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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将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年最高能报36万 医保 | 39康复网 | 医源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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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将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年最高能报36万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人社局、财政局独家获悉,南京将提高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财政补助标准,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提高120元,其他居民的筹资标准提高60元,学生儿童的筹资标准提高80元。筹资标准提高了,意味着居民的医保报销待遇水平也将随之水涨船高。据悉,目前南京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已达19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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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人社局、财政局独家获悉,南京将提高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财政补助标准,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提高120元,其他居民的筹资标准提高60元,学生儿童的筹资标准提高80元。筹资标准提高了,意味着居民的报销待遇水平也将随之水涨船高。据悉,目前南京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已达195万。
  现代快报记者 项凤华
  2013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上调
  具有南京市城镇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未覆盖到的各类城镇居民,都可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了养老退休手续但无能力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居民,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主要对象为学生儿童,还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简称“老年居民”),以及年满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且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险的人员(简称“其他居民”)。
  据介绍,南京将上调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财政补助标准,从日起执行(见图表)。
  3个月内参保享“报销追溯”
  “学生儿童”个人缴费的这100元,可由父母所在单位按“男单女双”每年补助50元(从职工福利中列支),父母双方均无单位则由家庭承担。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新生儿除可申请办理明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外,也可同时按规定申请办理今年度的居民医保。
  南京市人社局有关人士提醒,“新生儿”是指出生后到办理参保登记时不足12个月的婴儿,家长可在婴儿出生12个月内,携带户口簿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新生儿”每年6月30日(含)前参保的,缴纳全年费用;如果是在7月1日(含)后参保的,则只需缴纳半年费用。
  “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就可以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在缴费前发生的医疗费用,都可以事后补报销;出生三个月以后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一年下来最高能报36万元
  即日起,尚未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可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2013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登记将于日结束。另外,“老参保人”可在今年的12月25日前将2013年度的居民医保费预存到有社保代扣关联关系的工商银行卡中,届时由工商银行统一代扣。
  该人士提醒,凡在日前按规定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居民,日起开始享受2013年度医保待遇,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费的居民不享受明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据悉,今年下半年,南京提高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大病、门诊及生育医疗费用,一年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将由22万元提高到29万元。参保人员每连续参保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36万元。在此提醒,参保居民一定要连续及时缴纳参保费,因为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是挂钩的。
  大病重病居民二次报销比例将提高
  另外,今年下半年南京还将提高患大重病居民的二次报销力度。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制度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3万元以上部分,居民医保基金补助比例由40%提高到45%,补助金额上限为每人每年4万元。对于8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补助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50%。患大重病居民可以在今年年底时向南京市医保中心申请二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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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疗费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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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4%划入;
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7%划入;
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月基本养老保险实发养老金的5.4%划入;其中,月划账金额低于50元的(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到50元/月;70周岁以上退休(职)人员月划账金额低于60元的,补足到60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月划账金额低于70元的,补足到70元/月。
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在参保首月为参保人员缴纳一次性启动资金,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200元,退休(职)人员每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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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南京新生儿医保报销手续-医疗保险知识-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南京新生儿医保报销手续
来源:金投保险网编辑:
摘要:“宝宝出了黄疸、新生儿肺炎,医药费怎么报销?能不能和产妇的费用一起享受医保报销?”常有南京新爸妈们咨询这类问题。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南京新生儿医保报销手续如下:
&宝宝出了黄疸、新生儿肺炎,医药费怎么报销?能不能和产妇的费用一起享受?&常有南京新爸妈们咨询这类问题。金投小编介绍,南京报销手续如下:
宝宝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和产妇的费用混在一起报销,必须分开。特别提醒,孩子出生后,家长要及时去为孩子参加。新生儿除可申请办理明年度城镇居民外,也可同时按规定申请办理今年度的居民医保。
