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可以两个公司同时缴费么

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三选一”-养老险知识-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三选一”
来源:姑苏晚报编辑:
摘要:王师傅今年59岁,在市区一家电器公司当装配工,明年5月到达退休年龄。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到明年缴费满9年,他想知道,自己这种情况能否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究竟符合怎样的条件,才能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如果不满15年,能不能申请后延缴费&&最新统计,我市参保人数目前已近500万,其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有120万。达到退休年龄后,能不能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这是广大企业职工关注的热点话题。
缴费不足15年可&三选一&
王师傅今年59岁,在市区一家电器公司当装配工,明年5月到达退休年龄。他参加企业职工,到明年缴费满9年,他想知道,自己这种情况能否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江苏省规定》,企业职工养老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规定足额缴费;三是缴费15年以上。
那么,如果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该怎么办呢?昨天,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实施&&若干规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企业职工缴费年限未满15年,有三种处理方式可选择:
一是延长缴费年限直至满15年。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二是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是未申请延长缴费,也未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的,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书面告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后延缴费&到底有啥门槛
小刘问,自己的父亲(户籍在姑苏区)下个月将满60周岁,但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有12年。听说人社部门有后延缴费的政策,不知该如何申请、办理?
对此,这名负责人答复说,按有关规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申请后延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是本市户籍人员;二是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及《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有关确定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在我市可继续缴费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这名负责人表示,小刘的父亲符合在我市申请后延缴费条件,可由本人申请,经继续缴费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参照《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办法》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办理病退要同时符合三条件
王师傅今年52周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25年。由于身患重大疾病,他不能继续工作,想申请因病提前退休,但不知如何办理?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及其实施意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病退,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二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三是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相关负责人提醒,如不符合年龄规定,但符合其他两个条件,则可办理退职手续,按月发给生活费。如参保人员经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再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如不继续缴费,人社部门按规定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这名负责人表示,王师傅如打算办理病退,年龄和缴费年限均符合政策条件,但还需所在单位向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病退手续。特别提醒,参保人员应在接到鉴定结论3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并到人社部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社保经办机构从办理退休、退职次月支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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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航班延误: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时延误4小时及以上(不含航班被取消、变更或起飞后发生返航、备降);
意外保障/航空意外身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国内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交通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
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急性病医疗:1万元
紧急转院:5万元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直接给付保额,导致残疾则按比例给付。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航班延误: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时延误4小时及以上(不含航班被取消、变更或起飞后发生返航、备降);
意外保障/航空意外身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国内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交通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顾问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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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政策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政策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宣传资料之一)一、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政府强制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在劳动者符合法定退休条件退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基本养老待遇,并根据在岗职工收入增长情况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二、哪些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城镇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什么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和分配社会统筹费用;参保人员退休后,再从相应的“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中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是养老保险新的激励机制,目的是“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劳动者年轻时的缴费多少直接与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挂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从日起实行。四、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在退休年龄上有什么规定(一)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基本规定根据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2、从事高空、高温、井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已满国家规定年限(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工种10年以上,高温、井下工种9年以上,有毒有害工种8年以上),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院证明、当地劳动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二)原为企业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已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或与企业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和企业破产或解除劳动合同失业满2年以上,可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参保企业女工人,年满50周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在55周岁前办理退休。退休待遇按办理退休当年政策执行,并自批准退休次月起发给养老金。(三)2002年以后新参保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五、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在2007年以前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从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由原来的自然年度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日至6月30日,为养老保险缴费的独立结算过渡期,期间养老保险缴费仍执行2006年的标准。参保人员不能跨越缴费结算年度缴纳下一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六、如何理解缴费(含视同)年满15年由于理解上错误,不少人认为“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再继续缴费”,其实不然,正确的理解是参保职工的“缴费年限与计发的养老金待遇直接挂钩”。这是因为:(1)根据规定,职工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予退休,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个体劳动者依法履行缴费义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与企业职工一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因此,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是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的缴费年限的最低要求。(2)“依法参保履行缴费义务”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职工享受养老待遇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条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义务并不因为缴费满15年而可以免除。对劳动者来说,无论缴费年限有多长,只要有劳动收入或其他固定收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法律规定的,带有强制性。缴费年限即使累计满15年,仍需继续缴费。