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上平销近利如何会计确认收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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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销返利与商业折扣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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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在平销活动中,商业企业获取返利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现金返利;二是实物返利或以实物,三是商业折扣(即企业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
  例如: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04年年终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列的价款和税款有负数冲销现象(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双方的合同约定:公司年销售摩托车达到800台以上,厂家于年终按原定价的5%给予“返点”。公司在当年完成了任务目标后,在年终公司进货时,厂家从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直接在发票中注明对公司的“返点”。冲销额为31.5万元。冲销后的结算价格远远低于当时摩托车的经销价格。对供货方按销售的一定比例给公司的返利是否应当比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一、根据规定:
  自日起,凡增值税一般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即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这是针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大量平销返利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中,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同时平销行为还造成了地区间的增值入非正常转移。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这样一个带有惩罚性的措施:支付返利方虽然已被计算过该增值部分的增值税,但对接受返利方还要“进项转出”。说白了,还得就该增值部分重新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该文件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 均应冲减进项税。也就是说,即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经销价高于购进价,其从购货方取得的各种与购货有关的返还收入,也应当“进项转出”。同时,国税发[号文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供货方正是按照的规定,将销售折扣在一张发票中分别注明,并以合同为据。虽然后期所购货物价格偏低,甚至于低于当时摩托车的经销价,是因为前期累计的摩托车折扣额集中在年终发票上的一次性反映,但从总体来看,并不存在平销行为中的“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的情况,公司摩托车的销价一般按购进价加价在8%左右。公司前期购货时是按未折扣的价格支付的货款,虽然多抵扣了进项税,但在年终取得有折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同样又少抵扣了进项税金,为此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三、分析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适应市场供需的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产品)交易时,从价目单所列售价中扣减的一定数额。由于商业折扣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给予的价格扣除。
  根据国税发[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供货方对每次销售应折扣部分并不是在每次开具的发票上分别反映,而是以后另开的发票。所以,供货方不应当从其销售额当中减除折扣额,而供货方进行了减除,相应少缴了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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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销返利怎样开票和税务处理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案例资料】
商业企业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乙公司是其常年货物供应商。20X3年7月甲公司共向乙公司购货11.7万元,甲公司按货物销售额的10%与乙公司结算返利,甲公司收到1.17万元的现金返利。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名称为&促销费&的普通发票1.17万元,乙公司将此发票作为扣税凭证计入&销售费用&&促销费&。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或: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税务风险】
企业亏大了!
甲公司错开发票缴错了税,本应该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却错缴了营业税!乙公司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的扣税凭证属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税前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整。若是乙公司按照税法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但在企业所得税上可以冲减收入,而且在增值税上可以冲减销项税额!
【具体实操处理注意事项】
先要搞清楚业务实质,到底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还是营业税应税项目,再根据税法规定看到底应该谁给谁开具发票,开具什么样的发票。只有根据税法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进行税务处理才是最没有税务风险的!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不必开具任何发票,由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折让开具专用发票,一种是在销售时发生的返还费用,将销售额和返还费用(折让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一种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上述案例,应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乙企业可以冲减收入1万元和销项税额0.17万元。
商业企业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1700
&&&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若收到返利时,商品尚未售出,则冲减库存商品,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1700
&&& 贷:库存商品 1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生产企业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17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由商业企业开具服务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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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那供货企业的这笔支出在税法上应作何处理,可以冲减销售收入么,在会计上供货方这笔钱记入了销售费用,可是不太理解,既然商业企业因为此项抵减了进项,那供货方不应相应递减销项么,冲减销售收入么,求解.......
  二、供货企业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的处理
  1.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利性支出,由于收到返利收入的商业企业不能向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应作为销售折让进行税务处理。这里分二种情况:
  一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会计上直接按折让后金额入账;
  例如:A企业收取某超市的销货款价税共计200000元,发票上注明实际销售为220000元,销售折让20000元,则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3
  二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则可取得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供货方据此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同时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上按红字发票上注明的数额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如:A企业向某商场支付返利2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
  2.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供货方根据商场超市开具的服务业发票,从销售费用列支。
  例如:B企业向某商场支付上架费5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非常感谢,顺便提醒下,那个分录写反了,应该贷银行存款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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