&新生儿&是指出生后到办理参保登记时不足12个月的婴儿,家长可在婴儿出生12个月内,携带户口簿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新生儿&每年6月30日(含)前参保的缴纳全年费用,7月1日(含)后参保的缴纳半年费用。&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也就是说,其在缴费前发生的医疗费用,都可以事后补报销;出生3个月以后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根据《南京市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内)6月30日(含)前参保的缴纳全年费用;7月1日(含)后参保的缴纳半年费用。
参保居民在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自付的,由本人以现金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居民医保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结算采用总额控制为主、单病种和结算控制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市、区两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基金结算管理,对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月按应结付额的95%支付,其余5%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付。
参保居民因抢救转住院或死亡,门诊抢救医疗费用和参保居民转外地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代办人携带《南京劳动和》、身份证和出院小结、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票据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区级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区级经办机构将初审后的医疗费用明细录入居民医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由市医保中心参照城镇零星报销有关规定复核并核报。
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居民医保挂号窗口,使用规定的票据,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城镇居民时,应当认真核对《南京劳动和卡》,准确记录病历,严格掌握住院标准,杜绝挂名住院与冒名住院的现象。
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处方限量与出院带药管理规定,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或其亲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亲属的同意;应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以便患者或其亲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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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1万元
紧急转院:5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5万元
紧急转院:50万元
飞机意外: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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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宁劳社医保[2006]6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xxgk/wjxx/ylbx/8.htm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管理,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将《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零星报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可办理零星报销:
(一)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门慢”)医疗费;
(二)办理相关手续后转外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三)外出期间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且按规定办理外地就诊登记手续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抢救)医疗费(本文所称“抢救”均按《江苏省急危重症诊断标准》执行);
(四)本地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的,在门诊发生的抢救医疗费(已享受“门慢”、“门特”待遇的除外);
(五)用人单位和职工自中断或未足额缴费之月起三个月内补足欠款及滞纳金的,欠款期间发生的住院、“门特”、“门慢”,及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的相关医疗费(不含灵活就业人员);
(六)因未办理退休(职)确认、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等原因中止医疗保险待遇,经确认或资格认证符合条件的,待遇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住院、“门特”、“门慢”,及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的相关医疗费;
(七)住院期间确诊病种为“门特”范围的,个人负担的住院起付标准,或通过门诊检查确诊所患病种为“门特”范围的,个人负担的门诊检查确诊费;
(八)经相关职能部门鉴定或核实,不属于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抢救、住院医疗费。
(九)其它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规定的医疗费。
参保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零星报销:
(一)未按规定办理长期驻外登记手续,在异地发生的就诊和购药费;
(二)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就诊备案手续,在异地发生的就诊和购药费;
(三)未按规定办理“门慢”、“门特”准入登记手续,发生的属于“门慢”、“门特”待遇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四)长期驻外的精神病人员在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定额标准结算);
(五)急症抢救过程中已享受“门慢”、“门特”待遇的医疗费;
(六)在本市因未出示《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发生的医疗费;
(七)其它不符合医保基金支付管理规定的医疗费。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零星报销条件的医疗费,按下列流程办理申报手续:
(一)单位参保人员将申报材料送本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分类汇总表》后,于每月1日至10日期间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费用申报手续。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费用交接单》,办理费用申报交接手续。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将申报材料,于每月1日至10日期间送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费用交接单》,办理费用申报交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报零星报销费用,需提供医疗费的医保票据(异地提供医疗费票据)原件,并按申报费用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材料(请自留复印件):
(一)住院:出院小结、医疗费明细清单;
(二)“门特”、“门慢”:门诊病历、双处方底联、检查化验单;
(三)抢救:门诊病历、医疗费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
下列情况零星报销不予受理:
(一)无法按规定要求提供医疗费明细(具体到药品、材料、诊疗项目名称以及单价、数量等)的;
(二)无法按规定要求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相关医疗文书的;
(三)不能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的;
(四)其它不能按规定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
