&&&&&&&&&&&&&&&&&& ↓(作出成立的决定、出具刻章证明)
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公安-------刻制印章
技监-------组织机构代码证
银行-----临时账户转为基本账户办理
税务部门-------税务登记&&
财政-------购买相关票据
---------------------------------------
登记管理机关( 办理相关材料备案、补打机构代码证号)
备案需提交材料:
所有印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银行基本账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
取回证书及一份办理资料协会存档
&&&&&&&&&&&&&&&&&&&&&&&&&&&&&&&&&&&&&&&&& (每年6月30日前做好年检工作)
★&&&&& 详细请见指南;
★&&&&& 无业务主管单位所需材料一式二份;有业务主管单位所需材料一式三份;
★&&&&& 资料及表格下载,网址:http://mzj./
★&&&&& 咨询电话:386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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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联系我们 邮箱: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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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www. &填报时间:& &责任单位:&龙泉驿区民政局
办事规程: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第一步: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二步: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出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当即受理,或向材料不完备的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第三步:6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凭受理通知单到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办理登记,或领取不同意登记的批准文件。
所需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3、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4、章程核准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内设处室或机构印章无效);5、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印章含内设机构印章经核准登记后登记机关出具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6、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备案表(为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全部帐户号);7、登记申请书(成立目的、可行性论证、开办资金、资金来源、举办者、专、兼职党员人数及建立支部情况等);8、验资报告(持核名通知到银行开设验资帐号,存入开办资金(3万元以上)后,由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截止日期距提交登记申请之日3个月以内方有效);9、产权证或租借协议(办公场所为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租借他人办公场地的,提交租、借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当事双方单位公章的租借协议,并提交产权原件复印件;租借协议的租期距提交登记申请之日止不得少于一年;不能提供合法产权的租借协议为无效协议;转租合同未经产权持有单位或个人确认视为无效合同;产权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代签的租借协议为无效协议;私有产权由产权人签字;居民住宅不得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地);10、章程草案(按拟登记的性质分别按法人、合伙或个体示范文本拟写(请参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制),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11、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执业许可的文件,文件应当对业务范围进行确定);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承诺件,30个工作日
办事机构:
龙泉驿区民政局&
办公地址:
龙泉驿区文明东街11号
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
备注说明:
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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