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村干部退体后生活如何保障?请问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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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地方执行过程中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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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为村民办事的村干部该不该有人身安全保障?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村民弄坏村集体所管变压器配电室门锁,私自合闸用电,属不属于偷电?主管电村干部和电工前去拉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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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气还是为歪风邪气撑腰?
你好各位律师.我有关国家征收方面的法律事想请教下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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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村民居住人口多以前老住宅区无法容纳,才几年时间家乡的良田荒山都建满了新房。我们兄弟两因长期外出务工,没有分给我们宅基地。去年在划分给我们的荒山上准备申请建房,村干部不让,把我们砌好的给砸了。村干部们自家的房子不是占用良田就是将荒山占为己有。我们村民好多在外务工的青年都没建房的地。我们同样在一个村,为什么我们就不可以在荒山上建房呢?请求好心人帮帮我们这些外出务工的农民子弟,得到合法的权益。感激不尽
村里有块地,坚决不让百姓盖房子,找到镇政府说镇里规划要开发。据内部人说镇里是有规划,可是实际操作上是由村干部和本地两个有钱的人合伙把那块地买去,然后再转手卖给开发商,请问这样村里和镇政府的这种做法合法吗?谢谢!
村民手头有八二年的自留山证,村干部以荒山为名霸占,伪造假资料向县林业局,申请林权证,砍伐,村干部属乱砍,还是欺诈盗伐,还是属贪污行为,
我家是宿迁沭阳的一个乡下村庄,前些日子村干部在没有和我家人打过招呼也没有征求我家人的同意,强行将我家的树木砍伐。我想知道村干部是不是有这样的权利,如果没有我讲要怎样去处理这件事情?
国界人士帮我评论道理,还我公道。我是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黎村曾银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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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下故事当中给大家一个启示,在临安这地方只有关系和金钱是真的有用!什么仁义、道德、公平、正义在这个地方是行不通的。
08年4月份故事发生在临安市板桥乡牌联村。08年四月初,村民潘夏杉在村长金水根的旨意下,强行在陈余千的土地上撒石灰线准备建造围墙。这天晚上陈余千下班后发现别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已经撒好了石灰线,就问邻居潘夏杉有什么权利撒石灰线?对方回答是村长让这样撒石灰线的。陈余千一气之下便找村长理论,而该村长还是理直气壮的说是他让潘夏杉撒的石灰,而且...调动村干部积极性的关键词:增收、保障、减负――对贫困山区农村村干部工作现状及待遇的调查与思考
农民的减负和增收,一直是各级党委政府解决“三农”问题最热点的话题,而同是农民的村干部,对他们的增收和减负问题,一直没有摆上议事日程,或者说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以致于出现村干部难当、无人愿当、后继无人的困难局面,严重制约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本文试图以秭归县梅家河乡为例,来阐述贫困山区农村村干部的工作现状及待遇问题。
一、日常工作中的村干部――行政负担过重,严重挤占了服务村民生产生活的时间和精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五、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除此之外,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认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的管理;(二)社会捐赠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依上述文本的规定,村干部的日常工作是作为村民自治主体,承担自治职能,并协助乡镇政府完成行政任务,承担一定的行政职能。按照工作性质来划分,村干部的日常工作也就可以分为两大块,即政务与村务,“政务体现着政府的意愿,要求必须执行。村务则是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事务,由村民共同讨论协商处理。”对村干部来说,政务应该占用村干部少部分精力,大部分精力应用在处理村务上。然而,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呢?我们对全乡13个村的书记主任、文书就2010年全年的工作进行了问卷调查,参加本次问卷调查的共26人,收到有效问卷16份,初步统计如下表:
2010年村干部日常工作统计表
项目                 单位
到上级开会学习
落实上级专项工作
两项制度衔接
惠农政策落实
星级组织创建
协助乡以上项目建设
对上接待检查督办
处理村民事务
1、村内公益项目建设
2、调处矛盾纠纷
3、组织村民培训
4、指导发展生产
5、代理便民服务
注:1、2010年共有双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29天,共计133天,全年有法定工作日232天。