单位参保人员申报的材料由市医保中心零星报销管理科负责审核;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申报的材料由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审核部门根据零星报销对象与范围的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根据费用类别将费用信息分别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在费用明细录入过程中,凡是涉及费用扣减的,均应在交接单上作相应记录,详细记载扣减的项目、金额及原因;费用审核结束之后,打印费用审核凭证,并将所有申报材料移交费用复核部门。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或不完整的,退回申报部门;申报材料有作假嫌疑的,纳入查证程序。
零星报销费用的复核部门为市医保中心复核科。复核部门根据零星报销对象与范围的规定,对审 核部门移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并根据申报材料,对费用审核部门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核对。
在费用复核过程中,凡涉及调整审核数据的,均应在交接单上作相应记录,详细记载调整的项目、金额及原因,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费用审核部门;费用复核结束之后,打印费用复核凭证,并将申报费用票据原件移交财务支付部门。
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或不完整的,以及审核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的数据与申报材料数据不符的,退回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审核工作涉嫌违规的,将违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市医保中心业务会议或中心领导按相关规定处理;申报材料有作假嫌疑的,纳入查证程序。
每月20日起3个工作日内,市医保中心主任召集审核、稽查、复核、信息、财务等部门对结算期内的费用情况及审核、稽查、专家评审、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会审。
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安全性,强化基金管理,市医保中心将按一定比例对单笔1万元以上大额申报费用和所有申报材料涉嫌作假的情况进行查证。查证可采取实地查证与公函协助查证两种形式。纳入查证范围的费用,查证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经查证,符合支付规定的申报费用,按零星报销费用审核办法处理;不符合支付规定的申报费用,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费用的单位或个人涉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零星报销费用的支付部门为市医保中心计划财务科。支付部门需认真核对票据原件、费用复核凭证,以及医保信息系统费用支付信息,确保财务支付工作规范、完整、严谨、按时。
市医保中心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管理相关规定,按下列方式支付参保人员零星报销费用:
(一)单位参保人员,由市医保中心转账支付至单位账户,并由单位将费用支付给参保人员。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由市医保中心直接汇至其个人缴费卡内。 单位收到转账款后,至市医保中心财务支付部门,凭《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费用交接单》领取《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医疗费零星报销支付单》;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领取并发放《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医疗费零星报销支付单》。
申报材料完备的,市医保中心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审核、复核、会审及支付工作。
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市医保中心业务会议或中心领导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费用支付的依据。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医保中心如数追回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或冒名就诊住院的;
(二)伪造、涂改处方或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三)提供虚假医疗票据、病历、用药剂量等资料的;
(四)虚报、冒领医疗费的;
(五)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违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单独实行医疗保险统筹的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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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费医疗定点医院突击开药排长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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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2月18日讯
从明年1月1日起,南京市将取消公费医疗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及退休人员将全部参加“职工医保”。据介绍,此举涉及20万人。
  随着“大限”临近,南京不少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出现突击“开药”的现象。
  昨天上午,记者在省中医院门诊大厅看到,公费医疗收费窗口前排着长长的队伍。记者问一位正在排队的女同志:“是来买药的吗?”她说:“是的,公费医疗马上要取消了嘛,我们单位25号截止报账,一定要赶在这之前来拿药。”“我有糖尿病,要长期吃药,平时每周都要到医院开药,下个月公费医疗就取消了,想多开点药。”一位患者告诉记者,他担心以后报销的少了。
  据了解,公费医疗开药的多集中在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及感冒发烧之类的常用药。前几天,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些常用药竟被“抢”空了,不得不紧急到外地购药。
  省中医院导医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最近公费医疗就诊的人数比平时多了很多,平时简易门诊两位医生每天只开100个左右的公费医疗处方,现在增至两三百人。有的一个人拿着好几个公费医疗本来开方。另一家三甲大医院神经科医生告诉记者,住院病人突击开药的以老年人为主,开药人数比平时至少多出30%。
  据介绍,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工作不满5年的,医药费能报80%;工作20年以上的,能报销90%以上,这一报销比例远超农保和职工医保。长期以来,“一张公费医疗本子在手,全家人跟着吃药”的现象被广为诟病。有极个别人甚至拿公费医疗卡开药,然后以3-4折的低价出售给收药的小贩,不仅造成医疗资源的巨大浪费,还扰乱了医药市场秩序。
  “处方用药量必须按照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部分慢性病及某些特殊疾病可放宽到15日量。药品不是其它商品,开多了也没用,过期就失效了。”
南京市第一医院急诊科副主任王军说,最近公费医疗的人开药增多,医院特别强调要合理用药、合理开药,对要求超量开药的,要委婉拒绝。但还是有人隔三岔五过来开药,或同时拿几个公费医疗本开药。
  南京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表示,对于突击“吃药”现象,将对医疗费报销严格审核,“公费医疗人员就医时必须出示南京市市直公费医疗专用病历,应有门诊病历记录,有门急诊项目收费清单,须提供记载病情的门诊病历、门急诊项目收费清单、药品标有自付比例的医药费收据,经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持公费医疗本的人突击开药,主要是怕以后看病吃药自付比例增多。而据知情人士透露,从我省其它城市公费医疗改革后的情况来看,南京公费医疗改革后个人付费比例应该不会大增。比如,无锡市公务员的缴费标准与南京差不多:单位将按在职职工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基数的2%缴纳,职工生了大病后自付比例都小于20%。此外,根据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各参保单位在参加职工医保外,还可另行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这样职工自付的比例将进一步降低。
本报记者 仲崇山 本报实习生 张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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