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席位卡费是否可退还

交易费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注: 1、本收费表只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 “ 上证所 ” )收费及代收税费情况,不含券商佣金和登记结算公司收费情况。&&&&&2、有关通信、信息服务收费情况,请与上海证券通信有限公司( http://www.stocom.net ,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及电话:财务部
最终收费对象
成交金额的 0.00696% (双向)
会员等交上证所
成交金额的 0.002% (双向)
会员等交中国证监会(上证所代收)
成交金额的 0.1% (单向)
投资者交税务机关(上证所代收)
成交金额的 0.026% (双向)
会员等交上证所
成交金额的 0.002% (双向)
会员等交中国证监会(上证所代收)
试点期间按普通股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会员等交上证所
成交金额的 0.002% (双向)
会员等交中国证监会(上证所代收)
成交金额的 0.1% (单向)
投资者交税务机关(上证所代收)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ETF )
成交金额的 0.0045% (双向)
会员等交上证所
成交金额的 0.0045% (双向)
会员等交上证所
债券现券(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政策性金融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回售、企业债回售和公司债回售等)
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固定收益平台现券交易,最高不超过100元/笔)
会员等交上证所
债券质押式回购
成交金额的 0.00005%( 双向 )
会员等交上证所
成交金额的 0.00010%( 双向 ) &
会员等交上证所
成交金额的 0.00015%( 双向 )
会员等交上证所
成交金额的 0.00020%( 双向 )
会员等交上证所
成交金额的 0.00025%( 双向 )
会员等交上证所
成交金额的 0.00050%( 双向 )
会员等交上证所
成交金额的 0.00100%( 双向 )
会员等交上证所
成交金额的 0.00150%( 双向 )
会员等交上证所
国债买断式回购
成交金额的 0.000625%( 双向 )&
会员等交上证所
成交金额的 0.0025%( 双向 )
会员等交上证所
成交金额的 0.00375%( 双向 )
会员等交上证所
A 、 B 股、证券投资基金
相对于竞价市场同品种费率下浮 30 %
会员等交上证所
同同品种竞价交易
会员等交中国证监会(上证所代收)
相对于优先股竞价交易费率下浮30%
会员等交上证所
同同品种竞价交易
会员等交中国证监会(上证所代收)
债券现券(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政策性金融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一的90%,最高不超过100元/笔(双向)
会员等交上证所
同同品种竞价交易
会员等交中国证监会(上证所代收)
质押式回购、国债买断式回购
会员等交上证所
股票质押式回购
按每笔初始交易金额的0.01‰收取,起点5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元人民币
会员等交上证所
ETF 申购、赎回
会员等交上证所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
转让金额的 0.00009%,最高不超过100元/笔。
会员等交上证所
成交金额的 0.012% ,暂免
会员等交上证所
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
成交金额的 0.01% ,暂免
会员等交上证所
投资基金认购
成交金额的 0.0085%
会员等交上证所
配股、转配股、职工股配股、国家股配售、股票配可转换公司债
成交金额的 0.012% (双向),暂免
会员等交上证所
投资基金配售
成交金额的 0.0085% (双向)
会员等交上证所
A、B股总股本2亿股(含)以下的30万元
2亿股至4亿股(含)的45万元
4亿股至6亿股(含)的55万元
6亿股至8亿股(含)的60万元
8亿股以上的65万元
上市公司交上证所
上年末A、B股总股本2亿股(含)以下的5万元/年
2亿股至4亿股(含)的8万元/年
4亿股至6亿股(含)的10万元/年
6亿股至8亿股(含)的12万元/年
8亿股以上的15万元/年
上市不足1年的,按实际上市月份计算,上市当月为1个月
上市公司交上证所
试点期间按普通股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上市公司交上证所
试点期间按普通股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上市公司交上证所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首日基金总份额的 0.01% ,起点 1 万元,不超过 3 万元
基金管理人交上证所
60000 元 /年
基金管理人交上证所
发行人交上证所
上市总额的 0.01% ,起点 8000 元,不超过 4 万元(暂免)
发行人交上证所
上市总额的 0.0096% ,起点 4800 元,不超过 24000 元(暂免)
发行人交上证所
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总面额的 0.01% ,起点 1 万元,不超过 3 万元(暂免)
发行人交上证所
6000 元 / 年(暂免)
发行人交上证所
非 B 股席位
60 万元 / 个
会员等交上证所
7.5 万美元 / 个
会员等交上证所
交易单元使用费
会员等机构拥有的每个席位可抵免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费。对超出其席位数量的部分,本所收取每个交易单元每年5万元的交易单元使用费。&(日起,暂免收取债券现券及回购交易专用的交易单元使用费。)
会员等交上证所
会员等机构接入交易系统流速之和超出其免费流速额度时,超出部分每年按每个标准流速计收1万元的流速费。(日起,暂免收取债券现券及回购交易专用的交易单元流速费。)
1. 计费期间为上年 12 月 1 日至当年 11 月 30 日。
2. 流量费=(该机构所用交易单元的年交易类申报笔数总和- 3 万笔 / 年×持有席位数)× 0.10 元+(该机构所用交易单元的年非交易类申报笔数总和- 3 万笔 / 年×持有席位数)× 0.01 元。
和《关于收取2010年交易单元年费的通知》。
4. 日起,暂免收取各交易参与人参与债券现券及回购交易的流量费。
费用项目、标准、收取方式按照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ETF相关交易费用减免情况详见《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相关交易费用减免的通知》(上证产字〔2009〕1号)当前IP:正在获取IP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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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会员资格费与交易席位的保全和执行
来源:华律网编辑 | 时间:日 | 浏览:11198 次
&&&&会员取得相应的资格,是以交纳相应的费用为代价的,取得会员资格既要一次性的向期货交易所交纳费用,同时也要定期的向期货交易所交纳会费。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最大的是会员成为债务人时,其会员资格费如何进行处置。按照法规和规章以及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会员资格是不得随意...