2、参加本次问卷调的村干部共16人,本表数据为16人的算术平均值。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村干部日常工作处理政务、村务的天数达215天,接近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定工作日。所承担的政务工作占到了全年法定工作日的92.83%。意味着村务主要靠休息时间来完成,是事实上的超脱产“行政干部”。
造成村干部行政事务工作量加重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自2001年村组合并之后,村域范围扩大,而村干部职数并没有增加,造成同一项工作的工作量成倍加重。二是自2002年税费改革及2005年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之后,原办事处撤销,乡直事业单位转制,乡镇干部职数和事业单位成倍减少,过去许多由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成的工作,转嫁到了村干部身上。三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干部的期望值增加,村干部的社会管理和便民服务职能逐年加重。四是随着国家对“三农”工作力度的加大,村干部落实惠农政策和参与农村公益项目建设的工作任务也在逐年加重。
村干部行政工作负担的加重,带来的最直接的负面影响是挤占了村干部服务村民生产生活的时间和精力,很多该由村民委员会“统”起来的事情,在逐年加重的行政负担压力下显得无能为力,以致于现在的多数村干部养成了靠上级指令来被动工作的习惯,很少有村干部主动谋划发挥集体经济优势,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外动因。这与“家庭联产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相背的,干扰了正常的农村生产关系,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二、当下村干部的待遇――纵横相比不对等,严重制约了工作积极性和岗位吸引力。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村干部的待遇状况:
2006―2010年村干部待遇调查表
项目      年度
干部工资总额(元)
干部职数(人)
年人均(元)
月人均(元)
浙江最低月工资标准(元)
备注:1、本数据来源于乡财政所财务数据。
2、本乡有近5000人在浙江务工,因此本文参考浙江最低工资标准。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村干部的待遇虽然逐年有所增加,但上涨的幅度远远低于同期物价的上涨速度,这就意味着落实到村干部个人的工资待遇上反而是在逐年下降,这是纵向的比较。梅家河乡是一个劳务输出大乡,全年有近6000人外出务工,青壮年劳动力几乎全部外出,基本户户都有外出务工人员,务工收入占家庭现金收入的2/3强。我们把村干部的工资与我乡主要外出务工地浙江当年的最低工资收入作个比较:2006年的月悬差是347元,2007年的月悬差是395元,2008年的月悬差是460元,2009年的月悬差是475元,2010年的月悬差是524元。我们可以看出,村干部与外出务工的最低收入相比,差距也在逐年拉大。而村干部与大多数外出务工人员相比,综合素质应该是高于他们的,但收入反而要低得多。
这种纵横相比不对等的情况下,村干部这个岗位就失去了原有的光环,对年青人来说基本失去了吸引力。从近年来,全乡村干部的变动情况可窥一斑。梅家河乡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全乡13个行政村中10个村连选连任,“一肩挑”的达到12个村,经过选举产生村两委干部46人(其中无职支委3人),其中:党组织39人,村委会43人,实行交叉任职37人。换届后,由于种种原因,村干部发生变化,先后有7人自愿辞职,7个辞职对象有6人是30岁左右的年轻同志。从这7个人辞职的原因来分析,主要原因是工资待遇低。
三、新时期村干部工作的特性――点多、面宽、事杂、办法不多、环境氛围较差
村干部工作在社会的最基层,是党和政府与千千万万农户相连的桥梁,村干部形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关系到事业的成败。他们的工作到底有哪些特性,有哪些规律呢?
(一)工作范围广。村干部这个“官”虽小,管的事却不少,从大政方针,到油盐酱醋,鸡毛蒜皮;从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理、环境保护,到那些“剪不断理还乱”的邻里纠纷、婆媳矛盾,夫妻口角;从生产安排,到生老病死、吃喝拉撒。什么都得干,样样都得管。具体工作多而杂,令人应接不暇,工作搞不好,会上挨批评,会后遭指责,回家还要受老婆埋怨,可以说是三头受气,完全失去了大集体时的威风身份,有时好话说得千言万语,工作做得千辛万苦,任务还是难完成。一方面村干部是叫苦不迭,“不抓不管不称职,敢抓敢管遭报复”。另一方面农民是“有吃有喝不求你,出了问题责问你,说错政策就顶你,有了困难要找你,不顺心意就告你”。
(二)工作难度大。村干部,既是干部,又是农民。他们的这种双重身份使他们经常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他们既是负担的承受者,又要充当矛盾的调解人。村干部自己都有责任田,当前国家有关政策与农民的现实利益之间存在一些矛盾,诸如:低价的农产品与高价的生产资料的矛盾,由于政策的多样性引起的农民负担加重,由于部分农民分不清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引起的怨气增多,带来的工作难题等等。村干部的农民身份,使他们和大多数农民一样,在不等价交换中,蒙受利益的“损失”。但是他们的“干部”身份,一旦国家、集体、部门与农民发生利益上的冲突,调解、劝说乃至强制执行任务,往往又落到了村干部的身上。完全按“要求”办,农民通不过,干群关系要疏远,他们于心不忍,不按“要求”办,上级不同意,要挨批受罚。欲行不忍,不做不行,这些工作确实难。
(三)工作办法少。当下的村干部,是承担义务的“富翁”,但权力很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一方面作为村干部前身的大队干部,拥有的生产领导权、劳力调配权、收入分配权、实物支配权等,行政的、经济的权力,大多已弱化或丧失。与此同时,又没有赋予村干部必要的行政、经济权力,更无相应的法律手段可利用。村干部与以前的大队干部比,有人戏称是权力的“乞丐”。另一方面,村里工作日益增多,确实又可以说是承担义务的“富翁”。这种权力与义务的分离和反差现象造成了农村工作不少矛盾的出现。既要积极宣传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往往却又要“自食其言”。有的指示、文件缺乏稳定性,朝令夕改,有的政策与基层的实际有差距。一方面是硬梆梆的任务,一方面是软绵绵的手段;一方面是钢铁的指标,一方面是豆腐的权力。这些都把乡村干部推上了风口浪尖,陷入了软办法“不顶用”,硬办法“不敢用”的境地。