(3)缴费年限和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都与职工将来退休计发的养老金待遇密切相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得越高,将来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因此,认为缴费年满15年了就可以不缴费,是一种错误的理解。※本宣传材料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最终依据为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今后国家、省、市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其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南(宣传资料之二)一、哪些人员应当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本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城镇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参保时需要带哪些证件和资料新建立或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建立或成立起30日内,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市社保局或“一票多费”征收机构领取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增员)》:(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附复印件)。(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附复印件)。(三)参保申请报告一份。(四)参保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还应按照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三、如何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一)缴费基数:1、参保当事人的上年度月均实际收入;2、新参加工作或重新就业人员,按参加工作或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如实际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60%的,其缴费基数则分别按300%或60%确定。(二)缴费费率:企业缴费费率为28%,其中用人单位为20%,个人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为20%,其中雇工本人承担8%,雇主承担12%。四、如何申报年度缴费基数每年6月,用人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个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缴费基数(即《年报表》)。(一)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加班加点工资;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三)养老保险年报数据确认:1、参保人数要经劳资部门核对并由其负责人签字确认;2、缴费基数总额要经财务部门核对并由其负责人签字确认;3、职工缴费基数要经本人核对并签字确认;4、《年报表》填核完毕,要经工会组织核对并由其负责人签字确认。五、应保未保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一)补费对象和补费受理时间。我市应参保未参保的各类城镇企业(不含按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已参保企业中尚未参保的职工,均应在日前进行一次性补费。(二)补费起始时间。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一律从1996年1月开始补缴;1996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三)补费基数。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补缴时段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职工登记证》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履行规定的审核程序后可按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四)补费费率。28%。(五)补缴利息。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必须同时补缴利息。补缴利息按年度计息法计算:日以前年利率为8%,日至日期间年利率为5%,日以后年利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补缴的利息按个人账户建账和划入统筹基金比例分配。六、参保缴费后税收上有哪些优惠(一)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在国家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提取,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不纳入所得税的计税基数。(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中扣除,免缴个人所得税。七、参保缴费流程用用人单位 6号窗口领表 备全资料 6号窗口初审 合格 基金征缴科核批 合格 1号窗口开户 次月 地税分局缴费2号窗口缴费测算 及时 说明:缴纳当年和补缴历年时段均按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划分。※本宣传材料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最终依据为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今后国家、省、市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其规定执行。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南(宣传资料之三)一、哪些人员属于个人身份参保的对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二)个体劳动者;(三)尚未就业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四)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二、如何办理参保手续以个体身份参保时,应携带以下证件材料,就近就便到市、区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近期1寸照片1张;三、如何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一)缴费基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0%-100%间自行申报。月份,月缴费基数最低为767元。2007年度即2007年7月-2008年6月,月缴费基数最低为898元。以后结算期执行的缴费基数标准,请关注媒体报道和向委托关系的市(区)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咨询,也可登陆“安庆社会保险信息网”查询。(二)缴费费率:20%。四、如何申报确认缴费基数2007年起,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人员,每年6月15日前向市、区劳动事务代理机构申报、市社会保险局复核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的,一律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核定缴费基数。五、应保未保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一)补费对象。原企业固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尚未参保的可按属地原则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视同缴费年限或企业工作档案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缴费时一律不得跨越养老保险结算年度向前追补保费。(二)补费时间。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一律从1996年1月开始补缴;1996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该类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1995年12月底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截止2008年12月底仍未办理参保的,此后参保时不得以向前追溯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三)补费基数。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补缴时段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职工登记证》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市(区)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审核、市社保局查验后,可以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四)补费费率。28%。(五)补缴利息。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必须同时补缴利息,补缴利息按年度计息法计算。日以前年利率为8%,日至日期间年利率为5%,日以后年利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补缴的利息按个人账户建账和划入统筹基金比例分配。六、中断缴费人员如何补费(一)补费对象。我市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改制及其他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员(不含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二)补费起始时间。中断缴费的次月,最早可从日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养老保险费。(三)补费基数。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补缴时段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职工登记证》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市(区)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审核、市社保局查验后,可以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四)补费费率。20%。(五)补缴利息。补缴利息方法同上。七、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人员如何补费(一)补费对象和补费受理时间。日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缴费)达不到15年的,可在日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最长不超过5年。(二)补费基数。补缴基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实际上,补缴基数只有两种,今年上半年为1278元,下半年的补缴基数为1496元。(三)补缴费率。28%。(四)补缴资金分配。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帐户,但不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八、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联系电话(一)就业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市双井街170号(体育场对面),联系电话:5574027;(二)迎江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市宜城路8号(枞阳门市场对面),联系电话:8720992;(三)大观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市玉琳路65号,联系电话:5514728;(四)开发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市开发区中心大道菱北办事处一楼,联系电话:5198505;(五)宜秀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宜秀区政府一楼,联系电话:3。