会员取得相应的资格,是以交纳相应的费用为代价的,取得会员资格既要一次性的向期货交易所交纳费用,同时也要定期的向期货交易所交纳会费。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最大的是会员成为债务人时,其会员资格费如何进行处置。按照法规和规章以及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会员资格是不得随意转让的,要经过相应的程序和手续批准,这就限定了期货公司等会员单位不能将自己的会员资格转让或处置。当会员成为债务人时,其会员资格费,显然是可以成为执行的标的或者对象。期货纠纷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有权保全会员资格费,也就是说,可限制其转让。一旦进入执行程序,会员资格是可以变现的,但这种转让并非由人民法院裁定随意处置,而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裁定,由期货交易所协助执行,按照会员资格转让的有关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这样就避免了将会员单位的会员资格转让给不应该成为会员的公民和法人等情况。既然是会员资格的转让涉及到保全和执行的范围,那么就必然牵涉到会员的交易席位,交易席位的使用也是以金钱为代价的,会员单位应当可以买断该交易席位,当然也可以以租赁的方式得到该交易席位的使用权,具体应由期货交易所做出规定,以买断的方式为主。会员取得交易席位有可能是与会员资格一对一的关系,但也可能一个会员拥有多个交易席位,体现更大的财产价值。当会员成为债务人时,人民法院有权对其交易席位予以保全,但是这种保全显然不能够无理的将其查封,因为当期货交易所正常运转时,期货公司正常运转时,就必然要涉及到交易席位的使用,如果人民法院因为采取了保全措施,拒绝交易单位继续使用交易席位,就等于阻止了期货公司的交易行为和交易活动。它的直接后果就是侵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司法解释规定,对交易席位进行活查封,不影响正常使用是可取的,而当该期货公司进入了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则有权依照相应的程序,变现该交易席位。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这里所讲的会员资格费,实际上它们构成了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因为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分为若干个均等份额,由会员进行认购。从表面上看,会员以其自有资金认购的会员资格属于会员所有,实际上,在向期货交易所缴纳会员资格费后,经过规定的程序,该会员资格费已经转化成了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通知第二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系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申购的用以参加交易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资产。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该交易席位。应当通过合法手段、方式转让交易席位。人民法院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的交易席位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适用上述规定。”这种保全措施的规定,仍然是对会员资格费的保全,而所谓会员的席位,是与会员资格以及会员资格费相关联,当期货公司或者非期货公司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并交纳了会员资格费后,就拥有了一个交易席位。会员资格费与交易席位通常是相互匹配的,没有会员资格就不会认购资格费,那么会员的席位也就无从谈起,会员的席位不存在单独转让问题,实际上转让的是期货交易所认同的会员资格,以及附属于该会员资格的资格费,也就是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当该会员在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存续期间,其会员资格当然是可以转让的,也就是说,会员资格可以从原始申购取得,也可以通过转让方式取得,但必须有相应的转让办法,规定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方式,转让的程序等,而且转让会员资格必须认可该公司就其会员资格的自由转让性,主要体现在受让方受让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自主性以及期货交易所接纳会员的自主性,当会员没有能力还债时,人民法院当然有权裁定将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转让,包括了交易席位的转让。当会员自动退出会员资格或者监管部门取消其会员资格后,这同样涉及到会员资格费的处置问题,如允许退还会员资格费,退会后的会员资格费,就重新构成了会员的自有资金,本着民法上自由处置的原则,可以依法进行保全,这时实施保全的对象已经不是会员资格费,而是会员的自有资金。如果规定会员资格只能转让,期货公司已不是期货交易所的会员,不具备转让的条件时,也就不存在转让的可能与事实,对于会员资格的转让,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律问题,这必然涉及到会员资格转让不出去的可能性,是不是可以考虑,由期货交易所退还该公司所认购的会员资格费,而后由期货交易所另行将该会员资格进行转让,否则,人民法院也不可能长期等待该会员资格转让的成功,这样似也对广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利,也有损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总之,会员资格及其席位能转让应当尽快的按照规定履行完法定程序;如转让不能,没有买方,则应由期货交易所将该会员资格赎回,退还该会员资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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