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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6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军队安置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6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6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军队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武警部队司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28号),1996年春季全军有
名志愿兵(含武警部队,下同)转业到地方,做好这批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对于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军队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今年的志愿兵转业
安置工作要继续贯彻为军队服务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要把妥善安置好转业志愿兵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严格执行现行安置政策,同时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拓宽
安置渠道,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妥善安置转业志愿兵的新路子。为保证安置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6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业安置任务。军队各大单位志愿兵转业人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安置人数,按《1996年春季志愿兵转业接收安置计划表》(见附件)执行。志愿兵因病提前转业的条件按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
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各大单位,要严格执行转业安置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二、集中交接和接收安置的时间。1996年春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从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开始由各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
工作单位支付。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日”。
三、集中交接办法。交接双方交接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仍按总参谋部〔1992〕务传2号、民政部民电〔1992〕32号文件规定执行。档案材料由军队派移交组赴各地移交,转业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1月5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置部门。各地
对收到档案要及时复审,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要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最迟应在1996年2月底前寄往部队(邮寄时间均以邮戳时间为准)。需经国务院军安办审定易地安置的,其档案材料要在1月5日前上报,经审定同意接收的,由国务院军安办通知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并下达《接收安置通知书》;对其中个别因中央国家机关特殊需要和军队大单位确需改工留用的,由国务院军安办直接办理有关手续。军队各大单位收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要及时通知并下发到转业志愿兵所在单位;各部队要积极做好转业志愿兵离队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办
理离队手续,督促按时离队,为地方接收安置工作创造条件。各地对经上级安置部门审查符合接收条件的转业志愿兵,要抓紧时间进行安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未经集中交接、不符合转业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以及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转业志愿兵
,由省级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回到军队移交单位。
四、转业去向。原则上按国发〔1983〕16号文件规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转业志愿兵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和其它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按国发〔1994〕6号、〔199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关于专项业务经费。安置工作经费本着以地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仍然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和军队的补助经费以及军队志愿兵转业办公经费标准及拨付办法,按国发〔199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地方和军队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保证所拨经费及时到位
;地方各级安置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的各项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六、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安置。根据现行的安置政策法规和本人德才表现尽量按转业技术对口分配。在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前提下,合理分配安置任务,改进和完善分配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转业志愿兵,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对自愿自谋职业的转业志愿兵,各级
政府要积极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给予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从巩固国防这个大局出发,切实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安置工作中,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不允许向转业志愿兵征收各种费用,对违反安置政策规定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各部队要与地方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转业志愿
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他们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体谅国家和地方困难,自觉服从分配,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结束后,省级安置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务必于1996年8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分别报国务院安办和总参谋部军务部。
附:《1996年春季志愿兵转业接收安置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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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云发〔2004〕15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现我省文化事业的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 (一)文化建设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文化建设对促进经济增长、增强综合国力、参与国际竞争、培育民族精神、提高人的素质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二)发展文化产业是云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云南发展文化产业,具有独特的资源优势和广阔的市场空间。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对于云南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特殊重要意义。要像当年抓烟草、抓旅游一样抓好文化产业,把文化产业培育为我省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新的支柱产业。
&&&&&& (三)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的关键。目前文化体制上的弊端,核心是文化产品生产游离于市场经济体制之外,突出问题是文化产品脱离实际、脱离生活、脱离群众。要按照十六大的要求,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文化发展观,紧密联系云南实际,不失时机、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事业的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四)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牢牢把握先进文
化的前进方向,牢牢把握党对宣传文化工作的领导权,遵循社会主义文化发展规律,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坚决冲破一切妨碍文化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束缚文化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文化发展的体制弊端,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依托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推动云南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
&&&&& (五)基本原则。