※本宣传材料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最终依据为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今后国家、省、市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其规定执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宣传资料之四)一、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身份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的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名下的缴费情况,也是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养老金待遇的重要依据。(一)个人帐户建立1996年1月前参加工作且参保的,从1996年1月起开始建立;1996年1月后参加工作且参保的,自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二)个人账户的构成与规模由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划转部分和个人账户利息三部分组成。个人账户记账基数为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不同年份个人帐户的规模是不同的:1996年和1997年记账比例为10%;1998年至2005年为11%。2006年1月起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构成。(三)个人账户记息按年度计息法计算,当年计入帐户的资金记半息,上年滚存的资金(含利息)记全息。1998年前年利率为8%,1999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年利率为5%,2006年1月起年利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费的,按月记录个人账户,每年定期向每个参保人员发送个人账户对账通知单。同时,开通&#”电话查询系统和安庆社会保险信息网(网址:http://www.),为参保人员提供个人账户记录情况查询服务。二、个人账户如何转移个人帐户资金随职工本人劳动关系的流动而转移。(一)个人账户转出1、在同一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2、跨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流动的,同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3、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函》(加盖公章),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个人帐户资金、职工个人历年缴费基数等相关资料。4、按照劳动保障部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规定,转移基金额为:(1)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2)1998年1月起记入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二)个人账户转入1、到市社保局领取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函》,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转移手续。2、携带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含历年参保缴费工资基数、企业及个人历年缴费费率和个人账户历年建账比例)等相关资料,到市社保局办理落户手续。三、如何办理个人帐户退费手续参保人员遇到在职死亡、出国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不足15年及退休死亡后个人帐户有余额等情况时,应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退费手续。(一)在职死亡退费1、日以前的缴费部分,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2、日以后的缴费部分,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保期间的,退还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以个人身份参保期间的,退还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二)出国定居退费。1、日以前缴费部分,退还个人账户(含息);2、日以后缴费部分,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保期间其个人账户(含息)支付给本人;以个人身份参保期间其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支付给本人。(三)农民工回原籍退费农民工回原籍后应尽可能的通过在企业工作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如回原籍后需要退费的,可随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退还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视含同)不满15年退费1、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保时段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时段的,将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帐户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但不再按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五)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退费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如有余额,其个人缴费本息可以由法定继承人、受益人继承。温馨提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得重复建立。对已重复建立的个人帐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一个个人帐户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律予以退还。因此,各参保缴费人员应及时掌握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避免重复建立个人账户,或重复缴费。※本宣传材料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最终依据为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今后国家、省、市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其规定执行。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说明(宣传资料之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文件,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为便于广大参保对象正确解读相关政策,现将“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介绍如下。一、计发养老金构成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至2010年底退休人员实行5年过渡,期间按皖政[2006]59号计发的养老金低于皖政办[2002]30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低于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比例发给。2011年起养老金统一执行皖政[2006]59号计发标准。(一)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过渡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月养老金计发。1、30号文计发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①+个人账户养老金②+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③+生活补助费2、59号文计发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④+个人账户养老金⑤+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⑥(二)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并依法参保的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过渡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月养老金计发。1、30号文计发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①+个人账户养老金②+生活补助费2、59号文计发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④+个人账户养老金⑤(三)养老金的执行情况:1、计发结果59号文高于30号文时,执行养老金=1+(2-1)×增发比例⑦;2、计发结果59号文低于30号文时,执行养老金=30号文计发养老金……………………………………………………………………………………………※说明:①本人退休前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工资的20%;②本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20;③每人每月50元;④(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⑤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⑥2006年50元/月,2007年40元/月,2008年30元/月,2009年20元/月,2010年10元/月,2011年起取消;⑦2006年20%,2007年40%,2008年55%,2009年70%,2010年85%。……………………………………………………………………………………………二、59号文与30号文计发养老金的区别59号文将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直接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挂钩,充分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合理地弥补了30号文养老金计发中不能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对应、公平与效率结合的弊端。(一)59号文养老金计发基数不再是本人退休前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改为本人退休前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二)59号文养老金的计发不再统一为本人退休前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改为按照职工缴费年限发给,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前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的1%。(三)59号文计算缴费年限时,满12个月为一年,不满12个月的,折算为年并结果保留1位小数。(四)59号文计算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时,结算年度内缴费不满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基数按实际缴费基数累计额除以12计算。首次参保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用实际缴费基数累计额除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五)59号文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改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退休年龄至社会平均余命之年的月数。(六)59号文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当中的指数计算,不再设定零指数。我省过去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中,对中断缴费人员在指数计算上实行了零指数政策。新办法取消了这一规定,主要考虑新办法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算都与缴费年限直接挂钩,中断缴费已经在基础养老金计发上得到控制,再实行零指数政策显得不够合理。(七)59号文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生活补贴30元取消,调节金分年逐步取消。(八)59号文对提前退休人员(指病退)不再扣减基本养老金,也就是按退休时的年龄,缴费年限据实计算。※本宣传材料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最终依据为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今后国家、省、市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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