(四)工作要求高。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村干部的能力要求逐步升级,目前几乎达到了“长、宽、高”的标准。“长”即村干部必须具有带领村民脱贫致富的一技之长,要成为群众遇事有主,心中不慌的“领航干部”和生财有门路的“科技干部”。“宽”即村干部的知识面及工作能力要宽,既要有较好的党务工作知识能力,又要有发展经济的意识和才干;既要具备做复杂多样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本领,又要具备处理各种民事纠纷和社会事务的经验;既要抓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运用,确保村民勤劳致富,又要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既要做一个贴心集体和心想群众的贴心干部;又要做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干部。“高”即党员、村民对村干部的期望值高;农村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本人思想境界要高,要乐于奉献、勇于吃苦、甘于吃亏。
(五)环境氛围较差。一是政治关心少。村干部无论干得如何好,但政治上晋级升迁的希望都很渺茫,大多是当了支部书记到了顶,虽然也有一些录用为国家干部,但终究是微乎其微。现在是“加任务压担子”的工作会多,“加薪酬减负担”的鼓劲会少。二是舆论不公,形象差。新闻媒界对村干部的宣传,往往是正面典型少,反面典型多。一说到村干部就好象是乱吃乱喝的典型。这种不公正的舆论,也增加了村干部工作的难度。
四、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在有所为、有所靠、有所盼上出政策。
村干部是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者。他们既不终身任职,也不脱产;既是领导者,又是劳动者。村干部的这种双重身份,就使得他们思想复杂,同时也很辛劳。如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心骨作用,是值得深入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加强教育,提高村干部的政治素质。首先是抓宗旨教育。村干部是党在农村基层的骨干力量,不能视自己为普通群众,更不能做群众尾巴,既然是干部,就得为人民服务,服从组织,敬业爱岗,为大多人谋利益。其次是职业道德教育。教育村组干部要讲职业道德,在其位要谋其政,对百姓负责。以此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树立起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带领群众发家致富。
(二)改善待遇,增强村干部的岗位吸引力。村组干部的待遇包括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两个方面。在经济待遇上,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基本工资。标准要视其经济发展水平而定,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应该不低于外出务工收入的平均水平,而不能仅仅只参照年报数字的农民人平纯收入,可按国家科级以下公务员平均工资标准确立村干部工资标准及稳定正常增长机制。二是设置绩效工资。根据村组干部的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实绩来评定。绩效工资的数额,按工作难度和贡献大小而定。三是建立保障体系。实行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个人缴少部分,财政、集体承担大部分,与此相应建立和规范村干部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切实消除村干部的后顾之忧。
政治待遇上,一是坚持在政治上给地位,激励村干部干事创业。要改变目前村干部只能下不能上,政治上没奔头的处境。认真做好定向考录优秀村干部进入镇公务员队伍工作。扩大从村干部中选拔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渠道,对有知识有能力、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可以优先招录,为村干部提供更广阔的个人事业发展空间,使村干部感到工作有动力,前途有希望,拼搏有劲头。二是增加人文关怀,人性化管理村干部,形成一种尊重村干部,爱护村干部的风气。如在重要节日,组织、民政部门多开展慰问走访村干部活动,及时主动为困难村干部排忧解难。实践证实,解决好村干部的待遇问题,是稳定村干部队伍,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的重要保证。
(三)撑腰壮胆,增强村干部的工作底气。村级干部直接和最基层的群众打交道,由于少数农民认识上的偏差和思想水平偏低,把村干部坚持原则办事,当成是村干部和自己过不去,产生打击报复村干部的行为,支部书记碰到这种情况,一方面要及时与上级党委、政府汇报,获得支持;另一方面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旗帜鲜明地予以保护,不失时机的大力表彰,以此伸张正气。严厉打击破坏生产和各种报复村级干部的行为。要关心村干部的家庭生活困难,有条件的情况下,力所能及地为村组干部排忧解难,使他们时刻体会到党组织的关心和温暖,增强开展工作的底气,更大胆地开展工作,把农村的各项工作做好。
(四)奖罚分明,增强村干部的业绩意识。奖罚分明是治理好村组干部,有效调动村干部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奖罚的方法可以因村制宜,但不能因人而变,奖罚的方法多种多样,比如经济奖罚,可以把村干部的工资,留出一部分作为浮动工资,与各个阶段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多少挂勾,年终经上级组织检查和群众代表评议后一次兑现。对圆满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予以奖励,完不成的适当扣罚,以体现奖勤罚懒的原则,扭转那种“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状况。