&&&&& &&坚持两手抓,两加强。要一手抓繁荣文化事业,一手抓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事业要以转换机制、增加投入、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重点,深化内部改革,面向市场,激发自身发展活力;文化产业要以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为重点,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
&&&&& &&坚持兼顾两种属性,统一两个效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部分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传播,都要遵循市场规则转化为群众的消费。文化产品的意识形态属性和产业属性紧密相连,要把占领阵地和占领市场有机结合起来,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 &&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既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细致稳妥,有序推进。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各地区各部门的差异,把深化改革与促进发展统一起来,把增强微观竞争力与提高宏观控制力统一起来。
&&&&& &&坚持科技先行,开放带动。走科技带动之路,促进文化产业和科技产业特别是信息技术产业融合,不断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把&引进来&与&走出去&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引进资本、人才、科学的管理模式和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大力发展外向型文化企业。同时,坚决抵御外来腐朽文化和精神垃圾侵蚀,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 &&坚持保护为重,合理开发。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民族文化、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正确处理优秀传统民族文化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加大对不可再生的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力度,以保护为重、保护与开发并举,逐步形成谁开发、谁受益、谁保护的机制。杜绝对民族文化资源的掠夺式开发。
三、文化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 (六)文化体制改革的思路。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相协调,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相符合,保证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导向正确、调控有序、富有活力、协调发展的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行业和单位特点,按照&扶持一批、转制一批、重组一批、剥离一批&的思路,分类分步推进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改革。
&&&&&& (七)新闻出版单位的改革。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和重要出版社,由国家主办,实行事业体制,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在宣传思想文化领域的喉舌功能和主导作用。科学划分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把经营部分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广告、印刷、发行、传输部门、影视剧、综艺娱乐和体育科教等节(栏)目的制作、销售部门,要逐步转制为企业,面向市场、搞好经营,为壮大主业服务。科技、音体美、生活休闲类等报刊社、出版社,党政部门、人民团体、行业组织所属事业体制的影视制作、销售单位,要分期分批转制为企业。
&&&&&& (八)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政府重点扶持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和能充分体现云南地方民族特色的艺术院团,推进机制转换,进一步提高艺术生产及服务水平。其他艺术院团要逐步转制为企业。对同一地区或城市重复设置、经营难以为继的艺术院团,要以资产为纽带进行重组。鼓励艺术院团与企业携手,建立既符合艺术规律又符合市场规律的运行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国有艺术院团的改革,以收购、入股和重组等方式改造和兴办演出团体,走市场化运作道路。
&&&&&& (九)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进一步加大投入,推动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重点文物保护、古籍和民族语言文字整理研究出版单位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扩大服务范围,改进服务方式,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其在保障服务的前提下利用自身的独特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其收入主要用于事业发展。
四、文化产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 (十)文化产业发展的目标。经过努力,到&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期末,形成一批 主导产业、发展一批龙头企业、培育一批竞争主体、打造一批著名品牌,建成门类齐全、运转有力的文化产业体系,使城乡居民文化消费支出占全部消费性支出的比重显著提高,使文化产业增加值占云南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10%,成为我省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的支柱产业。
&&&&&& (十一)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投入,吸纳社会资金,规划建设一批具有云南特色、中国气派、民族风格的文化基础设施。继续实施&千里边疆文化长廊工程&和&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尽快实现县以上都有图书馆、文化馆,乡乡都有文化站,村村都通广播电视,努力构建以县城为中心、以乡镇为骨干、以村社为终端的基层宣传文化网络。文化基础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要逐步引入市场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由政府独办独管的格局。在逐步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要建立广泛吸引社会资金的新的文化基础设施投入机制,增强文化基础设施的自我发展能力。盘活存量,提高现有文化基础设施利用效率。
&&&&&& (十二)大力培育文化市场。要通过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增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吸引力,引导消费,进一步激活我省城乡居民的文化消费潜力;深化文化流通体制改革,做大云南市场,拓展省外市场,开拓境外市场;充分发挥文化经纪人和中介组织在市场培育中的作用,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文化产品专业市场和文化生产要素市场。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破除地方壁垒,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
&&&&&& (十三)做强做大七大主导产业。要加大技术引进和自主开发力度,做强做大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艺演出、文化娱乐、体育、会展和乡村特色文化等七大主导产业。广播影视业要推进专业化制作、企业化经营、集团化管理、规模化发展,力争使全省广播影视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新闻出版业要转换经营机制,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现代新闻出版、制作、营销体系,力争使全省新闻出版业总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文艺演出业要加快理顺体制、完善机制的步伐,力争使全省文艺演出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文化娱乐业要加强引导,规范管理,以打造品牌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体育产业要精选一批有特色、有优势的体育竞技项目优先发展,加快推进体育市场化、社会化,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会展业要大胆借鉴发达省市成功经验,不断摸索新路子,力争把昆明、大理等城市发展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会展基地;乡村特色文化产业要借鉴公司加农户等有效模式,大力发展民族民间文艺展演业、民间工艺品产销业、民俗文化旅游业,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专业化、规模化开发。要进一步提高旅游业的文化含量,实施旅游业的二次创业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 (十四)抓好重点和试点。以一批综合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和行业作为发展重点,突出特色、优先发展,以点带面、全面发展。重点抓好昆明这个文化产业龙头地区的工作,充分发挥昆明作为省会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优势,进行重点规划、重点扶持、重点建设。先期抓好丽江、大理、腾冲等试点地区以及各行业试点单位的工作,发挥它们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发展潜力大小、市场发育程度等,适时选择和扶持一批发展重点。
&&&& (十五)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发展基地。要依托资源优势,建设一批具有云南特色、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影视摄制基地、艺术创作培训基地、高原体育训练基地、民族民间工艺品制作基地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兴建集文化产品生产、销售和消费于一体的文化产业发展园区。
&&&& (十六)培育一批强势文化企业集团。要打破地区分割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集团跨地区、跨行业、跨媒体经营,培育和扶持一批强势文化企业集团,造就一批能够产生品牌效应的知名企业。促进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有机融合,引导省内实力雄厚的非文化企业参与文化产业的发展,共同打造文化名牌。
五、完善政策,加强保障
