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准是多少?

最低标准是多少?单位现在要给员工缴,那我自己每月要扣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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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基数调整的通知》,对合肥市最低和最高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标准进行了调整。
吉屋网友回答
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一般以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为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5%。根据省政府下发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合肥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四县一市为930元。按此计算,调整后市区住房公积金最低上缴额度将提高至63元,四县一市提高至46.5元,均较此前提高12.5元。
那要看你的工资能拿多少,工资高的扣的多低的则少。一般是8%左右吧。
缴存基数下限为公积金缴存的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也不得超过上限。据了解,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5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提至1720元
09:44:22&&&来源:新京报&&& 点击:
今年,北京将集中上调城乡低保标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这7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涨幅均在10%左右。其中,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60元增至1720元;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650元调整为710元,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560元调整为670元。各项标准调整后将惠及全市300余万人。
城市低保标准上调60元
北京市民政局昨日发布社会救助标准上调方案,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650元调整为710元,上调60元,调整幅度为9.23%。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560元调整为670元,上调110元,调整幅度为19.64%。各区县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区县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方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家庭月人均850元调整为930元,上调80元,调整幅度为9.41%。
截至2014年12月,全市城乡低保共有8.57万户、14.31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8.76万人,农村低保对象5.55万人。
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社会救助相关标准调整,主要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居民基本食品费用支出和其他生活必需品费用支出为基础进行测算,并综合考虑了公共交通价格、生活必需品价格等因素。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将进一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力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
执行时间:2015年1月起
企退人员养老金
上调10%增至3355元
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幅度,为2014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月人均增加305元。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将提高到3355元。
执行时间:2015年1月起补发,3月底前发放到位
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增40元
基础养老金由每月430元增加到470元,增加40元;福利养老金由每月350元增加到385元,增加35元,调整幅度分别为9.3%和10%。
预计2015年全市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人员为39万人,享受福利养老金的人员为48万人。
执行时间:日起执行,3月底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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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登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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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63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皖政办[2007]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的作用,保障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合肥市:市区56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马鞍山市:市区560元,当涂县460元;淮北市:市区540元,濉溪县420元;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07]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的作用,保障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省政府决定,自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合肥市:市区56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20元,长丰县390元。马鞍山市: 市区560元,当涂县460元。淮北市:市区540元,濉溪县420元。淮南市: 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540元,潘集区、凤台县、毛集试验区420元。 芜湖市:市区54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420元。铜陵市:市区540元,铜陵县420元。蚌埠市:市区500元,五河县、怀远县、固镇县420元。滁州市:市区500元,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420元。巢湖市:市区500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420元。宣城市:市区500元,宁国市460元,广德县、泾县、绩溪县、郎溪县420元,旌德县390元。 池州市:市区、九华山风景区50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420元。安庆市:市区500元,怀宁县、桐城市420元,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望江县390元。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500元,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420元。 亳州市:市区460元,蒙城县、涡阳县420元,利辛县390元。宿州市:市区460元,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390元。阜阳市:市区460元,界首市、太和县420元,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390元。六安市:市区46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和叶集试验区390元。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合肥市:市区6.00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60元,长丰县4.20元。 马鞍山市: 市区6.00元,当涂县5.00元。淮北市:市区5.90元,濉溪县4.60元。淮南市: 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5.90元,潘集区、凤台县、毛集试验区4.60元。 芜湖市:市区5.90元, 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4.60元。铜陵市:市区5.90元,铜陵县4.60元。蚌埠市:市区5.40元,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4.60元。滁州市:市区5.40元,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4.60元。巢湖市:市区5.40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4.60元。宣城市:市区5.40元,宁国市5.00元,广德县、泾县、绩溪县、郎溪县4.60元,旌德县4.20元。 池州市:市区、九华山风景区5.4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4.60元。安庆市:市区5.40元,怀宁县、桐城市4.60元,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4.20元。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5.40元,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4.60元。 亳州市:市区5.00元
蒙城县、涡阳县4.60元,利辛县4.20元。宿州市: 市区5.00元,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4.20元。阜阳市:市区5.00元,界首市、太和县4.60元,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4.20元。六安市:市区5.0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和叶集试验区4.20元。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已经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省 长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建设、经济、商务、国资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活动实施监督。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约定和支付工资。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有工资支付事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研究解决工资支付中的问题,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示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工资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方法;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等。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及支付办法。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标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时确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付清;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任务完成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前款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的姓名等内容,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银行账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第十三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事假;(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动;(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工资支付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没有国家或行业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定额。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十八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十九条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二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劳动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二十三条被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期间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第二十五条国家规定的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下列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期间;(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期间;(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期间;(四)当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期间;(五)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期间;(六)担任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期间;(七)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出任法院陪审员或证人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期间。第二十七条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记录、财务账册、财务报表、开户银行账号等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阻挠和弄虚作假。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报酬权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投诉提供便利条件,并为举报人保密。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同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并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不低于当年或单项工程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办理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或者按工程造价的2%预提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户上,专项用于垫付拖欠的工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经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偿还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三十三条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除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处理外,应当对其工资支付情况实施重点监察。列入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影响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并通报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信用征集机构。列入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付清劳动者被拖欠工资且在6个月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原公布和通报的范围内公示解除重点监察。 第三十四条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处理。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请求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停工、怠工事件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会作出答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后,工会应当协助用人单位恢复生产、工作秩序。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三)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包含各类专业文献、高等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行业资料、外语学习资料、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63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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