(五)强化管理,提高村干部的责任感。实行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是调动村干部积极性的根本保证,它能够把村组干部的工作成绩与其切身利益挂起钩来,使他们的工作有章可循,工作好坏一目了然。一是建立村组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按照各自的分工,制定责任书,明确各自的目标和责任,并接受上下监督。二是建立村干部工作考核制。支部书记对村干部的工作实行定期考核测评。通过考核测评,把握他们的工作情况,促进他们的工作。可采用半年一次初评,年终进行总评的方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实绩、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反馈给村干部,并指出他们解决的办法。三是建立待遇与业绩挂钩制。根据平时和考核的情况,搞好村组干部的待遇兑现,杜绝村干部待遇的平均主义,要把各村的考核分配办法作为村级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以督促村级将绩效原则落到实处。
(六)减轻负担,给村干部更大的自由空间。一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严禁向村级转嫁工作负担,有些必须由村干部完成的工作,也要落实“权随事走,费随事转”的机制。二是尽量减少村级达标评比活动,让村级组织回归国家层面上的制度安排,使村干部有更多的精力来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发展农村经济。(秭归县梅家河乡党委组织委员&谭家龙  秭归县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 & 周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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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个村官离任保障方案出台 解决农村干部离任生活保障
09:24:00&&
  广州花都区的数千“村官”也将有“退休金”了。记者6月12日获悉,广州市首个村官离任保障方案——《花都区村级干部离任保障试行办法》日前出台。享有离任保障资格的村干部离任后,除了每月能领取固定的基础保障金外,年底还将视村干部连任干龄的长短和集体经济的发展情况,领取到数额不等的干龄补贴和浮动保障金。这一方案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干部离任以后的生活保障问题。
  连任15年可享离任保障
  据悉,花都区自1999年起实行农村村委会直接选举以来,188个村每村五六个村官、每届有1000多名德才兼备的“村官”长期生活和工作在农村第一线。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制度,当他们从村干部岗位退下来以后,年龄大了,失去了劳动能力,生活也没有了保障。这一困扰农村基层干部的实际问题,影响了村干部积极性的充分发挥。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花都区研究出台了《花都区村级干部离任保障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现职村级干部连续任村党(总)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12年(含12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任村级干部15年(含15年)以上;即可享受离任保障。此外,凡连续任村级干部9年(含9年)以上的,在职期间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是在职期间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也可享受离任保障。
  离任保障金每年可达上万元
  根据规定,村级干部的离任保障金由基础保障金、干龄补贴和浮动保障金组成。其中,基础保障金按现职村级干部基本工资的60%计发;全年的干龄补贴按村级干部连续任职时间每年50元的标准计发;浮动保障金对应当年同级现职村级干部奖励工资的20%~40%,具体对应比例由村结合实际制定,报镇、街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年终一次性计发。
  按照该办法,记者了解到,目前花都区村干部的年基本工资是6000元,60%就是3600元;假如一名村干部干满15年,就是750元;根据不同村集体不同的经济水平,花都每年的现职村干部的奖励不同,一般水平大致在一两万元左右,按照20%~40%计算,也就是2000元~8000元/年。三项相加,一年少则七八千元,多则一两万元。
  花都区组织部表示,目前花都区现任在职的村干部为1070人,其中70%的为连任。“满足条件的还是不少的,有一个村委的朱书记从1977年开始任干部,已经30多年了。出台这一政策的本身也是希望促进干部队伍的稳定性。”该负责人表示。
  落选干部可享补助
  凡正常达到12年~15年的条件的村级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即可办理手续领取离任保障金。在职期间因病致残或者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确认之日起可办理手续领取离任保障金。对符合享受离任保障条件但仍然在职工作的村级干部,只领取在职工资,待其不再担任村级干部,办理手续后,领取离任保障金。
  没有达到连任12或者15年的“村官”也有相应的补助。《办法》规定,连续干龄达6年(含6年)以上,正常落选、免职的村级干部,达不到离任保障条件的,给予一次性的补助。
  有人置疑,这只是一个地方性法规,等现职干部干满了15年之后,不知这办法还有没有?对此,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个规定的出台是经过认真考虑的,肯定会考虑到延续性。随着经济的发展,村干部的待遇只会越来越好,没理由越来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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