&&&& (十七)大力发展民办文化产业。除了国家明令禁止社会力量进入的文化领域,其他文化领域都要打破所有制限制,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印刷、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后,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简化文化企业注册审批程序,适当放宽注册资本,允许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评估的专利和技术按一定比例折价作为股本和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在一定数额内,允许分期注入;放宽企业名称冠以&云南&字样的条件。
&&&& (十八)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补助重大文化项目建设、贫困地区文化发展和新兴文化产业项目。在现有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并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社会捐赠,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 (十九)给予文化建设税收优惠。继续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开办的文化企业,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输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允许在税前扣除。对文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允许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或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内扣除。经国家批准成立的报业、出版、发行、电影、广播电视、演艺等集团,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二十)拓宽投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把文化产业纳入信贷范围,增加文化企业贷款指标,
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文化企业,应向其开放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允许用房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以及自筹资金达到一定比例的在建工程项目作抵押。鼓励和协助条件成熟的大型文化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挂牌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直接在资本市场上融资。
&&&&& (二十一)给予文化建设土地扶持政策。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国有文化企业或单位在其原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依法比照&退二进三&和易地搬迁改造等方式产生的土地级差收益,优先作为文化事业发展经费。依法简化文化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用地,并降低相关费用。文化企事业单位依法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规定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公益性文化基础设施用地由政府划拨。
&&&&& (二十二)完善国有文化资产授权经营机制。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改制为企业或国有文化企业,在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非经营性资产剥离、不良资产核销等工作的基础上,经省政府批准,可逐步实行国有文化资产授权经营。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和机制,落实授权企业的资产处置权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监控国有文化资产的运行。
&&&&& (二十三)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围绕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三个环节,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律保护人才。制定文化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实施引进和激励人才的优惠政策,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尤其要加强本地人才的培养。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允许个人以其拥有的文化品牌、创作成果和科技成果、管理经验等作价入股,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40%。采取科学合理的办法,重奖贡献突出的文化工作者。
&&&&& (二十四)完善社会保障衔接政策。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离退休(含提前退休)的人员,转制后保留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继续在职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对本意见发文执行之日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或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转制时保留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基本工资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改制企业要依法调整劳动关系,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对现改制后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二十五)进一步突出文化建设的重要地位。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化对文化建设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认识,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列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任期目标,把文化建设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衡量经济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实实在在地把文化产业作为一项大产业抓紧抓好。从2004年开始,每两年举行一次全省性的文化建设表彰,表彰和奖励为繁荣文化事业和发展文化产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 (二十六)加强和改进领导管理。各级党委要按照管方向、管原则、管决策、管班子的原则,加强和改进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重要新闻媒体、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和文化领域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全社会文化领域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管理职能,改进管理方式,从&办文化&转为&管文化&,从管微观转向管宏观。各级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强化职能,充分发挥其在文化建设中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的作用。积极引导组建文化行业协会,健全自律机制,规划行业发展,制定行业标准,维护行业权益,规范资质认证,组织行业交流。
&&&&& (二十七)研究制定规划,建立科学决策机制。依托科研、教育和各方面力量,研究编制年云南文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总结经验,突出重点,指导实践,引导发展。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文化产业地方部门统计制度及指标体系,界定范围,统一口径,规范数据来源渠道,正确反映发展状况,提高统计信息的科学性、可比性。建立充分尊重和吸纳社会各界意见的科学决策机制,组建由高水平专家和专业人士组成的文化建设专家委员会,对全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投资进行咨询论证,提高文化建设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 (二十八)强化文化市场立法工作,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解决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各级文化市场监管职能部门,要通过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相互配合,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打击一切扰乱文化市场秩序的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确保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宣扬腐朽文化、生产传播精神垃圾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文化市场退出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实际需要,逐步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统一监管、统一执法。
&&&&& (二十九)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坚持不懈地抓好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实践中创造的成功经验,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齐心协力推动云南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生动局面。
&&&&& (三十)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根据本意见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订相应的工作措施。既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狠抓任务落实、措施落实,又要顾全大局,探索区域协调发展的路子。
&&&&&&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发的文件与本意见精神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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